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酒館人員異動制度
異動是指在勞動臺同規定的范圍內的工作地點和職位級別的調整,包括晉升、降職、調動(包括部門動力、崗位異動、工作區域異動等)、調薪.
一、晉升
依據公司績效管理規定和公司崗位編制,結合員工績效、資歷、能力等因素對滿足任職資格要求的員工做出由低到高職位調整.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有資格冒升到高職位
1.員工在原職位表現優秀
2.有擔任高級職位的能力和潛力
3.完成晉升職位所必須的教育與培訓實,正直,態度積極
4.誠實、正直態度積極
5.晉升調動可通過自薦或直接主管推薦,經權限主管批準,由經人力資源部的審核實.
6.員工晉升時可以進行薪資調整,不受年度調薪限制,具體調薪說明可參考《薪資管理辦法.
二、調動
是指在職位級別、基本薪然不變情況下的職位變動,員工沒有可接受的理由,不得拒絕公司對其職位、工作地點的調動,任何調動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所有調動,都須經權限主管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各.員工的調動取決于以下(但不限于)情.
1.部門工作量的增減
2.為員工職業生涯發展的需要,進行的職位輪換
3.員工不能勝任現任職.
4.工作急.
5.新店開.
6.其他原因
三、轉正
新進員工經過崗前培訓、試用考核,符合崗位任職標準,成為公司正式員工,員工轉正后需進行試用期考核,填寫《試用期考核表》,依據考核結果進行轉正或.
四、調薪
依據公司薪資管理和績效管理規定,參照相關部門意見對公司正式員工作薪資調.公司每半年依據員工績效考核情況對員工進行調薪,其它時間不做薪資調整,具體調薪說明可參考薪資管理辦法.
五、降職
依據公司績效管理規定和員工表現,結合員工績效、資歷、能力等因素對不能滿足任職資格要求的.
六、離職
員工的離職包括員工辭職,辭具,自動離職、停職察看、停留職,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按《勞動合問管理辦法》
1.辭職
1.1因員工本人原因,在合同期內或合同期在規定的提前期內,由員工本人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1.2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公司需安排人員進行工作移交
1.3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需提前3天公司,公司需安排人員進行工作移交,
1.4對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如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至少提前1個月通知公司,并在離后,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1.5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和保密與竟業限制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辭退(解除臺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補償金
2.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5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6被依法的究刑事責任的
2.7者患或老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湖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客達成協議的
2.10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11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2.1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力合同后,仍需裁減人
2.1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化,致使勞動合同無圖行的,辭退員工必須經過人力資源部會簽,任何部門或門店不可自辭退員.
3、自動離職
員工本人未履行正常離職手續超過規定期陽,予以認定為員工單方解除合同的行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賠償責任,凡員工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者,該月蘄資暫不發給,待離職手續完成后經批準自離職者公司將其行為列入特殊記錄名.
6、離職移交
各部門主管、店長、經理以及經營財務、帳務及資產人員辭職或調職時應就職務范圍內之業務及經營之財務造具清冊(一式三份)辦理移交手續經核對無誤由接收人員、監交人簽章一份存人事單位一份由移交人自.
8.回聘
針對干部人員,若因個人原因離職,且在職期間表現良好的,離職前后末造成不良影響者,公司可以考慮接受回聘,門店職務在主管級者,通過講師及其原上級的評價,上級核準許可后可再入職
期限:所有員工在離職后兩年內可申請回聘,離職超過兩年時間原則上公司不再回.崗位:職務以離職職務為參考,重新從學習期開始,以易于適應學習,以三個月為考核期
工齡:離職人員再加入公司的,工齡以回來上班時間開始計算,之前的工齡不予累.薪資:在考評期內以該職位的起薪計算,考評期后,根據個人表現調整薪資,表現優良者可以恢復到原來的薪資
推薦人的規定:主管級干部的推薦人應為店長和部門講師,店長的推薦人必須由督導或協理擔當,督導的推薦人必須由協理以上。
篇2:人員、機構異動資產交接管理辦法范例
人員、機構異動資產交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資產管理,防止因人員異動機構調整出現管理失控而造成資產流失,更好地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異動人員包括離退休、調出學校、出國(兩年以上)、辭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因病長期休養(兩年以上)、在崗死亡等離崗人員以及經學校同意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崗位的人員。
機構異動是指經學校批準,校屬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進行合并。分離或重新組建等機構調整行為。人員異動和機構異動均應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條 已辦理了退休有關手續的人員,離崗前應將所經管和使用的設備、家具等資產移交給本單位接替人員或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員,并和接替人員同到資產管理處辦理帳卡和移交手續。手續完畢后,單位資產管理員方可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蓋章。
第四條 調出學校、辭職、出國(兩年以上)、辭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離崗退養人員,應在離校前與原單位和資產管理處辦妥資產交接手續,原單位資產主管有責任督促其完成該項工作,并及時向人事處,資產管理處通報有關情況。待其辦妥資產移交手續后,單位資產管理員方可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和蓋章。原單位有關人員督促不力,導致資產流失的,由原單位責任人按該項資產原值的80%賠償損失,如在一個月內有關責任人未上繳賠償金的將由人事處通知財務處從其下個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因病長期休養(兩年以上)、在崗死亡人員的資產催還和清繳手續工作由原單位資產管理員負責,在人員離崗后兩個月內完成,經查實確因原單位催繳不力而導致資產流失的,由有關責任人員按該項資產折舊后價值的80%賠償損失,如在一個月內有關責任人未上繳賠償金的將由人事處通知財務處從其下個月工資中扣除。
第六條 經學校同意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崗位的人員,一律憑人事處“教職工異動表”先辦理資產及其他財務手續的交接工作。各學院、系(所)、有關處(部)單位資產管理員在核實帳目后應及時督促調出人員辦妥資產移交手續,并同往資產管理處辦理帳??ㄒ平皇掷m。凡未辦妥資產移交手續的,有關人員不得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否則將追究簽字人員的責任。如因調動人員未辦妥資產交接手續,或因有關責任人失職、把關不嚴,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蓋章而導致資產流失的,由原資產使用人和有關責任人按該項資產原值的80%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金當月未上繳的,將由人事處通知財務處從其下個月工資中扣除。
第七條 校屬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發生合并、分離或重組等機構調整經學校批準,均須辦理資產整體移交手續。在資產移交手續未正式辦妥前,原資產管理單位的資產主管和資產管理員有責任全權管理和保護所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未經資產管理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調動資產。機構異動后兩周內接收單位應將資產主管和資產管理員名單報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安排雙方交接時間,以便完成資產交接工作。原單位資產主管和資產管理員在與接收單位辦妥資產交接手續后才能離開原資產管理崗位。如因機構調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導致資產流失的,在明確原管理單位和接收單位的責任后,將停止責任單位下年度的資產投入。
第八條 凡離退休人員應辦理資產帳、卡、物交接手續。因單位資產管理員失職,造成離退休人員未辦妥資產交接手續而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蓋章的,學校責令有關責任人在一個月內負責催還,對一個月內未催還的資產,學校將根據資產的新舊程度扣除離退休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的工資。
第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處罰條款由資產管理處、計劃財務處通知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