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操作程序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六盤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操作程序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程序
(一)各縣、特區房管局及中心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委托當地商業銀行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
(二)售房單位在出售房屋時,應當與購房人(業主)在合同中約定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事項。
(三)業主(購房人)必須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至管理專戶,售房單位同時持工程項目規劃總平面圖、業主(購房人)身份證復印件、《房產測繪報告》、《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分戶清冊》(詳見附件一)等資料,經監管部門審核后,通知專戶管理銀行為業主(購房者)出具由貴州省財政廳監制的《貴州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四)售房單位或購房人在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和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提供《貴州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原件,房屋產權登記機關查驗無誤后,方可辦理。
(五)存量房(未售商品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售房單位墊付。房屋售出后,售房單位持《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分戶清冊》到監管部門和專戶管理銀行辦理檔案變更和明細帳變更。
二、房屋所有權轉讓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理
(一)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帳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原業主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剩余的款額,由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
(二)受讓人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監管部門或專戶銀行辦理賬戶更名手續。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金額,由受讓人自行到專戶管理銀行或監管部門查詢。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前使用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根據維修項目提出維修方案(包括維修措施、經費預算、列支范圍、資金分攤情況等)并進行公示,該使用方案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
2、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業主清冊》(詳見附件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詳見附件三)、樓層表或能夠說明整個關聯業主數量的資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維修方案等資料,向監管部門備案。
3、監管部門收件后組織人員現場勘查,填寫《維修項目現場勘查記錄表》(詳見附件四),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屬緊急情況的特事特辦)完成備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按維修方案組織維修。
5、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竣工證明、工程決算書報監管部門審核,監管部門將審核情況向業主公示無異議后,書面通知(詳見附件五)專戶管理銀行劃轉90%維修資金,留存10%作為質量保證金,待保修期滿后,無質量問題再撥付。(注:房屋各部位保修內容及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保修的相關規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保修內容及保修期限為準)。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使用程序按國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維修工程需業主委員會報監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以下資料:《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業主清冊》、樓層表或能夠說明整個關聯業主數量的資料、維修部位超過保修期的依據、工程預算書等資料。
(三)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的維修程序: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前使用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并及時告知監管部門。
(2)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及時派人員到現場查驗維修情況。
(3)工程完工后,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業主清冊》、《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樓層表或能夠更說明整個關聯業主數量的資料、維修部位超過保修期的依據、工程決算書、竣工證明等資料報監管部門審核、監管部門將審核情況向業主公示無異議后,書面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劃轉維修資金。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后使用程序:
(1)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組織維修、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
(2)業主委員會應及時派人員到現場查驗維修情況。
(3)業主委員會持《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業主清冊》、樓層表或能夠說明整個關聯業主數量的資料、維修部位超過保修期的依據、工程決算書、竣工證明等資料報監管部門審核、監管部門將審核情況向業主公示無異議后,備案登記。
(4)業主委員會書面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劃轉維修資金。
3、發生前款情況后,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監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監管部門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相關業主。
四、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線管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相關名詞釋義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用途,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和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與房屋主體相連的地下結構、底樓架空層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部位等)。
(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和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電梯、天線、避雷裝置、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非經營性停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六、本操作程序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读P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操作程序》(市房管通【20**】40號)同時廢止。
附:六盤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準的通知(市住建字[20**]283號)
自20**年10月1日以后預售或現售的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暫定為:建筑物層數為7層以下的每平方米繳存50元;建筑物層數為8至17層的每平方米繳存70元;建筑物層數為18層及以上的每平方米繳存85元;高檔住宅(別墅)參照建筑物層數為18層及以上的標準執行。
篇2:原有住宅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協議書范本
原有住宅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協議書范本
甲方:天津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市政府批轉的《關于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工作意見》等有關規定,就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有關事宜,訂立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負責對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管理、使用、監督等工作。
第二條 甲方負責制定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等有關規定和辦事程序。
第三條 甲方負責在天津銀行開立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繳款專用賬戶,以保證乙方順利按時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甲方應按有關規定保管好專項維修資金,做到??顚S?,并從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之日起比照商品住宅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利率計息。
第五條 甲方應提供專項維修資金查詢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等業務。
第六條 甲方負責協調天津銀行在全市各區、縣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窗口并提供優質服務,方便開發建設單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全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 乙方對所提供原有住宅的住宅套數、建筑面積、建安工程費和已發生維修費用的業主確認書等資料的真實、有效負有完全責任。
第九條 乙方繳存原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如業主提出異議,乙方應負責解釋。如出現矛盾和糾紛,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當妥善解決原有住宅的各種遺留問題。
第十一條 乙方 年開發建設 區(縣) 小區,因不能提供 ,現按
第十二條 乙方 年開發建設 區(縣) 道(路) 小區(號),共 套住宅,建筑面積 平方米,應提取專項維修資金 元,其中已使用并經業主確認的專項維修資金共 元,未經業主確認的專項維修資金共 元。應于 年 月 日前,繳存無爭議部分專項維修資金 元。
第十三條 乙方對不能取得業主使用確認證明的專項維修資金承擔補繳責任。
第十四條 乙方分 次繳存專項維修資金,具體方式如下:
(一)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已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 %, 元。
(二)乙方在20**年 月 日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 %, 元。
(三)乙方在20**年 月 日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 %, 元。
(四)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乙方未按協議規定時間和比例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繳存,并承擔未繳存金額每日萬分之 違約金。
第十七條 根據市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規定,乙方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仍應當全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八條;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補充,應訂立書面變更或補充協議,并成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中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繳存標準實施時點的補充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繳存標準實施時點的補充通知
文號: 中建通〔20**〕10號
各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服務公司:
《中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中府辦[20**]25號)已于20**年9月10日起試行,為順利落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繳存工作,現就繳存標準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對于20**年9月10日前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業主,可按照與發展商約定的原繳存標準進行繳存;對于20**年9月10日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業主,應按照《中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新繳存標準進行繳存。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