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20**版)
NJSZ19: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監制
檔案編號:
監督注冊號:320**13-20**-0320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工程及有關單位概況
工程名稱:應天大街拖板橋至江東中路段道路綜合整治工程
工程地址:西城路至江東中路
監督注冊號:320**13-20**-0320
工程類型
□1、建筑工程;□2、設備安裝工程;□3、裝飾裝修工程;■4、市政基礎設施工程;□5、其他
結構類型:道路附屬結構
工程規模:1309.88萬元
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無
施工許可證號:寧建建監許(20**)024號
子單位
工程名稱:無
子單位工程規模:無
子單位工程檔案號:無
子單位工程驗收日期:無
計劃開工日期:20**.11.18
計劃完工日期:20**.1.18
竣工驗收日期:20**.10.11
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
項目負責人
建設單位:南京市鄴區住房和建設局
勘察單位:無無無
設計單位:江交通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江蘇順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備注
實施質量監督起止時間:20**.11.18-20**.10.11
工程質量監督概況及意見
質量監督工作概況
一、工程概況
應天大街拖板橋至江東中路段道路綜合整治工程東起于西城路,西止于江東路、文體路、南湖路、湖西街、云錦路等交叉口。人行道采用灰色花崗巖、3.0cm
(1:3)水泥砂漿、10.Ocm
C20素砼墊層。
本工程主要施工內容有人行道、路牙沿、沿街景觀、圍墻及欄桿拆除出新。
二、監督工作概況
該工程于20**年11月26日報監,監督組于20**年12月1日編制完成監督方案,于20**年12月3日對參建單位進行監督交底并進行行為檢查。監督組監督抽查4次。
根據建設工程相關法規以及工程主要環節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工程的監督方案,明確質量監督控制點,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及執行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查;在現場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資料進行核查;對監理單位的見證和旁站記錄進行檢查;對工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要求相關單位進行整改,現已整改完畢。
三、竣工驗收情況
建設單位于20**年10月11日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形式、驗收程序及人員資格符合要求,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及功能性檢測資料齊備,外觀質量一般。
質量監督意見
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檢查意見及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建設單位:本工程屬于道路出新工程,不涉及規劃紅線,無規劃許可證,圖審及施工許可證齊全。
監理單位:單位資質及監理人員資格與所承攬工程相符,原材料進場驗收程序符合見證取樣要求,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程序完善。
設計單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設計文件符合相關要求。
施工單位:單位資質及施工人員資格與承建工程相符,質保體系健全專業人員配套,責任制落實,按設計文件及強制性標準施工。
質量控制資料和功能性檢測資料監督抽查情況及意見
原材料檢測資料抽查情況:砂、石子、路沿各抽查1組,均合格。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查(包括監督抽測)情況及意見
工程施工過程中對第一段路牙沿鋪設進行監督抽查,未發現明顯質量缺陷??⒐を炇涨?,對觀感質量進行了抽查,未發現明顯路牙沿不平整情況。
工程抽查質量能滿足設計及規范要求。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嚴重質量問題(事故)及處理情況
無
責任主體及具有執業資格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
無
單位工程質量總體
監督意見
該工程已完成設計規定的各項內容,執行強制性標準條文,質量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質量保證資料齊全;建設單位已按規定組織驗收,參建各方一致同意驗收。監督組監督驗收程序,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議
按住建部令第2號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市住建委申請備案。
備注
項目監督負責人:
站長:
質監員: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章)*年*月*日
篇2: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質量監督員崗位職責
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質量監督員崗位職責
a)自覺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項規章制度、本崗位服務標準和《員工手冊》的要求質量監督員在安管領班領導下進行工作,對下督導安管員。
b)協助安管領班對倒班班組進行管理,以及對突發事件的處理。
c)負責日常工作的檢查,對本班組所填寫的各項體系表格進行檢查,以及班組資料的整理。
d)在安管員領班休假期間,臨時負責班組全面工作,及時向安管員主管報告當班情況。
e)收集員工思想動態,如實向安管領班報告,并協助領班對工作上及思想上有偏差員工的教育工作。
f)協助領班做好日常培訓工作,糾正在崗人員的違紀行為。
g)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3: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2006修正)
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品質量責任
第三章 商品質量監督
第四章 商品質量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991年9月24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月2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質商品(以下簡稱商品)質量的監督,懲治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商品質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合同規定的對商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本條例所稱的商品質量監督,是指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商品質量監督權限的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合同的規定,對商品質量實施的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對商品質量爭議的調解。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生產、經銷商品的單位和個人 (以下簡稱生產者、經銷者),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技術監督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商品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商品質量監督工作。工商、商檢、衛生、醫藥、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負責有關商品質量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商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商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商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大眾傳播媒介應依法對商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商品質量責任
第六條 生產者、經銷者應對其生產、經銷的商品質量負責。
第七條 商品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蠂覙藴?、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ǘ┚邆渖唐窇邆涞氖褂眯阅?,但對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ㄈ┓显谏唐坊蚱浒b物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八條 商品標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袡z驗機構或者檢驗人員簽證的商品檢驗合格證;
?。ǘ┯兄形臉嗣鞯纳唐访Q、生產廠名和廠址;
?。ㄈ┌瓷唐诽攸c標明規格、等級、主要質量指標、標準編號、生產批號;
?。ㄋ模┯信c商品質量特性相符的中文說明;
?。ㄎ澹嵭性S可證制度的商品,有許可證標記、編號、批準日期、有效期限;
?。┫奁谑褂玫纳唐?,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ㄆ撸﹦《?、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商品,在包裝物上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
?。ò耍┦褂貌划斎菀自斐缮唐繁旧頁p壞或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有中文警示說明。
出口商品的標識按合同的規定標明。
第九條 達不到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商品,在銷售時必須在商品和包裝上標明顯著的“處理品”(含副品、等外品)字樣。違反強制性標準和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商品,不得以處理品進行銷售。
第十條 商品的倉儲、運輸應保證質量。在倉儲、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合同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禁止生產、經銷下列商品:
?。ㄒ唬┻^期、失效、變質的;
?。ǘ﹤卧?、冒用認證、許可證、名優、條碼、防偽、質量證明等標志和廠名、廠址的;
?。ㄈ诫s使假、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ㄋ模o標準的及國家明令淘汰的;
?。ㄎ澹┪唇洐z驗或應檢項目檢驗不全以及檢驗不合格的;
?。嗣鞯纳a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實的;
?。ㄆ撸嗣鞯闹笜伺c實際不符的;
?。ò耍┙Y構、性能復雜的商品,未附有安裝、維修、保養及使用的中文說明書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為前款所列商品的生產者、經銷者提供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方便條件。
第十二條 經銷者應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或對工農業生產影響較大的商品,實行售前報驗制度。報驗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報驗目錄由省技術監督局公布。
第十三條 經銷者銷售商品,必須按有關規定或與用戶、消費者的約定,負責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四條 由于商品質量原因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的,經銷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確屬生產、儲存、運輸等方面原因造成商品質量問題的,由經銷者先行賠償。經銷者有權向有關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在出租柜臺、場地銷售的商品,其質量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承擔連帶責任。以聯銷形式銷售商品的,商品質量責任由提供場地方承擔。提供場地方對聯銷方應承擔的責任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用虛假商品廣告欺騙、坑害用戶和消費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他人商品,不得制作虛假商品標識或者向他人提供虛假商品標識。
第三章 商品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 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實行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技術監督部門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飲料、醫療器械、家用電器、建筑材料等商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應及時監督檢查。全省性商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省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協調、下達,并組織實施;市、縣商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市、縣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協調后,報上一級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實施。
第十八條 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其他方式的監督檢查所需費用,按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商品質量監督人員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執行公務,在監督檢查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 商品質量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時,有權查閱、復制與被檢商品相關的支票、賬冊、憑證、文件、業務函電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被檢者必須如實、無償提供商品的樣品和有關資料,并為檢查和檢驗工作提供方便。按合同規定或企業標準生產的商品,應同時提供合同規定的質量指標或企業標準文本。檢驗工作完結留樣期滿后,除損耗品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樣品必須退還被檢者。
第二十二條 商品質量監督和檢驗,必須依據該商品所執行的標準、合同的規定以及商品說明書標明的質量指標。
第二十三條 商品質量監督和檢驗人員抽取樣品的數量、技術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檢驗后應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檢者。對同一企業(含個體戶)的同一種商品,上一級技術監督部門已實施監督檢查的,在規定的時間內下級技術監督部門不得再進行檢查,但季節性商品或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四條 商品質量監督人員發現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人體健康的商品,應及時封存、扣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轉移被封存的商品。
第二十五條 商品質量監督和檢驗人員,對涉及被檢者的專利和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縱容、包庇、支持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不得干擾、抵制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商品質量監督權的部門依據本條例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被檢者對商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下達檢驗報告的技術監督部門或上一級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復驗結論為終局檢驗結論。
第四章 商品質量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八條 因商品質量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商品質量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商品質量爭議的情況、資料。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執行本條例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一)在商品質量監督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二)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商品質量監督工作事跡突出的;(三)檢舉揭發利用假冒偽劣商品欺騙坑害消費者利益成績突出的;(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處該商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商品質量檢驗機構不按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抽取樣品的,由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偽造檢驗結論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法定的權限決定。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和罰沒財物的處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商品質量監督人員玩忽職守、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