商業廣場商戶進、離場管理規定
第1條 簽訂合同或協議后,依據約定,到公司財務部交納履約保證金、租金及其他各項(含相關資料)費用等,并妥善保存票據。
第2條 到公司運營管理中心辦理商鋪裝修進場手續,領取本手冊,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商鋪接手手續。
第3條 經相關部門驗收商鋪裝修合格后進行布展(不得將別處使用過的道具、貨架等在zz商業廣場商鋪內再次使用),經公司全面驗收后在公司規定的時間開業。
第4條 離店時到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填寫《商戶撤店審批表》,審批通過后辦理合同終止手續。
第5條 持《商戶撤店審批表》到公司財務部進行清算租金及費用,并予以確認。
第6條 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商鋪交接手續,并按規定時間撤店。
第7條 撤店三個月后,攜帶各項押金和履約保證金等票據及《商戶撤店審批表》、商鋪交接手續等到公司財務部辦理費用結清手續。
篇2:巴彥淖爾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辦法(修訂)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巴政辦發〔20**〕46號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住房保障權益,增強其購買更新住房的能力,提高生活居住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原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改后,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公積金繳存對象及相應權利
第二條 本辦法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第三條 凡在本城區內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經過注冊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均可參加繳存。
第四條 凡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繳存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用于購買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
(一)貸款比例和額度:在確認申請人具有相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貸款比例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標準;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限額。
(二)貸款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年限為1年,最高年限為20年。
第五條 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級人民政府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優惠。
第三章 繳存額度及繳存方式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要以戶為單位,每戶繳存額每月不得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繳存額不得超過1000元,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實行按月繳存,也可以年內一次性或分次繳存。首次繳存時,要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旗縣管理部核定繳存額度,填寫《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審批表》,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實行按月繳存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于每月25日前按核定額度繳存。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計息及支取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所繳存住房公積金本息歸繳存個人所有。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累計達到10000元以上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本人自愿,2年后本息可一并支取;對已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在還清貸款后支取。
(二)繳存人死亡,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其住房公積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支取;已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在繼承人還清貸款后支取。
(三)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可以支取。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
(五)停業達兩年以上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的可以支取。
在完成上述支取后,若本人自愿,可繼續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并享有相應權益。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管理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進行統一
篇3:吉林省個體工商戶雇工工傷保險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97號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維護個體工商戶雇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個體工商戶雇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是工傷保險繳費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到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雇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并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雇工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每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乘以雇工人數,再乘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適用費率之積.
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采取定期、定額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征繳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發生雇工工傷事故,個體工商戶和受到傷害的雇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均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八條 雇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工亡的,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費、食宿費;
(二)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九條 雇工工傷致殘,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自愿放棄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除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領取傷殘補助金外,還可以一次性領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一次性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發生之日雇工的年齡,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的月份數額,乘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一)35周歲以下的:一級傷殘為216個月,二級傷殘為192個月,三級傷殘為168個月,四級傷殘為144個月;
(二)35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的:一級傷殘為204個月,二級傷殘為180個月,三級傷殘為156個月,四級傷殘為132個月;
(三)50周歲以上的:一級傷殘為192個月,二級傷殘為168個月,三級傷殘為144個月,四級傷殘為120個月。
第十條 因工死亡雇工的供養親屬符合國家規定享受供養親屬撫恤條件,自愿放棄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除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外,還可以一次性領取雇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雇工死亡時供養親屬的年齡,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的月份數額,乘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一)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為180個月;(二)年齡在5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為120個月;
(三)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為60個月;
(四)具有勞動能力,年齡未滿18周歲的,計算至18周歲。
第十一條 工傷雇工或者因工死亡雇工的供養親屬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愿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及個體工商戶簽訂協議,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與個體工商戶簽訂協議,由個體工商戶一次性發放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已經按月領取了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
本辦法施行前,一級至四級工傷雇工已經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了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調整。
第十二條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雇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個體工商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支付;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個體工商戶支付。
個體工商戶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起,其雇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由個體工商戶支付。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按照規定為雇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雇工可以向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雇工與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關系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期間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的;
(二)個體工商戶瞞報雇工人數的;
(三)個體工商戶、工傷雇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十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拘私舞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對于年齡所稱的“以下”均含本數,“以上”均不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