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業主管理公約(意見征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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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管理公約(意見征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 物業(以下簡稱“本物業”)美觀、協調和加強規范管理,提升本物業的品質,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特訂立本公約。

  第二條 根據《物權法》、《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有關規定,經 年 月 日召開業主大會通過制定本公約,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須自覺遵守。

  第二章細 則

  第一條 本公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業主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協助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相關單位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條 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本物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條 業主同意將所擁有小區內的物業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所轄物業進行管理服務,并按《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和《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關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各項物業管理費用及相應水電等公攤費用,不受是否入住限制。

  第五條 物業管理費可按季、半年、一年預交,也可每月10日前交當月管理費,逾期30天未交的,由物業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超過60天起按每天千分之二繳納滯納金;超過90天物業公司可停其水、電,超過180天的,將欠費名單在小區公示欄內公示。

  逾期不繳欠費者最終損害的是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委托律師對其提起法律訴訟。

  第六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本公約向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并應將物業轉讓或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七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設置廣告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并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收益,應納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經費統籌管理。

  第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使用功能或使用面積,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功能或使用面積的:

  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業主報縣或市管理部門審批。

  其業主應當征得房屋相聯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施工單位需經業主委員會批準,施工單位承擔施工相應的責任。

  業主大會對施工單位收取管理費,款項納入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經費統籌管理。

  第九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使用、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和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條 業主裝飾裝修物業時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遵守物業管理企業依法制定的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二)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三)業主裝修時應嚴格遵守裝修施工時間(上午8:00時至12:00時,下午14:00

  (四)需安裝防盜網的,需向物業管理企業報備,只能內置安裝,以保持物業區域外觀統一。

  (五)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業主及使用人應對其直接或間接許可進入本物業人員的行為向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業主負責。因上述人士的行為疏忽或錯誤而發生損害、損失的,有關業主應承擔因此引起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需要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小區綠化、籬笆應保持統一;業主不能自設圍欄、圍墻,如有需要,應向物業申請統一設計、安裝。

  第十四條 物業區域的車輛行使、停放應遵守本區域停車場使用規定和使用協議。任何業主不得對私家車停車位改建、搭建,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外觀尺寸。

  第十五條 飼養犬只的業主,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福建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的有關規定,需持有犬只免疫證明,進行圈養,嚴禁外放,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如造成犬只傷人或驚嚇到人的,應承擔一切責任。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無人看管的動物保衛人員應將其逐出小區。依照有關規定飼養其他寵物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嚴格禁止下列行為

  (一) 本小區業主私自違章挖建、搭蓋,改變房屋結構外形,變更房屋用途的;

  (二)占用、損壞或改變公共地方、公共設備、公共設施;

  (三)在庭院、平臺、屋頂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在其單元外部及庭院或單元之屋頂)、安裝私家天線、室外安裝防盜網、鐵門,凡未經許可安裝放置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清拆,其清拆費用必須由安裝或放置該等物品之業主或使用人承擔;

  (四)擅自擺設攤點;

  (五)侵占或損壞道路、綠地、花卉樹木、藝術景觀及文體休閑設施;侵占和破壞水道、向水道拋物品、排放、傾倒污水等;

  (六)隨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七)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政府查禁的物品。

  (八)聚眾喧鬧、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為;

  室內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九)違反規定在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和亂涂亂畫;

  (十)飼養家禽和無證寵物或烈性犬、大型犬。

  (十一)在公共車道及人行道停放任何車輛或堆放其他物品,水道上的小橋僅供行人使用;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業主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和管理維修基(資)金。

  第十八條 私有庭院的設計和養護:物業業主私有庭院施工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由物業企業統一設計;業主可在此基礎上報經物業管理企業審批后,增加或調整其植物并負責其日常養護。

  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企業制定統一的綠化修整收費標準。

  不得調整硬質景觀(如室外鋪地等),所種植物不得影響小區整體景觀,施肥不可使用有機、有強刺激性氣味的肥料,以免影響其他業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若發生以上情況,物業管理企業將以書面形式告之業主并限期整改。如拒不改正,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對庭院進行整改,由此而發生的費用概由該業主承擔。

  第十九條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采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不遵守公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業主論壇上公布其房號和違約事實。

  (四)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全體業主同意授權業主委員會對違反本公約第十八條規定及其他有害于公共部分的業主行使以下權利

  (一) 本小區業主私自違章挖建、搭蓋,改變房屋結構外形,變更房屋用途的,以業主委員會名義要求其恢復原狀,必要時可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或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由有權機關對其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凍結、強制拆除等。

  (二) 本小區業主擅自占用或損壞本小區共用部分,移動或損壞共用設施、設備時,經物業管理企業勸導尚不糾正其行為的,業主委員會有權提起訴訟或向有關部門反映,追究其違反本公約的責任。

  (三) 本小區業主的部分行為致使本小區公共部分遭到破壞時,業主委員會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

  (四)對違反本公約的業主的行為,業主委員會有權予以曝光,包括但不限于小區公告、論壇公告、新聞媒體等范圍。

  第二十一條 根據閩價【1999】房字443號《福建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精神,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綜合管理服務費中不包含公共水電費。公共水電費是本物業的水體維護和水質處理、防盜和消防系統、公共場所照明,清潔和綠化、給排水系統等機電設備運行所發生的電費和其他公共用電、用水的費用開支,物業管理企業每月按實計價分攤,由本物業業主共同承擔,每月的公攤費用物業處應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留檔一份,業主各持一份。

  第二十三條 其他補充條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簽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對物業管理企業失職、失責行為制定詳細的追責、賠償條款。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篇2:《業主管理公約》名詞概述

  《業主管理公約》名詞概述

  發展商指zz地產(**)有限公司。

  本物業指在發展地上由發展商分期開發和建設的整個物業發展,包括但不限于各"分期發展"。本物業命名為"**zz花園"。

  物業管理 指物業管理公司根據本公約規定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執行及履行之一切職責及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指負責管理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公司。第一任物業管理公司由發展商或由其全權指定的公司出任。

  業主:指發展地內房地產所有權人。

  業主大會:指由全體業主組成,決定本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委員會:指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物業公用部分: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地)、人工湖及附屬設施、道路、路燈、溝渠、井、池、供水電系統、綠化、娛樂場所、自行車房(柵)及其他公共部分及公用設施,但不包括建筑物本體共用部位。

  建筑物本體共用部指本物業內各房屋的:

  1.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及其他的建筑物本體共用部位。

  2.共用的供水系統、排水系統、垃圾道、共用照明、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等及其他的建筑物本體共用設施設備。

  單元:指本物業之一部分,而該部分的業主相對于本物業內其他各業主或合法使用人而言,有權享有該部分獨有占有權者。各單元之位置面積及其他詳情,由發展商與各業主簽訂之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確定。

  住宅單元:指本物業內用作住宅用途的單元。

  商業單元:指本物業內可作商業用途的單元。

  保留部分:指本物業內未售出的部分極其未售出部分的公用部分及建筑物本體共用部位。保留部分歸發展商所有,例如會所、氣化站及供氣管道等。

  維修:由物業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人士進行之檢查、檢驗、修整、維持、重建、翻修、清洗、洗擦、清潔、清理、修改、保養、更換、裝修、改善及在適當情況下和在改善物業管理之前提下提供的服務。

  物業管理服務費:指用來支付物業管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1. 本物業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所(地)及建筑物本體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維修和養護的費用(包括材料費、設備損耗費、清潔衛生費、綠化養護費及除四害消殺費等);

  2.業主委員會、管理處規定人員的津貼工資、福利及辦公費用;

  3.就物業管理工作而聘請的專營公司及其他聘請人員的費用及物業管理公司的酬金;

  4. 本物業公用設施、設備及建筑物本體共用部位必要的保險費用和法定稅費;

  5.本物業必要的社區文化活動費用;

  6.保安費

  物業管理服務費不包含小區及樓宇內的公共水電費、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險、財產保管、保險費用及智能化系統的管理維護費用等。

  物業已交付使用但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時,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質量和深度,并經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按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成立業主委員會后,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協商確定。

  合法使用:指在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如需要)的同意人下,合法使用有關業主的單元或物業公用部分及建筑物本體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該業主或承租人在該單元內同住的家庭成員、傭人及訪客。

  管理規定指由物業管理公司不時就本物業制定并供有關業主及合法使用人共同遵守的規則。

  會所:指現在或將來在地塊***設立的會所及其設施。

  會所規則:指由發展商和 / 或物業管理公司不時就會所及其設施的使用及管理而制定并供有關業主及其他使用人共同遵守的規則。

  物業維修基金:指由業主按規定分攤、分期繳納、由物業管理公司以建筑物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用于共用部位及物業公用部分的維修及更新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的基金。

  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指由物業管理公司不時就本物業內各單元的裝飾及裝修制定并供業主及其單元用戶及裝修施工隊共同遵守的規則。

 ?。ㄒ唬┍竟s提及的"發展商"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受讓人、接辦人及其同意參與的其他公司。

 ?。ǘ┍竟s提及的"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受讓人及接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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