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管理中消防監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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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中消防監督的管制

  消防工作在物業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高層樓宇管理中更顯突出。消防工作有了失誤,物業財產就將受到極大的破壞與損失,甚至會全部毀于一旦而禍及左鄰右舍,給社會帶來極大的不安定因素。消防工作的主要內容是:

  A]貫徹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消防工作法令。

  B]堅持每天一至數次的巡回檢查及節假日、重大活動日的全面安全檢查。

  C]對檢查出的消防安全隱患、存在問題,一定要督促有關主辦單位制訂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D]健全專職和兼職的消防組織,以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防火責任人,建立義務消防制度。

  E]制訂嚴格的消防制度。

  F]對消防器材要定期巡視、試驗、大修、換新、保證設備的完好率。

  G]積極開展防火宣傳教育。

  H]抓好滅火管理的平時訓練、火災監控、火災的撲救與人員疏散。

篇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12修正)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修正)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p>

  三、將第七條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將第八條中的“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p>

  六、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七、刪去第十五條第三項,并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p>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p>

  八、將第十六條中的“特殊消防設計的技術方案及說明”修改為“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一)設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消防設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三)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四)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p>

  十、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消防技術方案”修改為“特殊消防設計文件”。

  將第四款修改為:“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p>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三)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七)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p>

  十二、刪去第二十四條。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p>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p>

  十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按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p>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確定為檢查對象;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p>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轄區內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質量、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告。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檢查對象?!?/p>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通過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的”。

  將第二項修改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或者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辦理的”。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本規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溫材料?!?/p>

  十九、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p>

  二十、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p>

  二十一、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p>

  二十二、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修改為“裝修材料”。

  二十三、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修正全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

  第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新頒布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分別按原審核意見或者備案時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

  第二章 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ㄒ唬┮婪ㄉ暾埥ㄔO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并接受抽查;建設工程內設置的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ǘ嵭泄こ瘫O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施工質量一并委托監理;

 ?。ㄈ┻x用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施工單位;

 ?。ㄋ模┻x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

 ?。ㄎ澹┮婪☉斀浵涝O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組織施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設計的質量責任:

 ?。ㄒ唬└鶕婪ㄒ幒蛧夜こ探ㄔO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

 ?。ǘ┰谠O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ㄈ﹨⒓咏ㄔO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字確認。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ㄒ唬┌凑諊夜こ探ㄔO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

 ?。ǘ┎轵炏喇a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品,保證消防施工質量;

 ?。ㄈ┙⑹┕がF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消防教育培訓,落實動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在建工程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消防施工的質量監理責任:

 ?。ㄒ唬┌凑諊夜こ探ㄔO消防技術標準和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ǘ┰谙喇a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施工、安裝前,核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

 ?。ㄈ﹨⒓咏ㄔO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施工質量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第三章 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ㄒ唬┙ㄖ偯娣e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ǘ┙ㄖ偯娣e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ㄈ┙ㄖ偯娣e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ㄋ模┙ㄖ偯娣e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ㄎ澹┙ㄖ偯娣e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ㄖ偯娣e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第十四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ㄒ唬┰O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ǘ﹪覚C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ㄈ┍緱l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ㄋ模﹪覙藴室幎ǖ囊活惛邔幼≌ㄖ?;

 ?。ㄎ澹┏鞘熊壍澜煌?、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a、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ㄔO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申報表;

 ?。ǘ┙ㄔO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ㄈ┰O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ㄋ模┫涝O計文件;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供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供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或者設計采用的國際標準、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關消防設計的應用實例、產品說明等技術資料:

 ?。ㄒ唬﹪夜こ探ㄔO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

 ?。ǘ┫涝O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ㄈM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但是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核時間內。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申報的消防設計文件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核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ㄒ唬┰O計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

 ?。ǘ┫涝O計文件的編制符合公安部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申報要求;

 ?。ㄈ┙ㄖ目偲矫娌季趾推矫娌贾?、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的消防設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ㄋ模┻x用的消防產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總數不應少于七人,并應當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后五日內將專家評審意見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時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ㄔO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ǘ┕こ炭⒐を炇請蟾婧陀嘘P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ㄈ┫喇a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ㄋ模┚哂蟹阑鹦阅芤蟮慕ㄖ嫾?、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ㄎ澹┫涝O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

 ?。ㄆ撸┙ㄔO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對已經消防設計審核合格的內容組織消防驗收。

  對綜合評定結論為合格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對綜合評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當出具消防驗收不合格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二十四條 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網站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業務受理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當分別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備案申報表、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及施工許可文件復印件或者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后,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已經備案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工程中,隨機確定檢查對象并向社會公告。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按照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完成圖紙檢查,或者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評定標準完成工程檢查,制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檢查不合格的,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收到通知后,應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組織整改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復查并出具書面復查意見。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消防設計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處罰,責令建設單位在五日內備案,并確定為檢查對象;對逾期不備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備案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實行主責承辦、技術復核、審驗分離和集體會審等制度。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主責承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審批人應當依照職責對消防執法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與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結合轄區內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質量、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告。對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的抽查比例不應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實施備案抽查,不得擅自確定檢查對象。

  第三十條 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辦理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建設工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舉報,應當在三日內組織人員核查,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時,不得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產品設定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地區性準入條件。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指定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施工、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采購的招投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依據、范圍、條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應當在互聯網網站、受理場所、辦公場所公示。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許可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意見:

 ?。ㄒ唬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的;

 ?。ǘ┙ㄔO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ㄈ┕矙C關消防機構超出法定職責和權限作出的;

 ?。ㄋ模┕矙C關消防機構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ㄎ澹┕矙C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消防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提供虛假材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警告。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ㄒ唬┮呀浲ㄟ^消防設計審核,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

 ?。ǘ┙ㄔO工程未依法進行備案,且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ㄈ┙涁熈钕奁趥浒赣馄诓粋浒傅?;

 ?。ㄋ模┕こ瘫O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ㄒ唬┙ㄔO工程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ǘ┙ㄔO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的;

 ?。ㄈ┢渌枰娴?。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ㄒ唬Σ环戏ǘl件的建設工程出具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通過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的;

 ?。ǘΨ戏ǘl件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消防驗收的申請或者消防設計、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不予受理、審核、驗收或者拖延辦理的;

 ?。ㄈ┲付ɑ蛘咦兿嘀付ㄔO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

 ?。ㄋ模┲付ɑ蛘咦兿嘀付ㄏ喇a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ㄎ澹├寐殑战邮苡嘘P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溫材料。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八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同時廢止。

篇3: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修正)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完善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公安部決定對《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將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p>

  將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p>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p>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將第四項修改為:“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將第二款修改為:“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p>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p>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修改為“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

  六、將第十七條中的“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p>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p>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修改為“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修改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將第二款修改為:“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p>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p>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p>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合并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執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四)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五)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p>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p>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將第十項修改為:“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p>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中的“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p>

  十八、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十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本文)

 ?。?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發布,根據20**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ㄒ唬娋奂瘓鏊谕度胧褂?、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挝宦男蟹ǘㄏ腊踩氊熐闆r的監督抽查;

 ?。ㄈεe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ㄋ模Υ笮腿罕娦曰顒?/a>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ㄎ澹└鶕枰M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腊踩珯z查申報表;

 ?。ǘ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ㄈ┮婪ㄈ〉玫慕ㄔO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ㄋ模┫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ㄎ澹﹩T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ǘ┫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ㄈ┳詣酉老到y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ㄋ模┫涝O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ㄎ澹┦枭⑼ǖ?、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覂妊b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ㄆ撸┩鈮﹂T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ㄖ锘蛘邎鏊氖褂们闆r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ㄈ┫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ㄋ模┫涝O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ㄎ澹╇娖骶€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ㄆ撸┦欠窠M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ò耍┥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ň牛┥a、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ㄊ┢渌婪ㄐ枰獧z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欠翊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ǘ┦欠耖_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ㄈ┦欠穸ㄆ诮M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ㄋ模┦欠窠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覂然顒邮褂玫慕ㄖ铮▓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R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ㄈ┦欠裰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并組織演練;

 ?。ㄋ模┦欠衩鞔_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ㄎ澹┗顒蝇F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顒蝇F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ㄆ撸┗顒蝇F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ㄒ唬┦欠衩鞔_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ǘ┰诮üこ虄仁欠裨O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ㄈ┦欠裨O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ㄋ模┦欠裨O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ㄎ澹┦欠窠M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がF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ㄒ唬εe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ǘεe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ㄒ唬┦枭⑼ǖ?、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ǘ┙ㄖ涝O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ㄋ模┕娋奂瘓鏊`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ㄎ澹┢渌赡車乐赝{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嵤┡R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ǘ┊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ㄈ┰谖kU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ㄋ模嵤┡R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嵤娭茍绦袝r,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ǘ┊斒氯瞬坏綀龅?,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ㄈ嵤娭茍绦羞^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ㄋ模┏闆r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ㄎ澹┎坏脤用裆畈扇⊥V构┧?、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ㄖ锘蛘邎鏊欠褚婪ㄍㄟ^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ǘ┦欠裰贫ㄏ腊踩贫?;

 ?。ㄈ┦欠窠M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ㄋ模┫儡囃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ㄎ澹┥a、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ㄒ唬┫腊踩芾砣耸欠翊_定;

 ?。ǘ┫腊踩ぷ髦贫?、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ㄈ┦欠耖_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ㄋ模┦欠駥ι鐓^、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ㄎ澹┦欠窠⒅驹赶狸牭榷喾N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ㄒ唬┪粗贫ㄏ腊踩贫?、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ǘ┱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ㄈ┱加?、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ㄋ模┞駢?、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ㄎ澹┦覂认鹚?、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藛T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ㄆ撸┻`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ò耍┻`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ň牛┥a、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ㄊ┪磳ㄖ涝O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匆幎ㄖ谱?、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ǘΣ环舷腊踩珬l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ㄈo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ㄋ模┪窗凑毡疽幎ńM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ㄎ澹┌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孟辣O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ㄆ撸┙邮鼙粰z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ò耍┢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ㄒ唬┯绊懭藛T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ǘ┫涝O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米愿淖兎阑鸱謪^,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ㄋ模┰谌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ㄎ澹┎环铣鞘邢腊踩季忠?,影響公共安全的;

 ?。┢渌赡茉黾踊馂膶嵸|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九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四十條 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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