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規勞務合同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其中試用期為兩個月,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內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單方面內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延長乙方的試用期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
(工作地點)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崗位、工種。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即: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第四條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工資標準為元/月,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固定)工資為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10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條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提前**天協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協商一致的,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時間:*年*月*日
時間:*年*月*日
篇2:中外勞務合同范本
中外勞務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傳: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以________ 公司(總部設于_____)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過友好協商于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甲方負責實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負責為本工程提供勞務。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雙方間全部遺留問題,包括財務問題處理完畢之日止。
第二條 人員
1.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勞務明細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數、技術條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為本工程派出其授權代表、各類技術人員、工人、管理和服務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2.附件一和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后一般不得變更。在特殊情況下雇主要求變更時,經乙方公司同意應按下述規定辦理:
(1)人員離境之前如需變更時,甲方應將變更內容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如甲方變更計劃未能及時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計劃集中人員和訂購機票,甲方應負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人員工作期限期滿之前,如需終止雇傭,甲方應在終止雇傭之日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人員工作期限如需延長,甲方應在期滿之前____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授權代表負責組織人員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中國公司的義務,并負責管理人員的內部事務。
第三條 簽證和其他證件
1.乙方應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中國國境的一切必要手續,并承擔其費用。
2.甲方應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人員出入項目所在國及居留、工作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執照等必要手續,并承擔費用。
甲方為人員辦理上述手續,應向乙方具體明確提出由乙方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證件,如因甲方的要求不明確而引起證件不足致使人員不能入境或無法獲得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則乙方不負責任。
3.如果甲方未能為人員獲得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工作許可證和機動車駕駛執照等,而使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應付給人員在此期間的合同工資。如人員因此被迫返國時,甲方應負擔人員的回程旅費,并支付每人____個月合同工資的賠償費。
乙方公司沒有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證件,從而使甲方無法為人員辦理在項目所在國的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等使人員無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國,人員工資、回程旅費等由乙方公司負擔。
4.乙方公司應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將人員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職稱、護照號碼、發照日期和單位、出發日期通知甲方或甲方在項目所在國的授權代表。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項目所在國政府辦理申請入境的必要手續,并通知乙方公司。同時甲方應通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通知該國駐華使館,以便辦理入境簽證。
第四條 乙方公司的義務
1.符合雙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術條件;
2.遵守項目所在國的法律和法令,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3.尊重甲方人員的技術指導;
4.不參與項目所在國的任何政治活動;
5.遵守工地和駐地的紀律和規章制度;
6.與甲方為實施本工程而雇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合作共事。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對人員給予正確的技術指導;
2.尊重人員的人格、風俗和習慣;
3.不干涉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活動自由;
4.保障人員的安全;
5.對人員的解雇和更換,應由雙方的工地的授權代表商定。
第六條 工作時間
1.人員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白班8小時,夜班7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安排可由甲方與乙方公司授權代表在工地商定。
2.凡由于待料、停電、氣候惡劣等非人員的責任而造成的停工,應計為工作時間,合同工資照付。
3.駐地至工地的單程所用時間,不應超過20分鐘,超過的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4.人員自中國到達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滿自工地回中國前,應分別享有____日有薪休息。
第七條 合同工資
1.人員的月工資(包括伙食費)在本合同有效內按以下標準支付(美元):
(1)半熟煉工,幫廚,服務人員
(2)熟練技工,廚師
(3)工長
(4)技術員,護士,翻譯,會計員
(5)駐地經理
(6)工程師,醫師,會計師
(7)高級工程師
(8)授權代表
(9)副授權代表
2.如本合同期超過1年,自第2年始,每月工資遞增____%。
第八條 夜班及加班
1.根據工程的需要,甲方要求人員在夜間工作或加班,應商得乙方授權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時原則上不得超過____小時。
2.夜間時間系指從當日晚上9時至次日晨5時。人員夜間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甲方應按合同工資150%支付工資;人員夜間加班,甲方應按合同工資200%支付加班費。
3.小時工資按下式計算:
第盤?工資和加班費支付
1.人員工資支付應自人員離開中國______之日起至回到中國______之日止。平均日工資為月合同工資的1/25。
2.乙方公司在工地的授權代表應按甲方提供的表格填寫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編制工資單,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日后______天內即______日前提交甲方在工地的授權代表審核批準。
3.工資單審批后,甲方應在每月工資結算日即______日后一天內將工資和加班費以美元支付給乙方。其中:____%電匯至______銀行營業部乙方公司帳號;____%支付給乙方公司工地授權代表。若甲方延遲付款應按延遲天數,每天按欠付款總額的____‰,以美元向乙方支付利息。
付款自匯款銀行把所需匯款的電傳發至中國________銀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條 稅金
乙方負責為人員交納中國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稅金;甲方負責為人員交納項目所在國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稅金。
第十一條 節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1.按項目所在國政府的規定,每周的休息日為星期______。
2.人員應享受項目所在國政府頒布的法定節、假日和中國春節2天,國慶節1天的休假,共______天。
3.人員每工作期滿1年,享受為期______天的回國年度休假。甲方承擔休假人員從駐地至中國______間的往返旅費。人員工作不滿一年,其實際休假天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實際工作月數× (*/12)=休假天數
4.人員在項目所在國的節、假日和中國上述節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間,應享受全部合同工資。
5.因工作需要并應甲方要求,人員可不回國休假而留在工地繼續工作。但需經雙方代表協商同意。在此種情況下,人員年度休假工資及其從工地到______間的往返旅費甲方支付,同時支付人員在年度休假期間的實際工作天數的合同工資和加班費。
第十二條 預付工資
1.甲方在每批人員抵達崗位后,即應向乙方授權代表以當地貨幣支付每人相當于________美元的預付工資。
2.乙方對上述預付工資從人員抵達工地后第______個月還清,每月償還____分之一。
第十三條 動員費
1.甲方應向人員每人支付______美元的動員費。
2.上述動員費應在每批人員抵達工地后由甲方隨同人員的機票費以美元一并電匯至中國銀行乙方帳號。
第十四條 保 險
1.乙方為人員自其離開中國______之日起至返抵中國______之日止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保險費由雇主承擔。甲方應隨同人員的月合同工資以美元一并向中國公司支付每人每月______美元保險費。
2.人員在中國投保人身意外險后,如經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避免甲方為人員在項目所在國重復投保。
第十五條 醫療和病假
1.甲方應為人員在整個合同期間因病或因工傷提供免費醫療、藥品和住院治療。所需中藥乙方可代購,但藥費、包裝費和運費由甲方承擔。
2.人員如因病或因工傷休假不超過1個月,甲方應支付全部月工資。如休假超過1個月但不足3個月,甲方支付____ %月合同工資。如休假超過3個月仍不痊愈送回中國繼續治療,甲方不再支付第4個月的工資,但應承擔其回中國的旅費。如甲方要求乙方派人替換該傷病人員,則替換人員由____至工地的旅費亦由甲方承擔。
3.人員在合同期間如因病或因工傷死亡,甲方負責其遺體處理并承擔死者遺物運回中國的費用。
第十六條 交通、通訊工具和差旅費
1.甲方應負擔人員由中國______至工地間的往返旅費及每人往返隨身攜帶______公斤超重行李費。甲方應于人員合同期滿后回中國前______天,將回程旅費及超重行李費支付給乙方授權代表。
2.甲方應免費向人員提供駐地至工地間(1.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3.甲方應免費向乙方授權代表、工程師、駐地經理提供一輛小轎車和供人員采購儀器及生活用品的一輛小型貨車。如人員人數每超過_____人,應增加一輛。上述車輛所需的司機、燃料,應由甲方免費提供,并負責檢修。此外,人員在節假日可以免費使用甲方的交通工具,用于正當的目的諸如游覽、購物等。
4.乙方授權代表和人員可以免費使用甲方的通訊工具,如電話、電傳、圖文傳真等。
5.人員如經甲方批準出差,其差旅費應由甲方負擔,差旅費的支付標準和使用的貨幣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生活和膳食設施
1.甲方應為人員免費提供適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積的標準為:工人為______至______平方米;翻譯、會計、技術員為______至______平方米;授權代表、工程師、醫生、駐地經理為____ 至____ 平方米;雇主還應免費提供水、電、臥具、空調、沐浴、衛生、洗衣設備和用品及必要的家具和備品(臥具和家具詳見本合同附件3和4)。
2.甲方應向人員免費提供廚房、餐廳、炊具、餐具、制冰機、電冰箱和備品以及水、電、燃料。
3.中餐專用的餐、炊具,可由乙方在中國代購。所需費用(包括運輸和包裝費)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代購上述物品的帳單后______天內以美元電匯至乙方公司帳戶。
4.乙方自費購買人員的主副食。但乙方為此而派遣的必要數量的廚師和幫廚在平日加班的每周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應享有標準小時工資。
5.人員所需部分副食品,如需從中國空運或海運至項目所在國,物品到達機場或港口后,有關報送、提貨、運輸等工作,雇主應給予協助。
第十八條 勞保用品及小工具
1.甲方應為人員免費提供一般勞保用品和專用勞保用品以及辦公用品,本合同附件7中所列的一般勞動用品可由乙方公司在中國包干代購,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每人_____美元。專用勞保用品如需乙方公司代購,由雇主據實支付貨款,并承擔這些物資的包裝費及運費。
2.甲方應免費向人員提供各工作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乙方在中國代購,所需費用(包括運輸費、包裝費)由甲方承擔,并在收到乙方公司代購手工用具小工具的帳單后____天內以美元電匯至中國公司帳戶。
3.本合同未列的,但為順利實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他用品應經雙方工地授權代表協商同意后,由甲方免費提供。
第十九條 保密
1.乙方及其人員在執行本合同期間對于本工程的一切資料及情況應對第三者保守秘密。
2.甲方及其任何人員在執行本合同期間對于本合同規定的乙方提供勞務的條件和價格以及其他有關的資料和情況應對第三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條 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1.人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涉及項目所在國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應由甲方出面處理并負擔所發生的費用。
2.人員因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而發生的涉及項目所在國政府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甲方應協助乙方出面處理,所發生的費用乙方負擔。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災、戰爭、內亂、封鎖、暴動、傳染病、政變等,使本工程無法繼續進行,經雙方協商本合同可以暫停。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應負擔人員的回國旅費。
第二十二條 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按( )項仲裁。(1)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2)在被訴方所在國的仲裁機構按照其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補充和修改
根據需要,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本合同進行補充或修改。修改或補充的條款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即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寫成,中英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代表: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略)
篇3: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雇傭合同關系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關系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在實踐中較易混淆。筆者以多年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踐出發,結合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試總結勞動合同與其他兩種合同的區別,為正確處理相關案件提供思路。
案例:某甲長期為一商店運送貨物掙取勞務費。一日,某甲因有事臨時讓某乙代其為商店運送貨物,每日支付勞動報酬80元。誰知,某乙在第二次運送貨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車輛逃逸,查無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與商店老板共同賠償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某乙家人以某乙與某甲和商店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要求按工傷處理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及其家人能否向勞動仲裁委主張權利,涉及某乙與某甲之間以及他們與商店之間的法律關系。此案例中,某乙與某甲是雇傭關系,某甲與飯店是勞務關系,他們與商店之間都不具有勞動關系。那么,勞動合同關系與雇傭合同關系以及勞務合同關系有什么具體區別呢?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議。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征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二、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雇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了解了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及勞務合同的區別,讓我們再分析本文開始時的案例。某甲以個人名義要求某乙代其送貨并支付勞動報酬,與某乙具有雇傭合同關系,根據相關規定,雇主應承擔受雇人在執行受雇事務時造成的自身損害的后果,因此某甲應承擔某乙死亡給其家人造成的損失;商店讓某甲為其送貨并支付報酬,某甲并未成為商店一員,不受商店管理和約束,因此商店和某甲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勞務合同風險由提供勞務方自負的原則,商店不承擔某乙死亡的責任。由于此案中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某乙家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是不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