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屋管理規定

4144
1、綜管部管理員會同公司接管驗收小組參照建設部ZBP30001.90校準和國家1991年7月1日頒布的《房屋接管驗收標準》進行房屋和公共設施的驗收,達到設計和業主(住戶)的要求。
2、業主在入伙時會同管理員、維修工共同驗收房屋,發現問題記錄在業主入伙驗樓表內,由工程部負責聯系施工隊進行維修。
3、業主房屋自樓宇入伙起計算保修期為一年,凡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從施工質量保證金中攤銷。
4、凡因業主在使用和裝修中發生的房屋維修問題,由業主自行維修或由管理處提供有償服務進行維修。
5、房屋走道、樓梯墻面、地面的維修在保修期過后每半年進行一次,由管理員、維修工提出,經管理處主任,樓長批準進行,費用從本體基本支出方式。
6、外墻清洗每年一次,外墻維修保養每三年進行一次,由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工程部論證、核定工程量實施方案費用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7、空置房的維修,由管理員提出,管理處主任審核,工程部核定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篇2: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修正)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修正)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年7月13日經建設部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刪去《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號)第十條。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冻鞘形kU房屋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修正本)

 ?。?9*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4號發布,20**年7月20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下同)內各種所有制的房屋。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

  第五條 建設部負責全國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鑒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

  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第八條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砩暾?;

 ?。ǘ┏跏颊{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ㄈ┈F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ㄋ模z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ㄎ澹┤娣治?,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灠l鑒定文書。

  第九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ㄈ┩V故褂?。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條 進行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房屋經安全鑒定后,鑒定機構可以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的收取標準,可根據當地情況,由鑒定機構提出,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鑒定危險房屋執行部頒《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對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等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應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時解危;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

  第十九條 治理私有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確有經濟困難無力治理時,其所在單位可給予借貸;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資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二十條 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ㄒ唬┯须U不查或損壞不修;

 ?。ǘ┙涜b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ㄒ唬┦褂萌松米愿淖兎课萁Y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ǘ┦褂萌俗璧K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ㄈ┬袨槿擞捎谑┕?、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ㄒ唬┮蚬室獍逊俏kU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ǘ┮蜻^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ㄈ┮蛲涎予b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五條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所列行為,給他人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3: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01修正)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修正)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94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八項。

  二、第十條修改為:“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p>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p>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他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p>

  五、第十四條修改為:“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p>

  六、第十七條修改為:“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另行規定?!?/p>

  七、刪去第十八條。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20**修正本)

 ?。?9*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布,20**年8月15日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指直轄市、市、建制鎮,下同)內的異產毗 連房屋。

  本規定所稱異產毗連房屋,系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所有權證規定的范圍行使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要求,并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系。

  第六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臺、屋面、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簽定書面協議。

  第八條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除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外,還須征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ㄒ唬┕灿蟹课葜黧w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ǘ┕灿袎w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ㄈ巧w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ㄋ模┪萆w的修繕:

  1.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ㄎ澹翘菁皹翘蓍g(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课莨灿貌课槐匾难b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ㄆ撸┓课莨灿?、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第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自然損壞,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十一條 因使用不當造成異產毗連房屋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

  第十二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應當及時排除危險;他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范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發生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治理。

  第十六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可組成房屋管理組織,也可委托其他組織,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售給個人的異產毗連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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