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書的格式
一、現將仲裁協議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協議仲裁的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
2.正文。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選定的仲裁委員會;(3)提請仲裁的事項。
3.尾部。
(1)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2)訂立仲裁協議日期。
4.制作仲裁補充協議書的要點是:(1)文書名稱;(2)補充協議由來;(3)補充內容;(4)當事人簽名、蓋章;(5)補充協議訂立日期。
二、格式:【格式一】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1)
(2)
(3)
當事人名稱(姓名):當事人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年*月*日
【格式二】
仲裁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訂的 合同第 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名稱(姓名):當事人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年*月*日*年*月*日
范例
仲裁協議書
甲方:**公司。
住所:***市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男,45歲,系該公司總經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市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男,38歲,系該公司經理。
雙方于**年3月1日簽訂并經**市公證處公證了松散型聯營汽車運輸煤炭業務的《聯營協議書》,聯營的1年期限已經屆滿,雙方未獲得利潤;又實際聯營半年多,仍未見利潤。有鑒于此,雙方一致同意選擇***仲裁委員會確認聯營業務終止,解除聯營協議,分割聯營投資購置的固定資產,分擔債務,分享債權,徹底清算雙方的聯營業務。雙方一致接受***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仲裁法》和國家的示范仲裁規則以及該會自己的仲裁規則,對上述糾紛所作的一次性終局裁決結果。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年10月28日簽訂于**市**區
篇2:勞動申訴與勞動仲裁制度
勞動申訴與勞動仲裁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和已經從公司辭職的員工。公司和上述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和國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盡量避免勞動申訴和勞動仲裁。公司及所有員工應認真對待勞動合同,清楚合同條 款的含義,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
(一)勞動申訴
1、本制度所指勞動申訴是指員工因為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勞動報酬以及傷病等原因引起不滿,而向公司提出的申請處理的請求。
2、發生勞動申訴時當事人雙方應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面對事實,尋找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案,以免進入仲裁程序。
3、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勞動申訴,雙方必要時可以進入仲裁程序。
(二)勞動申訴程序
1、申訴條 件:員工對于工作環境、工作時間、工作強度、工作報酬有異議時,可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員工申訴意見表》。
2、申訴形式:員工向人力資源部申訴時需要以書面形式提交《員工申訴意見表》,人事專員負責將員工申訴報告和申訴記錄提交人力資源部經理;
3、申訴處理:
1)人力資源部在接到申訴后10個工作日內必須與申訴人溝通確認并對其申訴意見表進行審核,并將處理意見提交總經理;
2)總經理根據人力資源部提交的資料,決定是否需要召開由申訴人、申訴人直接領導、人力資源部經理組成的申訴評審會;如不召開申訴評審會,則由人力資源部將結果直接反饋給申訴人;
3)如果召開申訴評審會,總經理將主持評審會,通過討論決定是否接受員工的申訴;或駁回員工的申訴;
4)如果申訴人對評審會結果不滿意,必須在得知評審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要求二次評審的書面報告,否則視為默認。公司領導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二次評審,程序同一次評審,二次評審結果以公司領導的最終評審意見為準;
5)如果公司與員工雙方對申訴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可以進入調解或仲裁程序。
4、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是指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中的一方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請求,而仲裁機構予以受理的情況。
2)發生勞動仲裁時,無論原告是公司還是員工,公司其他員工都應積極配合取證,陳述事實,必要時可以到仲裁機構作證。
3)若發生勞動仲裁,公司對待該事件的處理決定將以仲裁機構的最終裁定為準。
篇3: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經濟糾紛調解、仲裁辦法
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經濟糾紛調解、仲裁辦法
1.總則
(1)為即使處理企業內部核算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促進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制定本辦法。
(2)內部經濟糾紛的處理,應堅持以自愿協商解決為主,調解或仲裁為輔和先調后裁、一裁終局的原則。
2.調解、仲裁組織
(1)公司成立經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法律事務部負責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2)屬于業務系統管理范圍內的經濟糾紛,如內部核算單位之間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系統工作委員會負責調解。若調解成立時,其調解書或紀要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3)系統工作委員會調解不成時,可由當事人申請公司仲裁,法律事務部負責組成臨時仲裁庭對其進行仲裁。
(4)根據糾紛的性質,由法律事務部牽頭組織施工管理部、經營管理部、財會部,物資管理部、設備管理部等職能部門聯合組成臨時仲裁庭,并對仲裁全過程負責。
(5)領事仲裁庭一般由4人組成,其中主裁人、仲裁員2人、秘書1人。
(6)一般糾紛(10萬元以內)由委員會委員擔任主裁,10~50萬元的糾紛由委員會副主任擔任主裁,50萬元以上的糾紛由委員會主任擔任主裁。
3.仲裁范圍
(1)各單位部門之間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管理有直接關系的經濟合同糾紛都在受理范圍內。
(2)未按規定辦理仲裁申請手續或事實證據不清、申請要求不明的糾紛,均不予受理。
(3)公司與內部核算單位之間簽訂的《經濟承包責任書》糾紛、職工與單位或負責人之間的勞資、行政等糾紛,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解決,不在公司內裁委員會仲裁范圍內。
4.仲裁程序
1)申請
(1)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必須遞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申請書必須具備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谥俨谜埱笫马椇鸵罁氖聦嵟c理由。
?、圩C據及證據來源。
2)受理
(1)法律事務部收到《仲裁申請書》后,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并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決定受理后,即提請公司件仲裁委員會主任授權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向被申請人通知并送達申請書副本。不受理時即行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答辯
被申請人受到仲裁書副本后,應在7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拒絕答辯或不提供證據時,不影響仲裁程序。
4)調查
內裁庭應當認真審閱當事人雙方提供的書面材料,核實證據,并在立案后半個月內完成調查研究、取證、鑒定勘驗等工作。
5)仲裁前的調解
調解由主裁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原則進行。一般只進行一次,調解成立即制作“調解書”經雙方簽章后結案。調解不成即實行仲裁。
6)仲裁
(1)內裁庭提前五日書面以書面形式將仲裁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當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2)申請人、被申請人進行陳述并出示證據,內裁庭成員進行評議并作出裁決。在休庭后一周內向當事人和有關單位送達《仲裁通知書》,并解散仲裁庭。
5.仲裁效力與執行
(1)已送達的一般案件的《裁決通知書》為最終裁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應在收到通知書后10日內按要求履行裁決意見。
(2)對于特殊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結果時,可在收到通知書后5日內向公司內裁委員會主任書面提交《仲裁復議申請書》,由公司內裁委員會主任授權委派人員組成新的內裁庭并在10日內完成“復議”,并送達《仲裁復議通知書》。5日內提交復議申請書的,按《仲裁通知書》執行。
(3)如不服裁決或復議,并在半個月內拒不履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通知財會部,從該單位的銀行賬戶或其他費用中劃撥、結轉。對因此而繼續違紀違規、尋釁報復或致使損失擴大的單位和負責者,法律事務部提出具體意見報請公司按程序決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