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產品盤點規定
為規范成本核算和加強車間在產品管理,規定如下:
1、在產品是指庫存在車間的所有物資,包括尚未使用的原輔材料、包裝物,以及未完工的半成品和已經完工但未入庫的產成品等。
2、在產品于每月最后一天由生產部組織盤點,并于次月一日前將盤點記錄上報財務部。
3、盤點一般流程
第一步:每月月終前兩天由車間或工序組織整理、初盤在產品并登記在產品盤點表上。
第二步:月末最后一天生產部有關領導親自督導和檢查盤點,盤點時由車間或工序人員做好盤點記錄;財務部根據實際情況主動到車間指導、監督在產品盤點,并對已盤點的物資進行抽盤核對。
第三步:盤點結束后,應當整理盤點資料(即盤點表),并由參與盤點的人員于現場在盤點表上簽字確認。盤點表經簽字確認后,原件上報財務部,車間統計復印一份留存。
1、盤點人員在盤點時,如沒有特殊情況應當堅持到盤點完,不能私自離開盤點現場,如特殊情況需要離開現場的,應當向現場人員說明情況,并向本部門領導請假。
2、生產部應當重視在產品盤點,要求車間、工序負責人親自組織和參與。
3、財務部每月月末前兩天應當提醒生產部門盤點在產品,并明確是否參與盤點。
4、財務部收到盤點記錄后,應當及時審核資料,對不符合財務要求的資料應當主動與生產部門協調溝通,生產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5、處罰
(1)生產部、車間、工序沒有事前做好盤點準備的,追究生產部、車間、工序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罰款50~100元。
(2)財務部沒有提醒生產部門盤點在產品的,追究財務部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罰款50~100元。
(3)私藏在產品,或嚴重漏盤在產品,追究在產品車間或工序的責任,給予相關人員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4)擅自離開盤點現場的給予當事人罰款50元。
9、本規定自20**年*月起執行。
篇2: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2015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號
《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已經20**年6月5日省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劉偉平
20**年6月11日
甘肅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利用和處置,節約資源,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分類、拆解、循環利用、安全處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回收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公眾健康的要求。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在回收網點設置和儲存體系建設等方面予以引導和扶持,加強領導和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回收處理和環境污染防治意識。
鼓勵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設立臨時回收點,為回收提供便利。
鼓勵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個人使用者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經營者回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優化產業布局和產業園區,引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向園區聚集,鼓勵已建企業向園區搬遷;禁止采用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工藝。
第六條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科技、財政、建設、工商、質監、稅務、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發布的鼓勵性技術、工藝、設備名錄及相關規定,鼓勵民營資本投資建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項目。
第八條 省財政、環保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工信、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執行國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政策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補貼政策。
第九條 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環保等部門積極推動科技創新,鼓勵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技術、工藝和設備的開發研究,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技術的引進、消化和再創新。
第十條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后應當交由回收經營者或處理企業妥善處理,憑其開具的回收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手續;涉及國家秘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一條 從事生產、加工電器電子產品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分類、拆解、循環利用、安全處置等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電子廢物處理污染防治的技術規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規定,加強崗位培訓,制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發生。
第十二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應當選擇無毒無害、可回收再利用的設計及生產方案,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清潔生產有關規定,并在其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及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
鼓勵生產企業對其產品的廢舊品進行回收。
第十三條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銷售商、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維修電器廢棄物等交由有相應資質的企業處理。
第十四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應當符合本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相關規定的要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企業應當利用現有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回收等方式,開展便民、快捷服務。
第十五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應當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和本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
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現場核查和公示。對準予許可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企業予以公告;不準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按照資格證書核準范圍開展業務,不得處理核準范圍以外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七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拆解物應當分類分區存放,各分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標明貯存物的類別、編號、名稱、規格、注意事項等。
拆解物中的危險廢物必須貯存于危險廢物專用貯存場地,不得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一般拆解物混用貯存區域。危險廢物必須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企業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并按相關要求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種類、數量及廢棄物去向相關信息,未及時報送或者報送信息不完整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時間段內拆解處理數量和種類的審核。
第十九條 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應當根據環境管理與監控計劃要求,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出具環境監測報告,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監控結果。
第二十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二)弄虛作假,幫助企業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甘肅省獲得名牌產品企業獎勵辦法(2007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發[20**]72號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工業強省”戰略,積極扶持名牌產品發展,表彰先進,鼓勵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促進全省國民經濟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對象是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和“甘肅名牌產品”稱號的本省區域內企業。
第三條 獎勵標準及辦法:
(一) 對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和“甘肅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通報表彰并獎勵;
(二) 對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三) 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人民幣50萬元;
(四) 對獲得“甘肅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人民幣5萬元;
(五) 獲獎名牌產品期滿后重新確認的(即復評確認),只予表彰(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再獎勵;
(六) 同一產品同年獲得“中國世界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和“甘肅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只獎勵最高等次的名牌產品。
第四條 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執行中據實核撥。
第五條 獲獎企業應將獎金重點獎勵給為爭創名牌產品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六條 獲獎企業在名牌產品的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或其它原因被撤銷名牌產品稱號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銷。
第七條 獲獎企業要繼續深入開展質量興企活動,進一步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不斷提升產品和企業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產品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