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保潔保綠案例匯編:培訓帶來規范服務
案例三:培訓帶來規范服務
200**年6月8日上午9:00左右,管理部在檢查工作中發現,一道路工正在工作時,側面走來一位小姐向清潔工問路:“請問先生,金楓苑怎么走?”該員工用掃把往前一指:“向前面走?!庇捎趩柭啡耸堑谝淮蝸沓鞘谢▓@,不熟悉地形,該員工又很耐心地給她詳細說明了行走路線,她也表示非常感激。管理員馬上向該員工指出,他的熱心是正確的,但用掃把指路是不符合禮儀規范服務的,是對他人的不尊重(對于保潔工能利用日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指正、當即培訓,效果更好)。
管理部以此事件為契機,在一線員工中加強公司規章制度及儀容儀表等方面的培訓力度,要求每一位員工從小事做起,改掉陋習,并樹立楷模加以示范,使員工的規范服務和職業道德邁上一個新臺階,收到許多業主的表揚信及錦旗(保潔工的工作雖然很臟很累,但正是有了他們的辛勤勞作,業主才能安居樂業)。
點評:
物業管理工作中對員工的培訓是保證服務質量的前提,是使新員工適應新環境的關鍵手段,也是使老員工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重要方式。
物業公司的保潔、綠化人員普遍文化水平較低,生活習慣較差,應制訂一套深入淺出的培訓方法,以提高他們的素質,在日常工作的點滴中灌輸企業文化顯得尤為重要和有效。
篇2:物業保潔相關案例培訓
物業保潔相關案例培訓
1.怎樣接待投訴和保潔工作專業知識的培訓
在日常保潔工作經常會接到一些住戶的投訴,接下來就講一講,關于投訴接待及處理方面的技巧。
案例一:
七區某號一業主跑到辦公室表揚樓道清潔工,說你們的保潔工認真、細致真是名不虛傳,接待人員微笑說:你先生過獎,他說曾經進行暗中調查,因為他是上航員工早出晚歸難得遇見保潔工,又住在七樓,誰知道你們每天是否上樓來打掃?所以就在早晨上班前,在門口放一個煙蒂,晚上回來看是否在,一連三天晚上回來煙蒂都不在了,說明你們的保潔員是上來打掃過的,你們真是認認真真工作的,我佩服,說完走了。
就這個事例,管理人員進行了認真的討論,有人講,這個人真是的,在考驗我們,不相信我們,還有人講這個人蠻認真的做事喜歡實地檢驗,對我們工作進行監督,經過討論大家統一了認識,因為物業管理畢竟是一個新鮮事件,有的人對它不理解,或者他付出的管理費是不是得到真的實施,需要一種驗證,反過來對我們的工作也是一種督促和監督,這是非常好的。
案例二:
七區另有一業主,因丈夫在國外,兒子在讀大學,一個人在家感覺很寂寞,但是又愛干凈,樓下一業主把房子租給一理發店的服務人員,由于工作性質的關系和這些人員的不注意,把樓道搞得比較臟,晚上又回來很晚,她感覺不安全,又不想得罪樓下人員,就到我們這里投訴,說清潔工很辛苦了,我們這個樓道本來是很干凈的,由于最近有人把房子借給外來人員,搞得樓道比以前臟了,希望你們關心一下,管理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上情況后,就與那位出租房的業主進行婉轉的交涉,并把樓上業主的意見帶給他,也對這些外來人員進行了約束,可過了一段時間,那位女業主又來投訴了,說那些外來人員燒飯敞開門把油煙熏得整個樓道都是的,很嗆人的等等,管理人員接待后,又立即與出租房業主進行商談,把業主的反映如實反映給他,希望他們不要影響他人的生活,后來那些服務人員另外借了一棟房,搬出以后,才沒有了投訴。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知道,這個女業主其實是借題發揮其目的是想使這些人員搬出去,但又不便與樓下業主交涉,只得通過我們來傳達她的意思,但是我們也只有針對存在的衛生問題,對出租房的業主進行提出,至于是否要搬出,則是出租房業主才能決定的。
案例三:
3區某業主家住2樓,他的陽臺外側是一個平臺,只要把陽臺欄桿敲掉,開一扇門就可以外出到平臺上去。于是她就提出申請,因為這樣做是違章的,當然遭到了管理裝修人員的反對,由于目的沒有達到,她借口平臺很臟、不衛生為由進行投訴,管理人員到現場查看,發現沒有什么大的垃圾或雜物,再說我們每星期都進行一次清掃,清潔應該沒有什么問題。后來與裝修管理人員溝通,原來是她想通過投訴來反映平臺衛生狀況差,不及時掃干凈,還不如讓她自己到平臺上打掃等,達到想占領平臺的目的。
通過對此事的調查,為了配合裝修管理人員搞好工作,我們就一周多次地上平臺去掃,堅決不讓違章現象的出現。
2. 保潔工的專業知識培訓
保潔工的專業知識培訓,因為我們招聘來的保潔人員大部分都是從外地來滬的農村人員,由于他們從來沒有接觸過保潔工作,就需要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一般新來人員有三至五天的實習,在此期間,通過半天的理論學習和二天半的實際操作,在能夠對自己所服務的范圍基本知曉的情況下,才放心地讓他們獨立操作,每周進行一次講評,按樓道工、道路工,進行講評,總結一周來的情況,指出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的保潔工沒按照規范進行操作的錯誤,讓優秀人員進行現場操作,讓規范的操作程序,使老的人員更加熟悉,新來人員加強領會,在每周講評會上加強公司紀律的教育,特別強調"三不"規定的教育,所謂"三不"即:一不該拿的東西,不能拿;二不該講的話,不能講;三不該看(管),不能看(管);因為我們的服務直接面對廣大業主的,有些事做了,有些話講了,將會起到很不好的影響。
案例一:
曾經有一個保潔工,把業主扔掉的一些舊衣服,但還可以穿的,想拿回家,被大門保安發現后交給我們管理員。剛開始時,管理人員也有爭議,為什么不能拿回去,既然人家業主扔掉了,就可以拿。有些衣服確實還可以穿,那就送給我們保潔工算了,有的管理人員認為這不能拿,因為我們是直接面對業主,如果我們同意保潔工拿回去,就會給他們一種誤導,認為只要業主不要的東西都可以拿回去,這樣下去很可能會利欲熏心,難保不會發生一些事情。
經過討論,大家統一了認識,只要是業主扔掉,那怕再有用,也要扔掉,我們是來做清潔工作的,只有做好保潔工作才是我們的本份,其它的一概不能拿,經過多次培訓,保潔工在掃地和巡視保潔區域多次拾到業主遺失的物品上交公司,轉到業主中,得到業主好評。
案例二:
曾經有一位樓道清潔工,她喜歡看見人打一個打招呼,所管轄的樓道清潔工作是做得比較干凈的。在這個樓道中有一位老年業主,她看見了就打一個招呼說:"阿姨,您買菜回來啦",可是那老年業主說:"干什么,你在盯視我啊"。
后來還投訴到我們這里,那位清潔工感到很冤枉。我們就教育他,因為我們是來做保潔工作,這里的住戶比較有錢,從安全角度考慮。白天在樓道里的只有我們清潔工,比較容易掌握他們的生活規律,他怕不安全,再說你只要做好保潔工作,才是對業主所付管理費的最好報答,通過教育培訓,不但我們這些管理人員提高了認識,保潔工也有了提高,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沒有這樣的投訴。
篇3:保潔員摔倒斷肋骨,法院判決物業承擔責任之案例
案例:保潔員摔倒斷肋骨,法院判決物業承擔責任
一物業公司52歲的保潔員李某在小區打掃衛生時暈倒,不慎摔斷肋骨,物業公司認為,李某是因自身疾病導致摔傷,與工作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保潔員工作中暈倒摔傷,應按絕對優勢證明標準排除所有可能性,即只要不能排除可能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就應當推定其系因工作原因造成,據此應認定為工傷。
20**年7月8日17時許,李某在其負責的小區內打掃衛生時暈倒,摔倒時身體撞在工具車上,過了幾秒后李某才清醒過來。同事將李某送到小區旁的私人診所檢查,李某沒覺得有什么不對勁,就回家休息了。直到次日,李某覺得左側脅肋部疼痛不適,活動受限,到新疆昌吉州中醫醫院檢查治療住院,被診斷為左側第6、8、9肋骨骨折,雙肺下葉挫裂傷及胸腔積液。
事后,李某和公司一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審查后,對李某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工作時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但物業公司認為李某眩暈摔傷系自身疾病引發,與履行職責無關,不能認定為“因工作原因”,所以不應認定為工傷。物業公司不服行政決定,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調取李某曾經的眩暈病史資料,以證明李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摔倒。
法院審理后,認定李某暈倒摔傷屬于“因工作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物業公司訴訟請求。該案判決書送達后,相關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不排除有工作原因即可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何為“因工作原因”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法院認為,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受傷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即工作原因與傷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這種因果關系既包括直接因果關系,也應當包括間接因果關系。直接因果關系是職工所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的聯系直接明了,造成傷害的原因僅為一種,即一因一果;間接因果關系,指職工傷害結果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造成的,履行工作職責只是導致職工傷害的數種原因之一,即多因一果,在此情況下,應按絕對優勢證明標準排除不屬于工作原因的基礎事實,只要不能排除有工作原因的,就應當推定其系因工作原因造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時暈倒受傷,物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認為李某受傷不是因工作原因,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暈倒,顧名思義,是指因頭暈導致站立不穩摔倒。而引起頭暈的原因很多,眾所周知,低血壓、低血糖、貧血、高血脂、重感冒、失血過多、勞累過度、久蹲后站立等均可能引發頭暈。
結合本案中李某作為已年滿52周歲的中老年婦女,在天氣晴朗的夏日午后,在室外進行體力勞動時暈倒摔傷,按常理和生活經驗判斷,李某暈倒摔傷與其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系,除非物業公司能舉證排除履行職責與其暈倒的關聯性。故即使李某確因身體疾病原因出現過頭暈癥狀,甚至李某暈倒確實存在身體疾病方面的原因,也只能說明李某摔倒受傷還可能存在或確實存在其他原因,但并不能必然排除履行職責是造成頭暈摔倒的誘因,且物業公司主張李某自身有疾病,僅是一種推測,故法院認為,物業公司申請調取證據欲證明的事實并無實際意義,對其調證申請不予準許,而物業公司亦未提交證據排除李某暈倒摔傷與其履行職責的關聯性。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