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杭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項目審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杭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項目審價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學習和貫徹實行。
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20**年9月11日
杭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項目審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杭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監管水平,增強維修資金使用安全,防范資金使用風險,維護業主權益,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需要,向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物業資金中心)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項目,應當接受審價機構的審價監督。
第三條 從事使用維修資金審價的審價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2.從事五年以上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3.近三年在經營活動中無不良記錄;
4.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由物業資金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建立使用維修資金審價機構庫。
第五條 從事使用維修資金審價的審價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審價相關規定,通過實地現場踏勘、資料核對、價格核實等方式對使用維修資金的項目進行預(結)算審價,并出具相應的預(結)算審價報告。
第六條 對使用維修資金的項目,審價機構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申請內容與實際使用是否一致;
2.項目中所涉及產生的費用是否必要、合理;
3.工程量、總價等是否真實、準確;
4.材料、人工等價格是否客觀、公正;
5.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使用維修資金工程預算數額在一萬元(含)以上的,應在項目施工前,由審價機構進行預算審價。
按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項目, 申報時由消防、質監管理部門在批復中明確消防、電梯維修工程的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事項。
第八條 使用維修資金工程結算數額在一萬元(含)以上的,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審價機構進行結算審價。
使用維修資金工程結算數額在一萬元以下的,物業資金中心也可委托審價機構進行結算審價。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在使用維修資金維修項目實施前,向物業資金中心提出確認審價機構的申請,并在審價機構庫中隨機抽取和委托確認審價機構,由其負責在委托期限內該申請單位的使用維修資金項目的預(結)算審價工作。審價費用由物業資金中心與審價機構進行結算。
已進行預算審價的維修資金使用項目,在委托期限內結算審價由原預算審價單位進行結算審價。
第十條 對需要進行預算審價的使用維修資金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征求業主意見前,向審價機構提交審價申請表、施工內容、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申請材料。
對需要進行結算審價的使用維修資金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向審價機構提交審價申請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結算書、工程聯系單、驗收合格證明等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審價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書面與物業資金中心進行聯系確認。符合審價條件的,審價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預(結)算審價報告。不符合審價條件的,審價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價申請退回申請單位,并書面說明退回原因。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要主動配合審價機構進行審價活動,在收到審價機構出具的初步預(結)算審價意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審價機構提交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未書面反饋意見,審價單位可直接出具預(結)算審價報告。
第十三條 物業資金中心應根據預(結)算審價報告撥付相關費用:在審價預算額度范圍內撥付百分之五十的費用;在結算審價額度范圍內撥付費用的余額。
第十四條 審價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審價相關規定進行審價,并對審價報告的客觀性、準確性、真實性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對審價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的情形,應當及時向物業資金中心報告。
第十五條 審價機構應做好臺賬記錄,包括收取的資料、現場踏勘記錄、現場照片等,并接受相關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的查詢。
第十六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同一類型使用維修資金項目,應統一申報、集中審價。
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標志檔案,記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內容,并按年度做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計劃。
第十七條 物業資金中心應會同申請單位,對審價機構庫實行動態管理,并建立考評機制,檢查和考評參與審價的審價機構的質量和效率。檢查考評情況作為動態管理的主要依據,并可將考評情況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審價機構參與的審價項目存在服務質量不高或重大質量問題的,由物業資金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限期內整改不合格的單位,物業資金中心應取消其審價資格,且5年內不能參與杭州市使用維修資金審價工作,并可告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能按照規定進行預(結)算審價的使用維修資金項目,物業資金中心將不予撥付相關費用。
對存在未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價或截留、挪用、侵占維修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申請單位和責任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拱墅區、江干區五城區。其他各區、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年1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篇2:奉節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奉節府辦〔20**〕17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為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構建和諧的人居環境、縣國土房管局根據相關法規制訂了《奉節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奉節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165號令)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縣國土房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本縣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縣人民政府根據本縣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適時調整,并在每季度末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房地產管理所代管。
縣房地產管理所委托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通知縣國土房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縣國土房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接受縣國土房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國土房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業主直接到代管單位繳存的,代管單位應當直接辦理。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縣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縣國土房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縣國土房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縣國土房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縣國土房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
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縣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條 專戶管理銀行每年至少一次向縣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縣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財政部以及重慶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縣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縣國土房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國土房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三十七條 縣國土房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國土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縣財政局共同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從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重慶市江北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
(渝文備[20**]4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保障物業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保障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修和更新,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本區范圍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和監督,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物業所有權人按規定歸集繳存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區域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所有的物業承重結構(包括基礎、梁柱)、外墻及外墻立面、非承重結構的分戶墻墻面、屋面、屋頂、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化糞(油)池、垃圾通道、物業管理用房等有關部位。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所有的樓內下水管及通向市政污水井的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等,公共照明燈具、避雷裝置、供電部門與物業業主分界點至戶表盤(計費電表除外)之間的供電線路、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天線接收系統、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國家和本市規定上述設施設備中歸專業管理部門所有的除外。
第四條 業主應當依法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兩戶或兩戶以上物業出售后,均應當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條 重慶市江北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江北區房屋管理局的下屬機構,受江北區房屋管理局委托管理全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及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協助房屋主管部門追繳售房單位滯留、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條 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招投標方式選擇本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專戶銀行,設立一個專戶,并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查詢系統及物業信息平臺。
第二章 維修資金的歸集
第七條 購買預售商品房的購房者應當在辦理房屋預售合同登記時,直接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購買現房的購房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直接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屋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直接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準: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無電梯物業2%、有電梯物業3%的比例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房改房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納標準按國家標準和重慶市房改政策的規定執行。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重慶市房改政策規定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管理,續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分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利用物業部分共用部分獲取收益的本金和利息歸該部分業主所有,該部分業主決定將該收益的本金和利息扣除管理成本后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利用物業全體共用部分獲取收益的本金和利息扣除管理成本后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業主公約的規定或業主大會的決定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售房單位已代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必須一次性將其移交到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銀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接收繳納或移交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的統一收據,并在指定銀行設立專門帳戶。
第三章 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凡本區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由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必須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按戶建帳;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建帳,并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
第十四條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發生物業轉讓的,物業受讓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房地產權證,到江北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更名手續;物業轉讓時,原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剩余款額,由物業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屬于業主,按活期利息向繳存業主結付利息。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已實施物業管理并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大廈,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維修計劃、整改方案、施工單位、工程預算、費用分攤等事項,報業主委員會審核。
(二)未實施物業管理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大廈,且房屋及設備已過保修期的,物業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組織業主選出業主代表(不少于5名)共同商議,提出使用資金申請,并提出維修計劃、整改方案、工程預算、費用分攤等事項。
( 三)經業主委員會或街道、社區居委會初步審核確定的事項,必須在小區、大廈內張榜公示(不少于7天),屬共用部位的由共用部位全體業主2/3以上簽字同意;屬部分共用部位的,由部份共用部位全體業主2/3以上簽字同意后,方可向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四)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提出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書面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修繕計劃或整改方案;
2、物業區域或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名冊;
3、2/3以上業主簽名冊;
4、施工單位工程(維修)預算;
5、維修資金費用分攤明細表和相關決定事項情況說明;
6、公示內容及公示情況說明;
7、動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書面申請,指定帳戶及開戶銀行、單位名稱、用款計劃等。
(五)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由部分共用業主決定,費用由該部分業主按業權份額承擔。
(六)如遇管道堵塞、爆裂、電梯搶修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緊急突發事件,需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或更新改造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或街道辦事處直接向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預先撥付資金實施搶修。
搶修完成后,相關費用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分攤。
第十七條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維修款。
不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予以書面回復,說明原因。
物業區域或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自行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禁止挪作他用。
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從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的,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國家技術規范變更的情況除外),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物業維修或更新改造的費用按以下方式分攤: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或更新改造的分攤辦法和分攤金額,由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
本文提要: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物業所有權人按規定歸集繳存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處、社區居委會提出初步意見,與經過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初步審定的事項同時公示,并經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部分共用部位由部份共用部位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
(二)物業未全部售出的,由擁有物業所有權的建設單位,按業主大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決定的分攤比例,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或更新改造的費用。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物業專有部位、共用部位、部分共用部位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專用部位所有人、共用部分、部分共用部分所有人拒絕及時修繕、維護或采取防護措施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并提出修繕、維護意見或防范措施,其費用由專用部位所有人、共用部分、部分共用部分所有人承擔并在其維修資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物業區域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二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面余額退還給業主。
第二十三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低于該小區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標準應繳金額30%時,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按業主占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四條業主或者房屋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企業之間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由區物業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造成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損失的,由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降低等級或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江北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暫行期間,國家、市如出臺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