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管理程序
1.本作業程序適用于生產過程中所需用原物料、包裝材料及供出售用成品之存量管理。
2.本作業程序中之功能單位依本公司現行組織系統及職掌劃分如下:
(一)倉儲單位
(二)生管單位
(三)采購單位
3.采購單位應參照用料預算與耗用記錄實施存量管理,并訂定存量基準以利控制。
4.庫存原物料之基準設定原則如下:
(一)最高存量:按請購點之庫存數量加計一次請購量為準計算之。
(二)安全存量:
以不冒供應斷線之危險為原則,并對購辦期間可能延誤之時日及預計需用量可能增加之幅度,予以最安全之考慮。
(三)請購量:
為避免庫存原物料大量采購造成持有成本過高,或小量采購而次數頻繁導致訂購成本加大,故考慮前兩因素間之平衡,采取經濟訂購量,惟計算出之請購量仍需依最小包裝量予以調整更動,所謂經濟訂購量即指使每年存貨成本減至最低之存貨訂購量,計算時應考慮年需求量及分批入庫量與耗用量、每次訂購成本、缺貨成本、持有成本數量、折扣等相關因素。
5.凡生產性之原物料、包裝材料之請購均由資材單位負責,采購單位進行采購事宜¸非倉儲管理物品則由需求部門提出請購,采購事宜則由總務單位負責。
6.倉儲單位對各項原物料所訂定之存量基準,應逐一登記,確實控制實施,并隨時注意其適應性,倘有不切實際未能善盡發揮控制功能者,應予及時修正。
7.自制產品之庫存記錄應及時正確,其庫存管理以盡量減低庫存量為原則,倉儲單位應定期提供庫存報表送生管單位及采購單位,俾作為生產進度管制與訂購之依據。
8.在制品之存量管理,由生管單位負責,按產品之生產排程進行生產進度跟催及生產線上在制品之存量控制,并應注意是否有因不當原因造成線上在制品堆積,而未適時辦理入庫。
篇2:貴陽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規定(2009)
筑房發〔20**〕180號
貴陽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中華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資金安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321號)和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緊急通知》(建住房[20**]27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存量房交易實行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制度。
二、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工作。
三、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是貴陽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交易保證機構,具體實施南明區、云巖區、金陽新區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工作。其他區、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可選擇貴陽置業擔保有限公司進行交易結算資金監管,也可以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進行交易結算資金監管。
交易保證機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且應向中華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備案后,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交易保證機構應建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屬于買賣當事人,獨立于交易保證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不屬于交易保證機構的負債。交易監管資金不提取現金。
買賣當事人通過專用存款帳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應與交易保證機構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協議。交易監管資金只針對交易房款,不含辦理房屋過戶等涉及的各項稅費。
買賣當事人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應提交載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情況的房屋交易登記申請表。
五、申請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買賣當事人憑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本人身份證,到交易保證機構簽訂監管協議。
(二)買方按約定將購房款存入交易保證機構指定銀行的專用資金監管賬戶,交易保證機構向買方開具資金監管收據,并在房屋交易登記申請表中載明交易資金監管情況。買賣雙方持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交易登記申請表等材料,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買方需要申請貸款的,在存量房買賣合同及監管協議簽訂后,可將貸款申請材料交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業務,經審核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入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劃入房地產經紀機構賬戶或賣方個人賬戶。
(三)設立抵押的房屋進行交易的,應先行辦理抵押注銷登記。買賣雙方同意監管的部分或全部交易結算資金用于辦理抵押債務清償的,由交易保證機構向賣房人出具支付憑證到開戶行辦理交易結算資金劃轉。
(四)交易雙方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到交易保證機構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交易保證機構根據監管協議向開戶行出具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通知書,通知開戶行將交易結算資金劃轉,監管協議解除。
(五)因交易房屋不具備登記條件、買賣雙方約定終止交易、買房人或賣房人單方面違約等情況導致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的,買賣雙方、交易保證機構可根據相關條款約定解除監管協議。交易保證機構向買賣當事人及開戶行出
具結算資金劃轉通知書,由開戶行將專用賬戶相應子賬戶上的交易結算資金劃轉給雙方當事人。
六、房地產經紀機構、交易保證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通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代收代付交易結算資金。
七、買賣當事人自行成交的,可約定交易結算資金的支付方式。自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不得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從業人員辦理。
八、房產管理部門、中華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負責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設及資金劃轉等情況進行監管。
交易保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交易結算資金劃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政府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已經20**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予波
20**年7月21日
西寧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規范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證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是指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約定的房屋價款,包括支付房屋價款的現金、訂金和貸款。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為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由買受人將房屋交易資金交付給資金監管機構,待交易雙方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資金監管機構按照約定向原房屋所有權人轉付房屋交易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專戶存儲、??顚S?。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市房產交易管理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具體負責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六條 交易所應當與受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簽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委托協議,設立“存量房屋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交易所應當與房屋登記機構、受托銀行(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網絡系統實施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
第七條 存量房屋交易實行合同備案制度。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自行達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應當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房屋所有權人與買受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存量房屋買賣交易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協助交易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不得從事房屋交易資金的代收代付業務。
第九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洞媪糠课葙I賣合同》;
?。ǘ斗课菟袡嘧C》;
?。ㄈ┵I賣雙方身份證明;
?。ㄋ模┢渌璨牧?。
第十條 申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灰纂p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ǘ┙灰纂p方持資金監管材料和存量房屋轉移登記材料,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存量房屋轉移登記;
?。ㄈ┵I受人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將交易資金存入“專用賬戶”,房屋所有權人在受托銀行設立個人賬戶,用于收取房價款;
?。ㄋ模┙灰姿盏浇灰踪Y金已存入“專用賬戶”的信息后,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房屋登記,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向交易所送達《轉移登記辦結單》;
?。ㄎ澹┙灰姿盏健掇D移登記辦結單》后,按照資金監管約定,向受托銀行出具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支取憑證。受托銀行根據資金支取憑證,將資金劃入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賬戶;
?。┵I受人在商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存量房屋抵押貸款的,其申請的貸款應當存入“專用賬戶”,并依照上述程序劃轉。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價款的,應當提供公證后的委托書。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
?。ㄒ唬┩ㄟ^裁定、判決、仲裁抵償債務或者協助執行的;
?。ǘ┩ㄟ^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ㄈ┲毕涤H屬間交易或者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ㄋ模┢渌灰思{入交易資金監管的情形。
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的,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應當聲明交易資金自行劃轉,并承擔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資金及權屬風險。
第十三條 存量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完成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解除資金監管:
?。ㄒ唬┙灰纂p方終止交易,由交易雙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請的;
?。ǘ┙浫嗣穹ㄔ?、仲裁機構判決、裁定終止交易的,由買受人憑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解除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解除資金監管,交易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買受人單方提出解除申請的,應當提交解除資金監管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件。
第十五條 交易所收到解除資金監管申請后,經核準,應當通知受托銀行將監管資金退還買受人。
第十六條 交易所從事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劃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在監管專用賬戶停留期間,由受托銀行按中華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并劃轉給原房屋所有權人。
未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連同監管資金一并退還買受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
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有權機關對“專用賬戶”中個人交易資金,進行凍結或者對資金進行扣劃的,受托銀行應當向執行機關證明存量房屋交易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并及時書面告知交易所。
第十九條 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市轄縣的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