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房屋租售管理規定
房屋租售管理規定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小區內業主在進行房屋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變賣時,必須在上述行為發生一個月內與新業主一起到小區管理處進行登記,結算有關費用,辦理新戶入住手續;
2.凡因了生房屋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變賣而未到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的,管理處將認為該房產仍屬原業主,由此而發生的費用及一切經濟糾紛仍由原業主承擔;
3.屬房屋出租的,租戶可憑租約及業主委托書代為繳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費用;管理處只將租戶視為代辦形式,所有因該房產發生的一切事務,費用,糾紛由業主負責;
4.所有因房產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而成為承受人的,必須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好房屋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手續后,有權享受小區對業主的各項照顧與服務,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包括遵守小區公約和住戶守則以及其他有關的規章制度。
篇2:小區物業服務中心開展房屋租售業務的知會
關于小區物業服務中心開展房屋租售業務的知會
尊敬的小區業主及住戶:
大家好!
為方便各位業主和住戶的房屋轉讓、出售、房屋轉租等,物業服務中心于20**年3月1日成立了房屋租售中心(目前正處于試運行),各類手續可以"一站式"全部辦理完成,可以使大家足不出小區就可以辦理有關業務,節約寶貴時間并有安全保障。
歡迎各界朋友咨詢及辦理業務。我們的咨詢電話:*** 、******
EE物業服務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篇3:園區房屋租售用途管理守則
園區房屋租售及用途管理守則
根據政府有關規定,特對本園區房屋用途作如下規定:
1、園區內房屋及場地的租、售、轉讓、轉借及抵押須提前到本處進行登記,并提供所有權、使用權人個人家庭資料。
2、房屋租賃人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持有廣州市身份證或暫住證、計劃生育證等有效證件,且不得利用本園區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售房時標明用途為住宅的單位只能作為住宅,不能作工業、商業或其他用途。
4、車庫、設備用房等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侵占或改變使用功能。
5、為配合室內廳、房間的使用功能,各關鍵部位已做特殊處理。業主(住戶)不得任意改動,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業主自負。
6、為解決居民生活之需,管理處已按比例對各商鋪的商業行業作了合理分布,各業主、租用戶改變經營項目須事先向管理處申報。
7、各出租屋不得經或毒品、危險品、并不得開展各類含色情內容的服務。
8、出租的商鋪不得進行煎、炒、炸等產生強烈污染的烹飪。
9、出租的商鋪不得在鋪面以外擺放物品,不得擅自懸掛統一招牌以外的宣傳、裝飾物品。
10、屋門前、公共走道不可以貼對聯、設香爐、張貼其他飾品,以免損壞墻壁。
11、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除限期整改外,視情節輕重將處以賠償200-3000元及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