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4月行政法學習心得體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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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4月行政法學習心得體會范本2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干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后,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系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系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準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準確。準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準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準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準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后,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采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并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權限、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于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于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篇2:《案例行政法學》單元教學信息二

  《案例行政法學》單元教學信息二

  (第三編行政行為)

  案例三:《南京美亭化工廠與江寧區建設局拆遷爭議案》

  [案情及分析]

  20**年5月,江蘇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廠(以下簡稱化工廠)廠長楊春庭接到江寧區建設局下屬部門——科學園發展公司的拆遷通知,雙方因分歧太大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楊春庭只好依法向區建設局提起行政裁決申請。同年7月31日,江寧區建設局依據1996年制定的《江寧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裁決科學園發展公司給予化工廠拆遷補償安置費用135萬余元。區建設局依據的《暫行辦法》,是在1996年依據南京市的拆遷辦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遷辦法,同時廢止1996年的拆遷辦法。20**年11月1日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一個月后,南京市據此再次制定了新的拆遷辦法并頒布實施。而江寧區政府卻一直堅持延用7年前的《暫行辦法》。按南京市20**年的拆遷辦法核算,應補償化工廠447萬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遷辦法,應補償303萬元;而按江寧區1996年的《暫行辦法》,卻只須補償135萬元。20**年3月24日,楊春庭代表化工廠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行政起訴狀,狀告南京市江寧區政府不按上位法規及時修改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致使自己損失慘重的行政“立法不作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相關規定將此案移交江寧區法院。5月26日,江寧區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年6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發出行政裁定書,駁回美亭化工廠對江寧區政府“立法不作為”的起訴。法院認為,原江寧縣政府江寧政發[1996]64號文件是該政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它的制定、發布、廢止以及相關內容的重新制定發布,都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而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依法不能對其提起訴訟。

  【案例出處】人民法院網

  【相關鏈接】

  1、《立法法》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4、正義網·李林:《行政合法原則與行政立法》

  5、法律教育網·杜心付、林繼昌:《論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思考討論題】

  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與國家權力機關立法的關系?

  2、行政立法的形式有哪些?

  3、行政立法的監督方式是什么?

  案例四:《國務院法制辦授權刊登征詢社會意見》

  [案情及分析]

  20**年10月22日,國務院法制辦授權《法制日報》全文刊登《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后報請國務院常委會審議。這部草案從制定伊始就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據《法制日報》報道,社會各界對制定《物業管理條例》的呼聲很高,該條例的宗旨在于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國務院法制辦在收到建設部草擬的《物業管理條例(送審稿)》后,又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建設部兩易其稿,形成了上面提到的條例草案。其間,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征求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局等16個部門和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深圳等26各地方政府以及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還專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收集專家意見,并到上海、深圳進行了專題調研。鑒于物業管理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法制辦決定將《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以追求更高的立法透明度和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

  【案例出處】法制日報

  【相關鏈接】

  1.中國公法網

  2.應松年:《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出版

  3.劉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年出版

  4、《法規規章備案條例》

  5、小草范本網·論行政立法的理論基礎

  【思考討論題】

  1.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3.如何確立行政立法過程中的民主參與機制?

  案例五:《國務院的廢止》

  [案情及分析]

  20**年我國法治建設與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大事件就是國務院頒行二十余年的《強制收容遣送條例》被廢止。該條例的廢止緣于“孫志剛事件”。

  20**年3月20日,年僅27歲的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在廣州收容站被收容站管理人員毆打致死。該案在全國掀起了一股反思和批判《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熱潮。該辦法由國務院于1982年發布,其初衷是想救濟一些生活無著落的災民、流民,具有社會福利性質。但該《辦法》同時又將其宗旨確立為“為了救濟、教育、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的規定導致該《辦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的某些做法偏離了它的初衷。孫志剛事件后,俞江、滕彪和許志永三位博士于20**年5月14日將一份名為“關于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傳真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份建議書中,三位博士認為,國務院1982年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與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因此,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該辦法。三公民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被質疑的國務院行政法規,是我國公民首次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引發了全國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20**年6月20日,國務院公布《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同時廢止被質疑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案例出處】新浪網

  新聞中心

  【相關鏈接】

  1.新浪網·孫志剛事件終結收容遣送歷史

  2.《國務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3.新華網·孫志剛案入年鑒何以“罕見”

  【思考討論題】

  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的性質?

  2.行政立法在形式權限上是如何劃分的?

  3.如何理解行政法規的效力等級?

  4.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有何區別?

  案例六:《張某某等訴某市房地產管理局違法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案》

  [案情介紹]

  原告(上訴人):張某某,女,退休職工。原告(上訴人):崔某某,女,無業,系張某某之女。原告(上訴人):杜某某,男,無業。

  被告(被上訴人):某市房地產管理局。

  第三人:某市人事局。

  20**年7月27日,某市計委給第三人某市人事局下達某計資字〔20**〕388號文件,該文件同意第三人在某市城區沿江大道靠三峽賓館地段開發建設“三峽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建筑面積9000余平方米。20**年1月9日某市規劃局劃定設計虛紅線圖,亦同意第三人興建“三峽繼續工程教育基地”。同年7月16日,市規劃局劃定建筑紅線圖(該紅線圖在10月23日被規劃局以某規建紅特[20**]0006號批文所取消并重新劃定建筑紅線圖)。同年8月8日,某市土地儲備中心致函某市規劃局:同意第三人以劃撥方式取得沿江大道段國有土地使用權。同年9月10日,第三人持上述文件及受委托拆遷的某市房屋拆遷公司擬定的拆遷方案、拆遷計劃,向被告某市房地產管理局提交“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申請書”,次日,被告依照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第八條及《某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拆遷辦法》)第七條之規定,給第三人某市人事局頒發(20**)拆遷字第2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張貼拆遷公告。拆遷范圍包括原告所居住房屋即本市城區北門外正街69號(原為119號),產權人登記為張某某。因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原告騰房拆遷,原告遂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過程及結果]

  原告張某某等人訴稱:被告給第三人頒發(20**)拆許字第2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在第三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條件下作出,而第三人缺乏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故要求法院撤銷被告所頒發的(20**)拆許字第2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保護其合法住房不被侵犯。

  被告某市房地產管理局辯稱:其頒發(20**)第2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系依據國務院1991年3月22日頒布的舊《條例》和《拆遷辦法》做出的。該規定沒有要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頒證合乎有關規章規定。另原告應當在知道拆遷公告后三個月內提起訴訟,其訴訟時效已超過法律規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訴稱: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手續合法,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訴訟中,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2、《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居住證明;4、規章新《條例》;5、民事訴狀。被告對上述證據不持異議。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1、《房屋拆遷許可證》及公告;2、計委宜計資字(20**)388號文件;3、宜規建紅特(20**)0006號市規劃管理局文件、紅線圖及宜昌市規劃局20**年1月9日規劃紅線圖復印件;4、宜昌市規劃局《關于宜昌市人事局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三峽基地工程紅線圖的說明》;5、宜昌市土地儲備中心函及《存量土地宗地出讓土地使用權工作程序》;6、拆遷方案及拆遷計劃;7、舊《條例》及《拆遷辦法》規范性文件。原告對證據3、4提出異議,要求提供原辦證紅線圖原件;對證據5持有異議,認為不合法律規定,但無充分依據;對證據7條文理解上提出異議,對其證據不持異議。

  庭審中,原、被告就法律適用各自發表辯論意見,原告稱拆遷行為系新《條例》頒發并于20**年11月1日施行之后,應適用新《條例》。被告辯稱其頒證系新《條例》施行日期之前,根據法無溯及力原則,應適用舊《條例》及《拆遷辦法》。舊《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告稱該規定仍要求頒證之前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被告辯稱原告理解有誤,該款規定強調頒證必須辦理土地變更手續,但未在時間上作要求。

  關于規劃部門文件問題,原告稱被告所提供文件系頒證之后作出的。另對20**年1月9日提供建筑紅線圖的時間提出異議,并要求出示頒證時,建筑紅線圖原件。被告稱其提供規劃部門建筑紅線圖系修改后正式確定紅線圖,并提供規劃部門的說明,主張頒證合法。

  原告還提出被告違反新《條例》關于“出具資金證明”規定,被告稱此系法律適用問題。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頒證違反新《條例》第八條,被告稱原告訴訟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雙方均未就此展開辯論。

  西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國務院20**年頒布的新《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爭議的被告頒證行為發生在20**年9月11日,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爭議應當適用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舊《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原告主張適用新《條例》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在向被告提交辦證申請的同時,提供了計委文件、規劃文件、拆遷方案、拆遷計劃,被告據此給第三人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符合舊《條例》及《拆遷辦法》的有關規定;關于規劃建筑紅線圖問題,規劃部門的說明,已經充分證實在頒證之前已有規劃文件,原告要求出示原件及異議理由均不充分;原告對舊《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有歧解,依照被告所提供的規范性文件及慣例,可先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故被告有關的辯論意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有關“資金證明”及被告有關訴訟時效辯論主張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的頒證行為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維持被告宜昌市房地產管理局為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頒發(20**)拆許字第25號《拆遷許可證》之具體行政行為。

  一審判決后,三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按照舊《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必須提交《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用地許可證》,上訴人在一審中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出具相關證件,被上訴人均未能提供,因此,被上訴人為第三人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無效的,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頒發該證合法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主要證據都是復印件,尤其是規劃紅線圖,被上訴人未能提供原件,因此,不能排除紅線圖的原件和復印件所確定的拆遷范圍不一樣、上訴人的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內的可能性;被上訴人未按照舊《條例》及其省、市有關辦法所規定的程序來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其程序違法,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的主張,亦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被上訴人某市房地產管理局辯稱,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在申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答辯人提供了計委批文、規劃局文件、紅線圖、拆遷計劃、拆遷方案,答辯人據此給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符合舊《條例》和《拆遷辦法》的有關規定。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用地許可證》均不是舊《條例》實施時辦證必備的法律文件,一審對事實的認定是準確的;答辯人在一審時除規劃批文和紅線圖外,其余證據均提供了原件并當庭進行了核對,而規劃批文和紅線圖問題市規劃局有專門說明,因此,答辯人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不容置疑;上訴人稱一審違反法定程序,但上訴狀中沒有列舉出一件程序違法的事實,因此,一審程序沒有不當之處。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人某市人事局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二審庭審時,第三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出處】中國法院網

  【相關鏈接】

  1.1991年《房地產管理條例》

  2.20**年《房地產管理條例》

  3.行政許可網楊臨萍

  行政許可與司法審查十大焦點

  人民法院報

  20**年6月30日

  4.行政許可網

  周漢華

  行政許可法的亮點與難點經濟參考報

  20**年6月30日

  5.行政許可網

  王光澤

  行政許可法:劃清權力與市場的邊界

  21世紀經濟報道

  20**年6月30日

  【思考討論題】

  1.你對法的溯及力是如何理解的?

  2.行政許可的涵義、特征及種類?

  3.行政許可的作用及基本原則是什么?

  案例七:《陳益貴訴宜昌市衛生局頒發侵權案》

  [案情介紹]

  原告:陳益貴,男,無職業。被告:宜昌市衛生局。

  1994年12月7日,田秀彩以田秀彩中醫(草)診所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名義向宜昌市衛生局申領《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1995年7月1日宜昌市衛生局向其頒發了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證上注明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均為田秀彩,陳益貴為該診所職工。1998年因田秀彩中醫(草)診所從宜昌市猇亭區遷至宜昌市西陵區東山大道92號執業,變更名稱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且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期限已到,宜昌市衛生局遂予以重新審核,并于1998年10月1日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頒發了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證載明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仍為田秀彩。原告陳益貴于1999年、2000年先后兩次參加全國執業醫師考試成績均不合格,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原告陳益貴認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自1995年創辦以來,一直由其擔任負責人,但是被告宜昌市衛生局在對其提交的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予以換證的過程中,擅自將登記證上載明的負責人更換為田秀彩,致使其無法繼續經營診所,遂向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撤銷被告宜昌市衛生局于1998年10月1日頒發的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二,責令被告宜昌市衛生局將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的負責人變更為原告陳益貴。

  被告宜昌市衛生局辯稱:我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1994年9月1日以前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已經開始執業的醫療機構重新審核登記注冊。田秀彩中醫(草)診所后變更名稱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于1995年7月登記注冊,但是執業許可證已過三年有效期,且診所變更了執業地址,所以我局依法對其予以重新審核,并根據靈草堂中醫(草)診所1994年12月7日填寫的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書,以及我局于1995年7月1日頒發的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上注明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均為田秀彩的事實,于1998年10月1日為靈草堂中醫(草)診所頒發了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證載明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仍為田秀彩。我局在實施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中,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宜昌市衛生局提交如下證據:1、田秀彩填寫的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2、宜昌市衛生局1995年7月1日頒發的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3、1996年3月三峽晚報登載關于田秀彩中醫(草)診所等醫療機構注冊的公告。4、猇亭區社會事業發展局的證明以及田務圣、田秀彩的證詞。5、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宜昌考點辦公室的證明。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7、《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8、《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原告陳益貴提交如下證據:1、猇亭區1996年醫務人員培訓班參訓人員名單。2、1998年10月20日由陳益貴填寫的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及加蓋西陵區衛生局印章的證明。3、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4,稅務部門向靈草堂中醫(草)診所發出的征稅通知書三份。

  [審判過程及結果]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宜昌市衛生局于1998年10月1日向靈草堂中醫(草)診所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在審查了該所于1994年12月7日的《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和原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基礎上,并經確認了該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均為田秀彩后,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依據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原告陳益貴并非診所負責人,其提供的登記號為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有明顯的涂改痕跡,且在主要負責人一欄與正本有不一致之處,而正本的可信度更高,因此應以正本所載內容來確認這一事實。同時原告陳益貴在2000年以前經兩次參加全國執業醫師考試均不合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證,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尚不具備單獨設立診所的條件,不可能成為田秀彩中醫(草)診所(現靈草堂中醫(草)診所)的負責人。綜上其要求被告宜昌市衛生局將1998年10月1日向靈草堂中醫(草)診所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變更該證負責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陳益貴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陳益貴不服,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原猇亭靈草堂主要負責人陳益貴,是1995年4月申請,市衛生局、按規定審核批準頒證。1998年10月1日同一主體,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變更。被上訴人未經法定程序,強行變更更是違法侵權行為,必須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宜昌市衛生局辨稱:我局1998年10月1日頒發的靈草堂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是田秀彩,頒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宜昌市衛生局是行政法規授權負責醫療機構管理的行政機關,其于1998年10月1日向靈草堂診所頒發登記號為00934205103132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在審查了該所于1994年12月7日的《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和原00524205144135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確認了該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為田秀彩后,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其頒證行為符合相關規定,其行為并未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本院應予支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頒證行為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強行變更靈草堂診所主要負責人,違法侵權,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的上訴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出處】法律教育網

  【相關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4.中國法院網全國“行政許可第一案”二審聚焦

  5.王勇著行政許可程序理論與適用

  法律出版社

  20**年出版

  【思考討論題】

  1.頒布《行政許可法》的意義是什么?

  2.行政許可應遵循的程序?

  3.哪種情況下行政許可可以被撤消、廢止和中止?

篇3:4月行政法學習心得體會范本

  20**年4月行政法學習心得體會范本2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干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后,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系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系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準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準確。準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準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準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準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后,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采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并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權限、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于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于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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