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比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增強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意識,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本市建設工程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以下簡稱“結構優質獎”)是我市建設工程結構質量專項獎,獲獎工程的結構質量應達到我市的先進水平。
第三條
“結構優質獎”評比標準是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16)和其配套使用的各專業(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及軌道交通工程)驗收規范以及省市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由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監總站”)全面負責結構優質獎評比工作。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質量跟蹤辦法》對申報“結構優質獎”的項目進行質量跟蹤并作評價說明。
第五條
“結構優質獎”在企業自愿參加和屬地推薦的基礎上進行評比,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評比一次。
第二章
第六條
“結構優質獎”的評比范圍為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規模的新建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及改擴建項目中的新建工程),非杭州行政區域內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第七條
參評工程應在工程開工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由企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結構優質獎”創建計劃并提交附件五《結構優質獎工程創建登記表》,未申報創建計劃的工程不得參評。
第八條
參評“結構優質獎”的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經各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16)形成結構質量自評意見。
第九條
申報“結構優質獎”評比的工程,由企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推薦。
第十條
“結構優質獎 ”參評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評工程應具有以下規模:
房屋建筑類:
1、單體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面積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組團結構工程;
2、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縣(市)的公共建筑面積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結構工程;
3、建安工作量在2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其他各類專業結構工程;
4、建筑面積在6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仿古建筑結構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類:
1、建安工程造價在1500萬以上(含1500萬),縣(市)建安工程造價在1000萬以上(含1000萬)的城市道路、河道工程;
2、建安工程造價在3000萬以上(含3000萬),縣(市)建安工程造價在2000萬以上(含2000萬)的隧道、橋梁及高架道路、管廊、城市廣場等工程;
3、建安工程造價在1000萬以上(含1000萬),縣(市)工程造價500萬以上(含500萬)的給水排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廠。
軌道交通類:
1、工程造價在10000萬及以上的車站、車輛段、綜合基地、控制中心等工程;
2、造價在5000萬及以上的區間、隧道、高架、軌道正線等工程;
二、參評工程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申報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及強制性標準,嚴格按照相關規范、標準組織施工。
2、申報工程的結構質量必須滿足設計及規范的要求。
3、申報工程的樁基靜載檢測數量滿足設計及規范的要求,樁基低應變檢測應按申報單元100%覆蓋。
4、申報工程必須通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結構實體和主要功能的監督檢測抽檢(至少一次)。
5、凡發生下列情況的將終止該工程的“結構優質獎”質量評價和申報資格:
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及強制性標準的;
2)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不按程序報告、隱瞞不報,或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3)在部、省、市質量安全大檢查中被通報批評、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及弄虛作假的;
4)施工過程中,發生周邊公用管線破壞、鄰近建筑物內人員疏散撤離、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斷等造成重大影響的,發生深基坑工程圍護結構坍塌、高大支模架倒塌的;
5)違反有關規定使用粘土磚、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瘦身鋼筋”的,或隨意壓縮合理工期,混凝土結構施工周期少于6天/層;
6、申報結構優質獎工程的申報單元,須符合有關規定且在《結構優質獎工程創建登記表》中予以確定,不得選擇性地任意分割或隨意更改。同一施工許可證內工程由多家施工單位的,施工單位可分別申報。
三、參評工程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地基與基礎及主體結構質量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16)進行評價,其綜合評價得分率不得低于85%。
四、參評工程應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跟蹤情況說明。
第三章
第十一條
市質安監總站和各區、縣(市)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質量跟蹤辦法》,對全市計劃創建“結構優質獎”的工程實施質量跟蹤。
第十二條
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質量跟蹤評價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對申報工程作出跟蹤評價的情況說明,并將申報工程的 “結構優質獎”監督部門質量跟蹤情況說明(附件四)上報市質安監總站。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組織的結構工程評優,應與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審時間進行銜接。
第四章
第十四條
申報“結構優質獎”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填寫附件一《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申報表》(一式兩份)和提供有關申報材料(一份),申報表應附有該工程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對申報工程的質量評價。
申報材料應包括:
1、申報工程創優簡介(附件二)
2、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工程施工許可文件和開工報告;
3、工程結構驗收證明文件(結構驗收記錄)和《工程結構質量綜合評價表》(附件三);
4、提供反映結構工程質量的(樁基/地基、結構實體檢測、沉降觀測等)檢測報告和(鋼筋復試、焊接、機械連接;鋼結構試驗;混凝土試驗等)的試驗報告。檢測和試驗報告均采用統計匯總形式;
5、監理單位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評價意見;
6、提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跟蹤情況說明(附件四);
7、工程項目簡介、工程主要平、立、剖面圖和能反映工程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施工概況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說明),在彩照上應有拍攝日期;
8、工程開展樣板工序情況、質量管理活動(QC小組活動)及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情況;
9、申報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工程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發生變更的,須附相應變更材料;
10、結構優質獎申報材料儲存在U盤內,與書面申報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
“結構優質獎”申報時間
申報“結構優質獎”的工程按通過主體結構驗收的時間段對應申報(即1-6月驗收,上半年申報;7-12月驗收,下半年申報)并向市質安監總站提交整套“結構優質獎”申報材料,(一般于當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具體見市質安監總站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已申報結構優質獎的工程,遇到特殊情況,申請退出本次“結構優質獎”評比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評審檢查組尚未對該工程進行評審檢查前提出,并向市質安監總站提交書面報告。否則,該工程將失去以后再次申報的資格。
第十六條
檢查評審
為使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審做到客觀公正,對創建工程實行“過程檢查”,施工單位應在創建工程通過最后一次主體結構驗收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上報市質安監總站。市質安監總站負責結構優質獎過程檢查、評審檢查的組織工作。
市質安監總站負責在杭州市建設工程西湖杯獎(優質工程)專家庫抽選評審專家,根據申報工程數量組成若干個評審檢查組。評審檢查組組長由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擔任,對申報工程進行申報資料審查、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查、對項目部作問詢答辯等,對每一項申報工程均形成檢查記錄和是否推薦意見。評審檢查組將結構實體檢查和資料審核的情況制作成PPT形式的匯報材料,交市質安監總站。
評審檢查組對申報工程進行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查時,申報單位對評審檢查組要求檢查的內容和部位都必須予以滿足,并給評審檢查組提供檢查的必要條件(安全條件、照明條件等),無法提供、借故回避或拒絕接受檢查的,視作自動放棄評審。
第十七條
評委會評審票決
由市質安監總站負責成立結構優質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總站及各區、縣(市)質量監督機構、部分評審檢查組組長組成。(評審委員會由15人組成)
市質安監總站組織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審票決(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各一次)。評審委員會聽取各評審檢查組組長匯報,審閱有關資料和推薦意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出獲獎工程。獲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選票的工程為結構優質獎獲獎工程;獲三分之二以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票的工程為結構優質獎表揚工程。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票決結果在杭州建設網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凡有舉報、投訴參評工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 市質安監總站將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調查、核實,達不到“結構優質獎”水平的,撤銷其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稱號。
第十九條
對評審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結構質量缺陷的申報項目,評審檢查組不予推薦,市質安監總站根據評審檢查組的意見,以“抄告單”的形式告知施工企業予以整改,并抄告項目所在質量監督機構,由項目所在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督促整改。
第五章
第二十條
申報企業(包括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及勘察單位)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在評比過程中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消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一條
參與結構優質獎工程評審的相關人員應秉公辦事,嚴守紀律,準確把握評審標準,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專家庫成員(含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家個人名義參加所謂的“創優指導”,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好處費”、“指導費”。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撤消其評審專家資格,直至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
經公示無舉報、投訴或經查舉報、投訴不實的,評審委員會評出的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工程(含表揚工程)由市質安監總站發文表彰。
第二十三條
獲獎工程在獲獎二年內發現因施工原因有重大質量問題,即取消該工程所得的榮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由市質安監總站解釋。
附件一: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申報表
附件二:申報材料(創優簡介)
附件三:工程結構質量綜合評價表
附件四: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監督部門質量跟蹤情況說明
附件五:“結構優質獎”工程創建登記表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篇2: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比辦法
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比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增強建設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意識,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本市建設工程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以下簡稱“結構優質獎”)是我市建設工程結構質量專項獎,獲獎工程的結構質量應達到我市的先進水平。
第三條
“結構優質獎”評比標準是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16)和其配套使用的各專業(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及軌道交通工程)驗收規范以及省市有關規定。
第四條
由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監總站”)全面負責結構優質獎評比工作。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質量跟蹤辦法》對申報“結構優質獎”的項目進行質量跟蹤并作評價說明。
第五條
“結構優質獎”在企業自愿參加和屬地推薦的基礎上進行評比,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評比一次。
第二章
第六條
“結構優質獎”的評比范圍為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規模的新建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及改擴建項目中的新建工程),非杭州行政區域內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第七條
參評工程應在工程開工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由企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結構優質獎”創建計劃并提交附件五《結構優質獎工程創建登記表》,未申報創建計劃的工程不得參評。
第八條
參評“結構優質獎”的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經各責任主體驗收合格,并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16)形成結構質量自評意見。
第九條
申報“結構優質獎”評比的工程,由企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推薦。
第十條
“結構優質獎 ”參評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評工程應具有以下規模:
房屋建筑類:
1、單體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面積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組團結構工程;
2、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縣(市)的公共建筑面積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結構工程;
3、建安工作量在2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其他各類專業結構工程;
4、建筑面積在6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仿古建筑結構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類:
1、建安工程造價在1500萬以上(含1500萬),縣(市)建安工程造價在1000萬以上(含1000萬)的城市道路、河道工程;
2、建安工程造價在3000萬以上(含3000萬),縣(市)建安工程造價在2000萬以上(含2000萬)的隧道、橋梁及高架道路、管廊、城市廣場等工程;
3、建安工程造價在1000萬以上(含1000萬),縣(市)工程造價500萬以上(含500萬)的給水排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廠。
軌道交通類:
1、工程造價在10000萬及以上的車站、車輛段、綜合基地、控制中心等工程;
2、造價在5000萬及以上的區間、隧道、高架、軌道正線等工程;
二、參評工程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申報工程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及強制性標準,嚴格按照相關規范、標準組織施工。
2、申報工程的結構質量必須滿足設計及規范的要求。
3、申報工程的樁基靜載檢測數量滿足設計及規范的要求,樁基低應變檢測應按申報單元100%覆蓋。
4、申報工程必須通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結構實體和主要功能的監督檢測抽檢(至少一次)。
5、凡發生下列情況的將終止該工程的“結構優質獎”質量評價和申報資格:
1)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及強制性標準的;
2)發生質量安全事故不按程序報告、隱瞞不報,或發生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3)在部、省、市質量安全大檢查中被通報批評、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及弄虛作假的;
4)施工過程中,發生周邊公用管線破壞、鄰近建筑物內人員疏散撤離、道路交通全部或局部中斷等造成重大影響的,發生深基坑工程圍護結構坍塌、高大支模架倒塌的;
5)違反有關規定使用粘土磚、未按規定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使用“瘦身鋼筋”的,或隨意壓縮合理工期,混凝土結構施工周期少于6天/層;
6、申報結構優質獎工程的申報單元,須符合有關規定且在《結構優質獎工程創建登記表》中予以確定,不得選擇性地任意分割或隨意更改。同一施工許可證內工程由多家施工單位的,施工單位可分別申報。
三、參評工程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地基與基礎及主體結構質量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評價標準》(GB/T50375-2016)進行評價,其綜合評價得分率不得低于85%。
四、參評工程應取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跟蹤情況說明。
第三章
第十一條
市質安監總站和各區、縣(市)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質量跟蹤辦法》,對全市計劃創建“結構優質獎”的工程實施質量跟蹤。
第十二條
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質量跟蹤評價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對申報工程作出跟蹤評價的情況說明,并將申報工程的 “結構優質獎”監督部門質量跟蹤情況說明(附件四)上報市質安監總站。
第十三條
各區、縣(市)組織的結構工程評優,應與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審時間進行銜接。
第四章
第十四條
申報“結構優質獎”工程的施工企業應填寫附件一《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申報表》(一式兩份)和提供有關申報材料(一份),申報表應附有該工程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單位對申報工程的質量評價。
申報材料應包括:
1、申報工程創優簡介(附件二)
2、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工程施工許可文件和開工報告;
3、工程結構驗收證明文件(結構驗收記錄)和《工程結構質量綜合評價表》(附件三);
4、提供反映結構工程質量的(樁基/地基、結構實體檢測、沉降觀測等)檢測報告和(鋼筋復試、焊接、機械連接;鋼結構試驗;混凝土試驗等)的試驗報告。檢測和試驗報告均采用統計匯總形式;
5、監理單位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評價意見;
6、提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跟蹤情況說明(附件四);
7、工程項目簡介、工程主要平、立、剖面圖和能反映工程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施工概況的工程彩照(附文字說明),在彩照上應有拍攝日期;
8、工程開展樣板工序情況、質量管理活動(QC小組活動)及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情況;
9、申報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工程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和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發生變更的,須附相應變更材料;
10、結構優質獎申報材料儲存在U盤內,與書面申報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五條
“結構優質獎”申報時間
申報“結構優質獎”的工程按通過主體結構驗收的時間段對應申報(即1-6月驗收,上半年申報;7-12月驗收,下半年申報)并向市質安監總站提交整套“結構優質獎”申報材料,(一般于當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具體見市質安監總站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已申報結構優質獎的工程,遇到特殊情況,申請退出本次“結構優質獎”評比的,施工單位必須在評審檢查組尚未對該工程進行評審檢查前提出,并向市質安監總站提交書面報告。否則,該工程將失去以后再次申報的資格。
第十六條
檢查評審
為使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審做到客觀公正,對創建工程實行“過程檢查”,施工單位應在創建工程通過最后一次主體結構驗收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上報市質安監總站。市質安監總站負責結構優質獎過程檢查、評審檢查的組織工作。
市質安監總站負責在杭州市建設工程西湖杯獎(優質工程)專家庫抽選評審專家,根據申報工程數量組成若干個評審檢查組。評審檢查組組長由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擔任,對申報工程進行申報資料審查、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查、對項目部作問詢答辯等,對每一項申報工程均形成檢查記錄和是否推薦意見。評審檢查組將結構實體檢查和資料審核的情況制作成PPT形式的匯報材料,交市質安監總站。
評審檢查組對申報工程進行工程結構實體質量檢查時,申報單位對評審檢查組要求檢查的內容和部位都必須予以滿足,并給評審檢查組提供檢查的必要條件(安全條件、照明條件等),無法提供、借故回避或拒絕接受檢查的,視作自動放棄評審。
第十七條
評委會評審票決
由市質安監總站負責成立結構優質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總站及各區、縣(市)質量監督機構、部分評審檢查組組長組成。(評審委員會由15人組成)
市質安監總站組織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評審票決(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各一次)。評審委員會聽取各評審檢查組組長匯報,審閱有關資料和推薦意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出獲獎工程。獲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選票的工程為結構優質獎獲獎工程;獲三分之二以下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票的工程為結構優質獎表揚工程。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票決結果在杭州建設網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凡有舉報、投訴參評工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 市質安監總站將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調查、核實,達不到“結構優質獎”水平的,撤銷其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稱號。
第十九條
對評審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結構質量缺陷的申報項目,評審檢查組不予推薦,市質安監總站根據評審檢查組的意見,以“抄告單”的形式告知施工企業予以整改,并抄告項目所在質量監督機構,由項目所在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督促整改。
第五章
第二十條
申報企業(包括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及勘察單位)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在評比過程中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消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一條
參與結構優質獎工程評審的相關人員應秉公辦事,嚴守紀律,準確把握評審標準,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專家庫成員(含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家個人名義參加所謂的“創優指導”,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好處費”、“指導費”。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撤消其評審專家資格,直至建議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
經公示無舉報、投訴或經查舉報、投訴不實的,評審委員會評出的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工程(含表揚工程)由市質安監總站發文表彰。
第二十三條
獲獎工程在獲獎二年內發現因施工原因有重大質量問題,即取消該工程所得的榮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由市質安監總站解釋。
附件一:杭州市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申報表
附件二:申報材料(創優簡介)
附件三:工程結構質量綜合評價表
附件四:建設工程“結構優質獎”監督部門質量跟蹤情況說明
附件五:“結構優質獎”工程創建登記表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篇3:中學先進團支部評比細則
中學先進團支部評比細則
團支部是團的工作和活動的基本單位,為充分發揮團支部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增強團組織的戰斗力,特制定如下評比細則。
一、團支部能經常組織團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科學文化知識。(1分)
二、宣傳執行上級黨團組織的指示和決議,團結帶領青年努力完成黨團組織提出的任務。(1分)
三、當好黨的助手,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分)
四、帶領青年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全面發展,在各類比賽中獲獎率高、獲獎面廣;能在班集體中起先鋒模范作用和堡壘作用。(2分)
五、支部工作有計劃有活動有總結有特色。(2分)
六、做好發展新團員的工作,包括動員學生入團積極分子、新團員申請書等。(3分)
七、經常聽取青年的呼聲,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關心青年的學習、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共同進步。(1分)
八、積極組織、發動青年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興趣小組活動、團日活動和文體活動,使團組織真正成為聯系青年的橋梁。(3分)
九、積極動員與參與學校團委組織的各類活動,提高學生對團的認識等。(2分)
十、堅持按規定時間收繳團費。(1分)
十一、月考核累計分數。(按照考核實際分數計入)
十二、團支部工作手冊完成情況,(3分)
中學團委、學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