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廉政作風建設年實施方案
根據區委的安排,20**年在全區開展“以大興忠、正、實、廉之風”(對黨忠誠、處事公正、求真務實、清正廉潔)為主要內容的作風建設年活動。為抓好我局作風建設,經局作風建設領導小組研究,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為指導,以“忠、正、實、廉”為主要內容,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核心,以解決機關作風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以提高拒腐防變能力為關鍵,在政治紀律上反對自由主義、無政府主義,在工作上力戒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在生活中抵制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全面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為“富民強區、爭創一流”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標
注重統一思想,對作風建設的重要性的認識要進一步提高,自覺性和主動性要進一步增強;注重建章立制,形成領導干部和領導機關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注重以制度解決突出問題,對在“忠、正、實、廉”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有效整治;注重統籌兼顧,以作風建設為抓手,推動各項工作的進一步落實;注重領導干部和領導機關帶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推動作風建設年活動的開展。通過作風建設年活動,促使全局干部職工增強黨性修養、宗旨觀念、狠抓落實的責任意識,以優良黨風促政風帶民風,形成凝聚黨心民心的強大力量。
三、重點內容
(一)加強思想教育。全局要認真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章程黨紀教育、“三忠誠”(忠誠于黨、忠誠于人民、忠誠于事業)教育、“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教育、廉潔從政教育等,要安排作風建設內容的專題組織生活會,局主要領導要圍繞作風建設講一堂課,或作一次專題輔導報告,通過教育,夯實作風建設的思想基礎。
(二)完善各項制度。以制約和監督權力為核心,以提高制度執行力為抓手,進一步建立健全崗位目標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學習制度、會議制度、財務制度、公開制度以及依法行政制度、廉政勤政制度,建立對干部作風情況的動態監督、測評反饋和考核評價體系,逐步形成干部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局作風領導小組將實行明查暗訪制度、定期匯報制度和目標管理考核等制度。
(三)改進工作作風。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抓好各項重民生、謀民利政策措施的落實。按照市委要求和區委、區政府的部署,組織好全局各干部參與全市3月份開展的“破解難題促轉變、服務民生促和諧”作風建設主題活動,機關干部下企業、進村組、入社區,解決企業、項目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各股室要以活動為契機,根據各自的職能和優勢,深入開展“為民辦實事”活動,為企業和基層群眾做好事、解難事。
(四)深化效能建設。各股室要切實履行“首問首辦”、“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服務承諾,提升局機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提高機關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強化責任,做到各項工作有布置、有落實、有督促、有檢查,注重工作實效,倡導比實干、爭一流的風氣。
(五)弘揚“勤廉”之風。進一步規范干部從政道德和從政行為,切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缺位、錯位、越位等現象,確保職能到位,進一步改進會風和文風,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數量,切實精簡各類文件,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說實話;進一步貫徹執行公務接待的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切實節約行政成本;強化對黨員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深入持久地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要加強對行政審批、執法等重點部門、崗位、人員的監督,針對容易發生腐敗的重點環節和部位,完善監管制度,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作。
篇2:建設集團廉政作風建設工作實施細則
建設集團廉政作風建設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使**集團管理人員及全體員工認真落實《湖南**集團廉政作風建設工作條例》,在廉政作風問題上明確界線,清晰底線,恪守法規,抵制誘惑,確保**鐵軍隊伍風清氣正,昂揚向上,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實用范圍
本《細則》主要適用于**集團內所有在職或在編工作人員,包括技術員工、管理人員和集團高層管理人員,也適用于在**集團發生業務往來的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
第三條 實施原則
1、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凡是廉政作風問題不論親間疏離必須追查到底,凡是廉政作風上違規違法行為不論職務高低必須給予相應處分;
2、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管理人員及員工在廉政作風建設上所犯錯誤,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本《細則》及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規行為程度,公平予以處理。
第四條 處分種類
1、行政處分: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降職、免職、除名;
2、經濟處罰:退賠、罰款、扣獎金、扣工資;
3、法律處置: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條 違法處分應用規則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本《細則》中規定的違規違法行為應該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較重的處分;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本《細則》中規定的違規違法應該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加重一檔的處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細則》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自己應該受到違規違法處分的問題的;
2、主動檢舉其他人應該受到違規違法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3、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4、主動退交違規違法所得的;
5、有其它立功表現的或對公司有卓越貢獻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本《細則》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違法的;
2、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3、阻止他人檢舉的;
4、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5、有其他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6、根據廉政作風問題所犯錯誤的特殊情況,經集團廉政作風建設工作室集體研究,并報總裁批準,可以在本《細則》規定處罰的幅度外予以減輕處分。
第八條 單人有本細則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違規違法處分的行為,應當合并處理,并按數種違規違法行為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處分。
第九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規違法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其所負責任大小依據處罰幅度處分。
第十條 違規違法行為的界定及處分
1、按受乙方單位或工作人員以任何形式贈送的禮金禮品、有價證券、購物券及回扣、傭金等違規行為,是指工作或業務往來中本人或相關家屬以任何形式(如節日、出差、度假、宴席等)收受或占有乙方饋贈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單次超出價值400元者予以誡勉談話,單次超過2000元者予通報批評,并追繳違規所得。影響惡劣或違規次數較多者的追繳違規所得外,處以年終獎扣除降職或免職處分。
2、非公司業務需要接受乙方單位及工作人員邀請參與宴請和各類娛樂休閑活動的違規行為。非公司業務需要行為是指與公司經營無關的私人娛樂行為或雖與公司經營有少許關聯但未經主管領導安排私自受邀參與宴請或活動的娛樂行為。上述違規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和罰款處分(個人罰款200—2000元/部門罰款500—10000元)。對于雖由領導批準出席,而安排涉黃、豪賭、吸毒活動且相互縱容的行為,對所有參與者予以加重處罰或降職、免職或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追究相關批準領導責任。
3、向乙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好處費、回扣的違規行為,是指利用職權暗示或影響或威逼乙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個人利益回報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不論金額大小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繳違規所得,扣除部分年終獎金。情節嚴重或超過5000元的追繳違規所得外,予以降職或免職處分。
4、向乙方單位或工作人員私自索要贊助費和宣傳費的違規行為,是指未經部門集體研究并報主管領導同意,私自向乙方單位或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索要贊助費、宣傳費,并據為個人所有或私分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繳違規所得,扣除部分年終獎金,性質嚴重的追繳違規所得外,予以降職或免職處分。
5、在乙方單位報銷差旅或旅游費用,以及各種消費賃證的違規行為,是指應由個人支付而利用職權威懾乙方單位報銷,或已由公司報銷,巧立名目由乙方重復報銷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繳違規所得,影響惡劣的除追繳違規所得外,予以降職或免職處分。
6、邀請乙方單位或業務管理內相關乙方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出席個人或家庭舉辦的紅白喜事的違規行為,是指借個人或家庭舉辦紅白喜事之機,利用職權蓄意斂財和變向乙方單位索要財物的行為。7、在工作時間內大舉邀請本集團同事參加各種紅白喜事,或對未參與紅白喜事的同事穿小鞋或工作范圍內排斥的違規行為是指以舉辦紅白等事為由頭,破壞正常工作次序和影響日常工作開展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對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損失價值1—5倍的罰款。上述違規行為予以誡勉談話,并追繳違規所收受紅包禮金及貴重物品,拒不上繳的從工資、獎金中扣除,取消當年任何評優評先活動。
8、在工程項目、材料采購等招、投標中徇私舞弊的違規行為,是指組織執行或參與落實上述工作過程中、暗箱操作或泄露商業機密或更改數據或私自清退投標方等客觀上形成或結果上造成敗壞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中飽私囊,或為親朋好友謀求到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后果不嚴重,及不良影響可即時消除或無經濟損失的,予以誡免談話;后果較嚴重及有一定不良影響或有一定經濟損失的予以通報批評;后果嚴重及影響很惡劣,經濟損失較大的給予降職或免職處分,并處以扣發獎金處罰。上述違規行為所有違規所得,一律追繳。
9、用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違反接待規定進行公關接待和業務接待的違規行為,是指用公款支付非公司工作、業務需求的宴請,或超出接待規定中所屬對象范圍和接待標準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視其影響程度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并由個人支付違規接待費用。
10、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謀利的違規行為,是指利用職權或職權影響,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在對方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私下要求或暗示他人破格錄取或破格提拔或提高薪資待遇等違規行為。上述行為視其情節予以誡免談話、通報批評或降職處分。
11、侵吞、竊取、騙取或
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財物的違規違法行為,是指明知違規違法,為滿足個人或小團體利益以各種手段和方式損公肥私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行為造成公司財物損失200元以下處以誡勉談話;1000元以下通報批評;5000元以下降職;20000元以下免職;20000元以上除名并移交司法機關并追回損失。12、部門內借用或挪用公司資金進行私人營利或非法活動的違規違法行為,是指利用掌握、控制、使用公司資金的權力,以各種方法、手段用公司的資金為個人或小團體謀利、或參與投資入股、高息集資、投機股市、巨額賭博的行為。上述違規違法行為,挪用資金5000元以下通報批評;10000元以下降職;50000元以下免職;同時追繳違規違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予以除名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3、部門人員在公司人才招聘中接受應聘者饋贈、宴請或索取介紹費的違規行為,是指在招聘工作中接受應聘者宴請,或直接或間接收受應聘者各種財物的行為。上述違規收受價值1000元以內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退回;價值1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予以降職處分,并責成退回,同時處以1—3倍的罰款,價值5000元以上予以免職處分,并責成退回、同時處以3—5倍罰款。
14、部門內任何個人以集團名義私自對未經單位研究決定并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的事項做出承諾的違規行為,是指工作中主觀臆斷或蓄意給工作對方做出的本人不可能或公司不知曉的責任擔當的行為。上述違規行為影響較小、且未造成經濟損失的,予以誡免談話;影響很大、有一定經濟損失的,予以通報批評,并由個人承擔經濟責任,影響巨大,經濟損失較多的,予以降職、免職或除名處分,并由個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15、可能對公司名譽與利益帶來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違規行為,是指明知他人某種行為可能會對公司名譽與利益帶來損害卻不制止或不向上級報告的行為。對上述違規行為視其嚴重程度,予以誡免談話、通報批評、降職、免職處分。
16、在個人或家庭紅白喜事或工作業務往來中無法婉拒的紅包禮金、貴重物品及好處費、業務回扣等錢物在發生一周內主動如數上繳集團廉政作風建設工作室的不予追究。經舉報并查實的上述違規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并予以如數追繳,性質嚴重或金額巨大或影響惡劣的予以降職免職處分。
第十一條*黨員違規違法行為除依照本《細則》處分外,另由集團黨委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予以黨內處分。
第十二條凡受通報批評以上處分的個人或部門,當年不能評先評優。
第十三條違規違法行為給集團榮譽與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除給當事人依《細則》第十條處分外,相關主管領導及部門單位當年不能評先評優。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集團廉政作風建設辦公室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湖南**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