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處理規定
(一)、主要內容
明確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與現場處置
1、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工程部和公司分管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上報公司工程部和主管領導。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公司工程部門和主管副總。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惡性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工程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和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工程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工程部門負責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項目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項目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項目目標責任扣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人事部和企管部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綜合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企管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事故調查筆錄;
3、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4、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5、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6、安全生產鑒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7、其他有關的資料。
十四:本補充規定未盡事宜按公司和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
十五:本實施規定由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注釋:安全習慣用語解釋
1、“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3、“三定”: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期限
4、“三安或三寶”:安全網、安全帶、安全帽。
5、“三口”:交叉路口、通道路口、隧道洞口。
6、“臨邊”:人工挖孔周邊、基坑周邊、河道、便橋兩側等。
7、“三上崗一講評”:在班前須進行上崗交底、上崗檢查、上崗記錄的"三上崗"和每周一次的"一講評"安全活動)
8、“十不燒”: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篇2:電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電子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在生產過程中突然發生變故或災難,使系統或人有序的行為發生阻礙,致使暫時性停止或永久性停止,違背人的意愿導致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非預謀性事件即為事故。為避免事故發生,吸取教訓,制定本制度。
1、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不得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3、在事故調查組來進入現場調查前,應派專人看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或取現場物件,清理事故現場,需經事故調查同意后方可進行。
4、發生傷亡事故,應調查原因,分析責任,制定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切實做到原因清晰,責任明確,處理公正,認識深刻,措施到位。
5、因工傷亡事故的認定,應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認定勞動者在工作中所遭受的傷害來確定。
6、對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7、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對事故進行材料歸檔管理。
篇3: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和獎懲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和獎懲
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加以表彰。
2、對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5、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理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立即向公司安全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單位進行調查,于15-30天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做出適當和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員工。
6、對于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已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制度規章、條例、規程自行其是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無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廷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用“危險禁運”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以上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