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廣大用戶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深圳市有關消防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1)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2)行用戶防火責任制,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負責做好各自所屬范圍的防火安全工作。
3)各單位必須明確一名消防專職(兼職)干事,從事本單位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防火門應常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5)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6)嚴禁貯存煙花爆竹、炸藥、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不準向垃圾桶傾倒帶火源、火種的紙屑或物品。
7)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器,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
8)辦公室、會議室內必須按每5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備滅火器1只(小于50平方米配備1只),并放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9)不準在檔案室、資料室、汽車庫和倉庫內抽煙,不得亂扔煙蒂。物業內不得燃燒紙張、織物、纖維、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廢棄物品,煙頭及火柴余灰要隨時弄熄。
10)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項目批準并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并配備滅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須經市消防管理機關批準,按規定進行防火處理。
11)需要進行燒焊等動火作業的,應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在專人監護下,方可作業。
12)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值班人員或撥火警電話119,并切斷電源、關閉燃氣閥,利用滅火器材撲救火災,或視情況迅速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處罰。
a、用或封堵消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b、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c、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d、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e、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可報公安消防機關處罰。
a、辦理消防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b、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
c、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d、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動火作業的;
e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篇2: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安管部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由公司消防總負責人組織,工程組、安管部負責人參與。
2.檢查人員在每月末、節假日前對小區管轄區域、公共設施進行檢查,具體查看如下:各層所配備的消防滅火器材和消防栓設施是否齊全、有效;配電房、風機房、電梯機房的電器電掣等是否完好;各層走廊、電梯廳、走火梯是否暢通;走火梯門、煙感、溫感探測器、應急燈、緊急疏散指示牌(燈)是否正常。
3.檢查人員每日須對會所及公司辦公區域進行檢查,查看會所、辦公室內是否存在有不安全因素。
4.檢查人員每日須對各施工裝修單元至少一次的安全檢查,查看施工單元內是否有違反消防安全條例的事項,裝修單元內所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以及室內是否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5.檢查人員在檢查中如發現小區內各種設施設備有變異或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能立即解決的檢查人員應以書面的形式向上級匯報或由發出《消防檢查整改告知書》,限期整改。
篇3:安管部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安管部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對在職員工的消防知識培訓每年不少于四次。
2.對新入職員工的消防知識培訓率要達100%。
3.員工的培訓主要包括:消防理論知識、常用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開展消防綜合演練。
4.安管部每一位員工必須參加公司組織的消防教育培訓,無故不參加培訓的人員將給予嚴肅處理.
5.每年至少兩次對小區業主(客戶)開展防火工作的各項規定、常用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應急通道的位置及緊急情況的疏散方法的消防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