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環境/安全績效監測控制程序

1589

物業公司環境管理程序文件

  --環境/安全績效監測控制程序

  1.0 目的

  為使公司在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保持對自身環境/安全狀況的了解,評價環境安全目標和指標的實現情況,驗證環境/安全管理方案和程序是否有效且被很好地履行,同時確定是否滿足了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公司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安全影響的運行與活動的關鍵特性即環境/安全表現和過程控制情況的測量和評價。

  3.0 職責

  3.1 管理者代表負責批準監測計劃,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整體環境/安全績效進行評價,必要時提出相應的糾正/預防措施。

  3.2 管理部負責組織安排環境/安全監測的相關工作,并制定詳細的環境/安全監測計劃。

  3.3 辦公室負責法律法規新增及修訂的監測工作。

  3.4 各責任部門負責配合實施監測計劃。

  4.0 工作程序

  4.1 年度監測計劃的制訂:

  4.1.1管理部負責根據公司已識別的重大環境/安全因素,環境/安全目標、指標,環境/安全管理方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要求等資料,制定詳細的年度環境/安全監測計劃。

  4.1.2監測計劃中設置的需監測的環境/安全表現參數應具有客觀性、可驗證性和再現性,還應能反映公司的經營特點及質量/環境/安全方針的要求,可操作性強、成本低、效益高,并且技術上可行。

  4.1.3 監測計劃應包含以下內容:

  a. 監測的項目及分析內容;

  b. 監測的時間、頻率、方法;

  c. 監測責任人及配合部門;

  d. 產生的記錄。

  4.1.4 監測計劃經管理部經理審核,管理者代表批準后下發至有關部門。

  4.2 監測的實施:

  4.2.1管理部組織各相關部門按監測計劃實施,監測單位是外部有資格的機構時,由配合單位負責聯絡跟進實施。無論內部、外部監測均需留下相關監測記錄。

  4.2.2各管理處對所轄的區域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檢查,采用檢查表、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對環境的監測等方式,進行監控、測量。管理部依據管理方案對環境/安全目標和指標的符合性進行檢查

  4.2.3監測前,管理部須準備好必要的工具和文件,以保證監測和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4.2.4 監測的結果依據各專業要求記錄。

  4.2.5 管理處負責對各種測量和監測的記錄進行統計和分析,并與環境/安全目標和指標、環境/安全管理方案、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比較,來評價環境/安全績效。

  4.3 監測設備的校準:

  4.3.1所有本公司自備的環境/安全監測儀器、設備必須規定的周期予以校準,具體規定按 《計量器具管理程序》執行。

  4.4 環境/安全行為的評價:

  4.4.1 當監測記錄表明有違反相應環境/安全標準或不符合公司制訂的環境/安全目標與指標時,管理者代表應組織相關人員制訂的糾正/預防措施,及時整改。

  4.4.2 管理者代表負責至少每半年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整體環境/安全績效進行評價,評價除包括環境/安全表現和過程控制對實現目標和指標的符合性外,應特別注意評審對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以確定環境/安全管理改進的方向和目標。

  4.4.3 當適用的法律法規有新增或修訂時,辦公室須將監測結果與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比較,考核其符合性。

  4.4.4有意外事故發生時可即時增加評價次數。

  4.4.5評審結果應記錄在公司整體《環境/安全績效評價結果報告》,必要時管理部應下達有關的糾正/預防措施通知書??冃y量和監測的結果應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4.5 監測計劃的修訂:

  監測計劃應隨環境目標、指標或管理方案的變化而修改,修改應履行原審批手續,并通知到相關責任人。

  5.0 支持性文件

  5.1《計量器具管理程序》(ZH*-QP-23)

  5.2《不合格/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ZH*-TP-11)

  6.0 質量記錄

  6.1《環境/安全監測計劃》(ZH*-EP-08-1/A)

  6.2《環境/安全監測記錄》(ZH*-EP-08-2/A)

  6.3《環境/安全績效評價結果報告》(ZH*-EP-08-3/A)

篇2:OHS體系績效測量和監測

  OHS體系績效測量和監測

  組織應建立和保持程序,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這些程序應提供:

  --適用于組織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與組織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相適應的監測;

  --主動的績效測量,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運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的執行情況;

  --被動的績效測量,監測事故、職業病、事件(包括未遂過失)和其它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歷史證據;

  --足夠的數據記錄和檢測與測量結果,以便對以后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進行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測需要用到監測設備,組織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對這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并應將校準和維護活動及結果予以記錄保存。

  1.理解要點

  標準強調監測與測量是OHS管理體系的關鍵活動,它確保了組織按照其所闡述的OHS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開展工作:一是對組織從事的活動進行監測,OHSMS標準要求組織對重大危險因素進行監測,保持它們始終處于受控狀態,當然也要包括對監測設備的校準和維護;二是對監測結果的評價,要與國家的OHS標準、法律、法規和組織的OHS目標、指標進行跟蹤比較,考查組織活動的符合性。

  績效測量和監測方法包括:(1)作業場所安全檢查(使用檢查表),安全巡視;(2)設備、設施安全檢查、監控;(3)作業環境監測;(4)安全行為、管理水平的檢測、評估;(5)事故、事件、職業病統計分析;(6)產品安全檢查;(7)記錄檢查等。

  監測與測量活動,都要求有相應的程序予以保證,告訴工作人員如何進行例行的監測工作,如何使用監測設備、儀器進行維護,如何參照標準進行評價,什么時候把出現的問題上報給上級和相應的部門等。主動測量是指超前的、積極的預防性監測,被動測量是指反應性的、必須的測量。

  2.審核要點

  1)對重大危險因素的控制和運行是否進行了定期監測和測量。

  2)組織是否建立了文件化的監測和測量程序。

  3)對監測和測量方法的使用、儀器及其校準狀態等有無具體規定和記錄要求。

  4)與組織的目標、指標相聯系的特定的OHS參數是怎樣設置的。

  5)有無對相關法律和其它要求的符合性進行定期評價的制度。

篇3:環境安全績效監測控制工作程序

  物業公司環境管理程序文件

  --環境/安全績效監測控制程序

  1.0 目的

  為使公司在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保持對自身環境/安全狀況的了解,評價環境安全目標和指標的實現情況,驗證環境/安全管理方案和程序是否有效且被很好地履行,同時確定是否滿足了法律、法規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0 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公司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安全影響的運行與活動的關鍵特性即環境/安全表現和過程控制情況的測量和評價。

  3.0 職責

  3.1 管理者代表負責批準監測計劃,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整體環境/安全績效進行評價,必要時提出相應的糾正/預防措施。

  3.2 管理部負責組織安排環境/安全監測的相關工作,并制定詳細的環境/安全監測計劃。

  3.3 辦公室負責法律法規新增及修訂的監測工作。

  3.4 各責任部門負責配合實施監測計劃。

  4.0 工作程序

  4.1 年度監測計劃的制訂:

  4.1.1管理部負責根據公司已識別的重大環境/安全因素,環境/安全目標、指標,環境/安全管理方案,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要求等資料,制定詳細的年度環境/安全監測計劃。

  4.1.2監測計劃中設置的需監測的環境/安全表現參數應具有客觀性、可驗證性和再現性,還應能反映公司的經營特點及質量/環境/安全方針的要求,可操作性強、成本低、效益高,并且技術上可行。

  4.1.3監測計劃應包含以下內容:

  a. 監測的項目及分析內容;

  b. 監測的時間、頻率、方法;

  c. 監測責任人及配合部門;

  d. 產生的記錄。

  4.1.4監測計劃經管理部經理審核,管理者代表批準后下發至有關部門。

  4.2 監測的實施:

  4.2.1管理部組織各相關部門按監測計劃實施,監測單位是外部有資格的機構時,由配合單位負責聯絡跟進實施。無論內部、外部監測均需留下相關監測記錄。

  4.2.2各管理處對所轄的區域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檢查,采用檢查表、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對環境的監測等方式,進行監控、測量。管理部依據管理方案對環境/安全目標和指標的符合性進行檢查

  4.2.3監測前,管理部須準備好必要的工具和文件,以保證監測和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4.2.4監測的結果依據各專業要求記錄。

  4.2.5管理處負責對各種測量和監測的記錄進行統計和分析,并與環境/安全目標和指標、環境/安全管理方案、適用的法律法規進行比較,來評價環境/安全績效。

  4.3 監測設備的校準:

  4.3.1所有本公司自備的環境/安全監測儀器、設備必須規定的周期予以校準,具體規定按 《計量器具管理程序》執行。

  4.4環境/安全行為的評價:

  4.4.1 當監測記錄表明有違反相應環境/安全標準或不符合公司制訂的環境/安全目標與指標時,管理者代表應組織相關人員制訂的糾正/預防措施,及時整改。

  4.4.2 管理者代表負責至少每半年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整體環境/安全績效進行評價,評價除包括環境/安全表現和過程控制對實現目標和指標的符合性外,應特別注意評審對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以確定環境/安全管理改進的方向和目標。

  4.4.3 當適用的法律法規有新增或修訂時,辦公室須將監測結果與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比較,考核其符合性。

  4.4.4有意外事故發生時可即時增加評價次數。

  4.4.5評審結果應記錄在公司整體《環境/安全績效評價結果報告》,必要時管理部應下達有關的糾正/預防措施通知書??冃y量和監測的結果應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4.5 監測計劃的修訂:

  監測計劃應隨環境目標、指標或管理方案的變化而修改,修改應履行原審批手續,并通知到相關責任人。

  5.0 支持性文件

  5.1《計量器具管理程序》(ZH*-QP-23)

  5.2《不合格/糾正預防措施控制程序》(ZH*-TP-11)

  6.0 質量記錄

  6.1《環境/安全監測計劃》(ZH*-EP-08-1/A)

  6.2《環境/安全監測記錄》(ZH*-EP-08-2/A)

  6.3《環境/安全績效評價結果報告》(ZH*-EP-08-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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