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廠安全性評價:安全管理評價
三、安全管理評價
火力發電廠安全管理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方針的貫徹落實和安全目標管理
(l)廠年度工作計劃或工作要點、工作安排、承包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的安全目標、切實可行的措施、考核獎懲辦法,上述措施是否貫徹落實。
(2)在生產工作中,能否堅持“五同時’,即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3)安全第一責任者是否親自閱批上級安全生產重要文件和事故通報,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要求,改進工作。
(4)領導干部是否支持安全監督人員向上級單位反映、匯報不安全情況和開展安全監督工作,對重要不安全情況是否發生過漏報、遲報。
(二)安全責任制
(1)各級領導人員的安全責任制是否健全,內容是否符合《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及上級有關規定,安全責任制是否明確,并且能夠貫徹落實。
(2)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制是否健全,內容是否符合上級有關規定,安全責任制是否明確,并且能夠貫徹落實。
(3)各生產崗位的崗位責任制中是否有明確的安全責任,并能貫徹落實。
(三)安全監督機構及安全監督網
(l)發電廠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監督機構,人員素質和數量以及專業配套等方面,能否滿足職責要求。
(2)主要車間是否設有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上述人員的主要精力和時間能否用于抓好安監工作。
(3)班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每年是否能根據人員勞動組織的變動調整人選,做到組織、人員落實。
(4)安監人員是否有職有權(獎懲權),待遇是否落實(按生產人員對待,如升級、獎金、職稱評聘等),是否認真貫徹《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監督手段是否完善,符合規定。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1)是否制訂了“兩票三制”安全管理制度,內容完善,執行認真。
(2)安全第一責任者、主管生產的副廠長、總工程師(含副總工程師)以及生產職能處室、車間是否有上級頒發的同本職、本部門工作直接有關的規程、制度和現場規程制度。
(3)班組長崗位是否備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規程制度等。
(4)現場規程制度的修訂、審批、印發、儲備是否及時合理?,F場規程制度是否覆蓋面全,符合實際?,F場規程個別條文修改有無正式審批文件,班組長崗位有無上述文件,并能及時修改個人保管的規程制度。
(5)有無“兩票”合格率評價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合格率評價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發現問題能否及時提出改進措施,有無記載可查,每月是否對“兩票”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統計。
(6)有無“兩票三制”現場執行情況全過程檢查制度,并有檢查紀錄,且能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及時整改。評價期內,是否發生過違反“兩票三制”造成的事故,或發生過強行解除閉鎖裝置發生的誤操作事故。
(7)缺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缺陷通知填寫、傳遞是否及時,缺陷能否及時處理。
(五)安全培訓與考核
(1)新工人(包括大專畢業生)是否全部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檔案、記錄是否齊全。實習生進入現場前是否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和安全規程考試。
(2)新值班人員(含調換新崗位人員)獨立值班前是否考試合格,批準獨立值班檔案是否齊全。
(3)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有合格證,培訓和考試檔案記錄是否齊全。
(4)是否按時編制本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安全教育),并能貫徹落實,有執行情況記錄。
(5)一季度內是否完成生產干部、工人《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學習和考試。
(6)是否做到每年進行一次現場運行、檢修規程制度的復習考試。
(六)安全例行工作
(l)班組能否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內容是否充實,并能結合本班組具體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和吸取本單位、兄弟單位事故教訓,記錄是否齊全,參加安全活動的人員是否簽名確認,二級單位領導每月是否簽字。
(2)車間主要領導干部是否能定期參加班組安全活動,建立聯系點,并有記錄。
(3)評價或內廠長、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是否按時組織每年春、秋季安全大檢查,是否做到有計劃、有總結、有整改措施,有考評、有實效。
(4)廠、車間安全第一責任者是否每月主持一次安全分析會,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記錄齊全。
(5)廠主要領導是否按規定進行夜間查崗,記錄齊全,解決實際問題。
(七)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l)是否按時制訂和上報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內容重點突出,無重要疏漏,資金、人力、執行負責人、執行期限是否明確、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資金是否按規定提取,并由安監部門掌握使用。
(2)主管生產的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是否及時組織各有關部門對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完成情況有文字記錄,對未能按時完成的項目能及時采取對策(可結合季度安全分析會進行)。
(3)年末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完成率是否分別達到85%和95%。
(八)基礎資料
(1)生產設備和系統管轄范圍是否劃分明確,無管理空白點,有正式書面依據。
(2)運行班組是否建立以下有關安全生產的記錄簿:運行日志、設備缺陷記錄、設備異動記錄、檢修工作票登記、臨時接地線使用登記(電氣運行)、不安全情況記錄、安全活動記錄、生產培訓考核記錄、事故預想記錄、設備定期輪換試驗記錄、系統圖冊。記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及時,圖冊是否符合設備系統實際情況。
(3)撿修班組是否建立以下有關安全生產的記錄簿:設備缺陷記錄、設備臺賬、設備系統圖、主要設備裝配圖、檢修技術記錄、不安全情況記錄、安全日活動記錄、生產培訓考核記錄、保護和自動裝置定期試驗記錄。
(4)廠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是否每年重新審定一次電氣和熱機工作票簽發人名單,車間是否每年重新審定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名單,并及時進行調整。上述人員名單(包括調整人員名單)是否書面公布、印發各有關崗位。
(九)承包工作的要全管理
(l)企業對發、承包工程是否訂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確歸口管理單位及其職責。
(2)各種承包合同中,有無明確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發包方和承包方對安全應負的責任。
(3)所有承包工程合同副本是否送交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對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違反合同及有關規程規定者,安監部門是否有權停止其工作,并進行經濟處罰。
(十)事故調查及安全信息反饋
(l)發生事故和障礙及嚴重未遂事故后的處理、匯報、原始記錄的填寫、事故現場的保護、事故記錄的保存有無明確規定,并能貫徹落實。
(2)發生設備損壞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有無可供分析用的事故錄波圖、計算機事故追憶資料、故障部分照片。有錄像設備的單位是否同時錄像,事故照片及事故錄像是否按檔案管理標準要求歸檔。
(3)事故發生后能否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規定組織調查,并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報告填寫內容是否符合《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
(4)是否定期(一般應每月)編發一期安全簡報,及時通報本單位安全情況,總結事故教訓,表揚好人好事。
(5)能否及時轉發上級事故通報、快報,安全情況通報等,并能結合本單位情況具體貫徹。
(十一)安全工作獎懲
(l)生產單位的各種獎勵制度及評選先進辦法或獎金分配原則是否體現安全第一的方針,把安全生產作為評獎的首要條件。
(2)生產單位是否設立了安全長周期獎、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安全競賽獎、千次操作無差錯獎。獎金來源及安全教育、安全活動經費,應得到保證,并由安監部門掌握使用。
(3)各項事故罰款是否能用于安全獎勵或加強安全生產的措施費用,并由安監部門安排使用。
(4)對工作失職造成事故、嚴重未遂事故和習慣性違章,有無明確的處罰規定,并對在評價期內發生的事故能貫徹施行。
(十二)現代安全管理
(1)是否設立了安全教育展覽室。
(2)是否配備了電子計算機,實現電子計算機統計分析事故,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事故卡片、月報軟盤或電子信箱傳遞。
(3)在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檢查中是否使用安全撿查表或安全評價表,根據檢查表開展檢查工作。
(4)是否積極開展電化教育。有錄像設備的單位是否拍攝了安全教育片、事故錄像片;有閉路電視的單位,節目內容是否有安全生產動態報道、安全宣傳教育內容等。
(5)是否應用概率論及數理統計分析事故規律,確立安全目標值等,并取得成績。
(6)是否開展“事故樹分析”或“事件樹分析”,并取得成績。
(7)是否運用人機工程學原理改善設備、設施、環境及操作,在改善安全生產和勞動條件方面取得成績。
(8)是否把安全行為科學與安全心理學基本原理應用于安全管理實踐,并取得成績。
篇2: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行政許可實施細則(2007年)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渝文審[20**]47)
此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決定予以登記。
渝文審〔20**〕47號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
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明確和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重慶市轄區內進行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監督檢查等活動,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重慶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為中國地震局和重慶市地震局。
第四條 本項行政許可實行分級實施。
中國地震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甲級和乙級資質的審批。
重慶市地震局負責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丙級資質的審批,并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方可提出單位資質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和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參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第8號)。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2.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
3.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4.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
報告的能力; 5.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6.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六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
第七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重慶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資料:
(一)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申請表;
(二) 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 法人代表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 主要技術人員情況;
(五) 主要設備;
(六) 單位資歷。
第八條 重慶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申請材料后,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符合有關規定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即時
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
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
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
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
行
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九條 重慶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后,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提供核實意見后十日內一并報中國地震局審批。
重慶市地震局收到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
行業務審查。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丙級資質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重慶市地震局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在五日內頒發資質證書,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重慶市地震局領取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重慶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重慶市地震局應當將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重慶市地震局將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持證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展申請,經審查后重新確認資質等級,核發證書。逾期不辦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應當在30日內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
第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實行定期審查制度,每2年審查一次。審查時間由資質審批部門決定,提前30日告知持證單位。
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據審查結論,對資質單位分別予以確認、限期整改、降級或終止的決定。
第十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持證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人員狀況;
(二)固定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及執業資格證書狀況;
(三)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手段和數據質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重慶市地震局實施本項行政許可接受中國地震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重慶市地震局負責
對被許可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實施。
篇3:甘肅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2001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1.04
實施日期:20**.02.01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防御與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執行國家標準《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GB17741-1999)。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以及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及其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協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六條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結果進行評審。
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一般建設工程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以下簡稱地震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下列建設工程場地和地區必須進行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于國家頒布的地震區劃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線工程、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或對社會和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1.《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95)中的甲類建筑;
2.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章規定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3.大型水利樞紐工程,大型水力火力發電工程,公路、鐵路、干線上的特大橋梁、中長隧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發射工程,省中心長途郵電通信樞紐工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鐵路特大型站的候車樓,機場新建和擴建的重要建筑物,新建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的石油化工企業建設項目,百萬人口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指揮中心和醫療中心。
(二)位于地震區劃圖分界線附近兩側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三)橫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型建設工程。
(四)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與省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有特殊要求的及其他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把經過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作為必備文件交項目審批部門查驗。
第九條 凡按本規定第七條必須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級別許可證的單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其承擔單位應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進行資格審查管理,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實行上崗證制度。
外省到我省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許可證,并按規定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驗證和登記。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經評審后未獲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相應補充工作,所需費用由承擔單位自負。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法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或者超越證書級別及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至3萬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