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行車安全操作規程范本
1、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電氣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控制、制動、限位、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安全附件是否可靠,禁止帶病作業。
2、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迫近的手勢和信號必須正確、統一。得到信號后方可操作。起動時確認無障礙物,鳴號開車。
3、當接近卷揚限位器終端時,速度要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4、人員應在規定的安全道上、專用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行車軌道除檢修外,一律不準行人。在工作臺外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
5、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空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時應鳴號。嚴禁吊物有人頭上通過,吊運的對象離地不得1.5超過米高。
6、檢修行車應停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警示牌。
7、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和檢修、調整機件。發生突然停電,起吊件未放下,不準 離開駕駛臺。
8、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9、龍門吊操作應遵照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對象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護。
10、電葫蘆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起吊時手不準握在繩索與對象之間,吊物上升嚴防撞頂或碰擊。使用拖掛線電氣的激活開關,絕緣必須良好,正確按動電鈕并注意站立位置。
11、行車操作工嚴格遵守“十不吊”:A.超過額定負荷;B.信號、重量不明,光線暗淡C.吊物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D.行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E.歪拉、斜吊;F.工件上站人或浮有活動物;G.帶棱角缺口未墊好;H.埋在地下的對象;I.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J.怕受撞擊、易燃、易爆品或鑄液過滿等。
篇2:行車工的安全操作規程
行車工的安全操作規程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熟知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常識,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通過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垂直起吊物品,檢查吊環及起吊鋼繩。
3.每次起吊時,宜先點動按鈕,使物品拉緊鋼絲繩后起吊(檢查繩索有無扣牢)。吊運物品一般離開地面50cm,目測起吊物件至要求位置。
4.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1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5.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6.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7.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8.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9.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10.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1.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同上層行車相遇,下層行車應主動避讓。
12.檢修行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3.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4.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5.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行車工不準離開。
16.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7.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18.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空鉤升離地面2米,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19.禁止事項:
嚴禁超荷吊物。
嚴禁帶故障操作。
嚴禁濕手或帶濕手套操作行車控制盤,在操作前應將手上的油或水擦拭干凈,以防油或水進入操作按鈕盒造成漏電傷人事故。。
20.危險事項:
行車行使中不準攀爬吊車主橫梁。
不準斜吊、沿地面拖動或用鉤頭端部起吊物品。
不準用鏈條和鋼繩直接做吊具,防止吊件打滑。
21.注意事項:
吊物時確保吊環旋入物件深度大于吊環直徑的1.5倍。
不準急升急降,將重物懸在空中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不要在吊件搖擺時移動。
行車移動時必須嚴密注意吊件高度,吊件移動必須平穩緩慢。
操作中如有異常聲音或危險現象,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關人員檢查處理。
使用結束后吊鉤必須停止在規定區域。
行車在操作時必須時刻不忘操作安全,及時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維修時行車必須處在空載、斷開電源狀態,并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維修后,必須確認楔塊已安裝牢固可靠。
篇3: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2)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二)
1、行車工須經專門安全技術訓練考試,并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通過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靈敏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一人)指揮。正常吊運時不準多人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7.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同上層行車相遇,下層行車應主動避讓。
11.檢修行車應??吭诎踩攸c,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3.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到“零”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澆鑄前;應先看好鋼(鐵)水包高度,然后鳴鈴和慢速運行,澆鋼時,下降速度要緩穩。
16.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鐵)水或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夾軌器應夾緊可靠或用地錨拉緊。切斷電源。車輪前后應塞墊塊卡牢。
18.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9.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妨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協助總指揮,傳遞信息。
20.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21.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將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