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汽車摩托車下鄉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物價局、經貿委、公安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時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為組織實施好汽車摩托車下鄉,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印發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14號),我們制定了《江蘇省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各市、縣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訂具體操作辦法,盡快組織落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主題詞:汽車
下鄉
方案
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辦公室
附件:
江蘇省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帖子》(國發〔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發辦〔20**〕134號)及國務院第51次常務會議關于摩托車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的決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印發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104號)要求,現制定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標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摩托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摩托車產業結構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二、政策內容
(一)補貼行為及對象
1.
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農民在江蘇省境內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2.
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農民在江蘇省境內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3.
20**年2月1日至20**年1月31日,本省農民在江蘇省境內購買摩托車,享受補貼的摩托車每戶限購兩輛。
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于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本方案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二)補貼產品及企業的確定
工業與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復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經國家確認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三)補貼比例及金額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曉得,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兩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5000元。
3.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四)補貼資金來源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五)補貼資金申報
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②機動車注銷證明;③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⑤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⑥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存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
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可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于1800
Kg但不超過6000
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六)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補貼資金實行“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盡量采取“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方式,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采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方式的,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要求的,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預撥的補貼資金后,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測算各縣的補貼資金規模,將省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連同中央財政預撥的補貼資金預算分解下達各市、縣財政部門,并根據預算文件,通過中央專項資金零余額賬戶直接支付到市、縣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補貼資金通過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
每年4月10日前,各市、縣財政部門核實匯總本市、縣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財政廳進行審核清算。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后于4月底前報送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七)監督管理。
物價部門要加強汽車摩托車價格監管,采納與汽車摩托車下鄉聯合監督檢查。經貿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及企業準入嚴格管理;加強對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虛假開具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行為,規范和完善汽車回收拆解網點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為享受補貼的車輛辦理牌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按規定嚴格辦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衣服加強對汽車摩托車銷售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質檢部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和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嚴格執行“三包”有關規定,加強缺陷產品召回工作。
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各級財政、物價、經貿、公安、工商、質檢等部門要協作配合,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購買、轉讓過戶以及市場秩序、價格、產品質量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時促進消費拉動內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項重要決策,是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要的惠農強農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工作,增進部門協作,建立工作責任機制,責任落實到人,把實施工作抓細抓實,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指導基層有序開展各項工作,并督促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農民手中。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改進相關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農民家喻戶曉,要經常深入基層調研,了解實施情況,及時總結提出完善政策建議,把好事辦好,全面落到實處。
篇2:住宅小區(大廈)摩托車、自行車保管規定
住宅區(大廈)摩托車、自行車保管規定
住宅區(大廈)摩托車實行統一保管。摩托車、自行車的保管分月保與臨保兩種方式,兩者的管理規定有所不同。
1.摩托車、自行車月保的管理:
B a.需辦理月保的車主先到停車場收費處辦理登記,繳納月保費用(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文件規定),領取月保號牌;
b.月保車輛憑號牌停放,月保號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車輛使用,用戶如更換車輛,需到車場辦理手續;
c.月保車輛需每月按時繳納月保費用(可預繳多月),過期按臨保車輛處理;
d.月保車輛進場需按指定的月保區域停放,并將號牌掛放在所保車輛上,以便車管員核對。
" q2.摩托車、自行車臨保的管理:
a.臨保車輛進場需按車管員指示到臨時停放點停放;
b.車管員發放臨保號牌,并做好車輛登記工作,臨保號牌分為兩個相同的號碼牌,一個掛在臨保車輛上,另一個給車主隨身攜帶,作為取車憑證;
c.車輛停放后,車主需到收費處繳納臨保費用;
d.臨保車輛離場時,車主需交回號牌,車管員核對無誤后放行。
3.禁止車主在停車場內洗車、修理摩托車,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4.已繳納保管費并有原始收費憑證和保管卡的單車,如有遺失,由保管單位負責賠償。
5.需要保管的摩托車必須購買綜合保險,車輛遺失時,由車主及時報案,保管部門出具證明,協助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車,長期存放沒人使用,且未繳保管費達3個月者,由車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負保管責任。
篇3:園區電動車、摩托車出入控制標準作業程序
園區電動車、摩托車出入控制標準作業程序
1、目的:
規范**廣場內電動車、摩托車出入控制管理,預防失竊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所有進出**廣場的電動車、摩托車均按本程序進行管理。
3、工作職責:
3.1保安隊主管負責制定具體實施程序并進行督導,對電動車、摩托車出入管理負主要責任。
發行車輛失竊或人為損壞事故按公司瀆職行為處罰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3.2保安隊領班在主管領導下負責本程序具體實施安排,并負責經常性檢查當值保安員工作,進行日??己?,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或逐級上報,處理失當或未及時處理造成的后果由其負全部責任。
3.3西大門保安員負責執行本程序,按本程序所述要求認真做好登記、發牌、核對、放行等各程序的工作,確保萬無一失。屬當值保安失職造成車輛丟失或損壞的,由其負全部責任。
4、工作程序與制度
4.1電動車、摩托車一律從西大門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其他各門崗保安負責及時杜絕無序通行現象,對臨時停放于主樓前或廣場外的車輛,南門崗保安及大堂崗保安,巡值保安均有責任進行提醒、指引其統一由西大門進入專用車場停放;對拒不進場停放的,應當即口頭申明不對失竊和損壞負任何責任,對亂停亂放的車輛,當值保安有權禁止其停放或強制搬離現場,確保整個廣場車輛停放有序、整齊、安全。
4.2電動車、摩托車經由西大門進入時,當值門崗保安應提前示意其減速緩駛并在非機動車出入口停下,接受登記后當值保安發放停車牌,當值保安應詳細記錄存車牌號及對應車型、顏色等資料后方可放行。
4.3肋力車、摩托車經由西大門出門時,門崗保安應提前示意其減速緩駛??吭诜菣C動車出入口,出示并交還與存車牌。當值保安認真核對登記資料,情況一致后方收回存車牌予以放行。
4.4車輛出門經核對資料與原始記錄不符合,當值保安應拒絕放行并報告領班處理,領班應立即要求原記錄人到現場核實,屬記錄錯誤的由領班、原記錄人、當值保安認真仔細核對并簽字后放行;屬與原始記錄不符的,應暫扣其車輛,明顯有誤或無存車牌的,應扣押其車輛及駕乘人員,報告主管。
4.5對確屬丟失存車牌的車輛,當值保安無權放行,應報告主管處理。主管應要求車主提供其單位或所在部門有效證明(或原始購車發票),在登記資料上簽字,并賠償存車牌工本費后方可予以放行。
4.6對無任何正當理由,存車牌與原登記資料不符或無存車牌,車載物品來源不明的,當值保安一律按本程序及《貨物出入作業程序》予以扣押,交領班或主管處理。強行沖卡的以盜竊行為處理,當值保安應立即制止并報主管處理。
5.0支持文件
5.1車輛出入登記表
5.2貨物出入控制標準作業程序
5.3西大門保安崗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