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的供水管理規定
1.目的
加強用水管理,確保小區正常供水及水質符合衛生標準。
2.適用范圍
適用于JL花園的供水管理。
3.內容
3.1地下水池及屋頂水箱的管理。
3.1.1地下水池及屋頂水箱檢修人孔均應上鎖,鑰匙由專人保管,開啟鎖匙應得到機電管理的許可。
3.1.2地下水池及屋頂水箱應每年清洗消毒二次,清洗單位應持有深圳市水務局頒發的《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許可證》,清洗后取水樣送市衛生防疫檢測站化驗取證。
3.1.3水池(箱)內發現紅蟲或業戶投訴水質有問題時,應及時查證,必要時取水樣送市衛生防疫檢測站化驗。水質確實存在問題時,二天內應組織對水池(箱)的清洗消毒。
3.1.4機電值班人員應每周一次巡視地下水池與屋頂水箱,發現水池(箱)漏水、蓋鎖損壞、液壓自動水位控制閥失靈、溢流管跑水等現象時,應立即報告機電班長安排處理。
3.2水泵與管路的管理
3.2.1按《水泵維修保養規程》和《給水管路系統維護保養規程》定期保養水泵、閥門及管道。
3.2.2經常巡查供水系統,發現有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搶修,杜絕浪費。
3.3停水的管理
3.3.1維修停水
3.3.1.1小區內供水管網、設施維修需停水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業戶,可采用在首層張貼欄張貼通知的方式進行。
3.3.1.2停水時間應盡是控制在2小時以內,且限制在最小范圍內停水。
3.3.1.3若停水時間超過2小時,應盡是安排在晚上12點以后進行,盡量減少停水對業戶帶來的影響。
3.3.2非受控制停水
市政供水部門因社會性事故向本系統停止供水,機電主管應主動向市政部門了解情況并及時向業戶做解釋,力爭取得業戶的諒解。
4.記錄
無。
5.附件
無。
篇2: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2012)
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20**)
?。?0**年5月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14日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應當遵守本規定。
鄉村、集鎮供水用水,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安全供水、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且根據規劃適時推進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衛生、水利(水務)、城鄉規劃、工商、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兩湖一庫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與開發建設同步實施,與所依附的道路、橋涵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電話、地址和電子郵箱,受理有關城市供水經營、安全、服務等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考核,并且將考核結果以及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八條 鼓勵各類投資者按照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產業政策,投資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與經營服務。
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衛生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雙方訂立合同時參照使用。
城市供水企業采用格式條款與用戶訂立合同的,應當依法將該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⒊鞘泄┧罩贫?,公示服務項目、服務承諾、收費標準等;
?。ǘ┙⒖菟?、連續枯水期、汛期及突發重大污染水質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并且報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ㄈ┙⑺|檢測制度,具備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質條件、滿足出水水質要求的水處理工藝設施,配備水質檢驗設施和專業人員,確保城市供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ㄋ模┙⑺畨罕O測制度,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ㄎ澹┍3植婚g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且采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連續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O立專門電話,開展晝夜24小時報修受理業務。管徑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輸水管損壞,24小時內修復;100毫米以上的,及時修復;
?。ㄆ撸┌凑沼盟再|裝表計量收費,定期抄表,按時送達繳費通知單。變更抄表和收費周期的,提前30日通知用戶;
?。ò耍Τ鞘泄┧O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檢修;
?。ň牛┙⒐┧芫W信息系統,改造陳舊管網,降低漏損率。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浜铣鞘泄┧髽I抄驗表,協助做好供水設施的更換和維修;
?。ǘ┌凑找幎ò磿r足額繳納水費;
?。ㄈ└^戶的,由雙方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ㄋ模└淖冇盟再|的,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用水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壓力時,應當按照規范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設置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設計方案、供水企業對該設計方案的意見、有關供水衛生許可資料報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制度,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定期開展清洗、消毒、檢測、檢修等工作,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消防、林業綠化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城市供水設施保護范圍,由供水企業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
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藿ㄅc供水和供水設施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ǘ┻M行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重壓等作業
?。ㄈ﹥A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ㄋ模┩扛?、覆蓋、移動和拆除保護標志;
?。ㄎ澹┭诼耖y門井和水表。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供水安全。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建設工程范圍內地下供水管網的相關情況。城市供水企業、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供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根據所查明的情況商定并且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專業技術支持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六條 新裝、改裝、遷移注冊水表及其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城市供水企業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注冊水表及其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注冊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或者產權所有人管理和維護,并且按照管理維護范圍承擔相應的維護、更新費用。
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和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實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已建住宅,遵循用戶自愿和供水用水雙方合理分擔的原則進行水表出戶改造,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第十九條 水表應當經法定計量檢驗機構檢定合格方可使用。
因用戶責任造成不能抄驗水表的,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計費;因供水企業抄表錯誤、水表計量不準等多收的水費,應當于錯誤校正后的下一個收費周期內予以退還。
第二十條 消防用水免收水費,公安消防機構按月將上月消防用水量報城市供水企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應當按表計量收費。
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由城市供水企業裝表計費,定點供應。
旅游賓館、飯店、景區使用城市供水(不含桑拿、洗浴等特等用水)的,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一般工業企業用水價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ㄒ唬p壞、侵占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ǘ┍I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ㄈ┥米蚤_啟消防、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設施取水;
?。ㄋ模┥米詥㈤]城市供水輸配管道上的閘門及附屬設施;
?。ㄎ澹┥米愿淖冇盟再|;
?。┥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或者二次供水系統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ㄆ撸├贸鞘泄补┧艿乐苯友b泵抽水;
?。ò耍a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唇⒊鞘泄┧?、應急管理、水質檢測、水壓監測制度以及供水管網信息系統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ǘ┕┧|、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ㄈ┥米酝V构┧蛘呶绰男型Kㄖx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窗凑找幎ú扇惫┧胧┑?,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窗凑找幎▽┧O施檢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窗凑找幎ㄓ嬃渴召M或者定期抄表、按時送達繳費通知單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收取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應繳金額的0.5倍。
第二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藿ㄅc供水和供水設施保護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ǘ┻M行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重壓等作業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ㄈ┩扛?、覆蓋、移動、拆除保護標志或者掩埋閥門井、水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p壞、侵占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處以賠償金額1倍至3倍罰款;
?。ǘ┍I用、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擅自開啟消防、城市市政、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設施取水的,按照其非法用水量的5倍至10倍計算處以罰款,不能確定非法用水量的,按照最高月用水量6倍計算;
?。ㄈ┥米詥㈤]城市供水輸配管道上的閘門及附屬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米愿淖冇盟再|的,除按照差價補繳水費外,處以應繳水費1倍至3倍罰款;
?。ㄎ澹┥米詫⒆越ㄔO施供水管網或者二次供水系統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贸鞘泄补┧艿乐苯友b泵抽水的,按照取水管徑流量乘以使用天數和當地水價計算處以罰款;
?。ㄆ撸a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宦男斜O督檢查、評估考核職責的;
?。ǘ┎灰婪男泄┯盟贤痉段谋局贫ɑ蛘邆浒笇彶槁氊煹?;
?。ㄈ┌?、縱容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年11月9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1月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同時廢止。
篇3: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已于20**年12月26日經建設部第1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七年三月一日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對城市供水水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后,通過管道形式直接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深度凈化處理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五條 對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體系由國家和地方兩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組成。
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由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和直轄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等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國家站)組成,業務上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為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中心站,承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由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的國家站和其他城市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組成,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指導。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點、水質檢測機構的能力和水質監測任務的需要,確定地方網中心站。
第七條 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選用獲證企業的產品。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 、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幹乒┧踩媱澆笏诘刂陛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ǘ┌凑沼嘘P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ㄈ┙⒔∪|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ㄋ模┌凑諊乙幎ǖ臋z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
?。ㄎ澹┳龊酶黜棛z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丛孪蛩诘刂陛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ㄆ撸┌凑账诘刂陛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
?。ò耍┙邮芄婈P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單位上報的水質檢測數據,應當是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水質檢測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水質檢測數據按以下程序報送:
?。ㄒ唬┏鞘泄┧畣挝粚⑺|檢測數據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地方網中心站匯總;
?。ǘ┑胤骄W中心站將匯總、分析后的報表和報告送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ㄈ┙ㄔO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匯總、分析地方網中心站上報的報表和報告,形成水質報告,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單位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但是,僅向本單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除外。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M入現場實施檢查;
?。ǘ┧|進行抽樣檢測;
?。ㄈ┎殚?、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ㄋ模┮蟊粰z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ㄎ澹┘m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實施監督檢查 , 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在取得抽檢水樣檢測報告十五日內,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檢查意見書。
發現供水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委托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監測站或者其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督檢查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機關申請復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 檢查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報上一級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话l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ǘ┩话l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ㄈ┩话l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ㄋ模┩话l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ㄎ澹┩话l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话l事件預防與處理措施;
?。ㄆ撸惫┧O施、設備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ò耍┩话l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知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發生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調查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阻撓、妨礙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取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ㄒ唬┕┧|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ǘ┏鞘泄┧畣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ㄈτ趯嵤┥a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ㄋ模┏鞘泄┧畣挝皇褂梦唇洐z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ㄎ澹┏鞘泄┧畣挝皇褂梦唇洐z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喂┧芾韱挝?,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ㄆ撸┏鞘泄┧畣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ò耍┻`反本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鞘泄┧畣挝晃粗贫ǔ鞘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ǘ┏鞘泄┧畣挝晃窗匆幎ㄉ蠄笏|報表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城市供水單位原因導致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冻鞘泄┧|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7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32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