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住宅小區房屋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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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區房屋使用管理規定

  為保障小區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維護住戶的正當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房屋產權、使用等國家法律規定,結合小區實際和服務需要,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在您使用房產前,請認真閱讀開發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以便對該房產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該房產。并請認真閱讀《業主臨時公約》和《業主手冊》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便在入住以后,能很愉快地融入這清新、優美的生活環境中。

  二、接收房屋時,應認真按說明書檢查房產的內部設施設備是否齊全、完好,認真進行驗收,并詳細填寫《入住交接驗收表》和《房屋交接書》,作為房屋質量、保修、維修的重要依據。

  三、房屋裝修必須嚴格按照《裝修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裝修。

  四、房屋使用不能改變原有設計用途,如確需改變的應事先告之管理處,經管理處核實可以改變用途的,辦理好相關手續后,方能使用。

  五、毗鄰之間,應當相互關愛,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對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損害的,應積極給予解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入室維修的,管理處事先同業主聯系,業主應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七、各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在自有陽臺與窗戶玻璃上亂搭、亂貼、亂掛、設立招標、廣告牌等。

  八、室內自用部位的設施、設備維修,管理處可提供有償服務,由業主自主選擇。

  九、房屋轉讓、買賣雙方應到管理處辦理轉讓后的更名、業主登記、維修基金結算等相關手續。

  十、房屋出租必須到管理處按“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辦理租賃手續。

篇2: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12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 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ㄒ唬┰跇前?、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ǘ┰谧≌瑯欠客忾苌显鲈O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ㄈ⒆≌瑯欠恐械牟糠肿≌课莞臑樯a、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ㄋ模┎鸶淖≌瑯欠炕蛘吲c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ㄎ澹┢渌:Ψ课莅踩男袨?。

  第六條 經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巹澬姓鞴懿块T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核意見。

 ?。ǘ┳杂梅课莸?,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ㄈ┓课莅踩b定報告。

 ?。ㄋ模v史風貌建筑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ǘ┪磳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钣糜诜课菪蘅?,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ㄒ唬┎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ǘ┎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ㄈo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ㄋ模o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并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違法施工的設備、工具和材料。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知識問答

  1.居民對房屋使用應禁止哪些行為?

  答:(1)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2.房屋業主想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的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根據《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經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后方可設置和安裝。

  3.我是一個住戶如果要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哪些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答:(1)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注: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4.什么情況下應該進行房屋修繕?

  答: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予以修繕。

  5.房屋業主懷疑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時,應采取的措施?

  答: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6.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業主應當采取的措施?

  答:(1)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2)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3)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4)無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7.什么叫危險房屋?

  答: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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