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學院考務管理制度
一、考試、考查規定
1、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荚?、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學生學習和運用所學知識的情況,督促學生復習功課,鞏固所學知識,便于研究和改革教學工作??荚?、考查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
2、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每學期進行一次。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的,每學期均應進行考核,評定學期成績。學期期終考試由教務處統一規定考試時間,統一組織考試(每學期考試科目原則上為四門課)。學期期終考查課程由系(部)組織具體實施。
3、考試內容的范圍,原則上是該課程本學期的全部內容。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的掌握和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
4、考試命題以大綱為準繩,覆蓋面一般要求在該學期授課內容的70%以上,試卷得分點不少于20個,并要求分布合理、難度適中、區分度強、題量適中。
5、試卷要考慮基本題、水平題、難度題的比例結構、一般是(6:3:1),盡量做到合理科學,以客觀題(如判斷題、填空題、選擇題等正確答案只有一個的題型)和主觀題(如計算機題、問答題、論述題等)有機配合為宜。
6、考試命題應做到教考分離。命題先由教研室制定命題方案,然后任課教師按命題方案出A、B兩份試卷(份量相當、難度相同、題目各異的A、B卷,并分別附上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考試時間為100分鐘)送系(部)審定。審定后由教師將打印好的兩份試卷于每學期第十六周交教務處。
7、考試前試題必須指定專人妥善保管,組織印刷時要注意保密,印廢的試卷等要及時銷毀。命題情況任何人不得擴散,對已確定的試卷,內容要嚴格保密。教師在輔導學生復習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透露試題,否則,按教學事故處理。
8、考試課程的總評成績,以期末考試為主,并適當參考平時成績。一般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40%,期末考試成績占總評成績的60%。平時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生學習態度、作業、課堂討論、期中考試、平時測驗、實驗、上課考勤等情況綜合評定。對于有實驗課而又沒有單獨考核的課程,平時作業、平時測驗占30%,實驗成績占20%,期末成績占50%??荚囌n的總評成績必須在考試后三天內交到教務處。
9、考查課程的學期成績應注重過程性考核與參與性考核,根據平時上課完成作業、提問、討論、實驗、測驗等平時考核綜合評定。每學期各種形式的平時考核不得少于3項,不能少于三次小測驗??疾檎n成績必須在學期最后一周交到教務處。
10、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基本技能訓練等)、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結合專業的勞動以及單獨考核的實驗,均應進行考核,評定成績。
11、凡一學期內學生有一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參加該課程的正??荚?,總評成績以零分計,并注明原因:
(1)曠課學時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總學時的四分之一者;
(2)缺課(含曠課和請假)學時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
(3)平時欠交某課程作業或不參加實驗、實習累計達總數的三分之一者。
二、監考規則
1、監考是教師工作職責之一,任何教師和教輔人員都必須無條件服從監考安排,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監考任務者,需由本人提出局面申請,經主管院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和各系備案
2、監考是教學任務,凡參與監考的教職員工統稱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高度重視監考工作,認真負責、全心全意做好這一工作。
3、監考人員于考試前二十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和《考場記錄表》。
4、監考人員應在開考前十五分鐘到達考場,否則作遲到論處,對遲到者除點名通報外,還將視其情節上報學院作相應處理。到達考場后,監考人員應督促學生按學號順序入座、清理座位及座位周圍遺留的廢紙雜物,將帶入考場的考試用具以外的物品集中放在講臺上。
5、發卷前,對號檢查學生的考試有效證件(準生證、學生證、身份證、名片)和考試用具,宣讀考場紀律。
6、監考人員只回答試題字跡不清問題,對學生就題意等發問一律不作回答。如果發現試卷有錯誤或不清楚影響答題,應立即報告巡視員或考務辦公室。
7、在監考過程中,應集中精力監考,中途不得離開考場,不得看書、報等或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8、嚴格掌握考試時間,按時發卷、收卷,不得拖延考試時間??荚嚱Y束前十五分鐘向學生報時一次。
9、嚴格執行考場紀律,對違反考場的學生,將違紀情況記錄在案,并報告巡視員或教務處。監考人員發現學生有作弊意圖要先行警告,若拒不改正者,當作弊處理。對由于責任心不強、不敢大膽管理而造成考場混亂(尤其在交卷時)的監考人員,除點名批評外還將上報學院作為教學事故處理。
10、考試結束后應收齊點清試卷,并按學號順序整理上交。注意實卷數和空白卷數要與領出的總卷數相符(外語試卷的答題低數要與考場人數相符)。并逐項如實填寫考場記錄表,簽注主監考、監考教師姓名,以示負責?!犊紙鲇涗洷怼冯S同試卷一同交教務處。
三、考場規則
1、學生須攜帶有效證件并提前進入考場,按學號的順序入座,私自調動座位者按違反考場紀律論。學生入座后,須把證件置于桌面左上角待查。學生座位周圍不得有帶字的紙條,非考試用具(書本、筆記、傳呼機、手提電話等)應集中放在講臺上,否則作夾帶論處??荚囉镁卟坏棉D借、轉借者以違紀論處。
2、遲到考生須經主考教師同意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該科考試作曠考處理。
3、考場應保持安靜。如試題字跡不清,可舉手詢問,但不得就題發問;若發現試卷有誤,立即報告老師。
4、學生應獨立完成答卷,考試時不得以交頭接耳、旁窺、抄襲、夾帶、傳遞紙條、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否則均屬舞弊者按學校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5、考試中途學生不得離開考場,若要離開考場,須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場繼續考試。如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監考教師同意作特殊處理。
6、開考三十分鐘后才可交卷離場。提前交卷的學生,須將試卷有文字的一面合攏疊好放在桌面上,獲監考人員同意后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或附近逗留、喧嘩。
7、學生須按時交卷,考試結束時間一到,學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的一面朝下放置桌面上,起立并迅速離開考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時間,否則,監考人員有權根據情況作出處理,直至試卷作廢。
8、考生在考場內應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監考人員有權要求考生更換考試座位。違反考場紀律和作弊的學生,必須書面檢查,學校將根據其認識錯誤態度、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作弊與違反考場紀律
作弊情節
(1)代考:請人考試或替他人考試。
(2)夾帶作弊:將有關課本、參考書、作業本、筆記本放在座位里,桌面上,以及把摘抄該門課程有關內容的紙條放在或寫在座位里、桌面上、座位的地上和身上。
(3)串通作弊:兩人或兩人以上互相串通,用低條、口頭或手勢等信號詢問或回答對方與考試有關問題,主動向他人提供答案。
(4)旁窺:開考后,交卷前后旁窺他人試卷而改動自己試卷,或交卷后提示他人改試卷答案。
(5)利用現代化通訊工具,通知或獲取考試答案。
違反考場紀律
(1)未帶有效證件。
(2)非考試用品不集中放置。
(3)自帶稿紙。
(4)不服從主、監考教師安排,私自調動座位。
(5)開考前在考場大聲喧嘩而不聽勸告者,考試結束時在考場周圍大聲議論考試結果。
(6)不按時交卷。
若有上述所列情節,經主、監考教師確認是違紀行為的,主、監考教師可酌情處理:終止考試或試卷作0分處理。
補考規定
1、不論是考試不是考查,只要是其課程學期總評成績不及格的學生,都要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2、補考分為學期補考和再補考二類。
3、學期補考一般在下一學期的第二周內進行,補考內容為上學期所教的該課程的內容。補考具體工作由教務處安排,補考后三天內,各系(部)必須將填好的補考成績單交教務處存檔,補考成績只分為“及格”(60分)和“不及格”二級。
4、再補考指學期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補考,包括畢業前的再補考和結業后的再補考。
5、畢業前的再補考安排在最后一學期其中或期末進行,結業后的再補考必須在結業后一年內進行。
6、凡再補考都必須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由教務處組織實施。再補考的試題和平改卷由教務處指定教師負責。
7、考試作弊的學生不能參加學期補考。
8、沒有經過班主任簽字、學生處及各系同意,教務處批準,無故不參加期終考試的學生,不允許參加學期補考。
9、因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經過批準手續而沒有參加期終考試的學生,可以在學期補考時間期終考試,如不及格,不再安排學期補考時間。
10、無故不參加學期補考的學生,不再安排學期補考,只能參加再補考。
11、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學期補考的學生,必須提供足夠證據,經申請,各系同意,教務處批準,才能安排學期補考,時間一般安排在下一屆學生的同一課程的學期補考時間同時進行。
12、補考費的收取按學生手冊有關規定辦。
1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準參加正常補考,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1)不辦理手續或申請未獲批準而擅自缺考(曠考)者。(注明“0曠考”)
(2)凡考試作弊者。(注明“0作弊)
(3)凡因“缺課”或“缺作業”而被取消某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者。
篇2:高級中學教師考務制度
高級中學教師考務制度
為規范我??紕展ぷ?,嚴肅考紀、抓好考風、促進教風、提高教學質量,特制訂考務工作制度。
一、命題規則
1.月考、期中考試與外校聯考或本校教師自行命題,期末參加德興市聯考;
2.考試通知后,由各科任課教師協商以確定命題人。命題教師按照考試大綱,結合學生實際,按照適度原則認真命題。學生考試后班級學科平均分在以下范圍內浮動:
分值 100分 120分 150分
重點班 50-80分 50-100分 60-120
普通班 40-70分 40-80分 40-90
若成績平均分不在此范圍內,教師例會上給予通報,并扣5-10元。
3.命題教師需要按時校卷進行打印,或由任課教師按時交試卷到教務處封存。教師未在規定時間內交樣卷或試卷的,每延誤一天扣10元。
二、監考紀律
1.第一考試提前20分鐘領取試卷后速到考場,核對學生座位號,并宣布考場紀律;其余場次考試提前15分鐘領取試卷;領取試卷后應在開考前10分鐘進入考場,檢查學生桌子是否反向,并是否整齊;收繳與考試有關的書籍;開考前5分鐘發放試卷并檢查督促學生填寫好班級、姓名、座位號,提醒學生開考鈴響后才能答題。監考教師未收繳有關書籍、資料者,每場扣5元,如學生擅自換考試考場或座位,被巡考人員發現,則扣監考教師每人次2元。
2.兩場監考中間時間緊張,監考教師應合理分工,做到裝卷和領卷兩不誤;
3.監考教師在開考時間(進考場)遲到,10分鐘以內扣10元;10分鐘以上扣20元;監考缺場,每場扣100元;私自調換監考,每場扣50元。監考教師不得讓學生提前交卷,否則扣20元;
4.監考應該嚴肅認真,如兩人監考應一前一后,適當巡視;
5.監考人員在考場內不準閱讀書報、談笑、聊天、打瞌睡、抄題、做題、玩手機短信、打電話、批改作業或試卷;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否則每件次扣10元;
6.嚴肅考紀、嚴防考場出現考生抄襲、傳夾帶、偷看、發短信等各類舞弊,監考教師應及時制止,并做好考場情況記錄;
7.若巡考人員發現學生舞弊而監考教師未發現,每次扣監考教師10元;
8.學生全部交卷后,監考教師應核實試卷數量,按考生座位號順序理好試卷(學生缺考,應在缺考學生的空白試卷的密封內寫上該生姓名、班級、座位號、并注明缺考字樣),點數后,由監考教師附上考場記錄,交考務辦負責人,倒裝、反裝或錯裝試卷,每件次扣5元。監考教師漏掉學生試卷未收裝,扣20元/份;
9.考試期間,命題教師在該學科開考時上班,監考人員發現考試有關問題,及時與考務辦聯系;
10.如發現其他違紀情況二以上未提及的,由校長室討論決定。
三、改卷紀律
1.改卷以教務處統一規定時間、地點為準,不能擅自更改;
2.流水改卷中改卷組長在規定時間中領取試卷,組織改卷,并由組長在規定時間內將分數和試卷交回教務處,改卷教師應服從組長的統一安排;
3.期中、期末考試改卷應流水作業,珍惜他人勞動成果,閱卷過程中如出現明顯誤判、錯判2-5人口10元,5人以上扣20元;
4.改卷宜嚴肅認真,按標答評分,珍惜他人勞動成果,閱卷過程中如果明顯誤判、誤判2-5人扣10元,5人以上扣20元;
5.登分、統分錯誤每出現1人次扣1元;
6.改卷過程中,如發現有雷同試卷應及時報告教務處,雷同試卷由改卷教師提請,校行政會認定,如果5份以上試卷雷同,扣除本場監考教師50元;
7.試卷在改完后,由教務處及時返還給任課教師,任課教師在兩天內將試卷批改改中有誤的地方及時送到教務處核實、更改,逾期不予更改;
8.改完試卷后未按時送試卷、成績至教務處,扣10元;
9.教師讓學生參加閱卷,每提起20元;
10.如果出現其他違紀情況而以上并未涉及的,由校行政會討論決定。
四、說明
1.英語聽力,月考由命題教師負責播放錄音;期中、期末考試,聽力播放由考務辦負責;
2.考場布置應準時,布置到位,由教務處與政教處聯合檢查,在規定時間內班主任未布置,扣班主任常規津貼10元,布置不符要求(考務會上由教務處宣布布置要求),扣2元,由此影響考試則經校長室后追究相關責任;
3.考務辦負責試卷的發放、裝訂,混合考場有不同科目的試卷,宜分開裝訂;
4.考務辦相關人員因工作失誤而影響考試的正常進行,則扣除相關人員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