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總公司對子公司的協調管理,幫助子公司建立和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指導子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規范運作,完善子公司管理制度,維護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總公司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為原則性規定,僅規定各項事務管理的權限劃分,各項事務管理的具體實施程序依照總公司公司其它規章制度以及各職能部門的具體管理細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決定其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的組成,或者能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第四條子公司應遵循本制度規定,結合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和環境條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以保證本制度的貫徹和執行。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五條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重點
1.派駐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3.決定其戰略和發展規劃;
4.決定其重大投資項目,并負責實施;
5.注重風險控制,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管理;
6.協助其開展外部資源的整合及建立系統的管理和運營體系;
7.提供任何必要的技能和資源支持,如項目開發、資金、政府關系等,并培育其建立核心競爭力;
8.實施嚴格的財務監控。
第六條公司通過外派代表(如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的形式來保障對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監督。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直接參與子公司經營管理的外派人員在做好子公司管理工作的同時,應切實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七條公司決策權集中于公司高層,包括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公司的投資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室等職能部門,承擔公司對子公司的相關管理職能。
第八條下列事項,需由總公司公司決定,通過總公司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
1.決定外派人員名單及職責;
2.決定子公司發展戰略;
3.審批子公司重大改革方案;
4.審批子公司重大項目投資和退出方案;
5.審批子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6.審批子公司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7.審批子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與預算;
8.決定子公司的薪酬、考核的基本政策和原則;
9.決定對子公司的審計事項;
10.決定子公司及參股公司的重大資金支出,重大資產處置,基建投資等重大經營決策;
11.子公司固定資產的購置、調動和處置;
12.子公司投資性支出;
13.子公司重大合同;
14.需報公司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各職能部門的具體管理職能
第九條戰略管理
公司投資部為公司對子公司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并下達子公司的戰略發展規劃。
第十條重大事項管理
公司投資部負責實施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管理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指導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序。
(二)對下列管理事項,子公司進行決策前須報投資部,投資部審議后報經公司批準后下達至子公司執行:
1.章程制定與修改;
2.增減資、分立合并、重組、改制;
3.發展戰略及規劃調整;
4.利潤分配方案;
5.產權轉讓;
6.對外投資決策修改;
7.全面預算與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一條經營管理
公司投資部負責實施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投資部向子公司下達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
(二)審議子公司月、季、年度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對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文件進行信息備案;
(四)審查子公司的經營成果,協助相關部門對子公司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二條財務管理
公司財務部負責實施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由總公司財務部提出建議人選,董事會討論通過后向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對子公司會計機構的設置,其他財務人員的續聘、提拔、工資提升、獎金發放等有相關的建議權;
2.審核子公司財務預算,定期編制財務預算與實際對比分析報告,實時監控各子公司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3.審核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核算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制度的選用、會計標準和會計政策的制定、核算流程的組織等;
4.根據總公司資金授權、批準、審驗等相關管理制度,審核子公司的資金計劃、資金支付;審核子公司對外投資、融資、擔保、資金調度等重大資金支付事項;
5.對子公司票據進行集中管理,對于子公司出納、銷售回款等重點業務、關鍵崗位實施定期監控;
6.對子公司涉稅事項進行指導管理;
7.收集匯總子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并匯總分析;
8.對公司審計子公司的相關工作提供業務支持。
第十三條審計管理
公司紀檢監察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投資部、財務部、合約部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子公司進行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
經營者的經濟責任審計;
經營管理和績效審計;
基建、大修等工程項目的預算和決算;
重大資產重組、兼并、收購、戰略投資行為的專項審計;
風險與危機控制審計;
法人治理結構問題評審;
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審計;
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執行公司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情況;
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離任審計。
第十四條信息管理
總公司公司對子公司的信息控制包括管理者定期述職制度、財務信息報告制度、經營管理信息報告制度、重大專項事務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等內容。
1.定期述職,公司紀檢監察室負責牽頭實施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的述職。
述職人員范圍為各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一個季度一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季度經營狀況與計劃完成情況,下季度計劃與工作重點,希望從公司得到的支持與配合,以及管理工作上的建議等進行述職;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對上季度財務管理狀況,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分析,下季度重大財務活動計劃等進行述職。
述職會議的參與人員: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相關職能部門人員、述職人員以及會議記錄人員。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及對述職對象的評價與建議,由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投資部負責保管,作為對述職人員考核與獎懲的依據之一。
2.公司建立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以及時了解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包括會計報表、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分析報告、管理報表。
3.建立經營管理信息報告制度,相關經營管理信息及時上報投資部,以便公司及時了解子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
4.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檢查、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員工越級反映情況等可能對公司形象產生影響的事項產生時,子公司應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報告。如遇重大安全事故、職工集體*等重大突發事件,子公司可以越級向公司領導班子報告,接到報告的領導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管理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對子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審核子公司人員管理配置方案。
2.審核子公司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3.審核子公司人員招聘工作。
4.審核并監督子公司員工培訓工作。
5.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總公司派駐人員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績效考核方案并組織考評,各分子公司協助執行。中層及以下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作人員由各分子公司自行制定考核方案報總公司審批后執行。
6.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總公司派駐人員由總公司負責其薪酬管理,核定中層管理人員薪酬,一般工作人員由分子公司按照行業標準制定相應的《普通工作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總公司審核通過后自行發放。
7.指導子公司人事檔案及人員信息管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總公司公司負責擬定、修訂和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X置業集團企業對分子公司授權管理制度
某置業集團公司對分子公司授權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A(**)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對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統一管理,達到集中決策與適當分權的合理平衡,以滿足公司全國化擴張戰略及國際化資本運作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集團公司股東協議、章程及相關董事會決議等的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授權,是指由A集團公司董事會代表集團公司向集團各分子公司授權,分子公司的總經理代表本分子公司接受授權,各分子公司必須在集團公司授權范圍內依法進行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條 集團各分子公司行使授權權限時,必須接受集團公司的統一領導,遵守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 授權的范圍、類別和形式
第四條 集團公司授權分為基本授權及特別授權兩個類別:
?。?)基本授權是指對各分子公司基本業務、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權,經基本授權產生被授權分子公司的基本權限?;臼跈嗟钠谙逓?年。
?。?)特別授權是指對超出基本授權范圍的某一特定事項或某項特殊業務的臨時性授權。經特別授權產生被授權分子公司的特別權限。特別授權的期限在特別授權書中注明,也可為不定期,但無論定期與否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五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經營需要向各分子公司進行基本授權,除非對該分子公司的授權管理規定有特殊規定,接受集團公司基本授權的分子公司不得再向其所轄機構或個人轉授權。
第六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根據經營需要可向各分子公司進行特別授權,接受特別授權的分子公司不得再向其所轄機構或其他個人轉授權。
第七條 授權的基本形式為:
?。?)基本授權: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向分子公司簽發《A(**)置業有限公司對***公司授權管理規定》(“***”為被授權分子公司名稱,下同),被授權人為各分子公司總經理。
?。?)特別授權: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向分子公司簽發《A(**)置業有限公司對***公司特別授權書》,被授權人為各分子公司總經理。
第三章 基本授權的制訂、管理和變更程序
第八條 集團公司基本授權的范圍包括:人事授權、財務授權和業務授權,分別產生被授權分子公司的人事權限、財務權限和業務權限。
第九條 人事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 人事任免;
?。?) 人員考評、獎懲;
?。?) 組織架構及定崗定編;
?。?) 員工薪酬、福利的確定;
?。?) 人事管理制度的制訂。
第十條 財務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 預算編制及調整;
?。?) 預算外支出的審批;
?。?) 利潤及收益的使用及分配;
?。?) 投融資業務;
?。?) 合同付款計劃的制訂及審批;
?。?) 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
第十一條 業務授權的具體內容包括:
?。?) 主要經營業務相關經營決策的制訂;
?。?) 對外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 集團基本授權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通過。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應在每個授權期間開始前40天向集團公司董事會報送集團公司基本授權草案,集團公司董事會應在15日內審議定稿。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應在基本授權定稿后5日內制作出《A(**)置業有限公司對***公司授權管理規定》,經董事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將授權書復印本下發被授權分子公司。被授權分子公司總經理應在授權書正本上簽字確認,授權書正本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對各分子公司的基本授權應與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定崗定編相一致。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應制訂出明確的各分子公司崗位職責說明書,該職責說明作為對該分子公司基本授權書的附件。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應在每個授權期間開始前組織各分子公司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學習本分子公司的授權。
第十七條 當被授權分子公司發生下列情況時,集團公司可變更對該分子公司的基本授權:
?。?) 分子公司與授權有關的工作崗位設置發生變更;
?。?) 被授權人發生重大越權行為;
?。?) 因被授權人未能正確履行授權程序造成重大經營風險;
?。?) 其他需要變更的情況。
第十八條 基本授權的變更程序是: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工作崗位設置發生變更時為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其他情況下為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對授權的變更方案,重大變更方案報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一般變更方案報集團公司董事長批準。變更方案批準后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據此制作出《A集團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經董事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將授權變更通知書復印本下發被授權分子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作為原授權管理規定的附屬文件,與原授權管理規定具有同等效力,隨原授權管理規定的終止而終止。
第四章 特別授權的制訂、管理和變更程序
第十九條 當集團公司出現以下情況時,集團公司董事長可以向各分子公司簽發特別授權:
?。?) 根據公司經營需要,應由分子公司辦理超出基本授權范圍的特殊經營性業務的;
?。?) 公司發生重大訴訟、質量事故、消費者群體性糾紛等重大公共性危機事件,需要對分子公司授予臨時性或緊急性授權的;
?。?) 其他需要特別授權的事項。
第二十條 特別授權的制訂程序為:需要特別授權的分子公司總經理就特別授權事項向集團公司董事長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制作出《A集團公司特別授權書》,經董事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將授權書復印本下發被授權分子公司。被授權分子公司總經理應在授權書正本上簽字確認,授權書正本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董事長有權根據情況變化變更已簽發的特別授權,由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根據董事長的決定制作《A集團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經董事長簽字后加蓋公章,將授權變更通知書復印本下發被授權分子公司。授權變更通知書作為原授權書的附屬文件,與原授權書具有同等效力,隨原授權書的終止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在特別授權相關事項處理結束后,被授權分子公司總經理應立即向集團公司董事長匯報授權的使用情況,并將授權書復印本交還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該特別授權即行終止。
第五章 授權的
終止第二十三條 授權因發生下列情況終止:
?。?)授權書中規定期限屆滿,如果集團公司董事會沒有發出授權展期的通知,則授權終止;
?。?)授權被撤銷;
?。?)被授權機構被撤銷;
?。?)在授權期限內,因變更事項需要重新制發授權書的,自變更后的授權書生效之日起,原授權書終止;
?。?)其他需要終止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授權被終止后,被授權人應向集團公司行政人力資源中心匯報被授權期間的工作和授權使用狀況。
第六章 授權制度的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被授權分子公司行使授權權限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被授權分子公司綜合事務部經理有責任定期向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匯報該分子公司管理人員行使授權權限的實際情況。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在審查中發現被授權分子公司有一般越權行為的,應督促該分子公司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權行為的,應提交集團公司董事長決定對其作出處分決定,該重大越權行為給集團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集團公司有權追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前條所稱“一般越權行為”是指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書中的授權權限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越權行為”指被授權人實施了授權書中授權人聲明禁止分支機構實施的權限,或超越授權權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之前所有規章制度中關于授權的規定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A(**)置業有限公司
二零**年**月**日
篇3:置業公司開發業務工程付款管理程序:子公司
1、目的
為確保子公司開發類業務工程款的對外資金付款結算符合公司實際業務及日常運作需要,對外付款內容、手續及程序符合內部控制規范,對外結算業務在財務授權體系監控下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2.1本程序適用于子公司開發類業務工程款的付款活動。
2.2本辦法適用于子公司財務部、工程管理部,其他部門對涉及到的有關規定亦應遵照執行。
3、相關程序及文件
3.1支票管理程序
3.2匯票管理程序
4、工作程序
4.1子公司開發業務工程付款程序(計劃內)
步驟 | 工作內容 | 涉及崗位 崗位崗 | 步驟說明 |
1 | 工程量確定 | 子公司工程管理部 子公司合約部 | 每月,子公司工程管理部按監理單位的完工量核實確定工程報量,向合約部提交《工程進度報量審批表》或其他文件,由合約部負責人審簽。 |
2 | 付款申請 | 子公司工程管理部 | 工程管理部具體項目責任人按確定的工程報量或合同履行進度,與合同對方協商一致,提交《付款審批單》,并注明為計劃內支出,附《工程進度報量審批表》或其他文件,經工程管理部經理審簽后,交財務部。 |
3 | 付款申請預算審核 | 子公司預算管理崗 | 財務部預算管理員根據月度用款計劃審核開發業務工程付款申請,按預算控制要求審簽付款申請; 如付款申請不屬于《月度資金計劃》列支范圍,或金額超過計劃,并未附《計劃外付款申請說明》的,返回工程管理部執行計劃外工程付款程序,見4.2。 |
4 | 付款申請合同審核 | 子公司財務部經理 | 財務部經理核對相應合同,簽字確認。 |
5 | 付款申請復審 | 子公司分管副總 子公司財務總監 子公司總經理 | 付款申請經分管副總和財務總監審簽后; 單筆付款金額超過2萬元,交總經理審簽。 |
6 | 付款申請的母公司審批 | 母公司財務總監 | 單筆金額超過50萬的,交母公司財務總監審簽。 |
7 | 付款執行 | 子公司出納 | 經各級審簽完畢,《付款審批單》及附件返回財務部,出納據此辦理付款。 |
8 | 付款情況登記 | 子公司財務部 子公司工程管理部 子公司合約部 | 已付款情況,財務部、工程管理部和合約部分別更新登記于《合同執行情況登記表》。 |
4.2子公司開發業務工程付款程序(計劃外)
步驟 | 工作內容 | 涉及崗位 崗位崗 | 步驟說明 |
1 | 工程量確定 | 子公司工程管理部 子公司合約部 | 每月,子公司工程管理部按監理單位的完工量核實確定工程報量,向合約部提交《工程進度報量審批表》或其他文件,由合約部負責人審簽。 |
2 | 付款申請 | 子公司工程管理部 | 工程管理部具體項目責任人按確定的工程報量或合同履行進度,與合同對方協商一致,提交《付款審批單》,并注明為計劃外支出,附《工程進度報量審批表》或其他文件,以及《計劃外付款申請說明》,經工程管理部經理審簽后,交財務部。 |
3 | 付款申請預算審核 | 子公司預算管理崗 | 財務部預算管理員根據月度用款計劃審核開發業務工程付款申請; 如未附《計劃外付款申請說明》,或該說明與實際超計劃情況不符的,返回工程管理部重新執行步驟2; 如已附《計劃外付款申請說明》,且該說明與實際超計劃情況一致,預算管理員根據預算控制情況審簽。 |
4 | 付款申請合同審核 | 子公司財務部經理 | 財務部經理核對相應合同,簽字確認后,交總經理辦公會。 |
5 | 付款申請復審 | 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 子公司分管副總 子公司財務總監 子公司總經理 | 總經理辦公會審核通過后,分別經分管副總、財務總監審簽后,交總經理審簽。 |
6 | 超計劃付款申請的母公司審批 | 母公司預算管理崗 母公司財務總監 | 超計劃的付款須經母公司預算管理員和財務總監審簽。 |
7 | 付款執行 | 子公司出納 | 經各級審簽完畢,《付款審批單》及附件返回財務部,出納據此辦理付款。 |
8 | 付款情況登記 | 子公司財務部 子公司工程管理部 子公司合約部 | 已付款情況,財務部、工程管理部和合約部分別更新登記于《合同執行情況登記表》。 |
5、單據與記錄
《付款審批單》
6、流程圖
6.1子公司計劃內工程付款流程
6.2子公司計劃外工程付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