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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細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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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細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運輸由業務人員負責委托運輸單位進行運輸。

  一、公路運輸管理制度

  1.企業通過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業務員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2.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在交付運輸時應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3.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強調承擔運輸的企業必須根據所運的危險化學品性質,派出熟悉此類性質(危害、應急措施等)的駕駛員及押運員:正在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得駛入商業區、居民區,不的在村、鎮停留,如需駛入,必須征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

  4.業務員在與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時,必須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分清雙方責任:主要分清雙方以下方面責任:

  (1)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出現機械故障、超載或駕駛員的誤操作等因素,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2)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脫離押運員的監控,導致貨物的丟失、損壞、發生危險化學品的泄漏和火災,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3)在運輸途中,駕駛員和押運必須定時停車檢查所裝貨物的情況(尤其在通過危險路段前和后),如發生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4)如果企業委托給運輸的企業運輸的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

  5.業務員在運輸車輛進行裝車前,必須檢查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和是否在危險化學品品種運輸范圍內、運輸車輛是否安裝了警示標志、駕駛員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證、是否配備了押運員、押運員是否有押運證和是否在押運危險化學品品種范圍內、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必須檢查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是否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6.由供貨方負責發貨運輸時,業務員必須按企業的運輸管理制度內容向供貨方強調安全管理,在供貨合同注明供貨方式及運輸由誰負責委托;提醒供貨方必須對運輸企業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簽訂運輸安全協議。

  二、鐵路運輸管理制度

  1.必須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辦理站,進行辦理運輸;

  2、嚴格執行鐵路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的規章制度;

  3、必須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并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

  4、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有鐵路局發放的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5、企業必須按《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運【20**】20號)在辦理托運前,取得《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

  6、在辦理托運時,應向承運人出具《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經承運人確認后方可受理運輸。

篇2:危險化學品委托運輸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委托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條 通過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業務員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二條 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在交付運輸時應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第三條 業務人員在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強調承擔運輸的企業必須根據所運的危險化學品性質,派出熟悉此類性質(危害、應急措施等)的駕駛員及押運員;正在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得駛入商業區、居民區,不得在村、鎮停留,如需駛入,必須征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 業務員必須如實記錄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及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記錄存檔保存備案(至少保存1年);

  第五條 業務員在與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時,必須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分清雙方責任;主要分清雙方以下方面的責任:

  1.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出現機械故障、超載或駕駛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等因素,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2.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脫離押運員的監控,導致貨物的丟失、損壞、發生危險化學品的泄漏和火災,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3.在運輸途中,駕駛員和押運必須定時停車檢查所裝貨物的情況(尤其在通過危險路段前和后),如發生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4.如果企業委托給運輸企業進行運輸的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負責。

  第六條 業務員在運輸車輛進行裝車前,必須檢查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和是否在危險化學品品種運輸范圍內、運輸車輛是否安裝了警示標志、駕駛員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證、是否配備了押運員、押運員是否有押運證和是否m.airporthotelslisboa.com在押運危險化學品品種范圍內、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必須檢查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是否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七條 由供貨貨方負責發貨運輸時,業務員必須按運輸管理制度內容向供貨方強調安全管理,在供貨合同注明供貨方式及運輸由誰負責委托;提醒供貨方必須對運輸企業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并簽訂運輸安全協議。

  第二章 鐵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八條 必須委托具有劇毒危險化學品(氰化金鉀)運輸資格辦理站,辦理鐵路運輸;

  第九條 嚴格執行鐵路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相對固定,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必須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并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持有鐵路局發放的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必須按《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運〔20**〕20號)在辦理托運前,取得《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在辦理托運時,應向承運人出具《鐵路危險貨物托運人資格證書》,經承運人確認后方可受理運輸。

篇3: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應遵循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二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本部門生產技術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運輸部門,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四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五條、通過公路運輸有毒化學品的,托運部門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部門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部門、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部門和購買部門資質情況的材料。有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應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六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有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托運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部門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托運部門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八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隨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條、有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在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時,需小心輕放,避免出現摔、托、撞擊、滾動等行為,并應避免遇火,受熱,受潮等情況的出現,以及不同種類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混裝等易引發事故的行為。

  第十二條、應對進行化學危險品進行裝卸的人員進行相關的關于危險化學品性質、危害、安全知識的職業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應建立危險化學品裝卸事故緊急預防措施,并應對此配備相應安全防護和裝卸器具或設備。

  第十四條、進行其他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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