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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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驅W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撕统煽冊u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華人民解放軍(含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茖W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X學院人文科學系學生管理規定

  某學院人文科學系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院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院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學院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學院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 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學院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院招生部門請假,請假須經批準方為有效。請假學生在入學報到時,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父母所在單位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包括學生是否符合報考條件、是否參加全國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條件、是否經過省級招生部門錄取備案等。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組織對學生進行健康復查,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應符合教育部與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要求。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 (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本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學生在校期間的權利。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的日期到有關部門報到、繳費、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教務處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不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不能如期到校又不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每學期考試、考查課程按教學計劃實施??荚囌n程成績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成績實行等級制,分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對學生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院給予三次補考機會:第一次為下一學期開學初,第二次為學生畢業前,第三次為學生結業后一年之內。對于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專業,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院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后仍不合格的課程應當重修,重修課程按省物價局規定的標準交納重修費。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應當事先履行緩考手續,經教務處批準后可以按學院規定緩考。無故或未經請假不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第一次補考。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按學院《學生思想品德考核辦法》,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評定。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按照學院《體育課成績評


定辦法》,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實行學年制教學管理的專業,學生學年所修課程經學院考核合格、或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在4門以內者,可以正常升級;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在4門以上者,予以留級;對成績較差、學習跟不上教學進度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降級;對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考核合格并批準,在院內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可以跳級。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專業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第一次補考,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其中,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者,由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在畢業前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教學活動。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均以曠課論處,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湖南生物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按課程表的上課時數計算;以天或周安排的實踐性教學活動,按每天4課時計算。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可以按學院規定申請轉專業。兩年制學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前、三年制學生在第一學年結束前、五年制學生在第二學年結束前可以申請轉入相近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本人書面申請,學院批準,報省教育廳備案。

  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特殊類型專業(如音、體、美專業及降分錄取的特殊行業務的專業)不能轉入其他專業。

  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一般只在學期末進行。

  第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ㄒ唬┤雽W未滿一學期的;

 ?。ǘ┰谡猩鷷r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ㄈ┱猩鷷r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ㄋ模柰藢W的;

 ?。ㄎ澹┊厴I學年學生;

 ?。┢渌麩o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 本院轉出學生,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和轉入校同意后雙方出具轉學函,由本院報省教育廳。省內轉學的,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門。外校學生轉入,也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同意后出具轉學函,由轉出學校按相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身體、經濟等方面原因,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后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規定學制2年,即:兩年制不超過4年,三年制不超過5年,五年制不超過7年。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院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院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期限一般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華人民解放軍(含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院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在一學年內經第一次補考后不合格課程門數在6門以上者,或超過規定學制年限2年以上(含2年,包括休學時間)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學生無正當理由,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學院批準在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考核合格,準予畢業,由學院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可以通過重修、自學等方式繼續完成學業;一年內經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參加補考,或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全部課程考核合格后可頒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經補考,或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仍不合格者,不再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教育廳注冊,并由省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院不發給學歷證書; 已發的學歷證書,予以追回并報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六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院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八條 學院通過成立學生宿舍


自治管理委員會、學生食堂管理委員會、受理學生代表提案、定期召開學生座談會、建立院長信箱、院長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院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生可以在學院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院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院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院《學生助學管理規定》以及用工單位、部門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院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院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院統一安排學生住宿。學生不得擅自在校內、校外租房住宿。學生應當遵守學院《學生宿舍管理辦法》。學生需要走讀的,按學院《走讀生管理規定》辦理走讀手續。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院依據《學生先進集體及優秀個人評比獎勵辦法》和《學生獎學金評定發放辦法》,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也可推薦參加有關部門或上一級組織的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九條 學院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三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書面通知學生或者其代理人,學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陳述和申辯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遞交書面申請,學院根據申請確定聽取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并將時間、地點通知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四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五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并寄發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六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種類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七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2人、學生代表2人組成。

  第五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以順延申訴時限。

  第五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中專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學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第四醫院實習學生管理規定

  第四醫院實習學生管理規定

  一、凡來我院實習醫生必須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及醫德規范??炭鄬W習,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遵守《實習生守則》。積極參加院內組織的政治學習和業務活動。

  二、實習生必須經過院前培訓。加強紀律性,服從醫院領導,遵守作息時間,不無故缺勤、遲到、早退,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實習崗位,因病、因事需要請假一天者,經實習隊長同意、科室批準;三天之內經科室同意后報科教科;超過三天者由科教科批準;超過一周以上者須經學校批準。無故不到崗者,按曠工處理,礦工兩天以上者按學校規定處理。

  三、實習生在上級醫師和護士長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對病員必須抱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態度,經常了解病人的病情變化、飲食和思想情況,遇到困難和疑問,應及時請示上級醫師解決,不得自行處理。實習生無處方權和下達醫囑權,按上級醫囑開寫的處方和各種檢查申請單,實習生應先簽名,經上級醫師復核無誤并簽名后方生效。

  醫技科室,如放射科、檢驗科、特檢科的實習生不能擅自簽發檢查報告,必須經上級醫師復核、簽名。

  四、實習生應嚴格遵守保護性醫療制度,舉止言談要謹慎,未經帶教老師同意,不得隨意向病人及其家屬解釋病情,不得讓病人及家屬翻閱病歷。

  五、參加科內組織的業務活動,如死亡病例討論、有關病例討論、病情分析學術報告、尸體解剖及必要的會議等,對必要保密的資料,不得隨意泄露。

  六、實習期間如發生嚴重差錯和醫療事故或違法亂紀,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和學校領導報告。損壞公物或醫療器械按規定賠償。

  七、實習結束后前一周要搞好個人總結,由帶教老師和科主任寫出實習鑒定,辦理離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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