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園的安全穩定,優化育人環境,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據上級教育、公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凈月校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第一條高等學校是培養國家建設高級專門人才和科研的重要場所。維護高等學校良好的校園治安秩序,保護學校的安全,是全體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校園秩序。
第二條師生員工有自我保護、自我管理和共同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的責任。
第三條師生員工應當積極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揭發,弘揚正氣,見義勇為,勇于同各種違法犯罪現象作堅決斗爭。
第四條師生員工不得進行吸毒、賭博、酗酒、傳播販賣非法書刊音像、從事非法傳銷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條師生員工不得參加邪教組織、非法團體及其活動;不得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七條校園內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不得進行與毒品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第八條禁止在校園內隨意點燃廢物,禁止違章用電、損毀消防設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教學區、學生生活區燃放煙花爆竹。如學校舉辦重大活動、慶典等確需燃放,必須提前報請地方政府批準。
第十條禁止任何人將寵物帶入校園。學生不得在校內私養寵物。
第十一條非經學校特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校內擺攤設點,不準在校園內進行(或變相進行)營利性展銷、促銷、經商活動,否則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以上活動并離開校園。
第十二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舉辦營利性培訓班、輔導班;對未獲批準而擅自舉辦者,學校有權責令其組織者或者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三條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活動應事先由主管部門批準,其內容不得違背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未經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組織集會、游行、示威和請愿、靜坐活動。
第十五條不得在公共設施上亂涂、亂寫、亂刻、亂畫;不得侵占、損壞公共財物。
第十六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任何人不得張貼、散發帶有反動、淫穢、封建迷信及其他損害國家、集體或個人正當權益的宣傳品、張貼物。
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懸掛條幅、擺放展板,有關人員應事先到有關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擺放并按時間收回。違者,保衛部門有權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師生員工發現帶有不良信息的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有義務及時將其上交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防止不良信息的擴散。
第十九條師生員工應攜帶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身份證等)。保衛人員在執勤過程中,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盤查,必要時查驗證件。當事人應當認真配合,自覺接受保衛人員檢查。
第二十條保衛人員依照自身職責和執行管理權限。執勤過程中要照章管理,禮貌待人,執行檢查、盤查、協助公安部門辦理案件等項工作時須提前出示工作證、執勤證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一條學校如發生突發事件、重大緊急情況,保衛部門應迅速行動,在進行現場保護、秩序維護等項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情況上報學校,并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停放場地停放,禁止車輛在道路上亂停亂放。嚴禁車輛堵塞交通或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條 進出校門的人員應自覺接受門衛的檢查。自行車進出校門一律下車推行。
第二十四條進出校園的機動車輛應主動出示證件,配合門衛做好驗證登記工作,經門衛同意后方可通行。機動車輛在校園行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不準鳴放喇叭。嚴禁在校園內學習駕駛車輛和試車。
第二十五條師生員工攜帶或運送儀器、設備、建筑材料、家具等離開校園,應當認真履行攜物出校手續。屬公有資產的,須持有關部門、單位開具的證明;屬私人物品的,憑本人證件在門崗登記。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學??山o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責令改正和給予行政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章 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校區安全重點部位有教學樓、學生宿舍、學生食堂、鍋爐房、二次供水等。
第二十八條安全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為本單位要害部門、重點部位安全工作責任人,全面負責要害、重點部位的安全工作,組織人員落實安全措施,經常檢查安全狀態,及時發現隱患,積極落實整改,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安全重點部位,應遵循巡查、檢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檢查,安全設施和器材必須在位完好、有詳細的檔案記錄、有細致可操作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安全重點部位的工作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特殊工種如鍋爐工、廚工等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上崗資質。凡從業人員有不良行為及思想傾向、精神異?,F象的,要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安全重點部位一般應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值班,并安裝相應的滅火和防盜報警設備。
第三十二條學生公寓必須由專人負責,必須設值班室且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嚴格出入登記。公寓管理人員要認真落實好巡查、檢查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項工作,并有針對性地搞好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 要根據《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并認真落實好相應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出現飲食衛生安全問題。
第三十四條學生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并經有關衛生部門培訓合格。出現傳染性疾病癥狀或外傷性感染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五條學生食堂要嚴格食品物資采購、運輸儲藏、烹飪配餐、餐具衛生、保鮮留樣、人員隔離等制度的落實。要由專人負責飲食物資采購工作,堅持從正規單位、正當渠道、以正常價格采購,并落實索證制度。凡國家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飲食物資,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學生食堂要積極配合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定期、不定期對學校炊事人員身體狀況和食品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四章校園出入管理
第三十七條所有出入校區的機動車輛一律憑“長春大學旅游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出入校門。
第三十八條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駛入校區。對確需進入的車輛,必須按門衛管理相關規定,經門衛執勤人員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輛進入校區,應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鳴笛,限速10公里/小時。
第四十條 機動車輛出校門,應接受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持有辦公室開出的有效攜物證明,經門衛檢查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一條 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說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區。
第四十二條 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清運垃圾等)在上課時間一般不得出入校園。
第四十三條禁止在校區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第四十四條 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區,嚴禁無駕駛證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區或在校區行駛。
第四十五條 來校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不受上述規定限制,門衛應及時將情況報告上級值班人員。
第五章校園車輛停放管理
第四十六條 校內停車位由保衛處會同后勤管理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并負責檢查。進入校區的機動車輛嚴禁在校園交通主干道、教學、辦公區域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車位。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挪動交通設施和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不得破壞交通標志。
第四十八條進入校區的機動車輛,車內物品與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
第四十九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學校保衛處根據實際需要,可臨時決定校園某區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章 門衛管理
第五十一條 門衛執勤人員要著裝整齊、舉止端莊、指揮規范、禮貌待人,文明值勤,堅守崗位,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第五十二條 門衛執勤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嚴格執行《門衛管理規定》,認真履行門衛工作職責。
第五十三條 嚴禁門衛執勤人員工作時間喝酒、聊天、嬉笑打鬧或搞娛樂活動,嚴禁無關人員在執勤區域內逗留。
第五十四條 門衛執勤人員要嚴格執行會客登記、出入檢查、驗證、攜物憑證制度。
第五十五條 門崗附近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嚴禁擺攤設點。
第七章 人員出入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校師生員工、家屬和其他在校內學習、工作、居住的人員,進入校園必須持有本校的身份證、學生證、工作證、出入證及學校頒發的能證明其身份的其他證件。
第五十七條 凡是在校園內從事服務、建筑施工等臨時工作人員,一律憑保衛處辦理的《臨時暫住證》或《臨時出入證》出入校門。
第五十八條 校外人員會客應在門衛填寫會客證,由會見人簽字,離校時交回門衛。
第五十九條嚴禁小商小販、推銷人員及社會閑雜人員進入校園。
第六十條 新聞媒體記者進入校園采訪或外國人、港奧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均應得到學校有關部門批準。
第六十一條 騎自行車出入校門一律在下車線外下車,步行通行。
第八章 車輛出入管理
第六十二條 內部車輛,憑保衛處頒發的《校園機動車輛通行證》進出校區。
第六十三條 凡進入校園的車輛須持有保衛處頒發的車輛通行證。上級機關、地方政府或公安、交通、消防、電力、燃氣等來校執行公務的車輛進入校園不受限制。貨車進入校園需憑保衛處頒發的《校園機動車輛通行證》按指定校門、路線行駛。
第六十四條 夜間鎖門期間,禁止外來車輛入校;如本校職工車輛有特殊情況需進入校園,需向門衛說明情況登記后方可入校。
第六十五條 嚴禁出租車、機動三輪車進入校區,特殊情況須進入校區的要經門衛執勤人員檢查并同意后方可駛入。
篇2:某幼兒園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幼兒園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幼兒園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幼兒園衛生及幼兒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幼兒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教育局批準,并由鎮衛生院防疫人員統一組織實施。
3、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并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范,幼兒園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4、開展幼兒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幼兒園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5、未經市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準,幼兒園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幼兒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篇3:附小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總務處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教育局批準,并由市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為杜絕意外發生,我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由衛生防疫站提供,總務處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并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范,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群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群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市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群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