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房管局請、銷假及休假制度
工作人員請、休假應事先寫好假條,假條上要寫明事由、假種和期限,并按“垂直領導,分工負責,分工管理”原則由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簽批后執行假期,假條應及時送辦公室備案。假滿返崗后,應及時向批假人和辦公室銷假,不及時銷假的視為超假。
一、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由本人申請,經組織領導批準給予的假期。
1、全體工作人員請、休假1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報告分管局長同意后方可,1天以上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出意見報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由局長批準同意后方可。班子成員請銷假、公差由局長批準。
2、因急事來不及寫假條的,請假人應及時打電話向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請假,事后應補事假條。
3、事假滿后,確須續假的,應在假滿一天內向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請求續假,事后應在原假條上注明。
4、事假凡無故超過一天者,按曠工處理。
5、事假每月累計十五天以內按實際請假天數每天扣除50元;十五天以上的,按實際天數每天扣100元,全年累計事假超過60天的,扣除全年各類考核獎。
二、病假
病假是工作人員因患病,經醫生治療或住院治療后,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需要休養并由醫院出具休息證明的假期。
1、請假者須持有當事人定點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方可休病假,病休證明應及時交辦公室。
2、病假、住院、出院休養期間,按病假實際天數每天扣10元。
3、全年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按病假實際天數每天扣20元,請病假連續一年以上的,只發基本工資。
三、婚假
1、婚假是工作人員按政策規定結婚時享受的假期,婚假為3天,按事假第一條履行審批手續。無故超假按曠工處理。
2、婚假按規定休假的期限內,視同出勤。
四、產假
產假是女職工生育的休假。產假為158天,剖腹產的增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產假按國家規定政策享受假期,男方護理假15天。按事假第一條履行審批手續,產假視同出勤。
五、喪假
1、喪假是工作人員因直系親屬死亡,按政策規定享受的假期,喪假為5天,按事假第一條履行審批手續,視為出勤。
2、直系父母喪事補助1000元。
六、公休
公休假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休息的假期。
1、全局公休實行統一管理(開發公司和房產公司按規定自行管理),各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在確保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實行自行調劑、自行安排公休,公休人員將準休通知單報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2、所有公休人員公休前須到局辦公室主任處領取準休通知單,按事假第一條履行審批手續。
3、工作人員在公休期間如遇工作需要中斷公休的,必須無條件服從中斷公休,回崗工作。待急辦工作處理完畢后,繼續公休。
4、公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原則上在第二、三季度休,最遲在每年11月底前休完。事假、病假原則上先抵公休。
篇2:P物業保安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保安(護衛)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外出。在值班和訓練(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二條 請假一日以內(不離開廣州市,不含花都、從化)的,由護衛隊長批準,護衛隊長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準。
第三條 請假一日以上(或離開廣州市,含花都、從化)的,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準。
第四條 管理中心(處)應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具體比例以不影響正常工作和不影響應急事件處理為原則由各管理中心(處)自行決定。
第五條 保安(護衛)員請假外出時,由護衛隊長負責登記(包括:外出時間、請假時間、外出事由、外出地點、聯絡方法等),并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后,請假人必須向護衛隊長銷假。護衛隊長應當將外出人員的外出、歸隊情況,及時報告管理中心(處)主任。
第六條 在治安環境較為復雜的地區,保安(護衛)員外出盡量安排二人以上同行,并應指定負責人。
第七條 請假超過一天影響正常值班工作的,請假人應事先與其他隊員協商好頂班事項,并報給護衛隊長,護衛隊長進行核實后報管理中心(處)主任批假。
第八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第九條 管理中心(處)發生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召回請假人員時,請假人員應無條件返回管理中心(處),并立即協助處理突發事件。無故不返回者,按曠工予以追究。
篇3:物業保安部請銷假制度
物業保安部請銷假制度
1、保安員如有事需要請假的,需按規定填寫請銷假報告單。
2、請假一天的由班長批假,并將報告單交保安部存檔。
3、請假1天以上15天以下者由班長簽名后再交主任批假,并報人事部審批。
4、訓練學習期間一般不安排請假,訓練學習期間請假者《按獎懲條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