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稱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制度文件編號 本制度共8頁
編寫部門: 制度審核人: 簽署: 生效日期:
發放部門:
鎢業公司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F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篇2: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材料
礦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材料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貫徹企業方針、目標,實現實全生產和文明生產,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頻率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通過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使職工增強安全意識,熟悉和掌握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熟悉本崗位安全職責,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我防護能力,控制和減少違章行為,做到安生生產。
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基本要求
進行安全生產教育,首先提高礦山企業管理者及員工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認真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有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一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1、金屬非金屬礦山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等;2、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等,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3、企業應教育職工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如實告訴職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爭措施。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文件《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123號)、《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試行)》(安監管人字[20**]85號)《關于特種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124)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生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等,對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內容、培訓時間、考核以及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基本內容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內容,包括思想認識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思想認識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其懂得安全生產工作對促進經濟建設的意義,增強其責任感。勞動紀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員和職工懂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保障安全生產。
2、法規政策教育
安全生產省教委法規和政策是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體現,要采取各種措施和形式大力宣傳,認真貫徹執行,以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政策水平,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
3、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
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包括生產技術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技能。
生產技術知識是指礦山企業的基本生產概況、生產技術過程、作業方法或工藝流程、產品的結構性能,各種生產設備的性能和知識,以及裝配、包裝、運輸、檢驗等知識。
安全技術知識是指礦山企業內特別危險的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有關機電安全知識;采礦、邊坡、尾礦庫、排土場、炸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起重提升、吊車及礦內運輸有關安全知識;有毒、有害作業的防護;防火知識;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以及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報告辦法等。
專業安全技能是指職工從事某一工種所應具備的專門的安全生產技能,及本崗位應知應會的內容。
4、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典型事故案例是結合本企業或外企業的事故教訓進行教育,通過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級領導和職工看到違章行為、違章指揮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的損
失,提高安全意識,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三、主要負責人培訓
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是指礦長(經理)、負責安全的副礦和(副經理)、負責生產(設備)的副礦萇(副經理)和負責技術的礦級負責人(總工程師)。
1、培訓目的
通過培訓,使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熟悉礦山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掌握礦山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理論以及實際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職業衛生防護和應爭救援知識,具備一定的礦山安全管理能力,達到《金屬非金屬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考核標準》的要求。
2、培訓內容
(1)安全管理,主要包括:①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概況;②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③礦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義和任務;④采礦業準入制度;⑤礦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⑥傷亡事故管理與工傷保險;⑦礦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與義務;⑧現代安全管理技術等。
(2)安全技術理論,主要包括:①礦山地質安全;②露天礦山開采安全;③地下礦山開采安全;④礦山爆破安全;⑤礦山機電安全管理;⑥礦山工業場地面生產系統安全管理等。
(3)礦山事故的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的原則,礦山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礦山事故報告和上報程序;礦山事故應急處理。
(4)礦山職業危害及其預防,職業病管理。
(5)實際安全管理技能,各種實際安全管理要領和實際管理技能。主要包括:①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標準的程序和要點;②組織礦山生產的程序和方法;③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④組織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⑤制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程序和基本內容;⑥組織、指揮礦山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步驟和技術要求;⑦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和方法。
(6)再培訓,主要內容是新法規、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本領,包括: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②有關采礦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③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經驗;④礦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3、培訓時間
露天礦山主要負責人的培訓時間不少于48學時;地下礦山主要負責人的培訓時間不少于5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6小時。
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
1、培訓目的
通過培訓,使培訓對象熟悉礦山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掌握礦山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具備一定的礦山安全管理能力,達到《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標準》的要求。
2、培訓內容
(1)安全管理主要包括:①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概況;②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標準;③礦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義和任務;④礦山安全管理制度;⑤礦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與義務;⑥現代安全管理技術。
(2)安全技術理論包括:①礦山地質安全;②露天礦山開采安全;③地下礦山開采安全;④礦山爆破安全;⑤礦山機電安全;⑥礦山工業場地與地面生產系統安全。
(3)礦山事故的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包括:①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的原則;②礦山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③礦山事故報告和上報程序;④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理;⑤現場急救技術。
(4)職業病的管理與礦山職業危害及其預防。
(5)實際操作培訓,各種實際安全管理要領和實際管理技能,包括在:①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程序和要點;②有關新、改、擴建工程的設計會審、竣工驗收工作安全要點;③制定礦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方法;④組織進行礦山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程序、方法和內容;⑤安全教育培訓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內容;⑥安排、使用安全技措經費的程序、方法和項目;⑦編制礦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基本內容;⑧礦山事故搶險救災要點;⑨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責任認定的原則。
(6)再培訓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有關采礦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礦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培訓時間
露天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時間不少于52學時;地下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時間不少于56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6學時。
五、其他從業人員培訓
金屬非金屬礦山其他從業人員(簡稱“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人的工人,以以臨時聘用人員。
1、新工人入礦的三級安全教育
新工人入礦三級安全教育是指礦、坑口(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礦級安全教育是礦部負責對新入礦的工人,在沒有分配至班組或工作地點之前進行的入礦安全教育。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新進露天礦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教育培訓結束時,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崗位工作。
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國家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一般知識和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狀況和特殊危險地點及
注意事項;一般電氣、機械和采區安全知識及防火防爆知識;傷亡事故教訓等。教育的方法可根據本礦山企業生產特點,機械設備的復雜情況,新入礦工人的數量多少等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如講課、會議、座談、演練、參觀展覽、安全影視、看錄像等。
坑口(車間)教育是坑口(車間)負責人對新分配的到坑口(車間)的工作進行采場安全生產教育。主要內容有:采區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采場危險工區及事故隱患、有毒有害作業的防治情況及安全規定;采場安全生產情況及問題;曾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教育方法一般由采場安全員講解,實地參觀、進行直觀教育。
班組安全教育是工段長、班組長對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網位開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井下作業職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師傅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并再次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本工段或班級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職責范圍及安全操作規程;工段、班組的安全生產守則及交接班制度;本網位易發生的事故和塵毒危害情況及其預防和控制方法;發生事故時的安全撤退路線和緊急救災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教育的方法采用講解、示范等師傅帶徒弟的方法。
2、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的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一旦發生事故后,對整個礦山企業生產的影響較大,還會帶來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因此,礦山企業必須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由國家規定的部門進行的專門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準上崗操作。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爆破工、礦井通風工、信號工、泵工、棚罐(把鉤)工、絞車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主扇風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礦山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內機動車司機、尾礦工、安全檢查工以及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工種的作業人員。
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有兩個方面:一是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二是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可采取脫產或半脫產方式,以及對口專業的定期培訓、輪訓。已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復審一次。
3、日常安全教育
要使全體職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應對職工進行日常的經常性安全生產教育,礦山企業每年應對職工進行不少于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和形式包括: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文件、礦山企業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班前會、每周安全活動日等;召開事故分析會、安全交流會,特別是典型經驗交流會和典型事故教訓分析會;開展安全生產競賽,利用安全教育室舉辦安全展覽,播放安全電影、錄像等。
4、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要進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方法的教育。
職工制換工種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級級安全教育。
5、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安全教育
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山企業負責進行。教育內容是:國家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特點和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本企業、本單位及本人所管轄范圍內的生產過程中,主要危險區域、危險源、職業危害以及容易引起事故和職業病的類別及觸發條件;預防事故、職業病的對策和措施,同時,還應學習與掌握發生災害時,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損失的措施。教育可采用脫產學習、集中學習,或現場演示、座談、討論、看文件等方式。
篇3: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測試題(政府部門人員C卷)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測試題(政府部門人員C卷)
一、填空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領導干部巡查尾礦庫安全工作制度》(晉安字〔20**〕8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定期對轄區內尾礦庫進行安全巡查,其中市長 巡查一次以上,分管副市長 巡查一次以上;縣(市、區)長 巡查一次以上,分管副縣(市、區)長 巡查一次以上;鄉(鎮)長 巡查一次以上,分管副鄉(鎮)長 巡查兩次以上。
2、各級政府和部門領導要牢固樹立“抓 是政績、抓也是政績。
3、非煤礦山要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六大系統”技術裝備,并于年之內完成。
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若干規定》中規定強化尾礦庫現場安全管理要配備的“三大員”指 、 、 。
5、直接影響尾礦庫安全的設施主要包括 、 、 、
、等。
二、判斷題(每小題5分,共25分)
1、20**年要繼續深入扎實開展“隱患治理年”活動( )
2、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五大員”是指礦長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技術的負責人。( )
3、新建相鄰露天礦山開采范圍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當不小于500米。( )
4、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反法律、違反法規、違反規程的“三違”行為。( )
5、今年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具體工作階段劃分為: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全面深入治理、“回頭看”再檢查及總結三個階段。( )
三、簡答題(每小題10分,共50分)
1、什么是尾礦庫 ?
2、簡述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責任。
3、簡述嚴格安全生產準入要求。
4、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5、簡述“四個一律”的打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