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上饒市物業維修資金、物業質量保修金歸集繳存制度(2018)

5605

  饒房發〔20**〕53號

  上饒市物業維修資金、物業質量保修金歸集繳存制度

  一、歸集繳存依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第100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江西省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贛建房[20**]10號)、《上饒市物業管理辦法》(饒府發)[20**]3號)、《上饒市住宅維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字[20**]83號)。

  物業維修資金、物業質量保修金歸集范圍

  物業維修資金歸集范圍: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業主。

  物業質量保修金歸集范圍: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

  三、歸集繳存標準

  按照《上饒市物業管理辦法》(饒府發)[20**]3號)、《上饒市住宅維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字[20**]83號)的規定,購房者繳存物業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繳存物業維修資金或物業質量保修金,繳存標準分別為:

  (一)20**年1月28日之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

  購房者繳存標準為:按購房款1%的標準繳存物業維修資金。

  2、開發建設單位繳存標準為:按照10元/平方米繳存物業維修資金。

  (二)20**年1月28日之后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

  1、購房者繳存標準為:多層建筑按照70元/平方米、高層建筑按照100元/平方米繳存物業維修資金。

  2、建設單位繳存標準為:多層建筑按照30元/平方米、高層建筑按照50元/平方米繳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四、繳存時間節點

  購房者物業維修資金統一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繳。在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前,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將維修資金、質保金繳存至維修資金專戶。

  五、資金管理

  維修資金存放選擇銀行時,根據《江西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贛財府[20**]56號)規定執行,確保實現增值收益最大化。

  在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采用招標的方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采用綜合評分法,選擇條件:(1)綜合實力;(2)綜合評價;(3)納稅貢獻;(4)匯劃清單系統;(5)營業網點服務;(6)投放貸款額度;(7)專項系統配置;(8)內部管理;(9)優質服務方案;(10)最佳保值增值方案;(11)提供業務支持;(12)安全監管支持。

  五、資金存儲分配

  在確保維修資金滿足正常使用額度條件下,進行合理配置,選擇利率較高的大額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

  上饒市房地產管理局

  20**年11月15日

篇2:上饒市物業維修資金、物業質量保修金歸集繳存制度(2018)

  饒房發〔20**〕53號

  上饒市物業維修資金、物業質量保修金歸集繳存制度

  一、歸集繳存依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人大常委會第100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江西省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贛建房[20**]10號)、《上饒市物業管理辦法》(饒府發)[20**]3號)、《上饒市住宅維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字[20**]83號)。

  物業維修資金、物業質量保修金歸集范圍

  物業維修資金歸集范圍: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業主。

  物業質量保修金歸集范圍: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

  三、歸集繳存標準

  按照《上饒市物業管理辦法》(饒府發)[20**]3號)、《上饒市住宅維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饒府字[20**]83號)的規定,購房者繳存物業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繳存物業維修資金或物業質量保修金,繳存標準分別為:

  (一)20**年1月28日之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

  購房者繳存標準為:按購房款1%的標準繳存物業維修資金。

  2、開發建設單位繳存標準為:按照10元/平方米繳存物業維修資金。

  (二)20**年1月28日之后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項目

  1、購房者繳存標準為:多層建筑按照70元/平方米、高層建筑按照100元/平方米繳存物業維修資金。

  2、建設單位繳存標準為:多層建筑按照30元/平方米、高層建筑按照50元/平方米繳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四、繳存時間節點

  購房者物業維修資金統一由開發建設單位代收代繳。在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前,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將維修資金、質保金繳存至維修資金專戶。

  五、資金管理

  維修資金存放選擇銀行時,根據《江西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贛財府[20**]56號)規定執行,確保實現增值收益最大化。

  在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采用招標的方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采用綜合評分法,選擇條件:(1)綜合實力;(2)綜合評價;(3)納稅貢獻;(4)匯劃清單系統;(5)營業網點服務;(6)投放貸款額度;(7)專項系統配置;(8)內部管理;(9)優質服務方案;(10)最佳保值增值方案;(11)提供業務支持;(12)安全監管支持。

  五、資金存儲分配

  在確保維修資金滿足正常使用額度條件下,進行合理配置,選擇利率較高的大額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

  上饒市房地產管理局

  20**年11月15日

篇3:奉節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奉節府辦〔20**〕17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為保障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構建和諧的人居環境、縣國土房管局根據相關法規制訂了《奉節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奉節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165號令)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縣國土房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本縣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縣人民政府根據本縣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適時調整,并在每季度末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房地產管理所代管。

  縣房地產管理所委托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通知縣國土房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縣國土房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接受縣國土房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國土房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業主直接到代管單位繳存的,代管單位應當直接辦理。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縣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縣國土房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縣國土房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縣國土房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縣國土房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

  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縣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條 專戶管理銀行每年至少一次向縣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縣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財政部以及重慶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縣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縣國土房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國土房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三十七條 縣國土房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國土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國土房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國土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縣財政局共同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從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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