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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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正規房屋租賃合同(4篇)

  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于不動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范本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為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坐落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簡稱該房屋)租給乙方使用,其他基本情況載于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該房屋現有設施及裝飾、裝修情況

  設施情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裝飾、裝修情況:

  1.天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墻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對該房屋(__________)①不進行裝修②進行裝修,費用自理,同時增添設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租賃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

  甲方須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將該房交付乙方使用。

  第六條

  該房屋月租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年租金總額¥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

  第七條

  租金結算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上述租金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部分費用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支付。

  第九條

  租賃期內,該房屋自然損壞的維修養護由__________方負責;由于使用不當或裝修造成損壞的維修由__________方負責;維修責任方延誤維修或維修不當,給對方或他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條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承擔下列責任:

  1.保證該房屋產權清楚,沒有糾紛,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其他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2.如需轉讓或抵押房屋,甲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并保證本合同繼續履行;甲方如出賣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承擔下列責任:

  1.必須按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使用該房屋,如需改變用途,應征得甲方同意或簽訂補充合同,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可解除合同;

  2.欲對房屋進行改建、裝修或增添設施,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對涉及到墻體、樓板、支撐立柱等承重構件的改動,增加房屋荷載,以及從事危及毗鄰房屋和整棟房屋安全的活動,必須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批準,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設計的裝修方案應經甲方書面認可,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裝修的,甲方有權要求恢復原狀,并可解除合同;

  3.如將該房屋轉租,必須征得甲方同意,并簽訂轉租合同;如未經甲方同意并簽訂轉租合同,擅自轉租,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并解除合同;

  4.因使用不當或乙方的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或修復;

  5.乙方應在租賃屆滿時,將該房屋交還甲方;如需繼續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6.乙方在交還房屋時,必須保證該房屋原有設施完好,乙方增添的下列設施不得拆卸: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同時甲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時,由甲方按實際損失賠償;

  2.甲方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時間交付租金,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追究乙方的責任:

  1.終止合同,同時乙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乙方按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須提前解除的;

  2.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第十五條

  在租賃期內該房屋因政府規劃決定拆遷的,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雙方如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款約定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雙方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交納有關規費,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第二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一份。

  第二十二條

  雙方承認的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房屋租賃合同范本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區、縣)

  ;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租金總額為元(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

  %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2、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房產證號: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號碼: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范本]20**正規房屋租賃合同(2)

  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規定的條款,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修繕責任、變更與解除合同、簽訂轉租、違約責任等條款,租賃雙方要協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過程中產生爭執,引發不必要的煩惱。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將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小區____樓________住宅用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租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千百元整。

  乙方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租金給甲方。在上期房租到期前十天內支付。押金為_______元整。租賃期滿且乙方不再租賃的,甲方在乙方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采暖費、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且確認屋內家具家電等設施沒有損壞后退還給乙方。

  三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1.該房屋用途為住宅用房,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3.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家居家電等設施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并賠償損失。

  4.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3個月檢查一次,乙方應予積極配合。

  5.房屋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燃氣費、采暖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由乙方使用造成的相關費用等由乙方支付。

  6.乙方如不能按時交付房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不到合同期退房的,押金不退。

  7.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向對方交納三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8.租賃期滿,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四、其他約定: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1)床鋪一個

  (2)柜子一個

  (3)電腦桌一個

  (4)空調一臺(型號________________)

  (5)熱水器一臺(型號_________________)

  (6)電視一臺(型號_______________)

  (7)房間鑰匙兩把

  (8)燃氣ic卡一張

  (9)櫥柜含灶具煙機一套(_______________)

  (10)座便器、洗手盆、花灑等

  (11)窗簾等

  (二)當前的水、電、氣等表狀況:

  (1)水表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為_____________度;

  (2)電表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現為:____________度;

  (3)燃氣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現為_____________度。

  五、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從雙方簽定合同之日起生效。乙方入住日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手印)_____

  乙方(簽手印)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正規房屋租賃的合同范本20**正規房屋租賃合同(3)

  房屋座落:_________區_________樓_________單元_________號

  房屋使用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為_________使用,雙方議定遵守事項如下:

  一、本租約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權的憑證。甲、乙雙方均有遵守國家有關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義務。

  二、房屋租金數額因房屋條件或租金標準變動時,其租額得予調整,每月租金,乙方應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轉讓,轉借或私自交換使用的;

  (2)未經甲方同意私自改變承租用途的;

  (3)無故拖欠租金三個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據修繕標準檢查,維修房屋和設備,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維修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礙施工。在正常情況下,如因檢查不周,維修不及時,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時,由甲方負責賠償。

  五、甲方鑒定房屋危險,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騰出時,乙方應按期遷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決。如乙方籍故拖延不遷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對乙方承租的房屋進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優先承租權,但事先應簽訂協議。

  七、乙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裝修設備,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注意防火、防凍。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樓梯間、門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設施,乙方應愛護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損壞。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設備。如屬必需時,應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簽訂協議后方可動工。否則,乙方應負責恢復原狀。

  九、乙方退租房屋時,應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辦清以下手續:

  (1)交清租金和應交納的賠償費。

  (2)按照租約負責保管的房屋及裝修設備。

  (3)撤銷租約。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發還原主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必須騰讓時,甲方得終止租約。乙方所需房屋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租約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解決。

  十三、其他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_________

  代表人(簽):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規房屋租賃的合同范本20**正規房屋租賃合同(4)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將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小區____樓________住宅用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租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千百元整。

  乙方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租金給甲方。在上期房租到期前十天內支付。押金為_______元整。租賃期滿且乙方不再租賃的,甲方在乙方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采暖費、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且確認屋內家具家電等設施沒有損壞后退還給乙方。

  三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1.該房屋用途為住宅用房,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3.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家居家電等設施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并賠償損失。

  4.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3個月檢查一次,乙方應予積極配合。

  5.房屋租賃期間的水費、電費、燃氣費、采暖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由乙方使用造成的相關費用等由乙方支付。

  6.乙方如不能按時交付房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不到合同期退房的,押金不退。

  7.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向對方交納三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8.租賃期滿,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

  四、其他約定: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物品如下:

  (1)床鋪一個

  (2)柜子一個

  (3)電腦桌一個

  (4)空調一臺(型號________________)

  (5)熱水器一臺(型號_________________)

  (6)電視一臺(型號_______________)

  (7)房間鑰匙兩把

  (8)燃氣ic卡一張

  (9)櫥柜含灶具煙機一套(_______________)

  (10)座便器、洗手盆、花灑等

  (11)窗簾等

  (二)當前的水、電、氣等表狀況:

  (1)水表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為_____________度;

  (2)電表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現為:____________度;

  (3)燃氣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現為_____________度。

  五、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合同從雙方簽定合同之日起生效。乙方入住日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手印)_____

  乙方(簽手印)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篇2: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1992)

  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199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批給及招標

  第三章 租賃及無償讓給

  第一節 合同

  第二節 租金

  第三節 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

  第四節 工程及保存

  第五節 通知及知會

  第四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撤銷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五十二至六十九條

  六月一日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在第四章即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可有商業或工業活動之存在,并規定場所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管理等所須遵守之規則。

  在界定家團每月收益以作為適用上述規則之決定性標準時,該法規之基本理論系以社會作用之特征為基礎。

  擬透過本法規維持某些現行規則,但同時將適用于作商業場所之空間之制度獨立于社會房屋有關制度之外,并強調作為批給租賃較適合方法之公開招標之重要性。

  另一方面,將頂讓及租金之制度作實質上之革新。

  基于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范圍)

  本法規對適合于在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等作出規范。

  第二章 批給及招標

  第二條 (批給)

  一、適合于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按隨后各條之規定,透過招標為之。

  二、空間之批給在下列情況時得透過澳門房屋司(葡文簡稱I.H.M.)之意見,且在監督實體許可后,例外免除招標:

  a)批給予以社會互助為宗旨之機構或實體;

  b)相對人乃一場所租賃之權利人,而該場所位于將拆毀,或須作改建或修建工程之社會房屋建筑物內;

  c)相對人從已登記之非正式建筑物遷出,且之前在該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

  第三條 (招標之開展及公開化)

  一、招標之開展乃透過在《政府公報》及本地中葡文出版物內公布之通告為之。

  二、該通告應載有:

  a)提交投標申請之期間及地點;

  b)出價之公開行為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之列明;

  c)所要求之文件及準許投標之其它條件;

  d)在招標之每一空間內得從事之活動類型;

  e)對每一空間出價之最低價;

  f)利害關系人得獲取招標數據之地點及時間。

  第四條 (準許)

  一、符合一般法律要件及招標通告所載要件之自然人或法人,均獲準許投標。

  二、法人應證明其已在商業登記局登記。

  第五條 (出價之標的及價值)

  一、空間之批給按獲準許投標人之間之出價為之。

  二、出價以每一空間之每月租金為標的,且由一最低價開始為之,該最低價經澳門房屋司建議及監管實體透過批示訂定。

  第六條 (投標行為)

  投標應在澳門房屋司司長所委任之一個委員會面前進行。

  第七條 (判給)

  一、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

  二、如無高于所訂定之最低價之叫價,則從拍賣中撤回有關空間之投標。

  第三章 租賃及無償讓給

  第一節 合同

  第八條 (授予)

  一、空間之批給以租賃合同為憑證,或如屬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情況者,以無償讓給合同為憑證。

  二、上款所指之合同由澳門房屋司簽署。

  第九條 (租賃合同之修改)

  對上條所指合同之要素之有關修改,例如與租金及合同地位轉移有關者,應附注于該合同內。

  第十條 (期間)

  租賃或無償讓給之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及十二個月;如任何一方不單方終止合同,則視為以相同期間連續續期。

  第十一條 (承租人及受讓人之義務)

  一、承租人之義務為:

  a)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支付租金;

  b)如澳門房屋司要求,即讓其檢查租賃之空間;

  c)在完成頂讓后三十日之內,將該頂讓告知澳門房屋司;

  d)不將租賃之空間用于與所訂定之宗旨或行業不同者,亦不允許他人如此使用;

  e)不作出危及建筑物安全之行為,及在獲悉租賃之空間內有損害或瑕疵,或第三人對該空間主張權利時,告知澳門房屋司;

  f)不妨礙進行澳門房屋司認為必要之工程;

  g)不進行未經澳門房屋司同意之任何工程;

  h)遵守建筑物規章以及適用于租賃空間之衛生及安全規定;

  i)在合同期滿時,將空間返還。

  二、不得要求受讓人負擔上款a及c項之義務。

  第十二條 (業務之開始)

  一、承租人或其繼受人在完成其從事業務所須遵從之法定手續,尤其是與發出執照有關之手續后,方得開始其業務。

  二、上款所指之手續,應自合同簽署日起計之三個月期間內完成。

  三、如遲延不可歸責于承租人,澳門房屋司得延長上款所指之期間。

  第十三條 (經營條件)

  承租人應直接經營所租賃之空間。

  第十四條 (頂讓 )

  一、如屬商業場所之頂讓時,準許透過生前行為移轉承租人之地位,而無需澳門房屋司之許可。

  二、在下列情況下,頂讓不成立:

  a)建筑物之收益移轉后,在該建筑物內轉營其它類型之商業活動,或在一般情況下,將該建筑物用于其它目的者;

  b)移轉屬不隨組成有關場所之設施、器具、貨物或其它數據一并轉移者。

  三、頂讓透過公證書完成時,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轉租、借貸及讓予)

  一、以轉租、借貸及讓予為標的之行為,不獲準許。

  二、與上款所規定者相違反之行為無效。

  第十六條 (不可查封)

  租賃權不可查封。

  第二節 租金

  第十七條 (到期及支付)

  一、首期租金在合同訂立時到期,其余每一期租金在有關月份之前一個月之首工作日到期。

  二、租金之支付,應在每月首八日內,按澳門房屋司所指定之地點及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擔保)

  承租人在合同訂立之日,支付相等于一個月租金之金額作為擔保,以確保其合同義務之履行。

  第十九條 (租金價值)

  一、租金價值由出價行為決定;或如屬第二條b及c項之情況者,該價值經澳門房屋司建議并透過監督實體之批示訂定。

  二、追從社會互助宗旨之機構或實體,免付租金。

  三、上款所指之免付,特別不包括收益及管理費用之支付,而該等費用乃按上款所指之機構或實體應承擔之比例支付。

  第二十條 (租金之調整)

  一,租金在有關合同生效一年后調整;為此目的,以已有之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消費物價指數之變化為根據,而該指數乃統計暨普查司所公布者。

  二、已被頂讓或已作改建工程之空間須作租金調整,以有關區域之自由市場平均價為限。

  三、按照上款規定所調整之租金,應自導致租金調整之事實發生隨后之月份起支付。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之遲延)

  一、承租人有遲延者,澳門房屋司除有權要求支付所拖欠之租金外,還有權要求相等于應付金額50%之損害賠償。

  二、如解除合同,僅應支付所拖欠之租金。

  三、第一款所指之義務未履行時,澳門房屋司有權拒收隨后之租金,而該等租金在一切情況下均視為債務。

  第三節 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

  第一分節 解除

  第二十二條 (解除)

  構成澳門房屋司解除合同之原因如下:

  a)合同之不履行,尤其是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a至g項所指之義務;

  b)有關場所關閉超過連續四十五日,或在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期間內未開始其業務;但有合理解釋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c)承租人或受讓人實施第十五條所指之行為。

  第二十三條 (解除程序)

  一、發生導致或能導致合同解除之事實時,澳門房屋司立即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以便其在十日之期間內作書面解釋。

  二、如承租人或受讓人不作解釋,或所提交之解釋不被澳門房屋司視為合理,則立即解除合同。

  三、如澳門房屋司認為有必要對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回答進行簡易調查,則進行該調查。

  四、須將監督實體按澳門房屋司建議而作出之最終決定,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而該決定載有有關原因之簡述。

  第二分節 單方終止

  第二十四條 (澳門房屋司所作之單方終止)

  一、如建議拆毀或改建建筑物,或建議在租賃空間內進行妨礙合同上聯系之持續之修建工程,則澳門房屋司得在合同最初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二、承租人因確定搬出租賃空間而有權收取相當于其已支付之最后一期租金之一年金額;或澳門房屋司對承租人安排另一空間時,承租人有權承租該空間,而其租金以有關區域內自由市場之平均價為限。

  三、在工程進行不超過六個月之期間內,不獲安排其它空間且擬再租該租賃空間之承租人,有權透過提交關于所得補充稅之M/1格式之申報,收取相當于如其從事業務時所應有收益之損害賠償。

  四、行使再租該租賃空間之權能之承租人,受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之租金調整規則約束。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或受讓人所作之單方終止)

  承租人或受讓人在有關合同之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時,得透過對澳門房屋司之知會,單方終止有關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期間)

  合同之終止至少在兩個月前為之。

  第三分節 失效

  第二十七條 (合同之失效及移轉)

  一、承租人死亡或其合同地位之移轉相對人死亡時,如其配偶仍生存且未被法院裁定分居及分產或系事實上配偶者,或如遺下直系之血親或姻親,則租賃不失效;但繼受人得拋棄移轉,并于三十日之期間內,將該拋棄知會澳門房屋司。

  二、受讓實體消滅或不再追從社會互助之宗旨時,無償讓給失效。

  第二十八條 (敕遷)

  一、在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之情況下,承租人或受讓人在澳門房屋司通知后三十日期間內遷出租賃或讓予之空間,否則被強制執行。

  二、澳門房屋司得透過法院命令,在必要時請求澳門保安部隊協助,以執行敕遷。

  三、解除權之行使所針對之承租人,或在單方終止或失效之情況下而非自愿遷出租賃空間之承租人,三年期間內不得參與任何由澳門房屋司就商業活動空間之批給所發起之投標。

  第四節 工程及保存

  第二十九條 (工程 )

  一、即使具有必要之準照,未獲澳門房屋司許可者亦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二、為了上款所指許可之效力,承租人或受讓人透過掛號信向澳門房屋司知會擬進行之工程為何者。

  三、如所進行之工程不符合所許可者,則視該工程未獲許可而進行。

  第三十條 (保存)

  一、租賃或讓予之空間內部保存乃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但屬建造物之瑕疵或缺陷而引致之維修者,不在此限。

  二、建筑物外部及其余之共同部分,包括升降機之保存,均由澳門房屋司負責。

  三、在承租人或受讓人之活動所導致損害之情況下,建筑物外部之任何維修,乃該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

  四、當必要之維修屬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而彼等不能或不欲進行該等維修時,澳門房屋司得代其為之,并隨后征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改善)

  一、結合于租賃或讓予之空間之改善,如其拆除獲許可且不對該空間導致任何損失,得被拆除。

  二、如該拆除未獲許可且澳門房屋司擬保留該等改善,澳門房屋司須支付損害賠償,該賠償相等于改善在返還該空間時所具有之成本或利益。

  第五節 通知及知會

  第三十二條 (通知)

  一、對承租人或對受讓人之通知,均透過掛號信為之;或通知之相對人不在或不接收時,該通知應透過張貼于租賃或讓予空間門上之告示為之。

  二、通知由信件掛號日后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或當透過告示時,由張貼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知會)

  一、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請求及知會應在有關部門以書面為之,或透過掛號信為之;如不按此規定,則有關請求或知會視為不存在者。

  二、承租人不能視事時,上款所指之請求及知會得由其家團任一成員為之,但應指明身分數據及兩者間之親等,以及明示提及乃代表承租人為之。

  第四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過渡規定)

  一、按照之前法例所訂立之租賃在所續期之現有期間屆滿時失效。

  二、澳門房屋司按照本法規之規定與承租人或受讓人訂立新合同。

  三、與目前使用商業空間而無合同之用戶訂立合同,其租金按本法規附表對有關區域所訂定之價值而定出。

  四、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對租賃合同適用按照上款規定之租金價值,而新承租人享有以下之減租,直至上述日期為止:

  a)直至本歷年終了為止,減50%;

  b)在一九九三年內,減25%。

  五、對在一九八零年后已被調整或訂定租金之承租人,自有關調整或訂定之日期起至本法規開始生效日為止,重新調整其租金,為此目的,以已有之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消費物價指數之變化為根據,而該指數乃統計暨普查司所公布者。

  六、對至一九八零年為止未曾修訂租金之承租人,在根據本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出租金價值后,適用本條第四款之規則。

  第三十五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及一切與本法規之規定相抵觸之法律規定。

  第三十六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在公布隨后之月份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李必祿

  附件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之區域租金訂定表。

  城市區域

  租金/ m2

  有“閣仔”

  無“閣仔”

  望廈

  澳門幣50元

  澳門幣60元

  筷子基

  澳門幣40元

  澳門幣50元

  臺山

  澳門幣50元

  澳門幣60元

  澳門

篇3: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13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的決定

 ?。?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修訂草案)》,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三條。

  二、刪除第十五條中“和區主管機關”的字樣。

  三、刪除第十五條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的字樣。

  四、刪除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并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的字樣。

  五、刪除第五十六條。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部分條文的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年修正本)(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行為。

  第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租賃關系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是區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區主管機關)。區主管機關可以在街道辦事處設立派出機構。市主管機關對房屋租賃市場實行統一管理。

  市、區主管機關行使下列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曳课葑赓U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根據本條例規定擬定各項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ǘ└鶕緱l例的規定對房屋租賃合同進行登記和管理;

 ?。ㄈ└鶕緱l例的規定查處非法房屋租賃行為;

 ?。ㄋ模└鶕课葑赓U當事人的申請調解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ㄎ澹┓?、法規規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區主管機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市主管機關授予的其他職責。市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區主管機關的指導。

  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租賃合同登記制度。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六條 房屋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當事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區主管機關登記或者備案。

  第七條 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區主管機關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康禺a權利證書或者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ǘ┓课葑赓U合同;

 ?。ㄈ┏鲎馊松矸葑C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ㄋ模┏凶馊松矸葑C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持出租房屋的有關資料及當事人身份證明到區主管機關辦理備案。

  第八條 區主管機關應當自接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區主管機關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記決定的,即視為予以登記。當事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區主管機關應當將予以登記的租賃合同的副本自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送同級稅務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ㄒ唬┊斒氯瞬环媳緱l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ǘ└淖兺恋?、房屋用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ㄈ┳赓U合同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

 ?。ㄋ模┳赓U合同期限超過土地使用年限的;

 ?。ㄎ澹┳赓U合同內容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

  第十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的,視為房屋租賃行為。

  第十一條 市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水平定期頒布房屋租賃指導租金。當事人可參照指導租金,約定租金數額。

  第十二條 行政劃撥、減免地價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經批準出租的,出租人應當按照市主管機關的規定補交地價款。

  第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有關稅款。

  第十四條 稅務部門征收有關稅款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的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市主管機關統一制發的證件。

  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中介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配合主管機關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使用主管機關提供的統一合同格式。當事人對租賃合同條款的內容可作增刪。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應當持有授權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照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八條 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及地址;

 ?。ǘ┓课莸奈恢?、面積、裝飾及設施;

 ?。ㄈ┓课萦猛?;

 ?。ㄋ模┳赓U期限;

 ?。ㄎ澹┳饨饠殿~及交付方式;

 ?。┓课菥S修責任;

 ?。ㄆ撸┭b修的約定;

 ?。ò耍┺D租的約定;

 ?。ň牛┙獬贤臈l件;

 ?。ㄊ┻`約責任;

 ?。ㄊ唬┊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前款第(四)項租賃期限,住宅不超過八年,其他用房不超過十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超過上述期限的,須經市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租賃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為生效。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Σ荒苈男谢蛘卟荒苋媛男械?;

 ?。ǘ┊斒氯藚f商一致的;

 ?。ㄈ┊斒氯艘环接泻侠碓虼_需變更或者解除的;

 ?。ㄋ模┏鲎馊藛适П緱l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資格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租賃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繼承原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或者終止,或者因出租房屋的產權轉讓變更,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終止。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需延續租賃關系的,應當在合同終止前一個月提出,在合同終止前十日內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申請登記。

  第四章 出租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出租人可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租金數額的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出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者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由此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應當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第二十五條 共有房屋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依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應當開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出租人不得因房屋租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

  出租人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進行干擾或者妨礙。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梅课葸M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ǘ┥米愿淖兎课萁Y構或者約定用途的;

 ?。ㄈ┥米詫⒎课蒉D租第三人的;

 ?。ㄋ模┏^合同約定期限的;合同未約定,拖欠租金達三個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第三十條 出租人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房屋,須經承租人同意;按照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請批準。

  第三十一條 房屋出租不妨礙房地產權的轉移。

  房地產權轉移后,受讓人應當承擔原出租人的義務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權利。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租賃期限屆滿并且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因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逾期不遷出,除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外,出租人可要求區主管機關向承租人發出限期遷出通知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五章 承租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關部門申領設立的有效證件,依法須提供房屋租賃證明的,應當提供經區主管機關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違反前款規定,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拒絕交付部分或者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ǘ┻`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對房屋的使用權,不免除交付租金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承租人確需改變房屋用途或者進行裝修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按照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請批準。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租賃期間,因房屋出現缺陷而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同時報區主管機關備案。

  出租人經承租人書面通知仍不修繕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區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自行修繕,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本條第一款所稱缺陷發生爭議時,可請求有關部門鑒定。

  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修繕并支付由此發生的費用。

  第四十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系而自行遷出,由第三人占用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損壞的,承租人與第三人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出租人提出續租要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四十二條 租賃期限屆滿或者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或者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遷出的,應當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屋,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轉租

  第四十四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租賃房屋的一部或者全部轉租第三人。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

  第四十五條 受轉租人不得將租賃房屋再行轉租。

  第四十六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訂立租賃合同,并進行登記或者備案。

  第四十七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最后時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后租期期日。

  第四十八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第四章規定的出租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受轉租人享有并承擔第五章規定的承租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但本條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對原出租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因轉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區主管機關不予租賃登記的答復不服的,可自接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租賃當事人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區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 租賃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出租房屋沒有登記或者備案的,對出租人或者轉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內一次性處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過錯的承租人或者受轉租人并處以約定租金總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或者約定租金不明確的,以當年公布的房屋租賃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進行處罰。

  對依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拆除。

  第五十三條 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或者受轉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簽訂租賃合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于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條例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過去在特區內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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