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局直屬分局、集聚區分局:
為創新物業管理機制,完善監管體系,加快推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行為,全面提升全市物業管理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省政府194號令)、《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61號)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執行。
臺州市城市管理局
20**年4月27日
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行為,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全面提升物業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物業服務行業現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臺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是指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信用等級評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第六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可結合實際,細化本轄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
第七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有加分項目予以信用加分,發現有不良行為,予以信用減分。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抽查的,結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加減分,并抄送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第八條 公安、消防、建設、物價、工商、安全生產、質量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或通報,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減分。
第九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減分前,應當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如無異議,扣分生效。
物業服務企業對扣分項目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上一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確屬失誤的,責成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時更正;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復核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2個(含)以上縣(市、區)設有分公司,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各自公布其分公司信用分值,母公司信用分值由市物業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取各分公司信用分值平均分。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以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日常監管與考核為主,結合業主和社會各方評價,實行加減分制。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服務企業的信用分值情況進行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結合各方面因素對服務企業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六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優秀的物業服務企業,扶持其加快發展,做大做強,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礎分值加10分。
(二)將企業信用評定結果發送給(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招標人,推動前期物業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時優先選擇信用分值較高的企業;
(三)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向全市公開企業信用分值,推動廣大業主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優先選擇信用等級為優秀的企業。
第十七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不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在信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礎分值減10分;
(二)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向全市公布。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記分周期為12個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臺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附件:
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一、基礎分值
市行業協會會員企業 110分
縣(市、區)行業協會會員企業 105分
非行業協會會員企業 100分
二、加分項目
1、本年度企業獲得國家級機構表彰、評優。 (加20分)
2、本年度企業獲得浙江省級機構表彰、評優。(加15分)
3、本年度企業獲得臺州市級機構表彰、評優。(加10分)
4、本年度企業獲得縣(市、區)級機構表彰、評優。(加5分)
5、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媒體正面報道。(加10分)
6、本年度企業被浙江省級媒體正面報道。(加5分)
7、本年度企業被臺州市級媒體正面報道。(加3分)
8、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媒體正面報道。(加2分)
9、積極配合多城同創等重點工作。(加5分)
10、圓滿完成市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市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加3分)
11、圓滿完成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縣(市、區)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加2分)
12、企業所服務項目被評為“臺州市十大示范小區”。(加20分)
13、積極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或市物業行業協會報送各類物業管理相關信息。(每篇加0.5分,上限為5分)
14、聘用殘疾人或下崗工人。(每聘用一人加0.1分)
15、其他相關文件中規定的加分項目(根據文件確定的分值實施)
三、減分項目
1、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機構批評。(減20分)
2、本年度企業被省級機構批評。(減15分)
3、本年度企業被市級機構批評。(減10分)
4、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機構批評。(減5分)
5、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媒體負面報道。(減10分)
6、本年度企業被省級媒體負面報道。(減5分)
7、本年度企業被市級媒體負面報道。(減3分)
8、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媒體負面報道。(減2分)
9、多城同創等重點工作執行不力。(減5分)
10、未及時完成市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市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減2分)
11、未完成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縣(市、區)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每項減1分)
12、對投訴事件不認真及時處理或處理過程中態度惡劣,致使矛盾激化的。(減2分)
13、所服務項目在年終業主滿意率調查中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一個項目減3分)
14、違反招投標規定,影響物業管理招投標程序正常進行。(減5分)
15、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業委會決議。(減5分)
16、泄露業主信息。(減5分)
17、未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相應服務的;(減10分)
18、物業服務合同未終止,擅自撤出物業管理的;(減50分)
1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相關資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業管理狀況混亂和一定社會影響的;(減50分)
20、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減50分)
2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減50分)
2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減50分)
2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減50分)
24、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減50分)
25、挪用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減50分)
26、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減50分)
27、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重大責任事故的;損害業主或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減50分)
28、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惡意騷擾,采取暴力行為或者打擊報復。(減50分)
29、企業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減50分)
30、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服務收費未實行明碼標價,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未在醒目位置公布且拒不整改的;(減50分)
31、連續三次在市、縣(市、區)兩級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排名未三位。(減50分)
32、相關文件中明確的其他減分項目。(根據文件確定的分值實施)
篇2: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2018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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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局直屬分局、集聚區分局:
為創新物業管理機制,完善監管體系,加快推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行為,全面提升全市物業管理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省政府194號令)、《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61號)等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予以執行。
臺州市城市管理局
20**年4月27日
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行為,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全面提升物業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物業服務行業現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臺州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是指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信用等級評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第六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可結合實際,細化本轄區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
第七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有加分項目予以信用加分,發現有不良行為,予以信用減分。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抽查的,結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加減分,并抄送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第八條 公安、消防、建設、物價、工商、安全生產、質量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或通報,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減分。
第九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減分前,應當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如無異議,扣分生效。
物業服務企業對扣分項目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上一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確屬失誤的,責成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時更正;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復核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2個(含)以上縣(市、區)設有分公司,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各自公布其分公司信用分值,母公司信用分值由市物業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取各分公司信用分值平均分。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以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日常監管與考核為主,結合業主和社會各方評價,實行加減分制。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服務企業的信用分值情況進行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送,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結合各方面因素對服務企業信用等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六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優秀的物業服務企業,扶持其加快發展,做大做強,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礎分值加10分。
(二)將企業信用評定結果發送給(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招標人,推動前期物業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時優先選擇信用分值較高的企業;
(三)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向全市公開企業信用分值,推動廣大業主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優先選擇信用等級為優秀的企業。
第十七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不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在信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下一年度基礎分值減10分;
(二)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媒體向全市公布。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記分周期為12個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臺州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附件:
臺州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
一、基礎分值
市行業協會會員企業 110分
縣(市、區)行業協會會員企業 105分
非行業協會會員企業 100分
二、加分項目
1、本年度企業獲得國家級機構表彰、評優。 (加20分)
2、本年度企業獲得浙江省級機構表彰、評優。(加15分)
3、本年度企業獲得臺州市級機構表彰、評優。(加10分)
4、本年度企業獲得縣(市、區)級機構表彰、評優。(加5分)
5、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媒體正面報道。(加10分)
6、本年度企業被浙江省級媒體正面報道。(加5分)
7、本年度企業被臺州市級媒體正面報道。(加3分)
8、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媒體正面報道。(加2分)
9、積極配合多城同創等重點工作。(加5分)
10、圓滿完成市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市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加3分)
11、圓滿完成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縣(市、區)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加2分)
12、企業所服務項目被評為“臺州市十大示范小區”。(加20分)
13、積極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或市物業行業協會報送各類物業管理相關信息。(每篇加0.5分,上限為5分)
14、聘用殘疾人或下崗工人。(每聘用一人加0.1分)
15、其他相關文件中規定的加分項目(根據文件確定的分值實施)
三、減分項目
1、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機構批評。(減20分)
2、本年度企業被省級機構批評。(減15分)
3、本年度企業被市級機構批評。(減10分)
4、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機構批評。(減5分)
5、本年度企業被國家級媒體負面報道。(減10分)
6、本年度企業被省級媒體負面報道。(減5分)
7、本年度企業被市級媒體負面報道。(減3分)
8、本年度企業被縣(市、區)級媒體負面報道。(減2分)
9、多城同創等重點工作執行不力。(減5分)
10、未及時完成市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市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減2分)
11、未完成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縣(市、區)級部門交辦的重要工作。(每項減1分)
12、對投訴事件不認真及時處理或處理過程中態度惡劣,致使矛盾激化的。(減2分)
13、所服務項目在年終業主滿意率調查中低于百分之八十的。(一個項目減3分)
14、違反招投標規定,影響物業管理招投標程序正常進行。(減5分)
15、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業委會決議。(減5分)
16、泄露業主信息。(減5分)
17、未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相應服務的;(減10分)
18、物業服務合同未終止,擅自撤出物業管理的;(減50分)
1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相關資料;或拒不撤出,造成物業管理狀況混亂和一定社會影響的;(減50分)
20、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減50分)
21、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減50分)
22、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減50分)
23、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減50分)
24、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減50分)
25、挪用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減50分)
26、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減50分)
27、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等重大責任事故的;損害業主或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減50分)
28、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惡意騷擾,采取暴力行為或者打擊報復。(減50分)
29、企業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減50分)
30、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服務收費未實行明碼標價,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未在醒目位置公布且拒不整改的;(減50分)
31、連續三次在市、縣(市、區)兩級物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中排名未三位。(減50分)
32、相關文件中明確的其他減分項目。(根據文件確定的分值實施)
篇3: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評分細則(2012暫行)
淮南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評分細則(20**暫行)
第一條 根據《淮南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評分細則。
第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定劃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分別采用綠、藍、黃、紅標示。
第三條 評定基本分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甲級物業服務企業為信用優秀物業服務企業,評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二)乙級物業服務企業為信用良好物業服務企業,評定得分在100?80分(含80分)之間;
(三)丙級物業服務企業為信用一般物業服務企業,評定得分在80?60分(含60分)之間;
(四)丁級物業服務企業為信用不良物業服務企業,評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條 評定加分項目及分值:
(一)物業服務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縣級政府表彰的,分別加12分、10分、8分、6分;獲得同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分別加10分、8分、6分、4分。
(二)物業服務項目在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期間獲得國家、省、市、縣級政府表彰的,分別加10分、8分、6分、4分;獲得同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分別加8分、6分、4分、2分。
(三)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項目經理工作突出,獲得國家、省、市、縣級政府表彰的,分別加8分、6分、4分、2分;獲得同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分別加5分、4分、3分、1分。
(四)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國際管理體系認證的,每取得一項加3分。
(五)物業服務企業承接保障性住房項目的,每承接一項加3分。
第五條 評定減分項目及分值:
(一)下列行為每發生一次扣10分:
1.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服務企業;
2.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資質證書;
3.將一個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4.挪用專項維修資金;
5.與物業服務招標人或其他物業服務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6.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擅自放棄物業服務項目;
7.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物業服務資料;
8.發生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經查證屬實;
9.被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0.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11.涉訴和仲裁案件中敗訴的。
(二)下列行為每發生一次扣5分:
1.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項目經理對本物業服務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2.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項目經理對物業服務項目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3.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項目經理對發生的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負有直接責任;
4.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參加資質考核;
5.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變更后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等變更手續;
6.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考核被確定為限期整改、暫緩辦理資質手續;
7.違反規定設立不正當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8.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
9.擅自改變物業服務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10.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11.擅自利用物業服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12.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三)下列行為每發生一次扣3分:
1.未按規定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
2.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業主投訴未及時解決,經查證屬實;
3.未按規定實行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
4.未按規定公開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
5.未按規定時限報送統計報表及信用信息;
6.未在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報修電話;
7.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8.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同一情況受重復獎勵或處罰的,加減分以最高分計算,不重復加減分。
第七條 累計減分10分(含10分)以上的,不能評定為甲級物業服務企業;累計減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不能評定為乙級物業服務企業;累計減分25分(含25分)以上的,直接評定為丙級物業服務企業;累計減分30分(含30分)以上的,直接評定為丁級物業服務企業。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評定中有虛報、漏報、瞞報或者其他不正當行為的,一經發現,應當加分的倒扣分,應當減分的加倍減分。