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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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作業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和《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二、引用文件

  GB 5082.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 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T 6067-1985.NF E52-122:1975,NEQ)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30871-20**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2894-20**《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三、術語和定義

  本制度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1、吊裝作業

  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吊裝機具

  目前公司還沒有吊裝機具,需要時委托使用外部單位的吊裝設施(如吊車等)。

  四、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m>100t;

  b)二級吊裝作業:40t≤m≤100t;

  c)三級吊裝作業:m<40t。

  五、吊裝作業的基本要求

  1.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3.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4.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5.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7.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8.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9.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10.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10中與司索工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12.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六、作業完畢后的工作

  1.清理現場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2.起重器具的維護保養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3.危險告知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七、《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1.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吊裝作業許可證

  A1.應按作業的內容填報《作業許可證》。

  A2.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嚴禁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A3.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A4.作業前,應對照吊裝安全作業證 “安全措施”和補充的安全措施,在相應方框內畫“√”。

  A5.《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審批后第一聯交吊裝指揮,第二聯交項目單位,第三聯交安全管理部門,保存一年。

  附:吊裝安全作業證

篇2: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定(2)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定(二)

  起重吊裝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專職人員擔任。作業前,應對起重機械設備、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況進行了解,確定吊裝方法。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起吊: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時;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時;

 ?、?、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動物時;

 ?、?、重量不明、無指揮或信號不清時;

  3、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進行停機。

  4、不得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起吊重物時,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

  5、起重吊裝物件時,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荷自由下落。

篇3: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1一 般 規 定

  1.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1.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1.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1.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1.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1.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表1.6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1.6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

  最近距離<m)1.5345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

  最近距離(m)11.5246

  1.7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必須具備下列操作能力:

  1.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1)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2)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3)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4)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5)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6)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7)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8)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2.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1)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2)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3)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4)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5)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6)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7)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8)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

  3.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1)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2)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使用。

  (3)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4)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5)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6)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8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9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10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2.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2.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2.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2.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壁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2.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2.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捆綁必須牢固。

  2.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2.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2.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角架(三木搭)吊裝

  3.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3.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

平、壓實。三角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3.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5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4.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4.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4.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4.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4.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5.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5.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5.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5.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5.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5..6.1.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5..6.2.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5..6.3.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5..6.4.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5.7 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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