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1.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 精密貴重,作業條件特殊,已編制吊裝作業方案,且經作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副總經 理/總工程師批準)
2.指派專人監護,并監守崗位,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3.作業人員已按規定佩戴防護器具和個體防護用品
4.已與分廠(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
5.已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無關人員不許進入作業現場
6.夜間作業采用足夠的照明
7.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六級以上大風),已停止作業
8.檢查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纜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保證安全可靠
9.明確分工、堅守崗位,并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10.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需經工程處審查核算并批準
11.吊裝繩索、纜風繩、拖拉繩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12.人員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13.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不準吊裝
14.懸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準吊裝
15.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不準吊裝
16.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準吊裝
17.棱角重物沒有襯墊措施,不準吊裝
18.安全裝置失靈,不準吊裝
1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矯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20.作業過程中應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
21.作業現場出現危險品泄漏,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22.作業完成后現場雜物已清理
23.吊裝作業人員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證件
24.地下通訊電(光)纜、局域網絡電(光)纜、排水溝的蓋板,承重吊裝機械的負重量已確認,保護措施已落實
25.起吊物的質量()t,經確認,在吊裝機械的承重范圍
26.在吊裝高度的管線、電纜橋架已做好防護措施
27.作業現場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已按要求設置
28.作業高度和轉臂范圍內,無架空線路
29.人員出入口和撤離安全措施已落實:
A.指示牌;B.指示燈
30.在爆炸危險生產區域內作業,機動車排氣管已裝火星熄滅器
31.現場夜間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燈;36V、24V、12V防爆型燈
32.作業人員已佩戴防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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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措施:
篇2:工地吊裝作業安全措施(2)
工地吊裝作業安全措施(二)
1、吊裝作業必須執行規定的統一信號,嚴格執行"十不吊"的規定。
2、吊具、吊鉤、鋼絲繩等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3、高空作業的工具、墊塊、螺栓、焊條等應裝入工具袋,防止墜落,嚴禁由高空向下拋擲料具和雜物。
4、主體施工時使用的塔吊,力矩限制器、超高、變幅、行走限位要靈敏,吊鉤、卷揚機滾筒要有保險裝置,軌道要有極限位置阻擋器,軌道要有接地、接零裝置,并且道軌連接處要有跨接地線,每隔30m應加一組接地裝置,軌道兩端要有接地裝置。
篇3: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措施
1一般規定
1.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1.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1.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1.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1.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1.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表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1.6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
最近距離<m)1.5345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
最近距離(m)11.5246
1.7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必須具備下列操作能力:
1.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1)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2)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3)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4)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5)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6)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7)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8)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2.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1)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2)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3)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4)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5)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6)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7)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8)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
3.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1)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2)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使用。
(3)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4)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5)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6)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8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9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10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2.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2.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2.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2.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壁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2.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2.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捆綁必須牢固。
2.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2.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2.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角架(三木搭)吊裝
3.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3.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3.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5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
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4.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4.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4.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4.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4.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5.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5.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5.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5.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5.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2.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3.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4.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