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常用通知及表格
貨車出入放行申請表
申請部門 :
送貨單元 :
司機姓名 : 聯絡電話 :
司機身份證號碼 :
貨車車牌號碼 :
送貨日期 :
送貨時間 :
貨物資料 : 物品 數量
離開時間 :
部門主管姓名 : 簽署 :
申請日期 :
申請必須于車輛進入前最少24小時前通知管理處, 否則管理處有權因保安理由而禁止進入。
---------------------------------------以下由管理處填寫---------------------------------------
正確 不符 備注
送貨公司名稱 :
司機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進入日期 :
進入時間 :
離開時間 :
保安員姓名 : 簽署 :
違例泊車通知
致:車牌號碼( )之司機
您的汽車未按本車場停車規定,違例停泊予他人車位/公眾車道,請在 分鐘內將車輛駛回所屬車位/時租車位,否則將予鎖車處罰,而 閣下須繳付¥ 之開鎖費用。
此致
管理處
年 月 日 時 分
鎖車通知
致:車牌號碼( )之司機
您的汽車未按本車場停車規定,違例停泊予他人車位/公眾車道,現按規定把您的車輛扣鎖,敬請切勿開動車輛,請到保安部繳付¥ 及辦理開鎖手續。
此致
管理處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時 分
泊車證及泊車票式樣
上落貨車輛臨時泊車票式樣
日期 :
進入時間 :
停車位置 :
離開時間 :
經手人 :
車票編號 : 12345678
車牌編號 :
司機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來訪車輛臨時泊車票式樣
日期 :
車輛編號 :
進入時間 :
離開時間 :
已收金額 :
經手人 :
車票編號 : 12345678
備注: 1. 為保安理由,請將泊車證擺放于車輛擋風玻璃處顯眼位置。
2.泊車證將定期更換及可按停車場區域割分而使用不同底色之泊車證。
物業管理處
車輛停泊巡查報告
(停車場管理表格5)
地點 時間 車輛停泊數量 備注
地面
二層
(地下車庫)
三層
四層
管理處
停車場特別事件處理報告
(停車場管理表格6)
時間 地庫/地面 事故發生地點 處理人簽名
管理處
停車場現金交接表
(停車場管理表格8)
時間:
班號 開更時間 收更時間 票數 金額(¥)
A # ¥
B +# +¥
C +# +¥
時租車位收入 =# =¥
其它收入(請注明) +¥
本日收入(=存款單金額) =¥
備注:
收費人員姓名: 簽 署
安全主任確認: 簽 署
財務部稽核日期: 簽 署
總物業經理確認: 簽 署
車輛出入登記表
(停車場管理表格10)
日期 車型 車牌號碼 車主性質
(訪客/住戶) 進/出時間 收費 當值簽名 車況(如有損壞應注明詳細情況) 車主
簽字
停車位使用登記表
(停車場管理表格11)
使用者名稱
單元編號
泊車位號碼 停車卡號碼
車牌號碼 1 2.
緊急事故聯絡人
姓名 電話 手提電話 傳呼機
第一聯絡人
第二聯絡人
第三聯絡人
備 注:
1.本處只在緊急或有需要之情況下才與上述聯絡人作出聯絡。
2.聯絡人需常駐當地,并能隨時聯絡到。
3.上述資料絕對保密。
業戶簽名/蓋章: 日 期:
車輛管理設備、設施清單
(停車場管理表格12)
序號 設備名稱 設備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備注
交接班記錄表
(停車場管理表格13)
交班人 接班人
交接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檢查人
運 行 記 錄
上班工作跟進情況記錄:
本班工作情況記錄:
需跟進工作情況記錄:
物品移交:
車場主管: 保安主管:
備注
十二)停車場常用標志樣式
1.警告標志
2.禁令標志
3.指示標志
十三)停車場運作費用預算
1 管理人員薪津
車場管理員
2 員工制服及洗滌費
3 停車場保險
4 清潔及滅蟲
5 維修及保養
6 其它
7 營業稅及防洪費(5%+0.09%)
8 管理酬金
總開支:
篇2:停車場車輛丟失責任停車合同性質
近期,本市某住宅小區地面停車場轎車丟失一案,有關司法部門認識不一,裁處結果截然相反,由此引發了對該案件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分歧的焦點是車主與停車場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停車合同性質如何確定。某司法部門認定應為車輛保管合同并裁決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為此并列舉了三條理由,以證明其結論正確,裁定無誤。筆者對此頗有看法,認為將停車服務合同簡單認定為車輛保管合同及由此確認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裁決定性不準,理由勉強,值得商榷。
該停車場是在住宅小區公用部位上劃出的停車場地,其產權性質應由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向車主出租停車車位和管理停車設施,停車場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成本費用后70%納入業主專項維修資金,30%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物業管理公司在其間僅僅是受全體業主委托,起著代為出租停車場地、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作用,停車場地的真正收益者是全體業主。雖然車主對停車場服務要求的主觀意愿不盡相同,但其主要的目的還是有地方停車。對其收取的費用是場地出租費和秩序維護費,停車服務合同性質的特征主要是場地租賃合同。
誠然租賃不排除管理,租賃合同也并非無條件排除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責任。在停車服務管理或合同中也約定了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但畢竟這不是停車保管合同。至于說停車保管合同則應符合《合同法》中有關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一是以寄存人(車主)交付保管物,保管人(物業管理公司)直接占有保管物。二是保管人(物業管理公司)應向寄存人(車主)給付保管憑證,并隨時返還保管物。三是保管物(車輛)的價值通常與保管費(即停車管理服務費)的高低成正比。據了解該住宅小區的車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簽訂過文字的車輛管理服務合同,更沒有共同約定車輛保管的責任。以收取停車管理服務費作為事實合同分析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特征和實際情況,也是不符合上述車輛保管合同三條基本特征的任何一條。由此,可得出該停車場停車服務不具備保管性質的結論。
下面我們具體分析一下某司法部門認定為保管合同的三條理由:理由一是指:“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對于車輛所有人而言,更重要的是車輛得以專人保管?!蔽覀冋J為這種陳述是不客觀的,僅僅表達車主單方面的意思和設想,是不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意思自治本質就是否表達雙方當事人共同的自愿合意,在處理車輛丟失糾紛,認定停車服務合同是保管合同時,關鍵的應是當事人之間的共同約定是否明確保管之責,而不能以車主單方面的主觀意愿,確定保管責任。
理由二是指“車輛停放在專人24小時看管的停車位上,就是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暫時轉移給物業公司占有?!蔽覀冋J為這種判斷是不恰當的,如前文所述停車服務不符合《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所謂占有就是對物的實際控制,保管人占有保管物并且能夠對物進行直接支配和管理。對停車場車輛而言保管就意味著車主將鑰匙或行車證明交給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管理公司控制車輛。至于對存車時車主交車領單,取車時物業管理公司驗單放車的做法雖具有合保管同的個別特征,但畢竟強調的是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責任而不是保管責任。而該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既未得到汽車鑰匙或行車證明,也未實施“交車領單,驗單放車”的手續,物業管理公司沒有任何手段阻止車輛的移動、行駛,沒有任何權利制約車主的
行車自由。雖然該物業管理公司曾經實施過車輛停放證發放制度,但因故沒有堅持實施,盡管客觀上存在著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但由此作出所謂“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暫時轉移給物業公司占有”之說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理由之三是指業主“交納了停車費,物業公司作為收費方,其對相對方轉移的占有物負有保障安全、不丟失、不損壞等義務……物業公司不能證明其按約履行提供24小時專人看管的義務?!?
我們認為這種結論也是不準確的??垂懿坏扔诒9?物業停車費不等于停車保管費。正如另一司法部門所言:“管理是相對秩序而言,24小時專人看管應當解釋為物業公司安排專人負責看護、管理,而不是保管有關車輛?!惫P者認為依據我國當前物業管理相關法規和收費標準以及管理手段來看,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小區及停車場的安全護衛的主要職責除有特別的約定以外,主要還是保障小區及停車場的的宏觀安全
篇3:小區停車場產權歸屬法律分析
目前住宅小區內停車場的產權歸屬和收費問題,一直是物業管理中矛盾的焦點,圍繞著上述問題的爭議和糾紛一直不斷,因此,如何正確的解決小區內公共停車場的產權歸屬問題,從而對停車場是否應該收費、如何收費、費用如何分配給出法律的解答,是目前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中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物權立法,因此,我們需要從現有的規定出發,借助物權理論研究的成果,進一步的推理,來分析小區內停車場的產權歸屬問題。
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的產權歸屬
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劃撥、出讓、轉讓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后,在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形成房屋以及包括道路、綠地、停車場等在內的附屬設施。在開發建設單位對小區內的任何財產進行轉讓以前,小區內除土地以外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都是歸開發建設單位的。在開發建設單位開始出售住房以后,其他人要獲得小區內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只能通過兩個途徑,一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取得,其中主要是轉讓和贈與。通過和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轉讓合同或者贈與合同取得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二是按照物權理論當中主物和從物的變動規則取得。在物權理論當中,從物是附屬于主物的,當主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從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也應當相應的發生轉移。同時,按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物權必須以一定的外部形式表現出來,對于動產,占有是其物權公示的方式;對于不動產,登記是其公示的方式。因此,對于小區內財產權利的轉移,同時也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得以實現。
如果沒有上述的情形,即沒有雙方關系財產權利轉移的合意,也不是從物附屬于主物轉移,同時還沒有一定的公示,就不會發生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轉移。也就是說,具體到停車場,要判斷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是否轉移,一要看是否有轉移的基礎原因,也就是前面論述的兩種情況;二要看是否完成了法定的公示要求,也就是是否有產權的登記。除此以外,都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小區內公共停車場的情況是很復雜,下面將針對每一種情況分別進行分析:
第一,小區內利用公共道路所設置的停車場。 這一類停車場只存在使用權的爭議問題。這類停車場的使用權應當是依附于道路的使用權歸屬的,道路的使用權歸誰,在道路上設置的停車場的使用權也就相應的屬于誰。那么小區內公共道路的使用權屬于誰呢?我認為,小區內的公共道路是作為房屋的從物而存在的。判斷一個物是否是從物,兩個重要的標準是這個物在效用上是否有獨立性,在結構上是否是主物的組成部分。只有那些并不是主物的組成部分,同時又不具有獨立的效用,其效用是依附于主物而發揮的物,才可以成為從物。小區內的公共道路在結構是獨立于房屋的,同時并不以交通運輸為其存在的目的,而主要還是使用房屋的人方便。因此,我認為,小區內的公共道路是作為房屋的一種從物而存在。當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道路的使用權相應的也應當發生轉移。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同時成為公共道路的共同使用權人,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公共道路的使用權?;诖?在小區公共道路上設置的停車場的使用權,同樣也應當屬于所有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小區內按照規劃單獨建設的地上停車場。 這一類停車場同樣只存在使用權的問題。但使用權不存在從物跟隨主物發生權利轉移的問題,這一類的停車場的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唯一原因就是根據雙方的法律行為,主要的是轉讓和贈與。具體到實踐中,如果開發建設單位和小區內的業主沒有就這一類停車場使用權進行約定,這一類停車場的使用權就應當歸其投資建設者所有。如果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就這一類停車場的使用權進行了約定,則按約定確定其使用權歸屬,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不動產物權必須經登記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要求,此時,必須辦理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才產生使用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當然,開發建設單位也可以同業主約定在這些停車位的使用權不發生轉移的前提下,允許業主使用,這種使用在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之間產生租賃關系,但此時業主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債權,而不是一種物權,不具有排他的效力。
第三,小區內的地下停車庫。 地下停車庫和地上停車場又是不同的,地下停車場并不依附于土地,而是已經具有了本身結構上的獨立性。因此,地下停車庫構成一個獨立的物,并不是從物,不產生跟隨主物發生權利轉移的問題。那么,地下停車庫的所有權同樣在沒有特別的約定時,應當歸最初的投資建設者所有。
地下停車場往往是由很多的停車位組成的,這些停車位都是處于同一個封閉的空間內,并不具有結構上的獨立性,因此,不能單獨成為物權的客體,因此,這些停車位可以根據約定由不同的人使用,但是使用者對其只有債權而沒有物權。也就是說開發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