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與設計學院考試工作管理規定
考試工作是傳媒與設計學院教育和教學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測評學生學習成績,檢驗教學效果,保證和控制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考試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考試制度,使考試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考試管理的職能部門和工作職責
傳媒與設計學院考試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是院辦。院辦負責組織、管理學院的課程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法規和學院的有關規定及要求,組織、管理江蘇城市職業學院的考試工作。
二、組織、實施傳媒與設計學院課程的考試。
三、負責傳媒與設計學院課程的命題和印制,以及試卷征訂、制卷、保管、分發和調劑等工作。
四、組織派遣巡視人員,對本院的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
五、加強考風考紀建設,制定有關考試的各項規章制度。
六、負責試卷存檔和管理工作,接待和處理有關考試的來信來訪。
七、嚴格按照江蘇城市職業學院有關考試規定處理考試違紀作弊事件,并向江蘇城市職業學院教務處上報本院考試違紀作弊和處理的情況。
八、按照江蘇城市職業學院有關規定辦理學生成績復查手續。
第二章 命題及管理
第一條 命題工作的管理
一、院辦負責傳媒與設計學院自開課程的命題工作。
二、傳媒與設計學院于每學期第十二周以前,將本學期命題通知各教研室。各教研室應及時安排教師組織命題,經教研室主任審核,在“命題審題表”上簽字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送交院辦,提交試卷的標準要求是:試題、評價標準、命題審題表。
三、命題完成后,經院領導審驗樣卷,確認合格后,密封備用。不符合要求的樣卷,退回各教師,由命題人修改,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提交。
四、傳媒與設計學院指定專人負責樣卷的接收、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二條 命題者
一、教研室指派命題的人員應由中級以上職稱、專業對口、具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的教師擔任。應以課程責任教師為命題工作的骨干。
二、命題者應熟悉本課程的學科體系,熟悉本課程的教學大綱、教材及教學要求,了解教學的實際情況及命題的有關要求。
三、凡參加命題的人員,命題后不得在上輔導課或撰寫復習指導文章時泄露有關試題內容。
第三條 命題原則:命題要符合該課程的教學大綱(考試大綱)和教學要求,掌握達標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廣度和深度相結合的原則、知識和能力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應掌握試卷的信度,效度,把握試題的難度和區分度。
第四條 命題基本要求:
一、命題必須以教學大綱(考試大綱)和教材為依據,試題的內容與范圍、深度和廣度不得超出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的要求,為此,命題應先制定《命題雙向細目表》(見附件一)。
二、試題內容應以考核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為主,同時要有一定難度的靈活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的試題,以及具有相當難度的綜合試題。三者的分數比例,大致為6:3:1。
三、試題要求內容準確,條件充分,題意明確,語言簡煉,不產生歧意。解題指導語要簡明易懂,不產生誤解。
四、為保證試題有足夠的覆蓋面,客觀性試題一般應占總分數的30%-60%,獨立的主觀性試題分數一般不超過總分數的20%。
五、試題結構要合理,難易要適度,分數分配比例要恰當。試題排列應先客觀性試題后主觀性試題。
六、試題答案準確無誤,多解試題要加以說明。評分標準要合理公允,便于掌握。對答題的每個環節和要點,應分別規定評分要求。
七、試題卷面一般滿分為100分,60分為及格。
八、命題教師在完成命題工作后,應進行試作,試作時間與學生正式考試答卷時間比,一般為1:2-1:2.5。每次考試,每門課程應命制2-4套試題,各套試題間重復內容不得超過30%。
九、命題教師應認真填寫《命題審題表》,并在命題審題表上注明課程名稱、考核方式(開、閉卷要求)、考試時限等。
十、命題教師應按規定時間完成命題工作,并負有保密責任。如有泄露命題,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命題文本的格式
一、試題一律用計算機排版打印。
二、外語字母應注意大小寫。
三、每道試題應留有足夠的答題空間,不得將試題密排,不能標“留×××cm”等。
四、借用書刊、圖片、表格或其他資料的內容作試題的,原文應清晰可辨。
五、試卷中各層次的順序關系依次用一、1.(1)排列。
六、試卷中答題指導語及給分標準一律如下示例書寫:
(一)填空題(每空×分,共××分)。
(二)名詞解釋(每小題×分,共××分)。
(三)判斷題(正確的在括號內劃“√”,錯誤的劃“×”,每小題×分,共××分)。
(四)單項選擇題(將正確答案的字母填入括號。每小題×分,共××分)。
(五)多項選擇題(下面各題所給的備選答案至少有兩項是正確的,將正確答案的字母填入括號,多選或少選均不得分。每題×分,共××分)。
(六)計算題(每小題×分,共××分)。
(七)簡答題(每小題×分,共××分)。
(八)論述題(每小題×分,共××分)。
七、試題中應標出得分欄,如:
得 分 評分人
八、答案不必重抄題,只需寫出題號及答案內容。
第六條 命題的審核
一、命題教師完成命題并試作后,應填寫《命題審題表》有關欄目。
二、命題試卷連同《命題審題表》應交給教師所在教研室主任(或非命題者),進行審核,并簽注意見后,按規定時間由教研室主任統一交院辦。
三、命題試卷經院領導審核把關后方可印制?!睹}審題表》填寫完畢后由院辦存檔。
四、凡審核未通過的命題試卷,命題者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制作或修改,不得拖延。如影響考試,將追究命題者的責任。
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征訂、領取和管理
第一條 試卷的印制
一、江蘇城市職業學院統設課程的試卷,由江蘇城市職業學院考試中心印制。
二、傳媒與設計學院自開課程試卷的印制,由院辦自行印制。
三、試卷印制必須在具備安全和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進行。試卷在印制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校對、監印手續,明確責任,分工配合。
第二條 試卷的征訂
一、傳媒與設計學院各班級班主任必須嚴格按照我院期末考試文件規定的時間,按時、準確地上報期末考試和補考的試卷征訂數,不得延誤。
二、試卷征訂截止后,不再調整試卷計劃數。
第三條 試卷管理
一、傳媒與設計學院設立專用試卷庫(柜)。離開試卷庫、室(柜)時應注意檢查門窗落鎖上扣等安全情況。
二、試卷到達后,應由專人(兩人以上)查收和存放。
三、接收、分發試卷,應持試卷清單(一式兩份),并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要查清科目、代號、數量等,交接雙方應有明確的文字記錄。如發現試卷數量有誤或試卷遺失,要及時查清,并逐級上報。
四、考試期間,應將當天所考完試卷及時收藏入試卷庫、室(柜)。
五、考試試卷(含清樣、紙型、磁帶、電腦硬軟盤等載體)考前的密級為國家機密級。試卷只能由監考人員在規定時間當考生面拆封,任何人無權提前啟封。
六、為加強試卷管理,除發給教師考試值班和閱卷用的試卷和答案,應嚴格控制發放范圍。
七、凡已評閱過的學生試卷仍應視為機要檔案妥為保存。需銷毀時,應按保密材料銷毀辦法處理。
八、江蘇城市職業學院考試中心和各校區的考務部門為試卷保密工作的執行單位,江蘇城市職業學院的保密委員會對試卷保密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凡接觸過試卷內容的教師、考務人員、試卷印刷人員等,都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法紀觀念,共同維護試卷的嚴肅性和保密性。
十、每次試卷入庫、室(柜)起,至考試結束止,為試卷機密保管期。
十一、如發生試卷丟失、泄密、失竊等情況,必須立即上報江蘇城市職業學院教務處,同時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十二、試卷庫、室必須保持干燥整潔,嚴禁煙火。離開試卷庫、室要關閉電燈、電器,并定期檢查防火設備情況。
第四章 考試組織及考點、考場的設置
第一條 考試組織
一、考試期間,傳媒與設計學院由院領導掛帥,成立傳媒與設計學院考試領導小組??荚嚬ぷ鞯慕M織和實施由院辦負責。
二、院辦要認真檢查考場的安排情況,保證考試正常進行。
三、傳媒與設計學院在考前應召開教學班班主任會議,布置考試事宜。并督促班主任組織學生學習考場規則,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班主任應在考試前將考試時間、地點、考場安排通知每位學生。并在每場考試時,到考場(不得進入警戒線)協助做好維護考風考紀的工作。
四、考點的主考、副主考應由院領導擔任。教學班的輔導教師和班主任不得在本教學班監考。
五、考試期間,考點的主考、副主考、監考和考務工作人員都應佩帶相應統一的標志。校區應按本規定所提供的標志樣式自行制作和使用。標志應嚴格管理,考試結束后,應立即收回。標志不得隨意借用,如發現利用標志進行徇私舞弊者,將追究其責任,并嚴肅處理。
六、試卷必須存放在試卷庫、室或保密柜中,在考前一小時由考務人員取出 。
七、統設課程考試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時間進行,任何校區和個人都無權更改考試時間。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更動考試時間的,應及時報江蘇城市職業學院教務處批準。
八、每門課程開考后,凡接觸過試卷內容的考務、監考人員和值班教師,自接觸試卷時起,至開考后30分鐘內,不得離開考場。
第二條 考點設置
一、校區在考試時,即為考點。每個考點應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領導考點考試工作,處理考試中的問題。同時每個考點還應配備考務、保衛、后勤(含醫務)等工作人員。
二、監考老師應負責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督促考生遵守考試紀律。
三、考點在開考前一天,必須在醒目位置張榜公布考試時間表、考場安排表。
第三條 考場的設置
一、每個考場應設監考人員兩人。
二、考場應注意光線充足,空氣流通,場內整潔和安靜。每個考場以安排25名考生為宜。實行單人、單座、單行排列,考生間隔不得少于一米,座位應按考生順序編排,考生對號入座。
三、使用教室做考場時,室內外及黑板、課桌有涉及考試內容的(如板書、文字、圖表、公式等)應一律在考前清除。
四、使用固定課桌椅的階梯教室作考場,或每個考場學生數超過30人的,應按每多10~15個學生增加一名監考人員的比例,加派監考人員。
第四條 考點工作人員佩帶標志
主考、副主考、考務、巡視、監考人員佩帶標志樣式同教務處規格。
第五章 考場規則
一、考生憑學生證在考試開始前15分鐘,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身份證、學生證有照片的一面朝上,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驗。學生如在考試前遺失學生證,應由輔導員開出貼有本人近照的身份證明(輔導員簽字、蓋章),方可進入考場考試。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禁止進入考場。聽力考試開始至結束,遲到考生一律不準進場應考。開考至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場,離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不得再返回考場續考。
三、考生進入考場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用品,不準攜帶與考試有關的書籍、資料和自備墊板、稿紙等(開卷考試除外)。不準攜帶通訊和電子工具進入考場,已經帶入的,應按監考教師指定的位置臨時存放。聽力考試時,不準自帶錄音機進場。
四、答卷前,應清點試卷頁數是否齊全,檢查試卷有無污染、缺損、漏印或字跡不清等情況,發現問題應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請求換卷。
五、考生在答卷前,必須把姓名、學號、班級名稱填寫在試卷密封線內規定的位置,字跡要工整清晰。凡上述各項涂改、漏填或字跡無法辨認的試卷,以及在密封線外做標記或寫有學號、姓名的試卷一律按零分處理。
六、考試中只允許用黑、藍色墨水的鋼筆、簽字筆或園珠筆答卷。除規定應使用鉛筆處外,用其它顏色或兩種以上筆答卷者,試卷一律零分處理。
七、考試時,考生不得詢問試題題意。如發現試題字跡模糊或試題有誤,可舉手向監考人員詢問,不得私自詢問其他考生。
八、考生在考試時必須保持考場安靜,不得喧嘩,不得隨意走動,不準吸煙和吃東西。
九、考試時,考生必須服從監考人員管理,自覺遵守考場紀律。嚴禁考生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傳遞東西、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的答卷或有意讓他人偷看、抄襲,嚴禁夾帶、嚴禁偷換試卷、替考等違紀作弊行為。
十、考試期間原則上不允許上廁所,若遇特殊情況,須由監考老師陪同。
十一、考試結束鈴響后,在場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答題卡)反扣在桌面待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場,不得超時答卷,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等帶出考場。
十二、留考考生必須服從考務和監考人員的安排,不得與其他考生或場外人員接觸,否則考試成績無效。
十三、考生誤入非應考場并接觸試卷,待考試開始后,應由專人護送至應考的考場,該考生不得向他人透露所接觸的試卷內容。
十四、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如突然生病不能堅持考試,應退場就醫,不得延時留卷。其試卷也應同其他試卷一起裝訂。
第六章 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應在考前3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集中,領取試卷、專用稿紙等。在領取試卷時必須核對應考科目和試卷份數,經查無誤辦理手續后領取。
二、監考人員于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檢查清理本考場??记?0分鐘組織考生入場,并督促考生將攜帶的書刊、資料、筆記、工具書、通訊工具、計算器(考試文件規定可用的除外)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集中放在指定地點(開卷考試除外)。
三、待考生落座安定后,監考人員即向考生宣布考場規則。于考前5分鐘當眾拆封、分發試卷,宣布本場考試科目、試卷張數和總試題數,并提醒考生檢查試卷有無缺頁或重頁。
四、開考鈴響后,督促學生先將姓名、班級、學號填寫在規定位置上,防止錯填或漏填。
五、每科考試開始后,監考人員應逐個檢查核實考生證件,記錄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學號。發現考生冒名頂替進入考場者,應立即收繳該生的證件和試卷,并責令其退場,由專人送到院領導辦公室處理,同時記入“考場記錄”。對無證考生按考場規則的有關條文處理。
六、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違反考場紀律,應立即制止,并將違紀考生的姓名、學號及違紀情節如實記入“考場記錄”,一般可讓考生繼續作答,令其考試結束后,到院領導辦公室聽候處理。
七、監考人員不得對試卷內容作任何解釋或對試題作任何變更。如考生對試題提出疑問或試卷印刷有誤、模糊不清的地方,應及時報告主考,經請示確認后,再當眾說明。另外,監考人員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以及增加聽力考試的播放次數。
八、監考人員要履行職責,監考中不得閱讀看報、看手機、打瞌睡,更不得離開考場,到室外散步、會客或閑聊。監考人員因病或因事而無法參加原定科目監考的,要事前找好接替者,第一時間告知院辦。
九、監考人員要模范遵守考試紀律,不得抄題、答題、徇私舞弊,不得對試題作任何提示,不得為考場內外人員傳遞考試信息,不得為考生違紀行為袒護,出具偽證。
十、考試進行中,監考人員必須制止除正、副主考和巡視員及考務工作人員外的任何人進入考場。
十一、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荚嚱Y束,應令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反放在課桌上,離開考場。一位監考應在前臺注視全場,另一位核查試卷份數、頁數,并按學號順序收卷。同時清點試卷份數和實際人數是否一致,防止考生將試卷帶出考場或將考生試卷遺落在考場。
十二、監考人員必須禁止已離考場的考生返回補答試卷。
十三、考試結束后,應填寫考場記錄,并立即對試卷密封裝訂。密封前,監考人員應再次按學號順序清點試卷,經主考檢查無誤后方可裝訂密封。嚴防發生錯裝、漏訂、倒訂、丟失試卷等問題,一旦發現試卷缺少應及時采取措施查清追回。所發的稿紙一律收回。
十四、監考人員應熱情關心考生??荚嚂r,如遇考生生病應幫助及時治療,如需上廁所,應有專人陪同,努力創造出一個良好的考試環境。
十五、對履行監考職責者,可按規定發給監考費用。對不認真履行監考人員職責,或徇私舞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發監考費用,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七章 考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
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江蘇城市職業學院考試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管理,構成考試違紀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考人員記入“考場報告單”,其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處理,準予補考。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在試卷密封線外書寫姓名、學生證號或作其他標記。
三、漏寫姓名、學生證號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四、用非黑色或藍色筆或兩種以上筆答卷(指定用鉛筆答卷除外)。
五、開考后,禁止入場時間已到,不聽監考人員勸阻強行進入考場。
六、開考后,禁止離場時間未到,不聽勸阻強行離開考場。
七、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強行調換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
八、將試卷、答題卡或統一發放的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不聽從監考人員警告,繼續答卷。
十、不聽從監考人員警告,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互打暗號或手勢。
十一、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制止仍不改正。
十二、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并且查看的。
十三、不服從監考人員的監督、管理。
十四、留考隔離期間與場外人員接觸。
十五、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構成考試作弊行為??忌邢铝星闆r之一者,取消其該門課程考試成績,按作弊處理,取消補考資格,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記過等處分。
一、違反規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六、在答案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七、傳、接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八、交卷后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
九、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雷同試卷的。
十、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條 對以上各條處理,考試管理部門應有記錄,在記錄上要有兩名考務人員簽字,并告知考生。對違紀和警告處分的學生應書面通告其本人或代理人。
第四條 違紀作弊處理工作程序
一、在考試中凡發現考生有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監考人員除應制止外,還應及時填寫監考記錄,詳細記載考生違紀情節,簽上監考人員姓名,連同有關證據材料,上交各考點考務辦公室。
二、考點確認違紀事實無誤后,應依據本規定相關條款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并及時通報。
三、對違紀考生的處理權在輔導員。輔導員負責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對考生違紀作出處理決定,上報傳媒與設計學院院辦存檔。
四、傳媒與設計學院對群眾來信、來電反映考點(校區)考風考紀情況,有權責成考點(校區)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八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作弊處理辦法
為規范考試違規作弊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從事和參與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參照國家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試工作,并由校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由校區或建議當地行政教育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考試條件的學生提供假證明、證件,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五、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六、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七、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八、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九、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十、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十一、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十二、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第九章 緩考、補考和留考
一、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期末考試的,考前應到院辦辦理手續。因病須持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因事需持有效證明,經院領導批準后,方可申請緩考。無故不參加考試者,不得參加補考。
二、補考成績可按卷面成績記載,如有平時成績,應合成后記載。緩考成績作為正考成績記載。
四、考生因所考課程發生時間上的沖突,需要留考的,由院辦負責組織安排??忌诹艨计陂g,不得與本??忌驁鐾馊藛T接觸。
第十章 閱卷和登分
本規定既適用于江蘇城市職業學院統設課程考試的閱卷和登分,也適用于傳媒與設計學院自開課程的閱卷和登分。
第一條 閱卷要求
一、閱卷前應先仔細研究試卷答案和評分標準,制定閱卷細則,以便嚴格掌握評分標準,防止寬嚴不一,前緊后松。
二、閱卷一律使用紅色園珠筆或紅色水筆,評改字跡要清楚。閱卷一律記得分,不記扣分。在錯答部分旁打“×”記號,全題答錯或未答的在題首打“0”記號。
三、閱卷人必須在題首記分欄填寫得分和姓名,并將題分填入卷首分數欄相應題格中,成績統計人必須在卷首分數欄總得分處填上總分成績和自己姓名。
四、閱卷時發現雷同卷或抄襲行為,考生的姓名、學號寫在密封線外,或做特殊標記的,應在試卷卷首用醒目紅色字跡說明情況和閱卷人的具體意見,以便鑒別處理。
五、對成績不及格的試卷要認真復查,累計成績,如總分出現小數,小數點以后的數,一律按四舍五入的原則變成整數。
六、閱卷人、復查人和成績統計人因失誤涂改閱卷內容和成績時,必須在涂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閱卷人、復查人或成績統計人必須在試卷袋正面閱卷記錄欄相對應的題號或格子處簽全名。
七、課程考核結束后三日內返回已閱試卷至院辦存檔。
第二條 登分
一、自開課程登分由教師自行組織,登分結束后試卷按課程,清理入庫并妥善保管。
二、登分結束后將紙質稿簽字提交院辦存檔。
第十一章 成績復查
第一條 江蘇城市職業學院考試成績發布后,一般不予查卷,但對以下情況,允許學生提出申請查卷:
一、學生參加考試而未接到成績通知者。
二、學生本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成績出入較大(已達到及格線的一般不接受查核)。學校接受學生查卷申請,僅限于核查卷面成績,不核查閱卷的寬嚴程度。
第二條 申請查卷的程序
一、開學后一周內由考生提出申請,經所在班級班主任同意,由院辦統一辦理,逾期不予承辦。
二、查核中如屬閱卷時漏改漏評,或登分人在搬分、統分、登分差錯,或分發成績漏通知等,教師填寫系統內的成績更改申請表,院領導簽字,教師上報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更正。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江傳媒與設計學院院辦。
篇2:學院考試工作規定
學院考試工作管理規定
考試(含考查,以下同)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檢查教學效果與教學質量、取得教學反饋信息和評定學生學業成績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荚嚬ぷ鞯馁|量好壞,直接影響學校的教學質量、教風、學風和考風建設。為規范考試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試卷命題
1.考試應根據“教學大綱”、“教學基本要求”進行命題,要注重學生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應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給學生留有一定的創新發揮余地。
2.考試范圍廣的課程,如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等,應努力創造條件,推行教、考分離,考前組成命題小組,負責試卷的組卷工作。
3.試卷中試題覆蓋面要廣,題型結構要科學,題量要適當,難度要適中,不出偏題、怪題,應減少單純對知識記憶能力的考核,力求使試題具有良好的區分度。
4.每次考試應準備兩套試卷(即A卷、B卷),其難度和覆蓋面應基本一致,兩套試卷中重復題目應控制在10%以內,同時制定出相應的評分標準和標準答案??荚嚂r間一般為120分鐘。命題后,相關任課教師填寫《浙江海洋學院考試審批單》,由該系(教研室)主任、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交教務處,評分標準和標準答案由任課教師留存。
5.需改變考核方式的教師,應填寫《浙江海洋學院考核方式申請表》并附上相關的具體考核方案、評分標準等材料(采用開卷、半開卷考核方式的,還需說明可攜帶的資料),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交教務處,批準后按新的考核方式執行。如長期需要按新考核方式進行的,則應重新修訂課程考試大綱。
6.命題工作至少應在考試前三周完成。
二、試卷印制
1.試卷統一由校文印中心負責印制。
2.手寫稿試卷需由文印中心打印,出卷教師務必于文印中心通知的當天前去校核。
3.文印中心印制完畢,由教務處或教學單位落實人員把試卷裝入試卷袋,并在試卷袋上注明考試科目、考試時間、班級、試卷份數、m.airporthotelslisboa.com考場、監考教師等有關信息。
三、試卷保密及安全管理
1.從確定考試命題起,教師即應對試卷進行嚴格保密。
2.各教學單位教務員負責收集試卷,檢查試卷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校級考試試卷交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抽選;院級考試由院教務員按分管領導的意見選用試卷,送文印中心印制。
3.文印中心印制完畢,將試卷移交教務處或教學單位,由教務處或教學單位派專人(兩人及以上)送至教務處或教學單位保管,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盜、防遺失,做到人不離卷。
4.試卷的印制、轉送、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嚴防泄密。凡出現泄密事故,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校級各類考試和等級考試試卷必須存放于試卷保密室內,保密室必須建在二樓以上的套間,有加強的柜鎖和門鎖,有鐵制的門、窗、柜,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盜、防蛀,確保絕對安全。各教學單位要求配備試卷專用保險柜。
6.重大考試期間,試卷保密室必須派2名保衛人員輪流值班。保衛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值班期間禁止會客、吸煙、飲酒、文娛活動、私自使用電話、通信,積極防范,確保試卷保密萬無一失。如有違反,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必須追究并查處。
7.試卷在啟用前,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以任何理由開啟試卷袋密封包裝。如發現試卷封條破損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主考并迅速查明原因。
8.移交試卷必須認真清點并履行移交簽收手續,交接雙方必須各有兩人以上。
9.試卷簽領及回收,須認真清點,并辦理交接手續,嚴防差錯。
四、考試組織
1.校級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協調、安排具體的考試日程,各教學單位上網查詢,其他課程期中、期末考試日程由各教學單位自行安排,考場與教務處協商確定,各教學單位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
2.考試安排一經公布,不可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經有關教學單位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并報教務處批準后,由教務處統一調整。
3.考試前任課教師需對學生進行考試資格審查,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取消其考試資格。
4.一般以自然班為一標準考場,每考場指派兩名監考人員,合并考場最大不可超過三個標準考場。
5.考試期間,各教學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安排考場巡視人員。
五、閱卷、評分、成績錄入及上報
1.各系(教研室)應認真組織閱卷,嚴格執行有關評分標準,實事求是地反映學生考試的實際情況。凡量大面廣的試卷(如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程等),一般應組織集中評閱,采取統一時間、統一評分標準、流水作業評卷的方式進行。
2.閱卷期間,嚴禁學生到閱卷場地或教師家里打探成績、干擾閱卷;任何人不可為考生說情提分。
3.為保證閱卷評分的公正合理,各教學單位除要求閱卷教師嚴格執行評分標準外,還應要求將考試試卷密封線以上密封,待評卷工作全部完畢,登記學生考試成績時再予拆封。
4.考試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成績可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5.教師閱卷時,應統一用紅色鋼筆或圓珠筆對學生答題的正誤打上標記。正確的打“√”,錯誤的打“×”,并在錯誤處下面用紅筆劃橫線。采用減分制對試卷上的每一道題作出評分,并在試卷卷頭評分處對每一類大題作出正確得分,確保卷面成績與試卷得分一致。
6.評卷中嚴禁隨意變更評分標準,打感情分或變相送分。凡評閱過程中確需變動評分標準者,由系(教研室)報所在教學單位,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按變動后的評分標準執行。同時,應認真做好評卷復核和核分工作,杜絕各類差錯??荚嚦煽円唤浽u定,任何人均不可利用職權便利更改學生成績。當成績上報后發現如確有差錯或評卷有誤時,由任課教師向教務處申請并填寫《浙江海洋學院學生成績修改申請表》,經所在教學單位分管領導同意,教務處批準后,由教務科負責更改成績,并將《浙江海洋學院學生成績修改申請表》隨同學生成績登記表一起存檔,同時復印《浙江海洋學院學生成績修改申請表》給學生所在學院教務員,教務員隨同學生成績登記表存檔。相關教師在試卷修改處簽名。
7.考試課程期終總評成績即該課程的學期成績,校公共基礎課、學科基礎課等課程,其總評成績一般由30%平時成績(可含期中成績)和70%期末成績構成;有實驗但不單列的課程,其總評成績一般由20%實驗成績和80%理論成績(理論成績由30%平時成績可含期中成績和70%期末成績構成)構成。其他課程應根據不同性質,按課程教學規范書執行。有平時成績的,任課教師應于該課程考試前一周向學生公布平時成績,以逐步規范課程總評成績。
8.考試結束后,有關系(教研室)和任課教師應在三天內完成閱卷評分和成績錄入工作,確認無誤后,從成績錄入系統中直接獲取《學生成績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檔保存,兩份送交學生所在學院。教學單位教務員核查教師網上錄入情況,學院教務員按開課計劃所列課程將成績登記表分班級裝訂,一份送交教務處,一份留檔保存。教務處每學期期初抽查各教學單位教師網上錄入情況。
9.各課程的考核成績由學生到校園局域網上的成績查詢系統自行查看。
六、試卷的分析、裝訂、保存及備查
1.任課教師完成網上成績錄入工作且確認無誤后,可從成績錄入系統中直接獲取《試卷分析表》一份,認真填寫考試總結,同時將《試卷分析表》和試卷上交課程所屬單位,由課程所屬單位教務員協助,統一將試卷按要求裝訂成冊。
2.每份試卷要有學生成績登記表、空白卷(A、B)、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A、B)、考試大綱、試卷分析表、學生試卷。學生試卷需按班級、學號(從小到大順序)排列。每門課程試卷用統一的試卷封面裝訂,寫清學年、學期、班級、課程名稱、任課教師、批改人(簽名)。
3.試卷裝訂完畢后,裝入試卷袋,按學年學期歸檔。
4.采用機考、口試、小論文等相關考核方式的課程,除學生成績登記表、評分標準、考試大綱、試卷分析表外,機考檔案還需要有刻成光盤的機考試題卷(庫)、學生答卷;口試檔案還需要有學生口試錄音帶;小論文考核檔案還需要有學生論文。
5.考試試卷由各課程所屬教學單位保存,試卷保存五年,存期過的試卷,由保存單位按時銷毀,妥善處理。
6.評卷完畢,一般不再查閱試卷,學生如對評卷結果有異議而要求復查試卷時,須填寫《浙江海洋學院學生考核成績復查申請表》,經所在學院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并加蓋公章,送教務處同意后轉交課程所屬單位,由課程所屬單位指定有關教師負責復查試卷。復查結果由教務處教務科負責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并由學生所在學院向學生反饋。
七、校、院兩級主考制度
1.學校設立校級主考,由學校黨政領導和教務處長等擔任,負責監督、檢查全??荚嚬ぷ?各教學單位設立院級主考,由教學單位黨政領導擔任,負責組織、督促、檢查本教學單位的考試工作。校、院兩級主考在考試期間要分工管理,責任到人。
篇3:職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試作弊、違紀處分的規定
為了加強我院的校風建設,嚴肅各類考試的考風、考紀,使我院的考試工作更加規范有序,現對學生考試作弊、違紀的處分規定作如下重申。
一、考試作弊處分的規定
1、代考作弊:請人代考和代人考試,均以考試作弊認定,雙方給予勒令退學的處分,如確實認識態度好,經批準可試讀一年,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夾帶、串通、旁窺作弊:考試時,出現夾帶、串通、旁窺等情況,經警告后無效者,以考試作弊認定,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考試后作弊:考試后以央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者,視為考試后作弊,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反考場紀律的規定
下列情況作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1、非考試用品不集中放置;
2、不服從主、監考教師安排,私自調動座位;
3、在考場內大聲喧嘩或考試結束后在考場周圍大聲議論;
4、不按時交卷;
5、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
屬第1-4條者,給予口頭警告,嚴重者取消該課程成績且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屬第5條者,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記,行政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凡因作弊而課程作零分處理者,一律不給予課程學期補考。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四、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節,而主、監考教師確認是違紀或作弊行為的,主、監考教師可參考上述標準酌情處理。
五、上述規定解釋權歸學院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