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守則
1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援用下列的規范內容,制訂本組織的工作守則。本守則未規定者適用其它相關法令及本組織其它相關規章的規定。
2 目的
1) 確保人員安全與健康。
2) 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規定。
3 適用范圍
本守則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部門和各個崗位。
4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5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的權責(主管人員/組織/權責)
5.1 公司安全保證委員會主任/安全室、環保室/權責
5.1.1 配合安全室、環保室及公司推動環境、安全業務及健康檢查。
5.1.2 督導本組織各部門的安全衛生管理。
5.1.3 定期或不定期巡視檢查。
5.1.4 規劃、執行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每年三小時以上。
5.1.5 意外事故或職業災害發生時,協助處理及調查,并立即通報上級公司及環保中心,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依規定于24小時內通報上海市和寶山區勞檢處,且擔任對外說明的發言人。
5.2 各部門負責人/權責
5.2.1 配合本公司環保室、安全室、上級部門及本部門環安小組執行環安管理事項。
5.2.2 改善作業場所的潛在危害因素,包含作業環境、方法。
5.2.3 人員--教育、培訓及監督
1)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擬定適合部門需要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并教導、實施、監督及糾正。
2) 特種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經國家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培訓或經技能檢定的合格人員操作。
3) 有害作業的管理者和操作人員:須接受相關的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如有機溶劑作業管理者和操作人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管理者和操作人員須接受十八小時的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4) 其它依規定應受教育培訓的主管或操作人員,應接受適當的教育培訓。
5.2.4 儀器、設備的管理
1) 實行自動檢查--制定必要的表格,做成紀錄并存盤:
A) 定期檢查:儀器、設備的每日、每月或每年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
B) 重點檢查:儀器于初次使用或拆卸、改裝、修理后開始使用,應實施重點檢查。
C) 作業檢點:每日或每次作業前,實施儀器、設備作業檢點。
2) 特種的機械或設備的管理:經國家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特種的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國家主管機關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3) 設置及更新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及防護用具、急救藥品。
4) 操作*-ray儀器須配帶輻射劑量佩章。
5) 操作儀器設備有危害者應予以防護,選用合適的防護具并確實正確使用。
5.2.5 危險物、有害物、毒化物--認識依法公告的危險物、有害物、毒化物,并依據法令管理
1) 危險物: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公告的危險物分為七大類,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物品、其它經國家主管機關指定者。
2) 有害物: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公告的有害物系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毒物質、致敏感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等,分成五大類:
A) 有機溶劑: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列管的有機溶劑五十六種。
B) 特定化學物質: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列管的特定化學物質六十三種。
C) 其它指定的化學物質:經指定二五四種化學物質。
D) 放射性物質。
E) 其它經國家主管機關指定者。
3) 毒化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的規定毒性化學物質系指人為產制或產制過程中衍生的化學物質,經國家主管機關公告者,目前已公告依毒性分類分為四類、164種毒化物。
4) 危險物、有害物、毒化物的管理
A) 依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推行“危害通識計劃”。
a) 目的:認識工作場所中的危害物質,并注意其安全衛生事項。
b) 范圍:包括依法公告的危險物、有害物、毒化物。
c) 執行項目:
(1) 建立“危害物質清單”。
(2) 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3) 危害物質的容器貼上“危害物質標示”。
(4) 辦理“危害通識教育培訓”。
B) 依據“國家相關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a) 毒化物容器貼上“危害物質標示”,并備置物質安全資料表。
b) 毒化物運作紀錄申報--毒化物的運作做成紀錄,以供公司每年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運作紀錄,且紀錄保存至少三年備查。
5.2.6 廢棄物的管理
1) 資源回收:配合公司資源回收系統,回收廢電池、廢紙、玻璃瓶、鐵鋁罐及鋁箔包等五類,并送至資源回收部門。
2) 廢液回收
A) 實施必要的作業環境測定,作成紀錄。
B) 制訂部門的“緊急應變措施”。
C) 環安資料夾的建立及備查--凡各部門收到的環安公文、法令及各部門必須自行建立或填報的環安資料,均分類存于環安資料夾,以備查。
D) 意外事故或職業災害發生時,盡速處理,并立即通報公司安全保證委員會主任和總經理(公司安全保證委員會主任為對外說明的發言人),事故發生盡速完成調查。
5.3 各員工/ 權責
5.3.1 遵守該作業場所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各項規定。
5.3.2 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并定期檢查、檢點設備、設施。
5.3.3 接受一般及特殊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并遵辦檢查結果的建議事項。
5.3.4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并提供安全建議敦請改善。
5.3.5 事件發生時,協助妥善處理及職業災害調查。
5.3.6 協助新進工作人員了解作業程序、方法及安全衛生設備、設施使用方法。
5.3.7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有異常立即調整,并報告上長或單位主管。
5.3.8 定期檢查、保養及更新個人防護具及安衛設備、設施,并保持工作場所的整潔。
5.3.9 做到自護、互助、監護,做到零災害。
6 設備的維護與檢查
6.1 實行自動檢查
6.1.1 定期檢查:儀器、設備的每日、每月或每年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
6.1.2 重點檢查:儀器、設備于初次使用或拆卸、改裝、修理后開始使用,應實施重點檢查。
6.1.3 作業檢點:每日或每次作業前,實施儀器、設備作業檢點,以確定是否良好安全堪用。
6.1.4 制定必要的表格,做成自動檢查紀錄,一份送公司主管部門,影本一份自存各部門的“環安資料夾”備查,紀錄項目包含:
1) 檢查日期。
2) 檢查項目、檢查方法。
3) 檢查結果。
4) 依檢查結果采取的改善措施。
5) 檢查人員及主管簽章。
6.2 特種的機械或設備:經國家主管機關指定具有特種的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國家主管機關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7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7.1 各部門擬定部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7.1.1 規范部門共同遵守事項,一份送公司主管部門(安全室),一份張貼于本部門,擬定項目包含:部門安全須知、其它應遵守事項等,必要時檢討修正。
7.1.2 共同遵守的一般部門安全須知如“附件一”。
7.2 各部門擬定標準作業程序
7.2.1 目的:規范部門儀器、設備及作業流程的正確作業程序,以避免錯誤,確保安全。
7.2.2 內容:各部門自行分析工作安全,針對傷害頻率高、傷害嚴重率高、曾經發生事故、有潛在危險的作業優先制訂標準作業程序,一份送公司主管部門(安全室),一份張貼于本部門,擬定項目包含下列三項,必要時檢討修正:
1) 名稱:儀器、設備或作業流程名稱。
2) 步驟:正確的操作步驟。
3) 注意事項:包含潛在的危險及可能的危害。
7.3 使用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的注意事項。
1) 有機溶劑的容器不論是否于使用中,都應隨手蓋緊。
2) 工作、實驗、試驗、實習場所只存放當日作業所需使用有機溶劑量,其余應儲放于規定位置。
3) 盡可能避免吸入有機溶劑的蒸氣及皮膚直接接觸。
7.4 高壓氣體容器的注意事項:
1) 高壓氣體容器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有易燃或揮發性物品,氣體出口不得沾有油。
2) 隨時檢查軟管接頭有無鎖緊或老化龜裂現象。
3) 閥、旋塞打開時,必須徐徐打開。
4) 隨時注意壓力與流量的變化。
5) 高壓氣體鋼瓶外觀不可有損傷、變形,且須貼上安全標示,標示內容包含:內存物名稱、顏色、危害特性、容積、壓力、耐壓試驗日期。
6) 高壓氣體鋼瓶應以煉條固定,作業結束時應立即關閉氣源,非使用中的鋼瓶,應以護蓋防護閥座。
8 教育與培訓
8.1 一般性:各部門等場所新進或調換作業人員需接受三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課程內容依規定如下。
1) 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2) 勞動安全衛生概念與現場安全衛生規定。
3) 緊急事故處理與避難事項。
4) 消防及急救常識。
5) 其它必要事項。
操作特種機械、設備人員及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人員必須再增加三小時的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8.2 專業性:對于下列人員應接受勞委會認可的相關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或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照:
1)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 特種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政府認可機構受訓,并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證照者,方能充任的。
3) 特殊作業主管: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必須受規定的安全衛生培訓。
4) 特殊作業人員:作業人員必須受規定的安全衛生培訓。如游離輻射設備超過100Kev及放射性物質濃度超過操作執照量者,其操作人員應接受游離輻射操作人員培訓,并取得合格。
5) 一般作業人員:急救人員應接受急救人員培訓,并取得執照。
9 急救與搶救
9.1 一般急救原則
1) 急救前要確定對傷者或對你自己均無進一步的危險。
2) 盡速將患者自高危險區移至安全區。
3) 現場急救人員應給予傷患立即性的治療,對最急迫的人員給予優先處理,如需要時,要毫不遲疑將傷患送往醫院處理。
4) 臉色潮紅患者應使其頭部抬高,臉色蒼白有休克現象者,應使其頭部放低。
5) 對神智不清醒、昏迷或失去知覺,或可能需接受麻醉者,均不可給予食物或飲料。
6) 施行急救時避免閑人圍觀,以免妨害急救工作。
7) 要熟練心肺復蘇術,以維持傷患呼吸及血液循環。
8) 要預防傷患持續受傷,預防休克。
9) 要先電告保健中心及環保中心傷害狀況及傷害媒介物質,并請醫生處理(附電話號碼)。
10) 在緊急應變中要了解本人在搶救組織中的任務。
11) 搶救行動中要以救人為第一優先。
12) 要接受主管的命令實施人員疏散避難緊急搶救。
13)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的虞時,公司領導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員工停止作業,并使員工避退至安全工作場所。
14) 傷患的緊急搬運:
A) 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部、頸、胸、腹、四肢的傷勢,并加以固定。
B) 讓傷患盡量保持舒適的姿勢。若需將患者搬運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拖行。
C) 若需將患者搬運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拖行。
D) 搬運器材必須牢固。
9.2 特殊傷害急救原則
9.2.1 灼燙傷急救原則:
1) 沖:用水沖洗至少十五分鐘。若眼部受傷,撐開眼皮自內而外緩慢沖水,水流速度約10-15厘米。
2) 脫:傷處皮膚若有衣著,一面沖水,一面剪開衣服,避免皮膚組織持續受損或擴大傷處面積。
3) 泡:傷處泡于水中,其水泡不可壓破,以防感染。
4) 蓋:使用干凈潮濕紗布輕輕覆蓋,避免感染。
5) 送:盡速送醫。
9.2.2 外傷出血急救原則:
1) 抬高出血部位,使的高過心臟,勿除去傷口處的凝血,以防持續出血,消毒傷口預防感染。
2) 任何止血法均需每隔10-15分鐘放開15秒,以防組織壞死。
3) 一般性出血以直接止血法處理:以干凈的紗布或毛巾覆蓋傷口,以手加壓至少5分鐘。
4) 動脈出血以間接止血法處理:直接以指頭壓在出血處的近心端止血點,減少傷口血液流出量,最好與直接加壓止血法同時進行。(大腿止血點:鼠蹊部中心,頭部止血點:頸側動脈,上臂止血點:上臂內側肱動脈)。
5) 傷患大量出血且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止血法止血時,應使用止血帶止血法。止血帶要綁在傷口較近心臟部位,且要標明包扎時間。
6) 鼻子出血時,應使患者半坐臥且頭部稍向前,壓迫鼻子兩側止血,十分鐘后松開,若仍未止血應再壓十分鐘。
7) 若四肢有斷裂情形,需將斷肢立即以清潔塑料袋隔離,并用冰塊冷藏的,與病人一同送醫縫合。
9.2.3 骨折急救原則:
1) 避免折斷的骨胳與鄰近關節再次移動。
2) 以夾板固定傷肢,以擔架運送。
3) 抬高固定的傷肢,以減少腫脹與不適。
4) 送醫急救。
9.2.4 感電傷害急救原則:
1) 先關掉電源確定自己無感電的虞。用干燥的木棒、繩索將患者與觸電物撥離。
2) 依一般急救原則,對患者進行急救。
9.2.5 吸入中毒急救原則:
1) 搶救者應穿戴適當的呼吸防護具進入災害現場,先打開通風口。
2) 若毒性氣體屬可燃性氣體不可任意開啟電源燈源。
3) 搬移患者至新鮮空氣流通處,松開衣服,使其呼吸道暢通。
4) 意識不清,呼吸困難者,應給與氧氣。
5) 呼吸停止者應施予人工呼吸,維持呼吸系統運作。
6) 心跳停止者應施予心臟按摩,維持循環系統運作。
7) 送醫急救,注意保暖,以免身體失溫。
9.2.6 誤食急救原則:
1) 若食入非腐蝕性毒物,先行催吐。
2) 若食入腐蝕性毒物,不可催吐;患者若尚能吞咽,則可給予少量飲水。
3) 若昏迷抽慉,禁止催吐,先依其心肺狀況,施以一般急救。
4) 保留中毒物,與病人一起送醫檢驗。
10 防護設備的準備與使用
1) 各部門負責人應充分供應所屬人員適當的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衛生設施,并定期保養、維護及更新。
2) 個人防護具應正確配戴使用,并應保持清潔、自我檢查,保持防護具的性能。
3) 如有不堪使用、過期或有安全缺陷的防護具應申請更換或修理,不得再使用。
4) 防護具使用者應接受相關培訓課程,了解防護具使用及維護方法。
5) 凡八小時工作日時量平均音壓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的五十的噪音作業場所的勞工應戴用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6) 從事搬運、處置、使用刺激性、腐蝕性、毒性物質時,要確實使用手套、圍裙、過腳安全鞋、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安全護具。
7) 在高度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的勞工須配戴安全帽(系上顎帶)及其它必要的防護具或施工架安全網等。
8) 暴露于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汽、粉塵或其它危害性物質作業場所,應確實使用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
9) 員工在作業中使用的物質,有因接觸皮膚而傷害、感染或穿透吸收,發生中毒的虞時,應使用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10) 從事電器作業的員工應確實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它必要的防護器具。
11) 防護設備應通過國家檢驗合格,對作業行動的干擾小,且不致造成使用者的不適感。
11 事故通報與報告
11.1 事故通報
1) 發生職業災害須依本公司緊急通報系統通知相關人員和部門。
★ 環保室:分機1115、5236。
★ 安全室: 56133849分機1107。
★ 公司保衛課:分機1117、1505。
★ 事業本部:56131989分機1028、1120。
★ 管理本部:56133849分機1107。
★ 總經辦:56135729分機1118。
★ 總經理:56137897分機1101。
2) 發生職業災害須依本公司緊急通報系統通知各相關單位。
★ 救護車:120。
★ 火警: 119。
3) 通報內容應包括:通報人姓名及電話、災害發生時間及地點、傷害人數、傷害媒介物、緊急處置情形、所需要的緊急支持。
11.2 緊急應變處理措施
1) 火災(含化學物質火災)
A) 發現時如屬小火,應盡可能于安全無虞下關閉火源,立即以滅火設備撲滅火苗,及尋求附近工作人員協助滅火、急救傷患,并立即通知部門負責人。
B) 如火勢已無法控制需立即離開現場,并隔離事故現場,通知附近工作人員協助疏散人群,除現場緊急急救及處理人員外,應禁止其余人員靠近。
C) 確認火災化學物質種類、危害性及火災類型,通知消防單位進行救火。
2) 爆炸
A) 發現者應盡速關閉現場的外的開關,阻絕爆炸源,如有感電的虞,應先關閉電源或通知電力單位進行處理。
B) 確認爆炸物質種類,判斷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險性,于未根絕危險性前,不要隨意進入現場,立即通知消防單位。
C) 隔離事故現場,疏散附近人群,協助急救傷患,并立即通知發生事故部門負責人。
3) 化學物質液體泄漏
A) 發生小泄漏時,應盡速關閉泄漏源,并利用現場吸收棉將泄漏物質吸收。如果發生大量泄漏應于安全無虞下關閉泄漏源,利用阻流索、條防止泄漏擴散。盡速通知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
B) 若部門可自行阻止泄漏及除污,應立即處理。若無法處理者,立即緊急尋求外界支持,避免災害擴大。
C) 隔離事故現場,疏散附近人群,除現場緊急急救及處理人員外,禁止閑雜人員靠近。
D) 泄漏的化學物質及除污物(含有化學物質者),應統一收集處理。
E) 氣體泄漏吸收液或噴灑后的消防水應導入廢水處理池處理,以免二次污染。
11.3 職業災害調查
1) 不論發生失能傷害虛驚事故或財物損失,其部門主管均應主動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三日內填寫公司職業災害報告單,提出詳細災害報告,上報公司。
2) 不論火災大小,有無損失,發生部門均應于三日內提出火災報告,上報公司。
3) 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死亡災害或災害人數在三人以上,應于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上海市勞檢處。
12 其它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1) 本公司員工除需遵守本守則所訂各項規定外,對于各項開發計劃的實(試)驗,均需遵照其標準操作程序作業以確保安全。
2) 本公司員工及適用場所工作人員對于體格檢查、定期檢查,及特定項目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接受的教育培訓,本工作守則等有接受的義務。
3) 違反本公司安全衛生環保相關規定者,除相關權責人員得立即進行緊急避難及緊急應變處理外,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員工及適用場所工作人員得簽請公司安全保證委員會及公司相關部門酌予懲處,對于不合規定作業場所并得要求其提出具體的改善計劃。對于優良人員亦得提請公司安全保證委員會及公司相關部門酌予獎勵。
4) 本公司若因各部門未落實執行本守則與相關規定而受主管機關處分罰款或刑責,本公司亦經公司安全保證委員會會議視責任歸屬,要求本公司各相關部門承擔部份或全部的處分。
5) 本守則會同環保暨安全相關人員及適用場所人員代表等編制,經本公司安全保證委員會會議同意,公司總經理同意后,并報本公司環保室、安全室備查后,公告實施。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篇2:電梯公司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守則
電梯公司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守則
第一條領導
1、安全工作是一切經濟工作的生命線,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必須親自抓,做到全面按國家及市技監局相關安全規范及標準落實各項要求。
2、指定專職安全干部負責公司具體安全工作。
第二條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1、遵照公司的安全方針及安全目標組織落實,對電梯這一特種設備嚴格地按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2、隨時檢查各部門在貫徹公司安全方針及安全目標中的執行情況,對執行堅決正確的人和事予以表彰,對違規的行業進行糾正,對責任人進行批評。對嚴重違章的人員向上級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條一般員工
員工必須遵守公司所制定的各種安全措施。在工作中遵守安全守則,使每個員工的職責。
1. 電梯三角鑰匙由專人保管,并僅限有操作資質的人員按規范要求使用;
2. 各工種應嚴格按公司規定的操作規程作業,不允許有違章行為發生;
3. 嚴格執行規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工作時間內,必須嚴守崗位,禁止離崗辦私事;
4. 堅持持證上崗,無操作證人員嚴禁違章使用電梯及維修電梯;電梯操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5.在電梯出現故障時要保持鎮靜,穩定乘客情緒,并用呼救電話與外界或電梯修理人員聯系;在故障恢復前應停止使用電梯。
zz電梯管理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