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義務消防組織制度(三)
1.義務消防組織是群眾性的組織,是做好防火工作、撲救初起火災、保障正常營業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領導都要帶頭積極支持義務消防組織的各項活動。
2.各單位、各部門要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本部門防火負責人具體組織、培訓、教育、演練,安全管理部負責指導。
3.義務消防隊伍訓練教育內容:
(1)學習上級有關文件、報刊、指示和消防法規、條例及物業消防規定。
(2)學習掌握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其性能及維修保養等,監督他人不準亂動和損壞,發現后及時報告安全管理部負責人。
(3)根據各部門營業性質進行實際演練。
(4)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火警原因。
(5)對本單位的消防事宜有權監督檢查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篇2:山西省義務消防組織管理辦法(1997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山西省義務消防組織管理辦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建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確保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義務消防組織是人民群眾防火救火的自防自救組織。日常工作由本單位安全保衛部門或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治安保衛組織、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業務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或本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指導。
第四條義務消防組織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協同公安消防隊或專職消防隊作好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的內部防火、滅火工作,以及撲救外部火災的救援工作。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林區居民點、易燃建筑密集的村莊以及高層建筑、地下工程、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業繁華區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
第六條義務消防隊的隊員人數,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人數、生產工藝、物質貯存量、火災危險程度、周圍環境、建筑狀況等情況確定。企事業單位可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配備;火災危險大的單位按不少于職工數的百分之七十配備。
第七條義務消防隊隊員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可成立義務消防中隊;有兩個中隊的單位,可成立義務消防大隊。中隊、大隊可設正、副隊長、指導員各一人,由本單位或當地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任命。
第八條義務消防隊應設值班室,值班室應配備火警電話和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隊員個人裝備,并建立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由隊員輪流值班。
第九條義務消防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