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勞動人事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實施辦法
第五部 公司員工薪酬福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實施辦法與《公司員工薪酬福利制度》配套實施。
第二條 《公司員工薪酬福利制度》修訂時,本實施辦法隨之修訂;《公司員工薪酬福利制度》未做修訂時,本實施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獨立修訂。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未涉及事項,按《公司員工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二章 員工工資
第四條 員工工資指基本工資+崗位補貼、由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按月發放。員工當月工資在次月16日發放,遇法定休假可提前。
第五條 公司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工資由投資人或公司董事會核定,由公司發放或由公司與投資人共同發放。
第六條 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執行職務等級工資制。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工資等級原則上從低等級起步;由職員提升為部門正/副總經理的,應就高不就低進行套級。對公司緊缺人才其工資等級可以高等級起步,也可以不受此標準限制,具體由總裁會議審定批準。
第七條 職員執行職務等級工資制,按照高級經理級職員、經理級職員、一般職員三個職級,每個職級分3個工資等級。職員工資等級原則上從低等級起步,但根據崗位的重要性和職員的工作經歷,也可以從較高等級起步聘用。根據公司對人才的需求情況,高級經理級職員的工資也可以不受此標準限制,具體由總裁會議審定批準。
第三章 津 貼
第八條 員工津貼包括交通補貼、誤餐補貼。
1、交通補貼。交通補貼屬員工上、下班交通福利,按月發放,公司不再解決員工上、下班交通費用。配備專門工作車輛的公司總裁、副總裁不享受交通補貼。交通補貼標準為:230元/月•人,按公司有關規定是否具體執行。
2、誤餐補貼。誤餐補貼屬員工工作就餐福利,按月發放,公司不再解決員工工作就餐問題。誤餐補貼標準為:100元/月•人
第四章 年終獎勵
第九條 年終獎勵指公司在每年年終給員工發放的除工資、津貼以外的一次性現金獎勵。
第十條 年終獎勵總額根據公司年度經營業績,由總裁會議提出,報董事會核定。
第十一條 每位員工年終獎勵數額的計算公式:
員工年終獎勵=基本年薪×系數
1、基本年薪=月基本工資×12
2、獎勵系數以員工年度考核成績為依據進行確定。
第五章 “四金”
第十二條 “四金”指社會統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失業保險、社會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四金”屬員工法定福利,員工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日起開始享有。
第十四條 “四金”繳納方法按杭州市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內部醫療保障
第十五條 員工內部醫療保障另行實施辦法再予執行。
第七章 有薪年假
第十六條 有薪年假指公司為員工提供的除法定公眾假之外的不扣除工資數額的休假。
第十七條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假。
第十八條 帶薪年假的天數為:公司總裁、副總裁15天/年,各部門經理、副經理10天/年,職員5天/年。休假天數按工作日連續計算,包括其中公眾假期。
第十九條 帶薪年假當年使用,不累積。
第二十條 員工個人全年婚、喪、產、病、事假累計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帶薪年假。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綜合服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篇2: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薪酬福利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薪酬與福利
4.薪酬與福利
4.1.薪酬
4.1.1 本公司依據公司與個人兼顧、互助互惠的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工資待遇。
4.1.2 員工工資待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基本工資。視員工的職務、學歷、經歷、技能、體質及其工作性質而定。
2)績效工資。根據員工的工作效率、質量、任務完成情況等綜合考核評定。
3)獎金。主要分為全勤獎、節日獎金、年終獎、效益獎和特殊貢獻獎等。
4)加班工資。
5)通信補貼。
6)其它補助(住房、交通、伙食)。
4.1.3 本公司員工工資以月薪發放制形式,每月10日準時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提前發放。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并按日計算。
4.1.4 臨時、特定性或計件、計時性等工作人員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4.1.5 為了表示對忠誠、敬業的員工的鼓勵,公司每年調薪一次,時間為每年七月份,調薪員工必須在公司服務半年以上。部分特別優異員工或有突出貢獻的員工,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特別加薪。調薪幅度依員工績效考核成績及實際情況確定。
4.1.6 本公司的工資制度實行保密制,公司員工不得主動告訴他人或打聽他人的工資,如有違反將按情況給予嚴肅處理。
4.2.福利
公司為員工制訂多種福利計劃,旨在營造以人為本的、穩定的企業氛圍,吸引優秀員工在公司長期服務,安定員工生活,增強員工的歸宿感,以便更好的為企業服務。
4.2.1 按國家規定享受一定的假期(參見請假、休假有關規定)。
4.2.2 保險
公司正式員工一律參加社會勞動保險,轉正后由人事行政部辦理。員工參加社會勞動保險后,除依法享受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外,不得再向公司要求額外賠償或補助。
4.2.3 撫恤
員工因公而致殘或死亡時,依勞動保險條例向社保部門申請給付,尚未參加勞動保險的,其津貼及輔助事宜悉依勞動保險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4.2.4 員工生日會。每月第三個星期六,公司為當月生日的員工舉行形式豐富多彩、內容健康活潑的生日會。
4.2.5 公司每年為滿一年的員工組織一次健康檢查,關愛每位員工的身體健康。
4.2.6 工作服
為提高公司形象,展示員工的精神面貌,公司為員工提供工作服。
5.績效考核與激勵機制
績效考核旨在通過對員工的能力、成績和態度的正確評價,積極利用調配、晉升、嘉獎及教育培訓等手段,提高每位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績效及員工士氣,糾正人事配置關系上的偏差。從而提高員工的能動性、主動性,增強公司凝聚力及戰斗力。
篇3:物業公司勞動人事制度:員工薪酬福利制度
物業公司勞動人事制度:員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部 公司員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的設立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力爭體現員工個人價值、貢獻大小,保障職員生活安全的需要,促進公司與職員共同發展。
第二條 薪酬福利的內容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福利內容包括:
1、工資;
2、年終獎勵;
3、津貼;
4、“四金”
1) 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2) 社會統籌醫療保險;
3) 社會統籌失業保險;
4) 社會住房公積金;
5、內部醫療保障;
6、有薪年假。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以下人員:
1、公司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
2、公司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以下全部職員(簡稱職員);
3、公司向子公司派出人員。
第二章 員工工資
第四條 員工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補貼構成
第五條 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執行職務等級工資制。
第六條 職員執行職級等級工資制。職員分為高級經理級職員、經理級職員、一般職員等三個職級,每個職級又分別為3個工資等級(詳見《浙江**物業管理有限薪級標準》)。
第七條 工資的確認:
1、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公司批準錄用或聘用時,必須進行工資確認,明確工資待遇;
2、職員經公司批準試用時,必須進行工資確認,明確工資待遇。
第八條 工資的調整:
1、根據公司人員年度考核成績和公司經營業績,公司每年年初調整一次工資。
2、工資調整的標準為:
總體評價優:晉升二級;
總體評價良:晉升一級;
總體評價一般:保持原工資級別。
第八條 特殊的工資調整
1、職能部門正/副總經理經批準調整工作部門和職務,其工資可作出相應調整。
2、職員經批準轉正或調整工作部門、崗位、職級等,其工資可作出相應調整。
3、薪酬行情發生變化時,人員工資將作出相應調整。
第九條 公司執行工資保密制。員工如對個人工資有疑問,應直接詢問綜合服務部經理。
第十條 員工當月工資的支付時間為下月16日,支付的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稅費處理:
1、員工個人所得稅自理;
2、員工個人所得稅由財務部門代扣代繳。
第三章 員工津貼
第十二條 員工津貼包括以下幾部分:
1、交通補貼;
2、誤餐補貼;
第十三條 津貼發放的對象
凡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均可享受公司發放的交通補貼和誤餐補貼。
第十四條 員工在確認、調整工資的同時,確定享受津貼的具體待遇。
第十五條 員工享受津貼的具體辦法詳見公司其他相關規定。
第四章 員工年終獎勵
第十五條 員工年終獎勵是指:公司在每年年終以員工的年度考核成績為依據,除工資、津貼以外,給員工發放的一次性現金獎勵。
第十六條 員工年終獎勵的對象:具有年度考核成績的員工。
第十七條 員工年終獎勵的計算公式
員工年終獎勵=基本年薪×系數
第十八條 員工年終獎勵計算公式中的系數依據員工年度考核成績而確定。
第十九條 員工年終獎勵的發放按公司有關規定具體執行。
第五章 員工的“四金”
第二十條 員工的“四金”包括:
1、社會統籌養老保險;
2、社會統籌醫療保險;
3、社會統籌失業保險;
4、社會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四金”屬國家法定員工福利。凡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必須參加公司員工“四金”的繳納。
第二十二條 員工“四金”的繳納和享受的標準按照國家每年頒布的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員工“四金”中涉及的個人付費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六章 員工內部醫療保障
第二十四條 凡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均須參加公司出資投保的團體商業醫療保險。
第二十五條 公司以員工享受團體商業醫療保險所得的保險費,支付員工住院醫療費用中公司應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員工自離職之日起,不再享有團體醫療保險。
第二十七條 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員工身體健康檢查。
第二十八條 員工日常門、急診費用中,除國家和杭州市法規中規定由公司承擔的部分外,其余均由員工個人負擔。
第二十九條 員工因工傷產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和杭州市有關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員工內部醫療保障具體執行辦法待有關規定發布后再予執行。
第七章 員工的假期
第三十一條 員工的假期包括:
1、 法定公眾假;
2、 婚假;
3、 喪假
4、 產假
5、 病假
6、 工傷假
7、 事假
8、 帶薪年假
9、 探親假。
第三十二條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帶薪年假。帶薪年假的長短與員工個人的職務、職級相關。
第三十三條 帶薪年假當年使用,不累積。
第三十四條 員工休假的具體執行辦法,詳見公司依據國家法規制定的相關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綜合服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