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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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z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 縮寫為 SMU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推動高等航運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航運科學技術研究能力、航運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為國家交通運輸事業及z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作出貢獻。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于z海事大學歷年接受社會捐贈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z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z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z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1550號z海事大學辦公樓410室,郵編20**3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發展高等航運教育事業的需要,接受社會捐贈、設立基金管理項目,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主要活動范圍在中國境內,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一)資助教學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科學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建設;

  (四)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教師在境外一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六)資助有利于高等航運教育事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七)開展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八)開展捐贈者、受益者聯誼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并聘請若干名名譽理事。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愿意承擔本會規定的義務;

  (三)在本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或為本會捐贈資金、項目管理、運作資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四)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z海事大學和熱心z海事大學教育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經民主推薦,協商產生,報業務主管單位確定。理事會由個人組成,單位理事可派出1名代表,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理事證。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3、對基金會的各項活動具有知情權。

  4、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義務:

  1、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2、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積極宣傳、推廣高等航運教學和科研成果,介紹基金會的發展狀況。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接受捐贈和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理事會,可以委托副理事長主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捐贈、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或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高等航運教育事業。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本基金會發起人對投入的財產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資助教學設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獎勵優秀學生和優秀教師,資助貧困學生;

  (三)資助科學研究、教學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點課程、重點學科建設;

  (四)資助教師出國深造及參加國際學術合作和國際學術會議;

  (五)資助教師在境外一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六)資助有利于高等航運教育事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七)開展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八)開展捐贈者、受益者聯誼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額折合人民幣在20萬元以上的捐贈活動;

  (二)附帶條件的捐贈活動;

  (三)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四)投資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對取得的應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年12月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篇2:第一中學獎教獎學基金會章程

  第一中學獎教獎學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為了加強國內外校友之間以及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加強團結,增進友誼,增強母校對校友的凝聚力,擴大母校在海內外的影響。發揚母校的光榮傳統和優良學風,積極吸納辦好學校的意見和建議,總結交流工作經驗,為母校建設和發展做貢獻。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全面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構建“和諧、活力、開放、創新”的校園,爭取實現“素質、高考、競賽、名師”位居全省前列的辦學目標,把我校早日建成“低進高出、高進優出”,突出英語、藝術和體育品牌的粵西名校。為了充分地調動全校師生的工作、學習積極性,獎勵學校教育教學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教職員工和品學兼優的學生, 根據社會各屆有識之士及廣大校友的倡議, 經報請區教育局同意,特設立Z市Z區第一中學獎教獎學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來源與管理

  第一條 基金的來源

  1、海內外熱心人士捐贈。

  2、歷屆校友的捐贈。

  3、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捐贈。

  4、在校師生員工的熱情捐贈。

  5、教育部門以及學校獎教、獎學投入資金。

  第二條 基金的管理使用與監督

  1、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學校董事會監管、審批。

  2、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方式:存入銀行,進入理財系統操作。

  3、基金的使用:主要以其保值利潤或增值所得和少量本金用于獎教獎學。

  4、基金的監督:學校對基金及其增值的管理與使用,接受校友會和全校師生員工的監督,每學年審計、核算一次,并將結算情況向校友會及獨立設項的捐贈人報告,同時在學校公示。

  第三章基金項目與獎勵項目的設立

  第三條 基金獎勵項目:

  設立Z市Z區第一中學獎教獎學基金,可分設具體的項目。(捐贈的個人或單位達到一定的數額,可申請獨立設立項目。)

  1、每年度優秀教師“十佳”(以高考、中考中成績優秀的教師為主);

  2、每年優秀學生“十佳”(高考考入全國十所名高校,北大、清華、人大、上海交大、北師大、北京外語外貿大學、中國科技大學、南京大學、南開大學、北體及中山大學);

  3、教職工所做出的業績(個人或集體)在全市、全省、全國獲獎或產生較大影響;

  4、以某個企業或企業家的名義設立的專項獎勵。

  第四條 捐贈者也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進入基金,可根據本人或本單位(公司)意愿,定期或不定期,捐贈一定款項,進行某種獎勵或開展某項活動,具體辦法可與學校、校友會商定。

  第四章紀念辦法

  第五條 學校對捐贈基金的個人和單位,根據其捐獻數目大小,給予紀念,辦法如下:

  1、對捐資者,無論數額大小,皆留名,并發給精美捐贈證書卡一份。

  2、對捐資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個人,1000元以上的單位,通過媒體,給予公開鳴謝。

  3、對捐資人民幣500元以上的個人和3000元以上的單位刻芳名留念。

  4、對捐贈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個人和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單位,可遵照本人或單位的意愿,用其本人姓名、單位名稱或其他名稱命名為某項基金。

  第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Z市Z區第一中學校董事會。

  Z市Z區第一中學

篇3:鄉村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范本

  鄉村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E村見義勇為基金會是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參照《福建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章 程》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思想、*理論及“***”重要思想為指導,積極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宣揚見義勇為事跡,表彰獎勵見義勇為有功人員,推動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保障我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服務,促進社會各項事業快速發展。

  第三條 本會的任務

  1、宣傳奮不顧身、見義勇為的先進事跡、弘揚正氣,激勵廣大人民群眾勇敢地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2、表彰獎勵在遇到違法犯罪行為或自然(治安)災害事故時臨危不懼、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的有功個人或群體。

  3、表彰獎勵大膽檢舉揭發違法犯罪分子,協助政法機關抓獲重要犯罪分子和破獲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員。

  4、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辦法》對本會收到的捐贈基金進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至兩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或延期舉行。

  第五條 理事會由正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并聘請顧問、名譽會長、副會長指導工作。

  第六條 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辦事機構設在E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

  第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開展見義勇為事跡的宣傳;

  2、決定表彰獎勵見義勇為的群體和個人;

  3、籌集和管理基金;

  4、制定基金的安排使用規劃;

  5、審查資金使用情況;

  6、聽取并審定常務理事的工作報告。

  第八條 常務理事職責:

  1、召開理事會;

  2、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3、提出基金發展規劃及基金增值方案;

  4、受理有關小組提交的要求獎勵報告,并按規定標準,提出獎勵方案,報理事會會議通過;

  5、組織評選、頒獎及宣傳活動;

  6、執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

  第九條 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自愿捐贈的資金。

  第十條 國內社會團體、其它組織或個人自愿捐贈的資金。

  第十一條 對捐贈的單位或個人,均向社會分布,頒發榮譽證書或榮譽匾,并載入本會史冊;對其中捐贈數額較大、貢獻突出者,分別聘任相應的榮譽職務。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本會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三條 本會募集的資金只能存入金融機構或購買國債等有價證券,以保證安全、增值?;鹱鳛橐娏x勇為專項獎勵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本會秘書半年或一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五條 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辦法由本會另行制定標準。

  第十六條 根據國務院、省市《基金會管理辦法》,每年向上級有關金融機構、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收支及活動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 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經中華人民銀行泉港支行批準后生效,修改時間。

  第十八條 社會終止程序。凡經理事會超半數理事通過,并處理好善后工作,方停止活動。

  E村黨支部、村委會、綜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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