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出租協議書(范本)
出租方(甲方)姓名:承租方(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單位: 住址單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一、經甲乙雙方商定,甲方將哈爾濱市區 小區 區號樓單元層 平方米的房屋租給乙方使用,期限自年月日 至 年 月日,租用期 年。
二、每年租金為元,乙方第一次付年租金,合計 元,第二次付款應在前次租金期滿前 個月即 年 月 日支付 年租金元,如逾期不交,乙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或通過訴訟解決。
三、承租期內甲方保證出租房屋無任何抵押、債務或其它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居住,并負責此房包燒費的支付。室內的水、電、煤氣、電話、衛生、物業、治安費用、有線電視費用等由乙方支付,若因使用不當造成的罰款等損失,由民慚方負責,并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并收回住房。
四、乙方交給甲方水、電、煤氣、電話、衛生、物業、治安費用,有線電視等費用押金合計人民幣元,還房時,乙方不欠任何費用,甲方全部返還人民幣元,如果欠費則由乙方補交或在押金中扣除后,余額全部返還給乙方。
五、承租期內乙方應自覺愛護房內各種設施,對消耗性質的物品(如裝修潔具、水龍頭、門、窗、鎖具、墻磚、地磚等)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由乙方維護修理,合同到期保持物品使用功能,否則由甲方在租房押金中扣除。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租、轉借、轉賣、改變房屋結構,如因管理不善發生水災、火災及人為損壞或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收回住房的權利。
六、甲方中途終止合同要雙倍賠償乙方余下的租金,乙方未滿一年中途退租甲方不退租金。
七、乙方在承租期已滿,沒有說明續租和簽約,占房不交,整天鎖門,聯系中斷。甲方可以打開房門收回此房,一切后果乙方認可自負。
八、甲乙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4號《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3日內到當地派出所登記及辦理暫住證明,預期不辦者責任自負。所需要費用由乙方付責。
九、本協議簽字后,乙方一次性交各項費用,如發生糾紛協商不能解決時由人民法院裁決。
十、本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并附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電表指數: 煤氣指數: 水表指數:
十一、補充協議:在承租期內每年物業費及有線電視費與同期租房費用一次性同時交給甲方。 十二:補充條款:室內有熱水器、雙人床2張、床頭柜2個、沙發、電腦桌、電腦椅、實木衣柜3開門、機頂盒、窗簾、洗衣機、坐椅2把、鞋柜1個、40寸液晶電視一臺、飯桌一個、爐具一個。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篇2: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2010年)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20**)
浙政令〔20**〕281號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館業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屋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是指按本辦法規定報送、記錄、管理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綜合協調,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促進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及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公安機關)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工作;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從事登記服務等具體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用人單位等,應當協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六條 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實際租住人員,下同)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性別、民族、戶籍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況。
承租人為流動人口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報送或者告知流動人口信息。
出租人與承租人終止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自居住房屋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報送承租人的名單。
第七條 出租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報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信息:
(一)通過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開通的傳真、網絡等渠道報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送相關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三)由為出租人介紹居住房屋出租的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向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轉報;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的基層工作組織申報。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上門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主動出示身份證件,如實申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出租人報送的信息在3個工作日內轉報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介紹出租居住房屋的業務完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及居住房屋的基本情況報送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也可以報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出租人和房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的信息及時轉報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幫助和督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前款規定的工作。
第十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其網站和辦理點向社會公示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內容、依據、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等,提供登記表及填寫樣本,為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便捷服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指導和規范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為居住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供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發放資料、與出租人簽訂治安責任書等方式,告知當事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和相關責任,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全面、及時、準確采集居住房屋租賃動態信息。
上門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管理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止違法使用登記信息的行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組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中產生的人口基礎信息,應當按照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設要求,整合納入統一的信息平臺,實現人口基礎信息的動態管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社會服務管理效能。
第三章 當事人義務
第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及時報送相關信息。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應當告知其按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指導承租人安全使用電氣、燃氣等設施;
(四)向承租人宣傳物業管理規定,對亂扔垃圾、噪聲擾民等不良行為應當勸止,督促其改正;
(五)合理控制同一套(間)居住房屋內的承租人數,避免和減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隱患以及對鄰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當采取和落實相應的防范措施,切實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具體管理要求由省公安機關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眾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戶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間)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暫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隱患較大、應當從嚴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出租人可以委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事務。
出租人不能切實履行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義務的,應當委托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管理。
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應當在其受委托范圍內履行出租人的規定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委托內容由出租人在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時報送。
第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不得擅自改變居住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發現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二)承租人是流動人口的,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領取居住證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員的,按照規定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遵守物業管理規定,保持衛生、文明的居住環境,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機構、組織依法實施行政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時報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按時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房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時報送或者轉報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每人100元的數額處以罰款,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未按時報送或者轉報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經依法鑒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的;
(二)在履行公務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居住房屋出租合同
居住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方:E(身份證號碼EEE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E(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坐落在成都市高新區***街***號***棟**的房屋,建筑面積47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使用。裝修及設備情況:農遷房(能滿足入住要求),1.5m床(包括床墊),燃氣灶具和抽油煙機。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12個月,甲方從20**年3月1日起將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年2月28日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2.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須按時搬出自己全部所屬物件。搬遷后7日內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設施的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乙方如需裝修墻窗,須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經房屋修繕管理部門批準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內裝修墻窗的格、花、板壁、電器等物,在遷出時可一次折價給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應恢復房屋原狀。
合同期滿后,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承租權。
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新的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需要續租,應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 租金、交納期限和交納方式
甲乙雙方議定年租金8400元,計人民幣(大寫)捌仟肆佰元,分兩次支付,交納方式為現金支付,。由乙方分別在20**年2月15日和20**年8月15日前交納半年租金4200元給甲方,先付后用。
第四條 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
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m.airporthotelslisboa.com安全正常使用。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條 租賃雙方的變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 乙方必須遵守當地暫住區域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交納水、電、氣、收視、電話、衛生及物管等費用。乙方的民事糾紛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 甲方收乙方押金500元,乙方退房時,結清水、電、氣費,交還鑰匙后,由甲方退還乙方押金500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租賃雙方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條款,違約方須賠償給對方違約金(年租金的10%),即840元,大寫捌佰肆拾元。
第九條 免責條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執1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動作廢。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住址: 住址:
20**年 月 日 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