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大學年度退還投標保證年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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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年度退還投標保證年金申請

  揚州大學:

  我公司在過去投標活動中,沒有違反國家招投標法規和采購項目招標文件所列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情形的形為,申請退還投標保證年金。

  請予以審批。

  授權委托人: (簽字)

  公 司: (蓋章)

  年 月 日

  附 投標保證年金收據復印件(原件備查):

  投標保證年金收據復印件粘貼處

  審批意見:

  揚州大學采購管理辦公室(簽章)

  年 月 日

篇2:浙江省關于物業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的通知(2017)

  浙江省關于物業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建設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政發〔20**〕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退還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可以在物業區域內首套房屋交付滿8年的前三個月內,憑首套房屋交付證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

  (二)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在首套房屋交付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限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等對物業保修相關事項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應當載明不予退還保修金的理由、異議人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無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后出具無異議的書面證明。

  (四)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未收到書面異議或者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沒有直接關聯的,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二、保修金退還的異議處理

  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且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具有直接關聯的,由建設單位和異議人通過協商、訴訟、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等方式解決異議。

  建設單位提交材料證明具有下列異議解決情形之一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建設單位提交證明材料時保修金存儲期限尚未屆滿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一)異議人書面同意撤回異議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作出認定和處理的;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出具結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金退還的特殊情形

  物業區域內的所有房屋滅失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滅失情形發生后憑相關滅失證明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確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建設單位已注銷,相關主體履行保修義務但未辦理物業保修金變更手續的,物業保修金退還的具體辦法由各地物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四、保修金計息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每年結息一次,當年交存、使用或者退還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其他按照當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

  本通知自20**年2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月4日

篇3:浙江省關于物業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的通知(2017)

  關于物業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建設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政發〔20**〕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退還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可以在物業區域內首套房屋交付滿8年的前三個月內,憑首套房屋交付證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

  (二)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在首套房屋交付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限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等對物業保修相關事項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應當載明不予退還保修金的理由、異議人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無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后出具無異議的書面證明。

  (四)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未收到書面異議或者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沒有直接關聯的,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二、保修金退還的異議處理

  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且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具有直接關聯的,由建設單位和異議人通過協商、訴訟、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等方式解決異議。

  建設單位提交材料證明具有下列異議解決情形之一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建設單位提交證明材料時保修金存儲期限尚未屆滿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一)異議人書面同意撤回異議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作出認定和處理的;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出具結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金退還的特殊情形

  物業區域內的所有房屋滅失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滅失情形發生后憑相關滅失證明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確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建設單位已注銷,相關主體履行保修義務但未辦理物業保修金變更手續的,物業保修金退還的具體辦法由各地物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四、保修金計息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每年結息一次,當年交存、使用或者退還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其他按照當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

  本通知自20**年2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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