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高校安全保衛工作計劃范本
**年學院安全保衛工作,要以***為指導,以上級業務部門和學院年度工作要點為依據,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中心,以創建平安校園為重點,以深化安全教育、建全預防機制、嚴格隱患整改、筑牢“防火墻”工程、提升安保隊伍素質為手段,以踐行學院核心價值觀為動力,努力實現“五個避免”工作目標,不斷提高學生滿意度水平,促進學院又好又快發展。
一、突出宣傳教育,深度營造安全文化氛圍
(一)創新教育形式,增強“知識守護生命”理念
1、新生安全常識教育。對新生進行安全法紀專題教育,普及法紀、校規基本知識,使全體同學在安全問題上明確責任義務,熟悉制度規定,掌握操作要領,實現“知識守護生命”。
2、重要節點安全教育。抓好全院重大節慶、大型活動、重要工作安全教育,使每一個重要節點部署任務提安全要求,實施過程有安全檢查,工作總結含安全內容。真正做到“安全伴我行”。
3、安全問題警示教育。針對教職員工在安全工作的思想反映和突出問題,剖析通報典型事故和案例,及時開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
4、重點學生強制教育。對行為失范,教育無效、引發突發事件風險較高的重點學生,邀請學校法制輔導員(警察),或將學生喚至派出所,對其進行強制教育,落實預防在先。
(二)開展爭先創優,培育師生安全情結
大力宣傳學院年度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不斷激發師生員工安全責任意識,積極開展安全比學趕幫活動,努力打造群抓群防的工作基礎。
(三)完善制度標識,提升安全文化氛圍
校園重要部位、重點區域要完善安全制度標志,消防設施、設備標注維護日期和使用說明,大幅增設禁煙標識,全面展示平安和諧大學文化。
二、建全兩個機制,全面優化治安預防體系
(一)加強溝通,營造齊抓共管治安預防機制。
1、發揮保衛主體作用:一是實行保衛部門相對獨立處置突發事件的工作模式;二是保衛處制定全院控制目標,各校區保衛科分解完成指標;三是將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納入學生對保衛工作滿意度評價系列。
2、營造通力協作局面:一是各教學單位、學生處及全體輔導員認真落實學生管理制度規定,將學生行為表現與素質拓展學分、與評定獎助勤貸掛鉤;二是各保障部門、宿管等服務人員各伺其職,重點是通過責任追究,嚴格門衛管理制度,落實學生內控,降底校園夜間治安管理的壓力。
3、完善治安預防措施:一是調整工作方向。輔導員、保衛人員力量下沉,片區責任制管理,一道抓教育、抓骨干、打基礎;二是關注重點學生。對性格暴虐、有打架行為的,有酗酒、吸煙等突出不良習性的,拉幫結派、影響校園公共秩序的,經常晚歸、不履行登記手續或填寫虛假信息的個別學生,在重點教育的同時,掌握其活動規律,采取相應措施加以控制;三是準確及時干預。對重點學生可能導致的突發事件進行有效干預,防止行為升級和后果的惡化。
(二)加強外部聯系,警校共建和諧周邊環境。
1、強化周邊治安防范措施。邀請公安、社區介紹社會及校園周邊治安形勢,嚴防不法分子滲入和破壞。對師生校內外重大突發事件,及時求助公安機關支持,妥善加以處理。
2、建立學生骨干信息組織。在黨員、學生干部、紀檢隊員及事故易發場所工作人員中建立信息員,全方位、多渠道掌握動態,形成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信息網絡,實現校園安全情況的動態控制。
3、完善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將突發事件的當事人、為首者帶離現場,防止圍觀起哄;一般情況下,主要以溝通交流的方式緩解矛盾,控制事態,防止擴大或轉移;在危及的情況下,果斷采取人身控制措施,切實保護好師學安全。
三、狠抓三項整改,及時消除重大隱患
1、加大消防隱患整改力度。以構筑
“防火墻”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師生員工消防“四個能力”建設,全面夯實校園消防工作基礎。嚴格執行學院每月、校區每周、保衛后勤與教學單位每天安全隱患檢查、抽查、巡查制度。對違規用電現象及時通報、限期整改,對公共場所吸煙進行教育和登記,并根據情節,按照消防法規和學院相關制度作出處理。
2、強化盜竊案件防范措施。各部門、各教學單位的公共財產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凡未落實防范措施被盜者,責任自負。輔導員要教育并督促學生落實個人貴重物品的防護,動員學生使用指紋保險柜,個人原因造成被盜,責任自負。外部因素發生被盜,追究公寓和校區門衛值班人員責任。
3、嚴肅查處學生突發事件。嚴格執行大學生行為規范和“學生手冊”規定,對個別酗酒打架,從事黃、毒、賭行為的學生,隨發現隨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凡屬行政責任性學生突發事件,各教學單位都要徹底查清原因,提出改進管理教育的措施和辦法,保衛部門將通報情況,各單位從中汲取經驗教訓,以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四、抓好四支隊伍,努力實現“五個避免”
1、提升保衛干部素質。一是通過政治理論學習和深入地溝通交流,提高全體干部對保衛工作的認可,增強個人職業光榮感、責任感,以校為家,學生為本,恪盡職守,團結奮進,塑健康人格,展高雅品味,堅守保衛崗位,書寫輝煌人生。二是結合工作和個人實際,開展業務訓練,重點提升日常文字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辦公自動化操作能力。三是開展工作研究,更新理念,創新方法,提高工作時效。
2、推進保安隊伍改革。一是改革的目標。力爭在兩年時間內,在不增加學校整體負擔的前提下,通過人員調整和機制創新,使隊員收入達到保安行業中上水平,達到穩定隊伍、減員增效目的。二是改革的重點。通過量化考核,嚴格紀律,優勝劣汰,逐步解決隊伍老齡化、屬地化、兼職化、業務邊緣化現狀,優化隊伍的組織基礎。三是抓好培訓。組織學習《勞動法》、《保安管理服務條例》、《**天一學院保安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度,增強職責意識,強化紀律觀念,端正職業作風,嚴整警容風紀,提高學生滿意度水平,提升學院“窗口”單位形象。
3、拓展學生紀檢隊業務。與學生處共同完善學生紀檢隊的組織機構制度規定,將這部分學生的工作納入素質拓展學分考核。進一步完善紀檢隊工作職責,開展業務培訓,加強工作指導,使其在維護校園秩序、規范學生行為、協助門衛值班的實踐中,“能做、能說、能合作”綜合素質得到充分的鍛煉和提升。
4、提升義務消防隊作用。各校區已建立由保安、宿管和學生骨干組成的義務消防隊,要進一步加強組織與工作制度建設,使其真正成為拉得起,打得響,靠得住,能作為的校園消防有生力量。通過提升以上“四支隊伍”的作用,進一步奠定平安校園建設的組織基礎,有效促進“五個避免”(避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避免重大安全責任和交通事故;避免重大火災事故;避免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避免重大衛生安全事故)工作目標的落實。
篇2: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2005)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20**)
第183號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業經20**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遼寧省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場所舉辦下列大型社會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人數在200人以上的比賽、表演、游園、燈會、民間競技等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二)人員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單場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開放性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等商貿活動和招聘會、慶典*等其他活動。
第三條 下列活動,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的內部活動;
(二)影劇院、書店、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經營單位舉行正常營業范圍內的活動;
(三)宗教場所內舉辦的宗教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電力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大型社會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舉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第一責任人。大型社會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衛責任制,并負責組織落實。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3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15日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第七條 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有大型社會活動舉辦時間、地點、人數、活動項目、組織形式等內容的活動方案并附相關場地示意圖;
(二)載有安全保衛人員數量和任務分配、安保經費預算、入場票證管理等內容的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
(三)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向公安機關書面告知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八條 舉辦3000人以下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3000人以上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跨地區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認為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程序,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或者收到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文件后,應當對舉辦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場地、設施進行實地檢查,向舉辦者提出安全保衛意見并督促改進。
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舉辦大型社會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三)舉辦者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違背社會公德或者侮辱、誹謗他人;
(五)宣揚迷信邪說或者渲染淫穢暴力;
(六)活動場地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領事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邊控制地帶;
(七)活動場地、使用設備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舉辦活動可能嚴重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大型社會活動已經獲得許可或者向公安機關告知的,舉辦者應當嚴格按照活動方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舉辦。
因特殊情況變更時間、地點和內容的,舉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條 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須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確保場地達到建筑設計和消防安全標準;
(二)臨時新建的設施,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驗收合格;
(三)超出場所使用范圍臨時占用場地的危險地段,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中的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并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 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場地安全管理制度,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場。
第十四條 大型社會活動需要使用放飛的空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以及特種設備的,應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檢查、發現大型社會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舉辦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舉辦者停止活動:
(一)參加人員超過許可人數的20%以上或者現場秩序混亂,對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二)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嚴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發生可能導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大型文化體育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屬于非經營性活動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擅自變更大型社會活動方案的;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舉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社會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社會活動。
第十七條 大型商貿和其他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三)、(四)項行為的,責令停止活動:
(一)未向公安機關告知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執行公安機關提出的整改意見的。
第十八條 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場地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活動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公安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造成合法權益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型社會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職責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指導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篇3:工地安全保衛保安協議
工地安全保衛安保協議
甲方: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______區中隊
為了確保甲方工地的施工順利,甲方特請乙方負責工地安全保衛工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起負責甲方位于________項目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乙方必須保證施工工地不出現敲詐勒索或強買強賣行為發生(小糾紛除外);
三、遇有重大團伙進入工地,實施打、砸、搶行為,乙方必須及時出面制止解決,并確保甲方工作人員不受外來不法之徒的傷害。
四、乙方除在甲方工地派長駐人員三名,負責工地現場治安問題外,還應負責項目周邊的治安協調工作,確保甲方工地能夠正常有序的工。避免社會閑雜人等在甲方工地滋事。
五、甲方負責提供乙方長駐安保人員的住宿用品,生活用品,一日三餐。甲方向乙方支付安全保衛費用標準為每月貳萬元人民幣;
六、甲方每季度第壹月的七日前向乙方預付當季安全保衛費用(陸萬元人民幣);
七、合同有效期限為陸個月;從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八、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