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屋交易協議書(未辦房產證)

4246

  房屋交易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省______市小區號單元室,該房地產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元(小寫),大寫元。甲乙雙方同意并約定在簽定本合同當日內乙方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元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元應在房屋過戶給乙方后當日付清,簽訂本合同之日起至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完畢過戶手續此期間,乙方將按銀行貸款利率(4.9)給予甲方尾款10萬元相應的利息。

  2、由于現實原因,本小區房產暫時無兩證(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產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購買該房,經雙方協商,甲方在產權證辦理完畢之后應在 日內通知乙方辦理過戶。

  3、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一切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

  4、由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將上述房產正式交付乙方。房屋移交給乙方后,其該建筑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并入乙方使用,如由于國家政策或自然因素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升值,貶值,拆遷等),造成的損失或受益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享受或承擔。

  五、甲方必須保證對該房屋轉讓有完全的所有權,無任何家庭糾紛,轉讓前沒有任何抵押、擔保、出租、被查封等其他項權項,若發生于甲方有關的家庭糾紛或債權債務,一概由甲方解決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六、甲方在將該房產交給乙方時,甲方保證將一切與該房產附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已結算,并將相關繳費證件交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因本房暫無兩證,雙方約定甲方收到購房首付款,乙方拿到本房鑰匙為交易成功,甲乙雙方均不得反悔。若乙方進住后,甲方反悔,甲方除返還乙方所付全部購房款外,另付違約金(同首付款),乙方反悔,則無條件搬出,甲方不予退還全部首付款。

  八、本房產因暫無兩證,其平方面積按

  購房合同面積計算,將來辦證過程中如有測量誤差,甲乙雙方約定,互不追究,其成交價不變。

  九、本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進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經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附: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另補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

  日期:

篇2: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年7月21日市政府第14屆124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年9月4日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督管理,規范房屋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房屋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建設、規劃、工商、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房屋交易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加強管理與改善服務相結合、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規范進行。

  第五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并制定使用規則,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簽、交易資金監管等服務。

  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全面發布房地產市場信息。

  房屋交易當事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屋交易信息應當真實,交易房屋應當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交易條件。

  第二章 交易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過在政府信息網站、政務窗口發布或者在當地主要報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應當通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簽訂后,未辦妥房屋轉移登記手續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以該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

  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及其補充合同不得包含減輕或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責任,或加重買受人、中介服務對象責任,或排除買受人、中介服務對象主要權利的條款。

  第二節 新建商品房交易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現售應當取得初始登記證明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訂金、預訂款等。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發布預售廣告。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編號和發證機關。

  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銷售合同中的項目名稱、房屋用途等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內容一致。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不得包含升值、投資回報等誤導、欺騙公眾的內容。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項,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完畢: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明;

  (二)商品房銷售方案及銷售進度控制表,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樓盤是否開行樓巴服務及其線路、站點具體設置方案;

  (三)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公示圖;并明確標示建筑區劃內以及區劃外直接相鄰的市政規劃道路位置及寬度,以及建筑區劃內的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綜合醫院、衛生服務中心、衛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氣供應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場等配套設施的用途、具體位置、規模等內容。

  (六)商品房項目及其配套設施開發建設時序、進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間,并明確配套設施是否移交政府;

  (七)物業管理事項;

  (八)中介服務授權委托書;

  (九)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申報價格對每套商品房明碼標價,以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開相關收費。

  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的樣式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承擔其委托產生的房地產中介服務費、公證費、律師費、按揭貸款服務費等費用。

  買受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向相關政府部門繳交其依法承擔的稅費。買受人可自行申報繳納;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為繳納。委托代收代繳的,不能免除買受人的繳款義務。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入的下列事項應當與銷售廣告、售樓書、樣板房等宣傳資料中的承諾相一致: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提供的交通服務設施設備、服務期限和服務價格;

  (二)幼兒園、學校等教育配套設施;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事項;

  (四)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不得拒絕買受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自網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與購房者約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前,應當按照與銀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款。

  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收存和劃撥商品房預售款,及時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系統中錄入、更新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內資金收存及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法定用途申請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用款報告;

  (二)項目投資概況表;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四)撥付款項的有關施工合同;

  (五)材料、設備購銷合同;

  (六)開發企業有關稅收繳款單或者電子報稅表;

  (七)財政收費通知;

  (八)其他能夠證明法定用途需要資金的資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在商品房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前,商品房預售款應當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施工進度款、法定稅費。

  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資金足以滿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和初始登

記需要的,超出部分資金可以申請用于其他用途。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定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額度及留存比例:

  (一)項目主體結構施工未封頂、排柵未拆除前,留存比例為累積劃撥預售款的10%;

  (二)項目施工進行至內外裝修、設備安裝階段時,留存比例為累積劃撥預售款的5%;

  (三)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竣工備案驗收表,留存比例為累積劃撥預售款的3%。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租售車位(車庫)前,應當將租售方案和相關產權證明文件在建筑區劃內的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租售方案、現場公示情況的公證文書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市車位(車庫)租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存量房交易

  第二十條 規劃用途為商業的存量房,未辦理產權分割登記的,不得分割銷售。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當事人房屋交易相關情況和本市房地產政策相關規定,不得為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提供房屋交易服務時,應當依法查驗以下事項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機構出具的房地產自然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情況;

  (二)房屋租賃管理服務機構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情況查詢結果;

  (三)出售、出租房屋的當事人對房屋的處分權;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與當事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發布房屋租售信息應當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房屋租售信息發布后出現成交、當事人撤銷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屆滿等情形導致委托終止的,應當即時刪除發布的信息。

  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及時協助當事人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簽訂、解除等手續。

  存量房交易當事人未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而自行交易的,可以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簽約服務點或者網站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簽訂、解除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采用購房抵押借款方式付款的,交易雙方可以申請一并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和抵押權登記手續。

  買受人為出賣人墊資注銷抵押權的,交易雙方可以申請一并辦理原抵押權注銷登記、抵押權登記和轉移登記手續。

  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促成交易,買受人采用購房抵押借款方式付款或者為出賣人墊資注銷抵押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書面提示交易雙方可以申請一并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抵押權登記手續或者一并辦理原抵押權注銷登記、抵押權登記、轉移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接受客戶委托時,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并在合同有效期內建立檔案保存,不得利用未經委托的房源及客戶信息開展中介服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保守委托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委托人及有關當事人信息。

  第二十五條 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用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專用賬戶內資金的利息歸屬由買賣雙方約定,交易資金按規定存入專用賬戶后,房地產登記機構方可辦理存量房轉移登記。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促成存量房交易的,應當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專用賬戶劃轉交易資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

  存量房交易資金專用賬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中華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監管平臺和信用評價體系,完善執法檢查制度,通過日常巡查、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加強對房屋交易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執法檢查:

  (一)進入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被檢查對象的辦公場所、經營場所和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檢查;

  (二)詢問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文件、資料;

  (四)拍照、攝影、記錄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情況;

  (五)登記保存證據;

  (六)向其他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檢查方式。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陳述事實和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應當與稅務機關等相關系統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和管理聯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應當確保信息安全,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檔案信息。

  第三十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房屋交易信用評價規則,建立、完善信用檔案,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以下行為應當納入房屋交易信用評價范圍:

  (一)商品房銷售的宣傳和房屋交易信息的發布;

  (二)商品房預售方案的提交和公示;

  (三)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

  (四)公示與商品房銷售相關的事項;

  (五)制定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六)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手續;

  (七)協助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手續;

  (八)商品房預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九)車位(車庫)的租售;

  (十)公建配套設施的移交情況;

  (十一)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以下行為應當納入房屋交易信用評價范圍:

  (一)房屋交易信息的發布;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訂立;

  (三)查驗、告知規定事項;

  (四)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的使用;

  (五)當事人信息的保密;

  (六)履行合同義務、提供中介服務情況;

  (七)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

  (八)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前款所稱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獎勵情況、被投訴情況、行政處罰情況等資料。

  第三十四條 鼓勵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志愿者組織、相關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機構和社會公眾參與房屋交易監督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發布虛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發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交易條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包含減輕或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任或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的。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條款包含減輕、免除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責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務對象責任,排除中介服務對象主要權利內容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

》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銷售合同中的項目名稱、房屋用途等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內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包含升值、投資回報等誤導、欺騙公眾的內容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罰款;使購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商品房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事項,購房人提出請求仍不明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公開相關收費,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拒絕或者限制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時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并可以處以違法收存款項20%的罰款。

  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收存和劃撥商品房預售款,未及時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中錄入、更新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內資金收存及使用情況的相關資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可以限制其參與本市房地產相關業務。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按法定用途、額度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撥付商品房預售款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使用款項20%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未辦理租售方案公示、備案手續租售車位(車庫),或者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出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辦妥產權分割登記銷售商業用途存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未按規定查驗、告知、提示規定事項,為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唆使、慫恿、參與、協助當事人實施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并處吊銷地產中介執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同時提請原注冊機構取消注冊。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發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規定刪除已發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協助當事人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辦理房屋交易相關手續,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形下擅自辦理網簽手續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罰款。

  第五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委托人及有關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未能提供所保存的客戶書面委托檔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沒有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拒絕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陳述事實和提供相關資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稅務等與信息平臺對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檔案信息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時,可以對違法行為責任人進行問責談話,暫停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使用資格直至調查處理完畢為止。

  違法行為處理結果應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管理人員、違法行為責任人、違法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并向社會公布的;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的;

  (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核定商品房預售款的使用額度及留存比例的;

  (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立網絡監管平臺和信用評價體系的;

  (五)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根據建設工程規劃開發建設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包括已辦理轉移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即二手房)和國有土地上自建并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交易,是指房屋買賣行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區劃,是指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范圍,或者雖不屬同一用地紅線范圍但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交易、抵押借款和登記提供咨詢、居間、代理等經營性服務的機構。

  第五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宅的銷售、上市交易和交易資金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3: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政府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已經20**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年7月21日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范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約定的房屋價款,包括支付房屋價款的現金、訂金和貸款。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由買受人將房屋交易資金交付給資金監管機構,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資金監管機構按照約定向原房屋所有權人轉付房屋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專戶存儲、??顚S?。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市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具體負責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六條 交易所應當與受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委托協議,設立“存量房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交易所應當與房屋登記機構、受托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網絡系統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第七條 存量房屋交易實行合同備案制度。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自行達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應當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存量房屋買賣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協助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不得從事房屋交易資金的代收代付業務。

  第九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洞媪糠课葙I賣合同》;

 ?。ǘ斗课菟袡嘧C》;

 ?。ㄈ┵I賣雙方身份證明;

 ?。ㄋ模┢渌璨牧?。

  第十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灰纂p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ǘ┙灰纂p方持資金監管材料和存量房屋轉移登記材料,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存量房屋轉移登記;

 ?。ㄈ┵I受人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將交易資金存入“專用賬戶”,房屋所有權人在受托銀行設立個人賬戶,用于收取房價款;

 ?。ㄋ模┙灰姿盏浇灰踪Y金已存入“專用賬戶”的信息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交易所送達《轉移登記辦結單》;

 ?。ㄎ澹┙灰姿盏健掇D移登記辦結單》后,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向受托銀行出具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支取憑證。受托銀行根據資金支取憑證,將資金劃入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賬戶;

 ?。┵I受人在商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存量房屋抵押貸款的,其申請的貸款應當存入“專用賬戶”,并依照上述程序劃轉。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價款的,應當提供公證后的委托書。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

 ?。ㄒ唬┩ㄟ^裁定、判決、仲裁抵償債務或者協助執行的;

 ?。ǘ┩ㄟ^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ㄈ┲毕涤H屬間交易或者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ㄋ模┢渌灰思{入交易資金監管的情形。

  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當聲明交易資金自行劃轉,并承擔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資金及權屬風險。

  第十三條 存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ㄒ唬┙灰纂p方終止交易,由交易雙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請的;

 ?。ǘ┙浫嗣穹ㄔ?、仲裁機構判決、裁定終止交易的,由買受人憑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解除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解除資金監管,交易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交易所收到解除資金監管申請后,經核準,應當通知受托銀行將監管資金退還買受人。

  第十六條 交易所從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劃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由受托銀行按中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并劃轉給原房屋所有權人。

  未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并退還買受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


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有權機關對“專用賬戶”中個人交易資金,進行凍結或者對資金進行扣劃的,受托銀行應當向執行機關證明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交易所。

  第十九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市轄縣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