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司機雇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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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司機雇傭合同范本

甲方:____乙方:____

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簽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車輛等到任何損失,應照價賠償。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后,自愿將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交給甲方保管,一直到離職為止。

五、甲方給乙方的薪資待遇:試用期三個月,工資是800元/月+安全獎,試用期三個月過后,甲方聘任乙方的,乙方受聘期間的報酬構成為:底薪(800元)+安全獎金+績效+年終獎+工齡工資。年終獎按公司績效情況而定。發薪日應在下月份15日支付。

六、甲方車輛的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甲方來承擔。

七、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辦事,準時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覺加班,不講怨言,愛崗敬業,吃苦耐勞。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車輛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本公司概無責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每天對車輛進行保養、擦洗;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絕不帶著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都由乙方來承擔,本公司概無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一、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辦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甲方簽字:____乙方簽字:____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篇2:國際勞務雇傭合同范本

  國際勞務雇傭合同范本

  此雇傭合同由______(以下簡稱雇主)和______(以下簡稱雇員)締結。根據本合同,雇主將聘用雇員且雇員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規定的工作提供服務和履行義務。

  A.義務和責任:合同雙方同意雇員將受聘從事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B.期限: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月),從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C.工作日和工時:雇員每周工作從星期__至星期__,每天從__點至__點,一周共__小時。

  D.報酬:雇主同意就雇員的服務提供以下報酬:

  1.每(小時)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時)____美元,每兩周結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報酬(紅利、傭金等),數額及計算辦法如下:

  E.扣除款:每次發薪時,除從雇員報酬中扣出應繳之(_)稅收和社會保險費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員所得,本條例另有規定以及經工長或工長代理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項目為(寫出扣款目的和數目):

  F.主要工作地:雇員主要工作地為______。但根據雇主業務性質所需,在不違犯勞工政策和規定情況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員在__地以內其他選區履行職責。

  G.差旅費: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論中止原因如何)時,雇主將負責雇員返回雇傭地的機票費用。

  H.保險和醫療費:雇主應負責雇員的醫療保險或負擔雇員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__地以外的轉診和轉院費,如雇員因故死亡,雇主應承擔尸體保存及運回原地的費用。

  I.最近的血親的通知:雇員在出現重病或死亡情況,雇主應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親,雇員最近的血親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

  J.食宿及其他:雇主必須保證提供以下方便:

  1.(作記號以選擇或不選擇此項)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費____美元。(同上)雇主免費提供住宿。(同上)雇員自備住宿(附聲明和房租協議)

  2.每日____餐,每月收費____元。

  3.(同上)雇員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車,免收車費。

  5.(同上)津貼:

  6.(同上)其他:

  K.其他規定:下列附加規定適用于本合同:(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規則,以及雇員行為規范。附加規定的每一頁都必須經雇主和雇員簽字。)

  L.終止合同:本合同可根據下列規定終止:

  1.無故: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或________

  2.因故:在工長或其代理人力圖調解爭議失敗后,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A)因故解除合同時,雇主應支付雇員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為雇員購買他(她)返回雇傭地的單程機票。

  (B)下列任何一條均構成合同終止理由:

  a.雇員__次無故曠工和(或)__次無故上班遲到;

  b.雇員行為疏忽魯莽,或不完成任務;

  c.在__地犯下重罪或兩項或兩項以上輕罪;

  d.雇員放棄工作職責;

  E.不稱職或在資格、技術、身體和精神方面與所填報情況不符,無法履行雇傭規定的職責;

  f.在物質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別虐待;

  g.無故拖延支付雇員的工資;

  h.違犯本合同任何一項規定;

  I.其他規定:

  M.爭議的解決:怨情和調解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所有怨情與爭議均應按以下程序解決:

  1.雇員須就雇用而產生的一切怨情或爭議向其管理員報告,如管理員不在,可直接報告雇主;

  2.如管理員不能立即解決問題,管理員應將怨情或爭議寫成書面材料,同時寫明被觸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規章制度。管理人員應在五天內解決怨情或爭議,或寫出其認為沒有違犯規則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驟不能解決怨情或爭議,雇員可上書工長或工長代理人。在怨情或爭議解決期間,雇主和雇員的雇傭關系存在,經工長、工長代理人或政府特派調查員暫時準予的除外。

  N.匯款及其他義務:雇員必須按原籍國政府的規定向其家人匯款和繳納所有稅收。

  O.不可分割協定:上述條款規定構成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協定,該協定將取代任何其他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的協定。合同雙方特此簽名。

  日期:______雇主(打印的名字、稱號和簽名)

  力圖調解爭議失敗后,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日期:______雇主(打印的名字、稱號和簽名)

  日期:______雇員(打印的名字和簽名)

  (注:下面是合同上所附的公證書,供公證時填寫)

  馬里亞納群島(美國托管)公證書____茲證明____和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在我的面前,簽訂了以上雇用合同。經查,此行為是他(她)(他們)按合同精神自愿簽訂的。

  公證員______(簽名)日期:___經__批準工長(簽名

篇3: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雇傭合同關系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關系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在實踐中較易混淆。筆者以多年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踐出發,結合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規定,試總結勞動合同與其他兩種合同的區別,為正確處理相關案件提供思路。

  案例:某甲長期為一商店運送貨物掙取勞務費。一日,某甲因有事臨時讓某乙代其為商店運送貨物,每日支付勞動報酬80元。誰知,某乙在第二次運送貨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車輛逃逸,查無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與商店老板共同賠償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某乙家人以某乙與某甲和商店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要求按工傷處理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及其家人能否向勞動仲裁委主張權利,涉及某乙與某甲之間以及他們與商店之間的法律關系。此案例中,某乙與某甲是雇傭關系,某甲與飯店是勞務關系,他們與商店之間都不具有勞動關系。那么,勞動合同關系與雇傭合同關系以及勞務合同關系有什么具體區別呢?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議。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征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二、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雇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了解了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及勞務合同的區別,讓我們再分析本文開始時的案例。某甲以個人名義要求某乙代其送貨并支付勞動報酬,與某乙具有雇傭合同關系,根據相關規定,雇主應承擔受雇人在執行受雇事務時造成的自身損害的后果,因此某甲應承擔某乙死亡給其家人造成的損失;商店讓某甲為其送貨并支付報酬,某甲并未成為商店一員,不受商店管理和約束,因此商店和某甲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勞務合同風險由提供勞務方自負的原則,商店不承擔某乙死亡的責任。由于此案中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某乙家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是不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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