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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健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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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翔健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翔健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翔健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后重新刻制。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業主委員會秘書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復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 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 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復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 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注明事由并簽字;

  2. 批準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 公章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在申請單上簽字;

  4. 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 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6. 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復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準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 對于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準加蓋公章的人員,并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 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無須批準人員批準,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業主車輛在建筑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 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 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復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后加蓋公章;

  5.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 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 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 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 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后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

  2. 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

  2.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 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 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 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七條 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并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 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 以業主大會名義發布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條 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征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后,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后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責任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無法證明由于他人的責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責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擔。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翔健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篇2: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章程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 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并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秘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分為公告類和知會類兩種。公告類文件以“(歐園小區業委會[200×]公告第×××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歐園小區業委會[200×]知會第×××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四條 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鑒,專人保管、使用時由主任審批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 使用公章,凡是會令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

  不會令業主大會及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但涉及的事項較重要,必須經業委會主任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咨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

  第六條 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副主任以上人員批準,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七條 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批準方可帶出。

  第八條 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主任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屆業委會公章保管人為:陸惠芳(業委會委員)

篇3: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 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秘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四條 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鑒,專人保管、使用時由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時使用公章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請使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諸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咨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經業委會會議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

  第六條 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業委會半數以上委員討論通過,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對其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條 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會議批準方可帶出。

  第八條 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屆業委會公章保管人:(業委會委員)

  ZZ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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