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化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進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煉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的原則,堅持實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的原則,追求“零事故、零傷害、零污染”,努力建設環境友好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股份公司所屬煉化企業和各銷售單位。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全員、全過程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煉化企業對所轄區域內環境問題負責,對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
各煉化企業應設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第六條
專業公司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落實股份公司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總體要求;
(二)負責組織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指導和檢查各單位體系的運行;
(三)制定煉化企業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督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五)監督檢查環境隱患治理項目的實施和評價;
(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活動,組織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指導循環經濟發展;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研攻關,環境保護技術論證及推廣應用;
(八)組織環境保護管理和技術的交流培訓,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指導環保產業建設;
(九)參與特大、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負責環境保護統計管理;
(十一)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環境保護指標的制訂與監督考核,組織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考核評比。
第七條
煉化企業總經理(廠長)是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煉化企業應當指定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其他各業務分管領導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環保工作。
第八條
煉化企業應當成立HSE委員會(或環境保護委員會),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九條
煉化企業HSE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的環境保護職責包括:
(一)貫徹政府及股份公司有關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審定本單位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審定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
(四)審查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五)協調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六)討論決定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條
煉化企業應設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健全環境保護管理組織網絡,實行環境保護統一管理。
煉化企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中,應當配備專職負責環境保護的處長或副處長,設立環境保護科,配備專業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煉化企業二級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中,應配備專職負責環境保護的科長或副科長,配備專業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煉化企業主要基層生產單位應配備專職環保工程師或環保技術員;其他單位應配備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可由技術員兼任。
第十一條
煉化企業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當地政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落實上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制訂本單位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監督隱患治理計劃制定和落實;
(三)負責對生產全過程污染控制和生態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指導和檢查基層單位體系的運行;
(四)協調組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推行清潔生產活動,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組織環境保護科研攻關和環境保護技術的論證及推廣應用;
(七)組織環境保護管理和技術的交流培訓,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八)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建立環境保護基礎資料;
(九)組織環境保護監測計劃的制訂和執行;
(十)組織和參與污染事故和環境糾紛的調查和處理;
(十一)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環境保護指標的制訂與監督考核,組織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考核評比。
第十二條
煉化企業各業務部門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履行相應的環保職責,其中:
(一)規劃計劃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將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項目列入規劃計劃,組織污染防治、治理項目的實施;
2、協調組織審定環境保護項目計劃,落實環境保護投資。
(二)財務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審定環境保護投資計劃及財務預算,按照預算落實資金,并考核預算執行情況;
2、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協助辦理項目減免稅事宜。
(三)生產管理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試生產、生產及開停工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管理;
2、組織制定生產作業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落實。
(四)設備管理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設備日常維檢修、裝置停車檢修等環節的環境保護管理;
2、負責污染處理、監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工作,將污染處理、監測設施納入日常設備管理。
(五)技術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落實技術改造過程中的有關環境保護技術標準和措施;
2、負責將環境保護技術研究等科研課題列入科技計劃,并協調組織實施。
(六)人事和監察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環保機構及人員的設置和配置;
2、負責督促落實全員環境保護教育培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技術、崗位培訓;
3、負責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處分,參與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
(七)法律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環境保護普法宣傳教育;
2、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建立;
3、負責環境保護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和合同管理;
4、參與環境保護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銷售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煉油化工產品及化工原料產品的銷售環節的環境保護管理;
2、負責有關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傳遞。
(九)辦公室和應急管理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組織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序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及突發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十)企業文化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協助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2、參與環境保護先進評選工作。
第三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將環境保護目標和指標納入生產經營活動中,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層層分解和控制。
第十四條
健全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建立并實施環境管理體系,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落實環境管理方案,完善環境保護管理手段。
第十五條
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重點環境保護項目及相應投資,確保環境保護與生產建設同步發展。
第十六條
煉化企業應將環境保護費用作為優先項目納入生產經營成本預算中,落實環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清潔生產、環境應急等項目費用。
第十七條
加強環境監測管理,逐步實現環境監測標準化、自動化和網絡化,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八條
簽訂合同涉及環境保護內容時,應依法明確雙方環境保護責任,落實并單列環境保護費用。
合同委托方應在合同中將環境保護信息清晰傳達給合同受托方,并對受托方履行環境保護條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股份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新建項目按以“以新帶老”原則,對老裝置遺留的環保問題,要同步治理。項目建成后,其產生的污染物必須符合國家、地方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負責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驗收。
第二十四條
煉化企業發展規劃應包括環境保護篇章,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五章污染控制與治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全過程、全方位、全員污染控制,通過技術改造、加強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合理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六條
采用先進、成熟、實用的技術治理現有污染源。隱患治理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對污染問題突出、影響面大的隱患要限期治理,限期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必須關停。
第二十七條
污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政府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滿足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并依法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八條
煉化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廢物處理和排放控制檔案,執行廢物排放管理申報登記制度,依法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設施應確保長周期穩定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運;確須拆除或停運,必須經當地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批準。
第三十條
對生產裝置進行檢維修時,應做好開、停工期間的防治污染計劃,并對產生的廢棄物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煉化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按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轉移。委托其它企業處理、處置危險廢物時,應核實被委托方的資質和能力,確保達到國家、地方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十二條
建立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按股份公司統一要求,報送統計數據,建立環境保護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章生態保護
第三十三條
煉化企業應堅持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并舉,實施全過程生態保護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從事生產作業的基層單位應制訂并實施環境保護方案,防止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煉化企業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應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條
對于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需要開展環境監理或者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實施工程環境監理制度,并按規定程序上報環境監理報告。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
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質的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嚴格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丟失等造成環境污染。
第三十八條
射源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源的采購、廢棄應按國家法規要求,申請辦理準購證和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放射作業場所應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輻射警示標志,必要時應設專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區使用的,應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發生輻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單位應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當地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煉化企業應定期對放射性場所和裝置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要求的場所和裝置,責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組織驗收。
第八章清潔生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采用采用能耗低、物耗少,低污染或無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對環境污染。
第四十三條
煉化企業應積極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方案。
第四十四條
煉化企業環保治理要與清潔生產方案相結合。
第九章環境污染事件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控制污染的應急設備,并組織培訓和演練。
第四十六條
發生污染事件,按實際情況立即啟動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管理規定上報。
第四十七條
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煉化企業應當按照股份公司有關規定上報。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件的地點、發生時間、事件起因、事件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和進展情況及其他相關重要情況。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下達后,各煉化企業應以正式書面報告專業公司。
第四十八條
外來施工或承包單位應在合同條款中規定環境保護內容,并按要求作業,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的環境保護問題應做出及時反應,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由責任方承擔污染賠償和接受處罰。
第十章環境保護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九條
煉化企業應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激勵約束機制,開展創建環境友好企業活動,對環境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舉報環保違法、違規行為的個人給予保護。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并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各煉化企業和銷售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股份公司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油化字[2000]195號)同時廢止。
篇2:太原市推進綠色經濟環境保護規定(2019年)
并政發〔20**〕6號
二○○七年二月五日
太原市推進綠色經濟環境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改善環境質量,推進綠色經濟環境保護,促進我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相關產業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全市推進綠色經濟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經濟區、民營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推進綠色經濟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經濟、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結合我市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制定并發布產業投資指導目錄,保障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對產業投資指導目錄中涉及環境保護的淘汰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制定補充目錄。
第四條 市統計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經濟、環境保護等部門全市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價體系中有關資源環境、能源環保指標進行考核,逐步建立以綠色GDP為核心的綠色考核體系。
第五條 堅持環境優先原則,以環境容量總量控制為手段,科學劃分生態經濟園區,合理優化產業布局,推進工業向園區集中。各類工業園區要按照“同業入園、專業集群、形成循環、綠色發展”的原則,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全面推行節約型增長方式,努力創建生態工業園區,積極構建綠色經濟體系。工業園區要依法進行規劃環評,入園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
第六條 在全市范圍內禁止新建焦化項目和國家、省明令限制發展的項目;對現有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裝備,要限期關停、取締和淘汰。
第七條 在市轄六區范圍內禁止新建煉鐵、煉鋼、電力(以熱定電或資源綜合利用的除外)、化工等重污染項目,對現有國家和省明令限制發展的項目,要逐步淘汰、關閉。
第八條 在太原城市建成區及清徐縣、古交市、陽曲縣、婁煩縣建成區,晉祠風景名勝區及高新區、經濟區、民營區等工業園區范圍內,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或無燃煤區,全部使用電、氣、油或潔凈型煤等潔凈燃料,嚴格禁止原煤散燒。
第九條 在中心城區大力發展綠色服務業。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鼓勵中心城區工業企業搬遷到工業園區或郊縣(市)發展。對中心城區周邊水泥、焦化、化工、冶金、電力等重污染企業,組織實施異地搬遷或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有效解決“工業圍城”問題。
第十條 按照區域功能定位,在天龍山、云頂山、凌井溝、汾河上游等自然保護區,晉祠風景名勝區等市級及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汾河水庫、汾河二庫、棗溝等飲用水源地及晉祠泉域、蘭村泉域等重點保護和環境敏感區域內進行的各類開發活動,(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
篇3: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2015年)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周榮
20**年6月16日
六盤水月照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六盤水月照機場(以下簡稱六盤水機場)的凈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六盤水機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水城縣和鐘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建設、城管、環境保護、林業、氣象、通訊、供電、人防、無線電管理、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實行行業監督管理并做好保護工作。
市規劃局牽頭依法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實施規劃管理。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依法劃定并經批準的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應當納入六盤水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部門根據控制參數制作專門的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控制詳圖,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地方縣級人民政府和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巡查、報告、舉報等工作聯動機制,發現影響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同時應當加強對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安全保護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對破壞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舉報和制止。對保護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六盤水月照機場管理機構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凈空保護
第七條 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六盤水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其范圍和限高要求按《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
(二)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構)筑物和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七)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八)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桿、垃圾等物質;
(九)超過凈空保護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業;
(十)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 在距離六盤水機場跑道兩側1公里和兩端3公里的范圍內,除本規定第八條所禁止的活動外,同時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禽類養殖場;
(二)放飛風箏;
(三)從事航空模型飛行;
(四)燃放煙花、焰火;
(五)儲存爆炸物品。
第十條 在距離六盤水機場跑道兩側8公里和兩端8公里的范圍內,不得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
第十一條 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實施人工降雨作業的,應當向六盤水月照機場管理機構申報作業空域和作業時限。依法獲得批準后,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空域和時限實施作業。
第十二條 六盤水機場改、擴建,應當發布公告。公告發布前,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內已經存在的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 六盤水機場改、擴建公告發布后,在依法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清除。
第十四條 規劃部門審批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建(構)筑物時,應當征求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及民航主管部門(民航貴州監管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設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高大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標志,并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六盤水機場凈空狀況檢查,發現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內有新增的超高建(構)筑物、燈光或者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的,應當立即通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接到通報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飛行安全影響。
第三章 電磁環境保護
第十七條 六盤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為保障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航空器無線電設備的正常運行,按照國家標準劃定的空間范圍,設置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十八條 在六盤水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在以下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以導航臺天線為中心的半徑500米以內架設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壓輸電線;
(二)通過機場附近或進入機場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架空輸電線距跑道兩端或跑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3千米,同時高壓架空輸電線距飛機下滑航道的距離不得小于300米;
(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無線電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妨礙六盤水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報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四章 飼養放飛鳥類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方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和協調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飼養、放飛鳥類管理工作。六盤水機場所在地各級政府應當按照職責,監督和管理飼養、放飛鳥類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內放飛任何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外放飛鴿子等鳥類動物時,應做好防范措施和應對預案,防止其飛線路穿越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第二十五條 信鴿協會等組織應當做好組織管理和行業自律工作,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六盤水機場飛行安全。
第五章 升空物體升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升空物體,是指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民用航空器及能夠懸浮于空中的物體。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六盤水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兩側各3公里范圍內施放升空物體。
第二十八條 在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進行升放氣球活動,不得影響航空器飛行安全。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系留氣球,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5日前向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升放系留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3日前向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二)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氣象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提出升放申請,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擬升放1日前作出允許或者不允許的回復,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應當有可靠的固定設施,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 升空物體施放現場應當有專人監控,施放過程中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事故的,應當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并及時向氣象主管部門和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放飛飛艇、熱氣球、滑翔機等飛行活動,放飛單位應當事前向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報批,提供有關升空物體種類、放飛起止時間、放飛高度、活動范圍等材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無線電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六盤水機場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0公里、兩側各3公里范圍內施放升空物體,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的,由氣象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追究其法律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六盤水機場管理機構,是指六盤水月照機場有限責任公司。
(二)六盤水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是指以六盤水機場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0公里為半徑的弧和與兩條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區域。
(三)六盤水機場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六盤水機場規劃用地范圍和六盤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圍。六盤水機場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圍長度從跑道中線的中點分別到跑道兩端延長線的指點標臺兩端再各增加500米;寬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線及其兩端延長線為基準,分別向兩側延伸500米。
(四)六盤水機場凈空保護區飼養、放飛鳥類需嚴格控制的區域包括:包括水城縣老鷹山街道、尖山街道、雙水街道、董地街道、阿戛鎮、玉舍鎮、保華鎮、青林鄉、南開鄉;鐘山區黃土坡社區、建設路社區、紅巖社區、荷泉社區、荷城社區、杉樹林社區、楊柳社區、場壩社區、鳳凰社區、廣場社區、明湖社區、德塢社區、西寧社區、月照社區,大河鎮,鐘山經濟開發區等。
第三十九條 六盤水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區范圍隨機場改、擴建或行業標準變化而相應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